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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闺女”→“媳妇”→“婆婆”——从习俗称谓看传统性别文化对妇女地位的影响及变革

2013-08-15谢玉娥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父权闺女媳妇

谢玉娥

(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 475001)

称谓是对一个人的身份指称,它是社会上人们因亲属关系、社会角色及等级身份的区分和交往所需,对各自身份的认定及互认,是社会文化的约定俗成。称谓标志着一个人在家庭或社会上的某种身份地位,在古今称谓的差异中,有关妇女的很多称谓含义都有所变化,但其中两个最基本的称谓:“女”、“妇”的含义一直沿用,无大改变[1],在豫北乡村,习俗常用的对妇女的称谓“闺女”、“媳妇”、“婆婆”等至今仍很普遍,它们在特定的场合或家庭中不能混用,清楚表明了一个女子在此地所具有的某种身份,显示被人们认可的一种亲属或家庭社会关系。用于妇女的习惯性称谓是特定的历史文化对妇女性别角色的一种规范,集中显现了妇女被排除于社会职业之外的时代所拥有的家庭身份,体现了社会性别等级制度对妇女的角色分派和定位。

一、“闺女”——父系家族的“他者”、娘家的“一门亲戚”

“闺女”,习俗指处于“闺门”、未婚的“在室之女”,即女子未出嫁或称未“出门”时期,是作为“娘家”的父系家族对自家女儿的性别指认,也是女子出生后被社会文化的性别命名。一般来讲,乡村女子无论婚否,只要是在娘家或在娘家人看来都是“闺女”。从感情上讲,“闺女”的称谓使人感到亲切,它传递了一种亲情,称呼者与被称者彼此有亲近感。闺女自出生起就不断被娘家人指明其“小闺女”的性别身份,教训她作为一个“闺女家”应有的角色本分,指明其将来要“找个好婆家”的性别归宿。在“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时代,乡村的“闺女”主要跟母亲学习女红,熟悉日常家务、劳作,长大后兼到田间劳作,夏秋农忙季节要参加收获、耕种,承担繁重的体力劳动。此外,母亲还有意识地培养女孩应有的言行举止、为人处事的方式和持家能力,教育她们孝顺父母,为将来“给人家”(婆家)当媳妇做准备。在母亲的言传身教下,“闺女”逐渐长大,变为父权家族的“准媳妇”。古代女子出嫁前三个月就强调必须接受“为人妇”的教育,历代有诸多女教读物,如汉·班昭的《女诫》、唐·宋若莘、宋若昭的《女论语》、明·仁孝皇后的《内训》、刘氏的《女范捷录》、清·陆圻的《新妇谱》、贺瑞麟的《女儿经》、廖免骄的《醒闺篇》及不少通俗作品,其最基本的内容都是在向女子反复、具体地宣扬男尊女卑、三从四德、贞操节烈,教导女子如何孝顺父母,日后能侍奉好丈夫、公婆,成为贤妻良母、节女孝妇。因此,有学者将古代女教称为“媳妇教育”,即为婆家培养一个好媳妇[2](P14)。

已婚的“出门闺女”对娘家的事情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当父母年迈或疾病缠身时,她们应前去照料、伺候,父母辞世,要为亲人奔丧、祭奠。但对娘家大事包括父母的丧事办理,乡村的“出门闺女”没有多少说话的权利,有时甚至被视作“外人”。尤其是在父系家族最为看重的节日“大年初一”,“出门闺女”在娘家过年最为“忌讳”,因此,至今在豫北乡村常住娘家的离婚女子到春节时便不得不另找地方存身。闺女与娘家关系的远近一般受父母是否在世所限,当双亲不在或“娘家”无娘时,习俗上被视作“泼出去的水”的闺女此时会真正感到“娘家”已不再是自己的家,或自己已不再是“娘家的人”。其实,从“闺女”被打发“出门”即“嫁出去”的时候起,她就已经与父亲家族正式告别——以婚姻为界,自此变成了娘家的“一门亲戚”。和久留“娘家”、与父母同为“自家人”的儿子相比,闺女对父母家族来说,其性别价值的轻重不言而喻。在父权社会中,闺女只是娘家一个临时的寄居者、父系家族的“他者”,丈夫家才是她的归宿。因此,在豫北乡村,房屋宅院无论面积大小,一般都是按弟兄、儿孙等男性后代人口进行筹建、分配,包括父母在内的“娘家人”很少会想到给“闺女”留存身之地,她们已经或终将被嫁到别处,不可能也不应该有独立的空间。

那么,已婚的“闺女”是否有权利继承父母家族的遗产呢?从法律上说,这是肯定的,但是,在豫北乡村,按习俗,几乎家家出嫁的女子都自动放弃了她们本应有的继承权。一方面,“孝顺”的名声使她们不愿与娘家人争竞,“娘家是一条路”的古训使她们不愿为利益而伤了情感,更准确地说,是“男娶女嫁”的传统婚俗造成了妇女权利的难以真正落实。即使那些只有女儿的家庭,其父母辞世后家产一般也要“归宗”——由本家族的子弟转承,出嫁的女儿不能承继。

那么,如果女儿留在父母家不出嫁,问题能否解决?这在乡村,除了独女户,实现几乎不可能。家有兄弟,女子却不出嫁,留在父母家与弟兄“分财产”,不要说弟兄不愿意,就是父母也不答应,“父姓子传、子承父业”,父母有儿子,不需要闺女来立门户。把闺女嫁出去、将媳妇娶进来,是父母、家族要办的大事。在豫北乡村,多年不见的熟人见面后习惯问的第一句话便是:“‘事’办了没有?”这“事”就是指“男娶女嫁”,特指给儿子娶媳妇。有的父母甚至为给儿子顺利娶上媳妇,不惜拿女儿作交换,俗称“换亲”。从习俗上来看,只有女儿没有儿子的人家可以“招赘”,但这种方式在当地也受歧视。由此又出现了一种新的“嫁娶”:在举行婚礼前日,女方将女儿送到男方家当“闺女”,把女婿接自己家作“儿子”,然后“娶亲”。在古老的习俗中,“闺女”从出生那天起就注定要被嫁出去。古语云:“哪有不嫁人的老闺女?!”这里的“老”主要不是指年龄,而是指价值的贬低,“老闺女”专用来贬损到一定年龄还未嫁人的女子,充满了性别歧视。父系家族可以宽容一个没娶妻的男子,却容不下一个不嫁人的“老闺女”。至此,“闺女”称谓的亲切感已荡然无存。

在乡村,一个女子到了适婚年龄还未嫁人会被过多“关注”,甚至受人嘲笑、贬损,父母也会跟着受讥讽遭白眼。为此,“迟早要走这条路”的女子到了一定年龄都要把自己嫁出去。对父母家庭来讲,“计划生育”如果只允许生一胎,他们会选择男还是女?如有男有女、而资源有限,对男孩女孩的培养能否统一?农村妇女的人格地位与“闺女”的性别身份、性别境遇有无关系?这些问题都值得探讨。

二、“媳妇”——丈夫的“家室”、外来的“自家人”

在我国古文化概念中,女子未嫁为“女”、已嫁为“妇”,古代女子成年或许嫁后要行“插笄之礼”。在乡村,出嫁被视为女子“成人”的标志。由“女”到“妇”、由“闺女”到“媳妇”,是父系社会女子性别角色的彻底转换,它使女性的人生道路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由此出现的种种问题是女子出嫁前难以想象的。婆家为儿子娶媳妇盼的是“早生贵子”、儿孙满堂,媳妇本人的意愿、情感很少有人关注。身处复杂的家族亲属网中,如何处理与丈夫、公婆、叔伯、妯娌、姑嫂、晚辈、家族邻里的人际关系,对一个刚成年的女子而言是道难题。各种因素的存在使家庭、家族矛盾不断发生,其中婆媳、妯娌不和成为父系社会长期存在的痼疾。

从历史与性别文化的角度分析,当“嫁娶婚”使女子离开“娘家”变为“婆家”的“媳妇”时,妇女独立身份的丧失和人身的依附性被彻底凸显出来:嫁了某个男子就归属于他、须贞顺专一,在离婚不自由的时代,婚姻一次性决定了女人的命运。做了媳妇的女人“以夫为天”,丈夫是她的“主人”,有养她的责任,也有管教、支配和休弃的权力;而媳妇,按古训,须以听从、顺从、忍耐为本分,对男子应尽伺候、服侍的义务,这在封建专制时代是天经地义的。“媳妇”既属于某个男人,又属于某一家族,“婆家”的男子、长辈对他们家的媳妇拥有绝对权力,对其言行、举止、行事,甚至服饰打扮,可以说长道短、管教指点,以尽“主家”的责任。在妇女的一生中,“媳妇”的角色很漫长,因此,历代女教典籍和许多通俗读物都在反复、细致、苦口婆心地教育、训导、警戒女子如何做一个孝顺的媳妇、合格的母亲、胜任的婆婆,为家族兴旺担当重任。所谓“女教”其实也就是礼教,要妇女学礼、守妇道——即“事人之道”,懂得男尊女卑之道,甘心居于卑下地位,柔顺服从,遵守“三从”与“四德”的道德准则,做个好媳妇[3],在“好媳妇”评价标准中,最重要的是“孝顺”。在传统家庭,孝母、奉养丈夫母亲的责任更多地落在儿媳妇身上[2]。“媳妇”在婆家的作用被看重,但其人格地位并不受重视,她们的姓名被遗忘、被失去,“媳妇”成了乡村妇女的共用名,“谁的媳妇”、“谁家的媳妇”今天仍是豫北乡村老一代的常用语。

“媳妇”是给某一男子而娶的,夫妻共同的利益使他们有时会“站在同一战线上”,但尊卑、主次的等级身份决定了他们虽属“平辈”却不平等,一个明显的事实是“男娶女嫁”、女人来男人家当媳妇,而非相反。如果她忘记了自己“外来人”、“外姓人”的身份要与丈夫平起平坐,则会受到长辈干涉,丈夫也会受到长辈的训斥。在父系家族,妇女作为母亲的职责最重,她关乎夫家后嗣延续与家族兴衰,其家庭职责中最重要的便是教养子女,母亲在担负重责的同时也获得了相应的尊重,孝道是古代一以贯之的道德准则和礼教的核心,孝敬母亲又历来为社会与世人所重。在古代家庭伦理秩序和孝母文化传统中,母子之间年辈尊卑之序居于性别等差之上。孝道与伦理秩序使得母亲在家庭中具有较高的权力、地位和对于子女的绝对优势,在没有男性尊长的情况下,母亲成为一家之主[2](P226-227)。家族利益和亲情关系使许多男子在媳妇与父母、特别是母亲之间,像老鼠钻进风箱“两头受气”,但“孝顺”的名声往往使他们将感情的天平偏向长辈。在古代社会,妇女的生存条件不同于男子,男人可以外出谋生做事,女人却只能终生守在家里,替丈夫持家、尽孝道,女子从成为某人“媳妇”的那天起就开始以丈夫及其家族的利益需求为重、为核心。“洞房花烛夜”名正言顺地使新婚男女开始了肉体结合,也使男子可以理直气壮对女人的性与身体行使所有权,在性别习俗安排下她与她的丈夫同居、生儿育女,发展、兴旺父系家业——在包办婚俗中有多少女子能够逃脱掉这并非自己选择、身不由己的命运?

在父权家族,生了儿子的媳妇与不能生儿子的媳妇地位也很不同。夫家娶媳妇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香火永传”,“生不出儿子”被视作妇女的最大“无能”、“耻辱”与失败,古代女子因此常被休弃,生下男孩的媳妇被视作有“能耐”、有“功劳”,在婆家的地位也可得以巩固。为此,她们要付出健康乃至生命的代价,饱尝情感与心理的痛苦,精神遭受压抑、扭曲。现实中,不少乡村妇女患的抑郁症等心理疾病,许多是因不顺心的婚姻生活和不停歇的生育而引起的。笔者曾与家乡几位丈夫可谓“孝子”的老年妇女交谈,忆及当年做媳妇的经历、感受时,她们感触颇深,不约而同说过一句话:“那时候,有人家爹娘,他(指丈夫)看你还算个人?!”

三、“婆婆”——娶了儿媳的妇女、夫家的“代言人”

“婆婆”称谓相对于“媳妇”,它是父权家族伦理关系中长辈妇女对晚辈妇女所拥有的一种身份,是辈分权力在妇女中的体现,也是妇女被局限于家庭的时代中最被看重的角色。俗话说:“多年的媳妇熬成婆”,女子从自己成为媳妇、再到儿子娶媳妇需20几年。从媳妇到婆婆虽只是时间早晚问题,但其前提是必须有儿子,历史上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族常受政府旌表、舆论褒扬,农业生产对男性劳动力的不断需求和乡村宗法势力中“人多势众”对家族利益的有效维护,使父权家族的妇女变成了“生育机器”,她们要多生、连续生,直到自然生育能力结束。在社会普遍实行早婚、生育难以控制的年代,妇女从开始生养到最后一个孩子成年,一般要30多年。当所有的孩子长大,她们已进入老龄阶段,一生主要的光阴将要过完。因此,高生育、低质量的生存便成为我国历史上妇女难以摆脱的性别厄运,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豫北乡村一对夫妇有5、6个孩子的很常见。

妇女给儿子娶来媳妇,“婆婆”的地位得以确立,有的要“一身二任”:既当婆婆又当媳妇。婆婆是“媳妇”角色的转换,标志性别身份的升级、家庭地位的提升和对某种权力的拥有。“婆权”建立在对晚辈妇女——“儿媳妇”的管教、支配上。在遵循礼法、严格辈分等级尊卑的古代家庭,婆婆对媳妇可以指手画脚、颐指气使,甚至可随意打骂、侮辱,替儿子做主休妻。严于礼法、以礼法齐家,是整个古代家庭家风的基本价值取向和主要特征,但婆媳间的礼对媳的要求更严[4]。在封建礼教社会,媳妇“受婆婆的气”、婆婆“给媳妇小鞋穿”的现象普遍存在。所谓“恶婆婆”是人们对凶狠婆婆的指责,“受气小媳妇”则表达了对受虐待媳妇的同情。当然,在一个妇女有较大权限范围的家庭,能干的当家女子也能给女性提供较多的生存与发展条件,为妇女有限权益的获得提供便利。但在家长专制时代,和睦融洽、情同手足的婆媳关系较少见,一些有文学传统的家族,母女婆媳赋诗填词、其乐融融的场景只是个例。就一般讲,固有的习俗使妇女看重婆婆身份、看重生养儿子,自身的才能被淹没。

古代家庭是封闭性的生产与生活共同体,特别是儿子多的大家庭,婆媳、妯娌不得不处于“同一屋檐下”,因子女、财产等各种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难以避免,吵架打骂等现象很常见。“家庭妇女”便是父权社会对这些以家庭生产、家务劳动为主的媳妇、婆婆们的角色命名和贬称,妇女的劳作、奉献与成就在传统价值观念中被轻视、被贬值,这是历史上“媳妇”与“婆婆”共同的文化遭际。

在家庭有一定“说话权”的婆婆并不一定为、或并不一定能为妇女说话,其身份更不代表现代所谓的“女权”,她只是父权社会派定的“内管家”,家族利益的至上决定了婆婆难逃“夫家代言人”的角色。“在这种父系家族中,女人只能行使公婆和丈夫的权威:她自己不是权威,她自身没有权威,她从来都不是‘她自己’”[5](P76)。“婆权”是父权的产物,与父权如影随形,相辅相成,貌似有家庭权威的女性背后隐藏着强大的“男权意志”。妇女的“婆权”来自辈分,身为儿子与儿媳长辈的婆婆依然是其丈夫和家族的媳妇,头顶依然有“天”——她必须以丈夫及其家族的利益为上,这是她自身的性别身份和赖以生存的环境条件所决定的,也是“男尊女卑”传统性别文化的长期影响所致。婆婆与媳妇同属女性,在父权社会有共同的性别遭际,在家族利益驱使下可以同甘共苦、奉献牺牲,但归根结底,还是结下了历史宿怨。

从表象看,婆媳或妯娌矛盾仅发生在女人之间、是“妇女的问题”,但根究起来便不难明白,它乃父权家族男性辈分等级、权力关系在妇女中的转换,也是性别等级在家庭内的曲折表现。“妻妾之间或婆媳、妯娌之间的争斗,其实就是兄弟之间争夺继承权的余波。在‘家’中,作为或多或少的旁观者及女人诡计的获利者,男人对此也倍感恐惧。”[5](P74)

婆媳关系因之于父子,父子有血缘亲情,婆媳本属陌路,她们只是因各自的丈夫被连结到一起,虽然家族利益与“妇德”教诲规范了各自的身份,但辈分、伦理、血缘、亲情、性别及性等多种关系使其身份具有多重性,因此,妇女在封建家族遭受的不平等、不公正待遇便通过婆媳矛盾集中显现出来。受过婆婆气的媳妇在自己终于当上婆婆后,就会把积攒多年的冤屈、怨气通过媳妇来发泄,媳妇成了婆婆当年的“替身”。“不平则鸣”,反抗婆婆的专横是媳妇作为一个人的本能,婆媳都有各自的心理支撑点,对婆媳矛盾起关键作用的是男人,毕竟旧时代妇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的地位和话语权。但无论这个男人如何费尽心思,家族等级制度的存在也使其难以做到真正“公平合理”。从根本上讲,“婆权”与父权社会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巩固的是以男性为本位的家族制度,瓦解的是妇女之间的姊妹情谊。当传统嫁娶婚将母女、姊妹间的血缘亲情强行拆解,把女子编进由“父子”、“弟兄”和“婆媳”、“妯娌”组成的纵横交错的父系家族关系网时,一代代婆媳、妯娌不和的矛盾便开始了轮回。也许正如一位西方学者所言,在中国资产阶级的兴起以及随后的改革中,传统家族构成了解放进程中最主要的障碍之一,它甚至比正处于危急关头的西方家族制更难以克服[5](P76)。

今天,在社会转型期,乡村固有的自然经济生存模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家庭形态、居住方式、人员分工、思想观念、妇女的经济与生存能力提高等因素作用下,婆媳关系发生了很大改变,出现了“有距离”的新型婆媳关系,她们能够相互尊重、关怀,和睦相处,特别是经历较为相似、观念较为开放的年轻一代的婆婆与媳妇,比较容易相处。一般来讲,婆婆与媳妇谁也不再受谁的气,但有些情形下出现了另一极端——婆婆怕媳妇、甚至受媳妇的气。乡村老一代传统“婆婆”在社会转型期的遭遇从某个方面昭示了传统农业时代父权家族等级制与社会性别等级制度下的妇女命运终将被改变。

四、结语:名与实——从称谓习俗看传统性别文化的变革

称谓标志一个人的某种身份,“闺女”、“媳妇”、“婆婆”等性别称谓产生于我国稳定的传统农业时代,根植于封闭的父系家族社会,是历史上以男性为本位的父权家族制度和以“男尊女卑”为核心的传统性别文化对妇女身份的构建,它消除了女子独立的人格身份,使妇女难以摆脱既定的性别命运。今天,为妇女“正名”,恢复她们作为一个独立的人应有的权利,以建设男女之间、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平等的、以人为本的新文化,批判、消除传统性别文化对妇女的压抑、歧视、贬损与扭曲。称谓具有历史性、稳定性,也有可变性。古时“妇人无外事,故名不闻于人”,在《二十四史》中如王昭君、谢道韫、李清照等这些名字清楚而又为世人所知的女性在整个古代是凤毛麟角[1]。相比之下,同在乡村,男子作为一个性别权力群体在家族谱系上大名有存,妇女只是以丈夫的配氏出现。在人际交往中男子都以自己的姓名行世,妇女却是“某某媳妇”、“某某娘”。20世纪五六十年代,乡村妇女作为集体重要劳动力其名字开始走入村庄、田野;进入改革开放的转型期,年轻一代妇女的名字在家庭和社会交往中开始响亮地出现,这具有不寻常的意义。妇女由共名到个体,由单一的家庭性别角色到多重的社会职业身份,标志妇女地位的改变和人格身份的确立。

当今,在城镇等非家族聚居区域,有关妇女与性别的称谓,如:男孩女孩、男的女的、男人女人、大姐大哥、大娘大伯、叔叔阿姨等,已成为人们交往的通用语。习俗专用于女性、以区分家族及亲属关系的“媳妇”、“婆婆”、“奶奶”、“岳母”、“外婆”、“姥姥”、“外甥女”、“表妹”、“堂姐”等称谓,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已消去原有的等级含义,有的被合情合理地改造、挪用,有的将仅具有“文化遗产”的意义。包括习俗称谓在内的习俗性别文化的改变,是传统性别文化变革的一个方面。

[1]袁庭栋.古人称谓漫谈[M].北京:中华书局,1994.187-188.

[2]高世瑜.唐代妇女[M].西安:三秦出版社,2011.

[3]高世瑜.中国古代妇女生活[M].北京: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1996.58.

[4]王玉波.中国古代的家[M].北京: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1995.108 -121.

[5][法]朱丽娅·克里斯蒂娃.中国妇女[M].赵靓,译.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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