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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荣宝与清末资政院新刑律议案的审议颁布

2013-08-15

昭通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汪氏宪政日记

唐 靖

(四川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64)

汪荣宝(1878年—1933年6月),字衮甫,一字太玄,江苏吴县人。1901年赴日本留学,就读于早稻田大学攻读法政,回国后参与大清新刑律、民律及钦定宪法的起草和修改工作,精于议论文章,甚至有人认为,清末新政的各种文件,“出荣宝手者十九。故前清虽云伪立宪,而章程条教,往往有可采者,荣宝 之为也。”[1](P.143-144)。汪氏兼职甚多,除了1910年时出任资政院议员之外,他还担任民政部参议,并同时兼职于修订法律馆和宪政编查馆这两大清末核心修律机构,在清季法政界可谓举足轻重。更重要的是,汪氏一生勤于日记,其内容见证了清末新政时期诸多重大事件,为研究清末政坛必不可无之材料。近几十年来,已经有诸多学者以其日记为基础进行晚清政治研究,此方面有代表性的论文如王晓秋《清末政坛变化的写照--宣统年间〈汪荣宝日记〉剖析》[2]、胡震《亲历者眼中的修订法律馆--以〈汪荣宝日记〉为中心的考察》[3],均以汪氏日记为中心研究大变动年代的晚清政坛百像及法律变革;赵林凤《汪荣宝与清末民初的政治变迁》[4]则借汪氏之眼而对晚清民初政治生态作了大跨度的审视,侧重点各有不同,但皆并未着力于本文主题之资政院《大清新刑律》议案的审议与颁布。唯有陈新宇《谁在阻挠〈大清新刑律〉的议决?》[5]一文,同样以《汪荣宝日记》为基础性材料之一,通过与《资政院会议速记录》的相互印证,从法史学的角度探讨当事人之一章宗祥的相关回忆失实,与本文的写作最相接近,但其重点在于资政院对新刑律最后表决环节前后各方的博弈,虽在注释中对汪氏日记相关内容作了提示,但正文仍然并未考察汪荣宝作为资政院法典股《新刑律》审查长与《新刑律》之间的始终关系。凡此种种,即为本文的写作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通过汪氏日记的记载,实际上就大致可以厘清新刑律审议、表决直至最后颁布的经过以及立法与行政机关间的博弈关系。

一、参与资政院对《新刑律》的审查与表决

中国一改承续数千年的《大清律例》而为西化的新刑律,其间涉及需要改造的问题甚多,以至在数年之间,新刑律先后经历了修订法律馆的初草、法律馆与法部会奏的二草、宪政编查馆核查后的三草、资政院法典股审查提交表决的四草以及资政院议场三读通过的五草(《总则》部份),其间如再包含各级的签注以及议员提出的种种修正,时间跨度之长、争论之激烈,实可谓晚清修订时间最长的法典[6](P.194)[6],并由此导 致晚清政治高 层围绕《新刑律》制定的宗旨及若干具体条款的不同意见而爆发了激烈的“礼法之争”。论者多以新律修订中对传统“礼教”的态度,而将争论双方分别称为“礼教派”和“法理派”,前者以张之洞、劳乃宣、刘廷琛等为旗帜,法部、礼部随之;后者以沈家本、杨度、汪荣宝等为代表,法律馆及宪政编查馆为后盾。

1910年10月资政院成立后,清廷的立法程序由宪政编查馆与资政院各司其职:“一司编撰,一主赞定,庶政府尽提议法案之责,而国民有参预立法之权,立宪之基将由此以巩固。”[7](P.48)也就是由宪政馆负责法典草案的草拟或核定,然后送资政院议决;议决后再移送宪政编查馆复核,最后由资政院总裁、副总裁会同军机大臣具奏,请旨裁夺。基于此,由奕劻主持的宪政编查馆,将此前修正草案条文409条压缩为405条,法部此前强调礼教的《附刑五条》也被另定为《暂行章程》五条[8](P.9894),虽然前者的基本意思得以保留,但内容上却大大压缩,附则“并行”也改为了“暂行”,意为该条款可以随时罢弃,且其地位较之正律降低一等,几致其“全体效力尽失”。至于法部以及时为宪政编查馆参议的劳乃宣修正说帖中提出将有关伦纪各条直接修入新订刑律正文中的要求[9](P.4191),更由于沈家本“独当其冲,著论痛驳”,加之法律馆、宪政馆诸同仁以及协助修律的日本法学博士“亦助沈氏辞而辟之”[10](P.326)的原因,并没有被宪政馆采纳。正是这一核定后的修改草案,宪政编查馆于宣统二年(1910年)十一月初一日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指派杨度、章宗祥为特派员,将其提交审议。

早在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五次会议分股议事之时,就专门设置了法律审核的法典股,以贝勒载润 任 股 长。[11](P.20)全 股 共 有 十 八 人,其 下 又 分两科,第一科审查关于公法事件,第二科审查关于私法的事件。[12](P.100)汪荣宝为副股长并任第一科审查长,《新刑律》草案的审查自然归其负责。杨度在提交刑律草案的发言中,对旧刑律及传统家族主义作了尖锐批评,引发了关于新刑律立法宗旨的新一轮争论。在政府提交资政院的当天,新刑律就被交付法典股审查。审查期间,草案未再于议场讨论,使当天议场上已经拉开的论争帷幕又暂时合拢,转移到议场外进行。

《新刑律》草案自十一月初一日第二十三次会议交付审查后到十三日期间,资政院法典股就召开股员会 予 以 审 查。[13](P.707-709)股 员 会 将 此 前 《新刑律》草案的各个版本,以及修订法律馆汇编的签注和宪政编查馆的修改案语集中起来慎重比较、修订润色,稍后由汪荣宝草拟新刑律的修正报告书,股员会此后便一边审查草案条文,一边审查汪所起草的修正报告,至十三日全部审查完毕。十四日汪荣宝始参加第二十六次会议,但本次会议主要议题为“剪辫易服”的问题,且未有结果就因人数不足而提前散会,刚刚审查告竣的《新刑律》草案 根本无 暇排上 议程。[11](P.363-381)接续数日,汪荣宝一直在对修正报告书进行校正,并与其他股员及政府特派员作进一步协商讨论。按照资政院的议事规则,《新刑律》除交法典股审查之外,其他议员同样可以提出修正案以供法典股参考。对《新刑律》的陈述极有保留意见的劳乃宣,也于同时提交《新刑律修正案》,并邀集105名议员签字支持,大多涉及所谓“礼教条款”,包括提议增纂、修改、移改、修 复 在 内 共 十 三 条 又 二 项。[14](P.77-88)但这些修正案显然并没有被汪荣宝主持的法典股第二科采纳,所以才在议场正式讨论时招致劳派议员的质问。法典股审查时不仅没有采纳礼教派的修正案,甚至连同宪政编查馆核定的《暂行章程》五条也一样予以完全删除了。可见,汪氏这是借资政院的大旗,做了一件宪政编查馆不方便做的事情。从汪荣宝的日记来看,法典股在十一月二十日将《刑律修正报告书》逐条朗读公决,并正式提出了《暂行章程删除说帖》。[13](P.722)

在此后的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十次会议上,《新刑律》都曾经被列为当天议程安排的第二项议案,又都因议程临时变更,而并未真正开始讨论。身负《新刑律》重责的汪荣宝显得焦虑而又无奈,但却无法阻止《新刑律》讨论的推迟。[11](P.419-439)更 严 重 的 是,在 随 后 几 次 会 议 上,《新刑律》草案没有再被列入议事日表,直到第三十七次会议才有所改变。如果按照正常会期,即使是第二十九次会议召开时的十一月二十三日,距离闭会日期也只有七天,而等待讨论的重大议案尚有二十余件,长此拖延,四百余条的《新刑律》将完全无议决之可能。后资政院总裁溥伦等以会期短促、新律未及议竣上奏,才得将会期展限十日。

十二月初六日(1911年1月6日)资政院第三十七次会议召开,似乎有意地由法理派代表、身为副议长的沈家本主持,在简短的文件报告之后,开议《新刑律》草案。先由汪荣宝代表法典股股员会报告草案的审查情形及结果。汪荣宝为了准备演说,整个早上都在家检阅参考书籍,其在议场的陈述过程也达一个多小时之久。[13](P.739)从修正内容来看,虽然汪荣宝等人对以前版本草案中“家族主义保存的地方很多”暗含不满,但还是考虑国家的历史风俗而尽量不做变更,而最显著的改变,应是完全删除了各方博弈焦点的《暂行章程》。但为了减少争议,汪氏在陈述中却并不过多渲染,只用简单几句话声明经股员会讨论后认为“可以不要”。[11](P.590-598)当然,法典股废除《暂行章程》的做法,在没有付诸资政院全体议员表决之前,仍然只是一个供讨论的问题,并不具有法定效力。

不管汪荣宝如何地想淡化处理,但随后资政院还是围绕“无夫奸”和“子孙违反教令”——即当尊亲属杀伤子弟时,子弟是否有正当防卫权——两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议场几度出现“大哗”、“嘈杂”的混乱场面。在付诸表决时,劳乃宣等礼教派议员提出的修正案只有少数的二十人表示赞成,新派在资政院礼法之争的第一回合中波澜不惊地赢得第一轮胜利。坊间有倾向性的报刊,以轻蔑的口吻直接称劳氏的提案为“劳乃宣礼教主义”,谓其为“反对新刑律之大端也”。[15]

因为有此小胜的鼓舞,在次日(十二月初八日)第三十八号议场的讨论中,新派议员们渴望尽快通过《新刑律》的迫切心情溢于言表。[11](P.615)但在《新刑律》正式讨论的第三天,此时距离闭会日期只剩两天,“妇女无夫奸”是否有罪问题却成为议员们争论最激烈的条款:一方面,无夫奸是否有罪;另一方面,如果判定有罪,那么相关条文应置于《刑律》的正文还是《暂行章程》中?议员们围绕该问题发生了空前激烈的争论。面对不时“声浪大作”的议场,议长采纳议员的建议,以实名的方式分别进行表决。汪荣宝当天的日记记录说:“投票表决,赞成无夫奸有罪者得七十七票,反对者仅四十二票。又表决赞成列入《暂行章程》者,起立者少数;反证表决赞成列入正条者,起立者多数。于是新党全体失败,有愤怒退场者,闰生起言:‘此之谓程度不足!’余附和之。众大怒,一哄而散。”[13](P.741)两项表决都以礼教派取胜而结束,新派的懊恼自不待言。

礼教派在资政院礼法之争的第二回合中意外地大获全胜,反过来又极其希望在次日召开的第四十次会议上趁热打铁,尽早完成《新刑律》全案的表决。以前三天表决288条的速度,剩下的两天完成余下的127条应该不是问题。但十二月初九日的会议却又横生意外,因到会议员不足法定人数而一再拖延,关键的法典股正副股员长均始终缺席会议。究其原因,概由于当天早上陆宗舆即致书汪荣宝,相约抵制。汪荣宝随后赴宪政馆与陆宗舆、章宗祥等人密议,拟约集投蓝票的议员于第二天午时资政院开议前共商对策。在此期间,尽管议长多次打来电话催促,汪等人都以“诡词 却 之 ”[13](P.742),致 使 本 次 会 议 最 后 早 早散场。[11](P.670-677)

十二月初十日(1911年1月10日),资政院召开第一次常年会的最后一次议事大会。在出席会议之前,新派同仁如期在财政学堂聚会,策划会场上的共同举动,并议决如下:“(一)变更议事日表,破坏刑律分则之再读;(二)将刑律总则付三读。”[13](P.743)随 后 众 人 于 午 后 一 时 顷 到 院 开 会。本日内议事日表繁忙,议案多至十七件,而以《新刑律》草案三读为第一。从连日来表决的实际速度来推测,单单一个《新刑律》草案即可能因意见冲突而耗尽全天时间,更罔论其余十六项中也不乏重要事件者。按照汪荣宝的回忆,为了保证《新刑律》草案的通过,新派人物颇费了一番心机:“伯初倡议将第二至第十七顺次议毕,再议刑律,得多数之赞成。……日表各件一律议毕。籍议员忠寅请以刑律总则付三读,反对党哄然退场,留者仅七十余人。余请省略三读,即付表决,不起立者仅仅四人,遂通过,时已十时许,遂散会。”[13](P.743)就议场的速记录补充来看,其过程显然要复杂得多,不过基本情形也确如汪氏日记所言,新派因有事前筹划从而达成默契,在许多人完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表决通过总则部份,这也间接证明章宗祥回忆文章中 所 谓 “反 对 议 员 又 提 他 案”[16](P.36)故 意阻挠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二、见证《新刑律》的颁布过程

新刑律虽经资政院三读表决,但通过的仅只是其《总则》部份,也并不意味着新旧两派论战的中止,而且法典在资政院议决之后,最终能否颁布仍需上谕钦定。所以在表决通过后,《新刑律》与资政院的关系仍未完全结束,围绕着二者关系而展开的后续问题,如以资政院为代表的立法机构和与宪政编查馆为象征的政府之间的权限界定问题,在汪氏的日记中也同样有所反映。

当时以宪政馆特派员身份列席资政院会议的章宗祥在其回忆文章中曾提及:“新律既通过,乃出馆 拟 订 施 行 细 则。”[16](P.37)但 在 这 句 不 长 的 话里却有一明一暗的两个问题。明的问题如上所述,《新刑律》仅只是通过总则部份,而篇幅更大、内容更多的分则以及《暂行章程》,就并未付诸表决,因而也就不能算“通过”。章宗祥回忆中暗的问题也正由此明的问题而来。作为毕业于日本明治大学的法学士,章氏自然深知刑律既然尚未三读通过,也未经谕旨颁行,那么当务之急又如何可能是去“拟订施行细则”?由其他旁证可知,章氏和他背后的宪政编查馆,此时正准备完全置资政院众多议员激烈辩论的心血于不顾,而将未经资政院审查修正的《新刑律》原草案向清帝上奏,请旨颁行。

十二月初十一日,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正式闭会。在一番仪式之后还沉浸在对旧派胜利喜悦中的汪荣宝,突然听到了一个节外生枝的消息:“金伯平招饮石桥别业,往赴,遇仲和云:馆议将以刑律原案颁布,不复与资政院会奏。余闻之愕然,殊为宪政前途危惧。”[13](P.744)日记中所提到的仲和,即是章宗祥,与金伯平(金邦平)同为汪荣宝在宪政编查馆的同事,金为宪政编查馆谘议官兼资政院秘书长,章宗祥则任宪政编查馆编制局副局长,与汪荣宝均为日本留学归来的法政科班。单就在宪政编查馆编制局内的职务来看,作为副局长的章宗祥可以说是正科员汪荣宝的上司,故其消息来源似乎就更为灵通。而汪荣宝毕竟在过去的一百天内一直参与资政院事务,对中国这一破天荒的宪政尝试无疑倾注更多感情,因而也就敏感地觉察到宪政编查馆完全抛开资政院、自顾将刑律原案颁布这一举动会对摇篮中的宪政产生何种危害。如果进一步翻检汪氏的日记,不难发现早在资政院召开前的一个星期,章宗祥就以资政院议员法律知识欠缺为理由,从而在宪政编查馆中散布绕开资政院直接将刑律公布的想法。汪荣宝宣统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日记中记述说:“五时顷,杨晳子、胡伯平同来。宪政馆同人对于刑律草案分新旧两派,各持一说,争议不已。主张新说者均欲赶紧定稿出奏,不交资政院议决。余虽赞成新案,而以资政院有议决之权,若不交议,即为违法。今当第一次开院,即开政府规避院议之端,殊与立宪精神不合,持论颇与仲和诸君异同。晳子、伯平述仲和意,以资政院议员中有法律知识者尚鲜,交议恐致破坏,劝余深思熟虑。余坚持初议,与二君反复辩论,二君亦无以难,允再设法运动交议之事。”[13](P.638)可见宪政馆轻视而又试图绕开资政院自顾颁布法律的想法由来已久,而汪氏刚为《新刑律》的部分通过而颇费心机,此时他又感觉需要继续为捍卫资政院的尊严而有所行动。

第二天早起后,汪荣宝就约蓝票同人于午后会集财政学堂,共同商榷刑律的善后事宜。汪氏在日记中记述说:“同人渐集,余报告政府对于刑律问题因清单定于本年颁布,而资政院未能议决,将颁布原案。若然,于本院之协赞立法权生非常之危险,亟宜筹维持之法。众起讨论,寻议决办法如下:(一)要求会奏总则;不成则(二)请变通颁布年限;又不成则(三)请开临时会;又不成则惟有辞职。”稍后,汪荣宝和章宗元被通知回宪政编查馆商议颁布刑律的问题,在馆内又与杨度计议办法如下:(一)宪政编查馆与资政院共同会奏总则,惟将其中不同意之点特别声明请旨裁夺;(二)由宪政馆单奏分则,请旨与总则同时颁布,但还是要声明在明年交资政院予以追认。[13](P.745)

事后证明,奕劻等人的处置办法基本上按照以上思路来操作。十二月二十五日(1911年1月25日),宪政编查馆大臣兼军机大臣奕劻等人,会同资政院总裁溥伦、副总裁沈家本,将新刑律总则上奏朝廷,请旨定夺。与此同时,宪政编查馆还是撇开资政院,以宪政筹备清单变更为主要理由,将刑律分则及《暂行章程》单独上奏,请求不再等待来年资政院临时会议的议决,先行颁布。清廷同日下谕,同意其所请,将《新刑律》总则、分则及暂行章程全行颁布。[17](P.891)不管是奕劻等人的奏折还是清廷的上谕,其措词都与汪荣宝前述日记中的记述极为相似,一方面可见汪氏努力的效果,另一方面政府我行我素之时也终于还是为资政院保留了几分颜面。

最后通过的《新刑律》凡2编53章411条,其中总则部分以资政院表决通过的部分为基础而有个别修改。资政院未及议决的分则部分,则是将宪政编查馆提交的原案略加修正后颁布,以不误誊黄清单规定的期限。总的来看,对资政院新派不利的应该是恢复了《暂行章程》五条;而让旧派不满的,则是已经二读通过的“无夫奸”入罪问题,并没有按照议场表决的结果纳入正文。《暂行章程》没有来得及讨论,所以其恢复与否都不违反程序,加之将来保留的时间注定短暂,所以只能算是对旧派人物画饼充饥似的安慰,而经过艰苦投票表决通过的条款被退回《暂行章程》,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打击。

值得注意的是,宪政编查馆与资政院上奏《新刑律》的十二月二十五日,汪荣宝的日记中无只字述及刑律,其连日关注的已是防疫注射事宜,而他的论辩对手劳乃宣,也于两天后赴任江宁提学。[13](P.758,760)此外,《新刑律》如期通过,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礼教派的全面失败。而尤此时礼派的重要人物要么如张之洞已在二年前去世,要么如劳乃宣外放学官,已无法集中力量反击。但新律通过时的种种手腕以及条文本身的争议却仍然并未停止。御 史 胡 思 敬[18](P.9935-9936)、大 学 堂 总 监 督刘廷琛[19](P.887-889)等都接连上书,激论立宪宗旨并弹劾沈家本、杨度等新派人物。

礼教意识形态传播数千年,其对中国社会的重要性自不必待言,即使贵为清廷当局,也不敢有他议。所以面对胡思敬、刘廷琛的“危言悚论”,不管清廷在人事安排和立法行政上拥有如何高的最后“裁夺”之权,也不能完全没有表示。汪荣宝日记中就记述并猜测了清廷人事的相关调整:“到宪政馆,知本日有旨,以伦贝子补农工商部尚书,令沈敦老回法部左侍郎任,而以世相及柳溪充资政院正副总裁,以刘仲鲁充法律大臣,殊出意外。”[13](P.816)这中间,让世续代替溥伦任资政院总裁,溥伦则转任农工商部尚书,纯粹是为其数月后进入责任内阁预作准备。但世续与奕劻同为军机大臣、宪政编查馆大臣,且兼职过多,挂职资政院总裁往往并不实际任事;继任副总裁的李家驹曾赴日考察宪政,并深得奕劻信任,因而资政院新的总裁班子仍可看作由新派把持,而《新刑律》却并未有任何更改的暗示。如此一来,才引出刘廷琛于次日继胡思敬之后的上折,汪荣宝隔天的日记写道:“到宪政馆,见到刘幼云攻击新刑律疏。”[13](P.818)记 载 归 记 载,却 又 并 无 下 文。 所 谓“旧派”人物,其实倒是深谙其中五味。胡思敬在奏折中就曾感叹说:“新律之不可行,督抚言之,各部院大臣驳之,言路参之,即同馆之人如劳乃宣等亦起而攻之,而皆无丝毫之效,一任二三奸党抵死护持,将内外各衙门签注各条尽行驳斥。此不但我朝三百年来未有之变局,亦中外古今所罕见也。”在情绪激愤之下,胡思敬甚至不惜说出狠话:“天生无数幸灾乐祸之人,主持此一种荒唐鬼怪之说。上帝不仁,一至于此,此速亡之道也”。[18](P.9935-9936)至于 胡 思 敬、刘 廷 琛 的 奏 折 有 何效应,刘锦藻在入民国后编的《清续文献通考》中也有同样的说明:“胡御史二折留中未发,刘监督一折仍交该馆再加修正。该馆臣仍悍然不顾原案,并未改动一字。惟迫于清议,仅将旧律受服制图数则载诸篇末,以为欺饰之计。其实条文内容与服制并两不相涉也。”刘锦藻只能在“无可奈何花落去”之后自我安慰说:“胡刘二折当时虽无效力,然其沥胆披肝,言人所不敢言、所不能言,其视后日之危亡变乱,直如燃犀烛照不爽毫发,卓识至论,洵一代有数文章也。”[18](P.9938)

三、简短的结论

自1902年缓缓拉开的晚清法律近代化大幕,是清末宪政改革的重要一环,而选择稳健改革道路的汪荣宝,以一个典型体制内改革派的形象参与其间,成为清末立宪运动的倡导者之一,力图通过渐变的形式实现清廷三权分立行政体制的“质变”。就《新刑律》来说,法律本身固然最终颁布,但对以资政院为象征的中国宪政却仍然留有太多遗憾之处,起草颁行过程中新旧两派的礼法之争也有重新认识的必要。

核诸双方辩论中所谓“礼法”、“新旧”的内容,可知在清末新政时期,除去个别最极端的例子之外,实际上脸谱化地区分“革新”与“守旧”已经失去意义。但问题在于,不仅当时的历史参与者自身在有意无意地刻意强调彼此的分野,就是后人在解读这一分争时也往往脱离具体的历史场景而夸大了二者之间的差距。透过汪荣宝的日记,我们可以看到新派人物上下其手,使基本分散作战的礼派成员毫无招架之力。因此,对新派在资政院议决《新刑律》过程中采用种种手腕的做法,如果仍然只是同情性地理解为一种不得已的权宜之计,就难免有失偏颇。两派之间错失“有序竞争”的契机固已可惜,再笼而统之地说旧派反对《新刑律》,显然就更不合乎史实;而作为大清最重要法典之一的《新刑律》未能经资政院完整表决通过,新派实难辞其咎。

进而言之,《新刑律》未经完整表决通过而最终却完整颁布,其间过程又透露出以宪政编查馆为代表的行政权对以资政院为代表的立法权的扭曲和伤害,实际上为近代以降中国行政权屡屡侵蚀立法权开了一个危险先例。人们可以从《新刑律》最后颁布的方式以及前述汪荣宝日记看到,政府机关对立法机关的这种蔑视还并非只是临时照顾宪政清单的无奈之举,而是由来已久的蓄意为之。关键之处还在于,这种罔顾程序我行我素的行为,其动机又竟然都是在指责对手“法律知识不够”的前提下进行的,殊不知维护程序的正义其价值被证明远胜于某一具体条文的“先进”。由此也间接说明,此后民国年间政界伟人普遍轻视程序、轻视既定规则的问题,实植根于我国文化深处,植根于若干文化启蒙者和政治先行者的道德自信,要对之作出较为彻底的改变就显得格外的任重道远。

[1]朱德裳.谈汪荣宝[A].三十年闻见录[C].长沙:岳麓书社,1985.

[2]王晓秋.清末政坛变化的写照——宣统年间《汪荣宝日记》剖析[J].历史研究,1989,(1):73—84.

[3]胡震.亲历者眼中的修订法律馆——以《汪荣宝日记》为中心的考察[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24—33.

[4]赵林凤.汪荣宝与清末民初的政治变迁[D].南京大学,2006.

[5]陈新宇.谁在阻挠《大清新刑律》的议决?[J].清华法学,2011,(6):132—139.

[6]陈新宇.《钦定大清刑律》新研究[J].法学研究,2011,(2):193—208.

[7]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拟呈宪政编查馆办事章程折[A].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Z].北京:中华书局,1979.

[8]宪政编查馆大臣和硕庆亲王奕劻等奏为核定新刑律告竣请旨交议折[A].刘锦藻.清续文献通考(卷245)刑考第四[Z].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9]赵尔巽.刑法志一[A].清史稿(卷142)[Z].北京:中华书局,1977.

[10]江庸.五十年来中国之法制[A].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下册)[Z].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

[11]李启成.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晚清预备国会论辩实录[Z].上海:三联书店,2011.

[12]姚光祖.清末资政院之研究[D].台湾大学政治研究所,1977.

[13]汪荣宝.汪荣宝日记[Z].台北:文海出版社,1991.

[14]劳乃宣.新刑律修正案[Z].桐乡劳先生遗稿·新刑律修正案汇录[Z].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

[15]初六日资政院会议续纪[N].时报,1911—1—15(1).

[16]章宗祥.新刑律颁布之经过[A].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1辑)晚清北洋(上册)[C].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

[17]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奏刑律黄册缮写告竣装潢进呈折[A].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Z].北京:中华书局,1979.

[18]刘锦藻.刑考第七[A].清续文献通考(卷248)[Z].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19]大学堂总监督刘廷琛奏新刑律不合礼教条文请严饬删尽折[A].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Z].北京:中华书局,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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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珍稀家谱《汪氏渊源录》简论
博林布鲁克宪政思想研究——以18世纪英国宪政史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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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日记
里约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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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商业与宗族——祁门韩楚二溪汪氏研究
成长日记
元代巩昌汪氏家族研究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