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哲学视野中的言与行
2013-08-15洪玉蓉
洪玉蓉
(西北大学 外国语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一、引言
有史以来,人们从未停止对语言和行为关系的探索。20世纪初,西方哲学经历了一场革命,哲学研究从认识论哲学转向语言哲学,从“自我”转向了“语言”,语言哲学成为第一哲学。弗雷格首先发起转向,罗素继承并发展,维特根斯坦完成了这一转折的过度。在维氏后期语言哲学观的影响下,对言语行为的研究逐渐成为语言哲学研究的三条主要线索之一。
二、维特根斯坦与早期言语行为思想
在早期探索语言和行为关系的哲学家中,最为著名的是维特根斯坦。20年代起,维氏摈弃早期对逻辑语言的研究,转向日常语言分析,提出了新的语言哲学观。他断定语言和世界都不具有任何本质结构,认为语言由各种各样的语言游戏组成,而语言游戏根植于生活形式之中,故语言哲学研究的不是“理想语言”,而是研究语言现象,即日常语言的功能。他在《哲学研究》一书中曾说道:“我们站在光滑的冰面上,那里没有摩擦,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条件是理想的,但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无法行走。我们想走,我们就需要摩擦。回到粗糙的地面上来吧!”[1]。这表明,后期的维特根斯坦否定了“光滑”的理想语言,提倡研究日常“粗糙”的生活语言。维氏的日常语言观颠覆了索绪尔等人确立的“语言”的统治地位,将抽象的语言还原为具体的“言语”活动。
维特根斯坦在《蓝皮书》中提出了“语言游戏”概念。他认为“语言游戏”只可描述,不可定义。他把语言及语言相关活动所构成的整体行为活动称为语言游戏。他认为语言是人们传递信息的手段,是一种活动或言语行为,也是人类最重要的活动。语言游戏说是维氏对其前期哲学思想——《逻辑哲学论》中意义图像理论的扬弃。图象理论认为语言根本上是一种反映,维氏后期认为逻辑分析不能确定词语和语句意义,因为语言是一种游戏,只有在语言游戏中才能掌握词语的用法和意义,即意义由日常使用决定。维氏认为语言游戏的种类是无限多样的,主要表现在一词多义的普遍现象上,各种语言游戏之间存在“家族相似”,即不同的语言游戏之间不存在完全相同的特点,只有部分特征的相似。现在看来,在日常语言的使用中各种事物之间不存在绝对的异同,而是同中有异,异中有同。例如:人们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表达相同要求。维氏认为没有规则就没有语言游戏,因此使用语言必须遵守语言规则。不同的规则产生不同的语言游戏,也会产生不同的语言意义。
语言游戏说从根本上否定了从语言与实在的一一对应关系中寻求意义的观念,强调语言本身就是一种活动。他把语言与活动紧密联系起来,把对语言本身的分析转向对言语行为的分析。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维氏后期语言哲学观已经体现了言语行为理论的思想。
三、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奥斯汀发展了维特根斯坦的早期言语行为思想,从人类的行为角度诠释人类语言的性质和功能,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奥斯汀认为语言哲学应当首先研究具体的言语行为,然后通过言语行为去考察语言和外部世界的关系。研究言语行为首先要从语言的分类开始。通过观察日常语言使用方式,他发现描述或陈述事实不是语言的主要功能,因为大量陈述句无法用真假判定意义。例如:在婚礼过程中常说的“我愿意”。这句话不可能为真或为假。这就是说有些表达不是用来描述和陈述事情的,而是用来做事的,再如:“我道歉”。于是他将日常言语按基本功能分为:记述式(constative)和施行式(performative)。前者指有真假判断的话语,后者指来完成某种行为的话语。后者说话本身就是做事,说和做是统一的。
奥斯汀在区分了记述式和施行式之后,就着力研究施行式的性质。他提出一个新概念“恰当性“来分析施行行为。一句话要成功地完成了一定行为必须符合奥斯汀给出的六条恰当性条件,即:(1)话语人说出必须有一条是能被普遍接受的约定程序;(2)在一定场合下,特定的任何情况必须适合特定要求;(3)所有参与者都必须真确地实施程序;(4)所有参与者都必须完全地实施程序;(5)说话人必须有真诚的意图按程序完成这些行为;(6)说话人必须随后去做这些行为。说话人说出一个施行式话语时,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能说是恰当的,否则就会造成话语的不恰当。例如一个普通人说:“我任命你为国务院总理。”这个施行式显然是不恰当,因为它违反了条件(2),一个普通的人没有任命国务院总理的资格。
后来,奥斯汀发现很难找到区分记述式话语和施行式话语的纯粹形式标志,而且记述式也有适当不适当之分,而施行式也有真假值。例如:“约翰的所有孩子都是秃头”这个记述话语,在约翰事实上并没有孩子的情况下,就像某个人在没有表的情况下说“我把我的表遗赠给你”这个施事话语一样是无效的,因为它缺乏所指。因此,奥斯汀得出了以下结论:所有话语都或明或暗地实施某种行动,即所有言语都是行为。依此,他推翻了之前的“二分说”,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三分说”,即:以言表意行为(locationary acts);以言行事行为(illocationary acts);以言取效行为(perlocationary acts)。 以言表意行为表达某种思想或描述某种事件事实的言语行为;以言行事涉及说话者的意图,如:疑问、命令、解释、道歉、感谢、祝贺等;以言取效涉及说话者在听话者身上所达到的效果。例如,甲对乙说
“close the door”,这是言内行为;甲的意图是让甲把门关上,这是言外行为;乙听了甲的话后,把门关上了,这就是言后行为。言语行为理论对于解释言语行为的意图具有重要意义。这样,说话就是行事,而每一个话语都同时完成三种行为。此外,他把言外行为分为五类:1)裁决类(verdictives),如估计、宣告;2)表述类(expressives),如描述、肯定;3)承诺类(commissives),如答应、保证;4)行动类(behabitives),如感谢、欢迎;5)行使类(exerctives),如命令、禁止。
奥斯汀明确提出一切语言都是行为,并对言语行为进行分类,探索了语言、行为和意义的关系,他的研究不仅对哲学,对整个人文科学的发展都有重大影响。首先,它改变或完善了人们对语言本质的认识。传统哲学大多认为,语言是一个传递事实信息的符号系统,而他提出语言本质上就是人类的一种特殊行为,因为大多数话语都是施行话语,即不是描述事实。其次,他的研究也改变人们对语言与世界的关系的看法。传统语言哲学家认为语言与事实、语言与世界是对立的,研究语言的目的在于解决本体论与认识论等问题,而奥斯汀的施行式话语行为表明这种二分法是错误的,因为说就是做,言就是行。再次,奥斯汀在传统的评价话语的“真假”标准之外,引入了“恰当性”这一新的评价维度。这一概念给法律行为和伦理规范行为分析提供了新的工具,推动了逻辑学、伦理学和认识论的发展。但奥斯汀的理论也有缺陷。一是对话语分类缺乏统一的标准。二是奥斯汀把言语行为和言语行为动词等同起来,分类中列举的动词类别重叠。实际上,言语行为与言语行为动词并不存在完全对等的关系[2]。三是奥斯汀重点研究施事行为,对取效行为研究不够,同时忽视了交际中听话人的作用,因而也就难以解释社会交往中的语言功能。事实上,任何一个言语行为的实施都包含着交际双方的背景知识、语境知识、社会关系、心理状态、说话人的意向和听话人的推理能力,交际策略等因素。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对这些却无暇顾及[3]。
四、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奥斯汀的弟子、美国哲学家塞尔在继承和批判奥斯汀的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完善了言语行为理论,重新对依言行事的行为进行了分类,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他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改造为命题内容和以言行事。他认为,要实施某一言语行为,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恰当条件:第一,根本条件(essential conditions):说话者打算通过说出一个语句,使他承担实施某一行为的义务;第二,命题内容条件(content conditions):说话者在说出一个语句时表达了一个命题时,说话者断定了自己将来的行为;第三,准备条件(preparatory conditions):听话者愿意说话者实施某一行为,并且说话者相信他所要做的事是符合听话人的利益的,但这件事并非是他经常做的;说话者在事情的正常进程中将去实施某一行为,这对说话者和听话者来说都是不明显的。以言行事要有一定的要旨(point)。语言中有一种最小努力原则在起作用,体现为以最小的语言努力去获得最大的以言行事结果的原则;第四,真诚条件( sincerity conditions):说话人真诚打算从事某一行为。
依据以上四个分类原则,塞尔将言语行为重新分为五类。他把分类建立在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与语法(grammatical)指示词和不同的言语行为所确定的不同的“词语“与“世界”的关系上。这五类言语行为是:1)断言类(assertive)或描述类(representatives),指描述世界上的状况或事件的言语行为,如断言、主张、报告等;2)指示类(directives),说话者想让听话者做某事,如建议、请求、命令等;3)承诺类(commissives),指说话人对将来某个行为作出承诺的行为如许诺、恐吓等;4)表达类(expressives),说话人表达自己对某事的情感和态度,如道歉、抱怨、感谢、祝贺等;5)宣告类(declaratives),指能改变世界上某种事态的言语行为,例如法庭上法官说:“Guilty!”,被告便成了罪人。
为弥补早期理论的不足,1975年塞尔提出 “间接言语行为”概念,想解释两个问题:(1)从说话人的角度来看,说话人在说出一句话来表示字面意思的同时如何传达言外之意?(2)听话人在听到这样的话语之后有是如何理解到说话人要表达的言外之意的?塞尔认为,在间接言语行为中,说话人之间之所以能传达出多于或有别于话语字面意义的含义,是因为他和听话人之间的共有知识,以及听话人所具有的分析和推理能力。塞尔把间接言语行为分为规约性和非规约性两类。两者的区别在于表现形式,前者含有言外之力显示项(illocutionary force indicator)或言外之力显示手段(IFIDs)。这类间接言语行为是通过规约手段来实现的,依据施事行为的构成规则可给以解释,听话人是根据语句的字面之力,按照使用的规约习惯推断出言外之意,例如could you pass me the milk?这类语句。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则没有明显的句法标记,听话人必须联系语境,依据说话双方共有的知识、言语行为理论和某些会话原则才能推断出说话人的交际意图,如:A提出:Let’s go to the movie tonight,B 回答:1 have to study for my examinations,仅靠字面意义和言语行为的构成规则,A无法从B所说的字面意义中推断出表示“拒绝”的言外之力。
塞尔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他完全抛弃了语句字面意思的研究,主张意义理论和言语行为的一致,这对于言语中隐含意义的理解做出了有益探索。间接行为的提出也使人们认识到句子结构和句子的施为用意之间并不存在一对一的关系。由于塞尔在对间接言语形为的理解作出解释时,持推理观点,从逻辑的角度看,这种推理应算作是一种言语交际,所以可以说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为自然语言逻辑的建立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言语交际推理模式[4]。但塞尔对施事行为的分类仍然有不足之处。第一,塞尔的分类依然没有统一的标准,并不是像他所声称的那样分类建立在言语得体的条件之上[5]。第二,塞尔对言语行为的分类主要是从心理状态、适配范围和施事目的三个方面做出的,分类相互交错,如果换一个角度分析言语行为,就会有不同的分类[6]。第三,尽管塞尔承认语境在间接言语行为的解释中的重要作用,但他没明确提出不同的言语行为中,语境条件必须具体化,否则无法准确理解话语含义。第四,塞尔的研究忽视言语行为是一种人类的社会交往活动的特点以及言语行为的社会性[7]。
五、结语
言语行为理论凸显了一个长久被忽视的语言事实,即说话就是做事,明确区分了语句的字面用意义与言外之意,并且凸显了各种语境因素和社会性因素如意向、规则、社会惯例在确定句子意义中的作用。这是语言哲学领域的一个重大进步与突破。然而,言语行为理论本身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学者对行为动词数量的看法就不一致;对言语行为的分类各位学者也存在分歧,其分类界限和标准不清晰等。但正是这些不足的存在为当今甚至将来的语言学家们提供了一些突破口,可以对言语行为这一理论继续进进行深入研究。
[1]涂纪亮.维特根斯坦全集(第8卷)[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66.
[2]Searle,J.R.Expression&Meaning:Studies in the Theory of Speech Act[M].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1.
[3] 付习涛.言语行为理论研究综述.求索[J],2004.(6):174-177.
[4]陈道德等.二十世纪意义理论的发展与语言逻辑的兴起[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159-161.
[5]Levinson,S.C.Pragmatics[M].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Research Press,2001.240.
[6]Verschueren,J.Understanding Pragmatics[M].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0.24.
[7]钱伟量.语言与实践——实践唯物主义的语言哲学导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