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2013-08-15谢珍梁玉
谢 珍 梁 玉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 合肥 230091)
一、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发挥了“贴近市场、贴近基层、贴近客户”和“方便、快捷”的优势,显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不仅实现了自身运行快速健康发展,在服务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上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
(一)贷款增幅较快,有效缓解了“三小”融资难问题
据人民银行统计口径,截至2012年12月末,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达到454家,居全国第2位;实收资本302亿元,注册资本金294亿元;贷款余额325亿元,比年初增加135.47亿元。2012年全年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各类贷款4.82万笔,金额736.9亿元。从资产质量看,截至2012年12月末,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总资产已达352.76亿元,是上年同期的1.29倍。
(二)引导民间资本,充分实现了与社会的“互利双赢”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为引导民间资本合法、科学流动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有效引导了民间借贷活动由“地下”转为“地上”,民间资本由“体外循环”纳入“体内循环”,并积极履行社会职责,按章纳税,吸纳社会就业。据省政府金融办统计,在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中,民营企业和自然人入股资金占资本总额的80%以上,从业人员达5769人。2012年全年共上缴税收7.91亿元,实现税后利润18.4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9.38%、34.47%。
(三)机制灵活高效,促进了金融服务水平效率的提升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发挥决策链条短、机制灵活的优势,积极整合信用资源,开发出仓单质押、销售合同质押、动产质押等多种新型贷款品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一些信用好或者有较好担保方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信用、担保贷款,解决了他们生产经营的燃眉之急。据省政府金融办统计,截至2012年12月末,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及担保贷款余额272.14亿元,占全部贷款的81.49%。
(四)彰显服务特色,促进和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安徽省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立足于自身特点,与正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差异化竞争,以特色取胜。有些小额贷款公司以主发起人的主产业为主,围绕主产业形成的产业链和上、下游供货商、销售商,服务于特定的客户群体,在为上、下游供货商、销售商解决融资问题的同时,形成了产业集聚,促进了主产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融资成本高融资渠道狭窄
在“只贷不存”的制度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资本金+捐赠资金+融入资金”,当前安徽省小贷公司主要资金以股东投入的自有资本放贷。在客户贷款需求大、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可以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融资的利率较高,对担保或抵押的要求也较严,加之受业务规模、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往往难以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后续资金来源不足的困境,严重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后劲。
(二)税收负担较重
经调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共缴纳二个税种:营业税(随征的教育附加、城建税等)和企业所得税,其税率分别为5%和25%,股东还要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加上管理费用其综合税费率达到60%以上,高税负使小额贷款公司几乎无利可图,这对以支持中小企业为重点且处于发展中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显失公平。参与央行票据试点改革的农村信用社就能享受所得税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扶持,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这方面的政策优惠,营业税、所得税等一个都不能少,税负相对要沉重得多。
(三)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弱
调查发现,多数小贷公司均建立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但当前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深层次的风险问题在于缺乏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与措施,集中表现为管理模式粗放、缺乏系统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多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意识还比较薄弱,容易因偏好贷款规模的扩张和市场份额的增长而忽视资本占用和风险管控。小额贷款公司既没有商业银行成熟的信用评级体系,也没有科学规范的信贷管理系统,贷款审批过程缺少客观可靠的技术分析,贷款管理大多还处在手工处理阶段。大多数的小额贷款公司都缺乏优秀的金融管理人才,普遍存在人力资源贫乏的问题,加上从业人员均是临时招聘上岗,没有经过专业的业务培训,内控管理难度较大。此外,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尚无法通过征信系统实时查询借款人信用记录对客户身份和信贷信息进行有效甄别,只能依赖本地员工的信息优势,了解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和农户的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据此发放贷款,无形中加大了贷款风险控制的难度。
(四)缺乏后续有效监管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尽管其经营贷款业务,但却不受银监会的监管,人民银行也不具备法定的监管职能,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被排除在正规的金融监管体制之外。《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审批权和监管权归属于省级人民政府。从安徽省实际情况看,有的市仅有一人专职从事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有的县、区甚至仅有兼职人员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而有的地市又形成“多头监管”的尴尬局面,持续有效的后续监管难以实施。
(五)转型升级困难重重
根据《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记录,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调查发现,很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达到门槛要求,但改制后村镇银行的股权问题,又极大地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企业主的积极性。股东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产业资本能够进入金融领域,而最终目标是将其转制为银行进而获得银行控制权。但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这就意味着小贷公司要想升级为村镇银行,必须放弃控制权。银行参股不低于20%,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重新调整,对于经营3年以上且业绩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显然不会情愿,转制将难有进展。
三、推动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逐步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限制
按照《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远高于银行8%的资本金充足率要求,导致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的问题非常突出。从长期看,50%资本净额的融资限额显然是不够的,这实际上是一种基于审慎态度的过渡性安排。而参考公司“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进行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负债风险其实不必过于担心,对50%资本净额的融资限制,建议考虑进一步放宽。
(二)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主要是面向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农户,其贷款的管理成本、风险成本要远远高于一般贷款,因此在税收政策上应对其有所倾斜。一是国家要建立扶持政策,参照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标准适当减免营业税,将小额贷款公司享受税收优惠与其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三农”、贷款品种创新、合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控制等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二是地方政府应出台措施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例如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财政收入留成部分可奖励给企业,专项用于充实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偿金。小额贷款公司纳税确有困难的,当地有批准权限的税费部分,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予以减免。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可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标准计提呆账准备金,发生的呆账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建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涉农贷款、弱势群体(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大学生、残疾人及其他地方政府认定的弱势群体)创业贷款和助学贷款,可获得地方财政适当的风险补偿。
(三)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风险控制能力
一是为切实改变小贷公司在获取客户信息工作上的不利局面,使其迅速、准确地掌握客户的信息。尽快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1]1号)文件,采取直接、间接或集中等方式接入人民银行信贷基础数据库系统;二是完善小贷公司内部控制制约机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风险控制、信贷审批、贷后管理等规章制度,达到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内控体系,使之覆盖业务的各个方面,不留死角;三是坚决杜绝违规经营的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严把贷前审查审批关,贷后跟踪了解贷款去向,不定期进行贷款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贷款人将贷款按照申请用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同时还应该对客户进行风险预警分析,重点监管对合规经营防范非法集资、控制经营风险维护,促使小额贷款公司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规范发展。
(四)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
要切实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制度建设,可参照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贷款管理、岗位责任、风险防控等制度,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符合公司实际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要建立精干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作用和相互制衡的决策机制,不断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防控风险的能力;要联合人民银行、银监局及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专业培训,尽快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改变目前的粗放经营状况;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对从业人员实行区域性统一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业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在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责任制
一是建立监管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责任。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负责具体管理责任,进行持续的监管,确保小贷公司稳定、合规经营。二是建立监管协调机制。从省到地方各级都要建立小贷公司监管协调机制。由金融办(商务局)、人行、银监局、工商、财政等部门参与,统合各方力量,整合各部门资源,发挥协调机制的作用;三是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由于小贷公司的产生是一个新的事物,相应的制度建设还没有及时跟进。建议参照商业银行、信用社等审慎性监管规定要求,出台小贷公司财务管理、会计管理、利率定价、信贷管理、内部控制等规章制度,从根本上规范小贷公司的经营行为;四是强化监管。在管理主体及责任明确的基础上,监管主管部门及协调部门要通过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测,监督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业务运行情况,重点对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大额贷款及账外经营等违规行为,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
(六)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升级转型
国际上以5%的不良贷款率作为区分小额贷款机构运营质量好坏的标准,国内涉农金融机构“三农”贷款业务的不良贷款率也高于5%。相比之下,以不良贷款率低于2%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转型为村镇银行的前提条件显得过高。建议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转型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并适当增加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只有当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控股村镇银行”的要求进一步放宽后,正向激励机制才会真正发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推动小额贷款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对于经营状况良好、连续3年以上保持盈利、已经具备银行信贷管理基本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帮助其向银监部门积极推荐,支持其改制为村镇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