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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行政处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3-08-15郭静红

时代金融 2013年12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信用社国库

郭静红

(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新疆 克拉玛依 834000)

一、存在的问题

(一)国库行政处罚的制度依据滞后,不能适应国库业务的发展

目前,人民银行国库具有执法检查权的业务有国库经收业务、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国债业务和代理国库业务,其中有行政处罚权的只有国库经收业务。人民银行对国库经收处在经收税款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0号)于1999年印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银发[1994]254号)。

一方面,三项制度办法制定的时间较早,最长的已实行了近20年,最短的也已实行了12年,在时间上跟不上当前国库业务的发展步伐。另一方面,随着国库业务的发展,对于新系统和新业务,三项制度办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和依据,已不能很好地指导国库实际工作。如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上线运行后,对于电子缴税这种新型的国库经收业务,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代理银行延迟发送电子缴税税款,形成延迟报解的违规行为,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对此没有相关的制度依据和处罚依据,无法有效指导国库实际业务工作。

(二)国库行政处罚的标准不够明确,容易造成理解的偏差和执行上的不规范

国库行政处罚制度依据中对国库经收处延解预算收入的行为无明确处罚规定,如《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报解。”而对应的罚则条款中仅对占压和挪用预算收入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标准,对延解的行为无明确的处罚规定,如第四十一条第一小项规定“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由于对税款延解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标准,造成基层行理解上的偏差,从而在执行中产生不同的处罚结果,不利于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经调查,有的基层行将国库经收处延解预算收入的行为视作占压行为,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的条款予以处罚;有的基层行将国库经收处延解预算收入的行为视作压票行为,按照《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小项的规定“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压票不按规定入账的,按《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银行违反银行结算,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三)国库行政处罚的方式不统一,简易行政处罚程序未明确

国库行政处罚,处罚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行政处罚纳入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执行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规定。由于目前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多执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规定中未明确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从而造成实际工作中处罚方式上的不统一,给执行带来困惑。如有的基层行采用现场执法检查的方式发现国库经收业务中的违规问题,采用一般程序开展行政处罚,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等环节,程序规则上较为完备,完成处罚行为的时间较长;而有的基层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简易程序(即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由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条件,对于非现场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并且行为较轻证据确凿的,采用了简易程序的处罚方式,经过取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等环节,程序上相对简单,完成处罚行为的时间较短。

二、相关建议

(一)加快国库行政处罚制度建设,适应国库业务发展的需要

针对国库业务的发展和电子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加快国库行政处罚法规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尽快修订《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对原有制度中一些与现行业务不配套、不衔接以及滞后的规定予以修订、补充,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国库行政处罚制度,以适应国库业务的发展。

(二)消除国库行政处罚制度“盲区”,增强制度执行力度

针对国库经收业务的发展形势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新方式,开展调查研究,寻找国库行政处罚制度的“真空”地带,对制度依据中与现时业务不配套、不衔接的地方进行修订,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完善和补充,消除制度依据中的“盲区”和“空白点”,使国库行政处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三)探索建立国库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提高国库监管效果

切实发挥国库非现场监督的作用,通过国库柜面监督和事后监督等途径,对国库经收处出现的违规问题采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处理,并出台简易程序处罚的业务指导,明确执行标准,规范开展,通过简易程序处罚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实现国库监管的常态化,预防资金风险,提高国库监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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