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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舆情的影响及其应对

2013-08-15徐庆雯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群体性舆情

徐庆雯

(广西师范学院,南宁 530001)

网络的普及,带动了网络政治的兴起。舆情作为公民的产生或持有的政治态度的表达也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这种新途径呈现。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近年也呈上升趋势,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利用网络、发布舆情、策划群体性事件或围绕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在网络上继续散布消息跟风炒作,这类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控制迫在眉睫。杭州飙车案,这原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直至其演变成危及地方政府形象和城市形象的公共危机事件,网络舆情无疑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针对网络舆情与群体性事件的作用机理,进行网络舆情的规范与引导,提高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控制能力,是我们要研究的重点。

一、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舆情的特点

(一)网络舆情的主体构成广泛

据不完全统计,在20世纪90年代初,各国网络用户总计还不足9万,2000年迅速增加到4.14亿,而到2011年3月时,全球的网民人数已经达到20.95亿人[1]。与此同时,中国的互联网用户规模也在不断进行着跨越式的发展。2000年2月,中国网民只有890万,而到2011年9月底,“中国互联网用户已突破5亿,互联网普及率接近40%”[2]。这表明中国超过1/3的人在使用网络,那么网络舆情发布者总体人数可想而知,在通过网络表达政治意见的人中,他们分布在全国的各个城市、乡村,有着参差不齐的受教育程度,有着不同的政治信仰,从事着各种职业,年龄层分布也十分广泛,在网络这个开放的平台上,由于它几乎没有进入限制,所以网络舆情发布的主体可以说是一个相当广泛的群体。

(二)网络舆情的客体内容丰富

所谓舆情,是民众对涉及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态度和看法,比如国家在法律法规、各项政策的颁布、执行中的各个环节,公民都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这种看法观点就是舆情。这是公民所持有的一种政治态度[3]。过去公民只能通过电视、新闻知晓国家、社会的动向,但随着网络的普及,政府可以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公民也可以上传本地信息,形成政府与公众,公众与公众之间的信息共享,这样就打破了等级限制、地域限制,公众可以知晓的政治、社会生活的内容就更加丰富,网络舆情自然也就愈加丰富。

(三)网络舆情传播覆盖不受地区限制,由点及面且传播迅速,有别于传统媒介

网络是一个开放式的平台,它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信息可以即时沟通,且传播范围广泛,只要有网络可以覆盖就可以传送,也就是说,只要群体性事件发生地方有网络,网民就可以通过网络在不受到过多限制的条件任意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自由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一般传统媒介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以后,往往为了维护地区的稳定,安定民心,在地方政府的要求下选择封锁消息,规避相关新闻报道,而网络则恰恰把这类事件公诸于众,并且由于政府的刻意隐瞒,而导致网络信息更为广大民众所信服,网络成为信息传播的主渠道,政府信息得不到信任。并且在其发布相关群体性事件的消息后,网络上的各类论坛、贴吧、博客上就会有成千上万的响应者,进而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四)网络舆情讨论的内容受网络自身匿名性、盲从性的影响而呈现非理性化、情绪化倾向

由于网络的匿名性,每个人都可以借助虚拟的身份自由地发表观点,在网络的世界中,公众会有摆脱社会约束力的错觉,容易使人失去自我控制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突出表现在经常会有过激言论和观点的出现,这些人平时可能是极其理性的,一旦进入网络其言论又会是极其个性张扬。而这些观点又恰恰引起了许多人的盲从或者跟风,美国学者桑斯坦曾指出,“群体极化的定义极其简单,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4],最终助长了网络舆情的非理性化和情绪化,使其形成一定规模,使网络舆情面临失控的状态,无论是在网络还是现实中,或是最终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是加剧群体性事件的恶化。

二、网络舆情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

(一)网络舆情的积极作用

1.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建设一支新的监督力量。近几年,网络民众意见的常态表达机制,已经成为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形式,网络舆情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也是越来越深入和广泛。公民是自已利益的保障者和发言人,通过网络,他们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政治态度和观点,面对社会热点问题,充分享受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网络给了实现这一权利的渠道。并且在当前我国权利监督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形下,公众开始利用网络对已发生的事件进行炒作并扩大其影响,尝试以网络舆情监督公权力,建立一支新的舆论监督力量是可行的。杭州飙车案中,在网络舆论的强大压力之下,肇事者最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还死者一个公道,这就是网络群体性事件产生社会监督力量的一个经典实例。

2.完善公民意见表达渠道,有利于公民不良情绪的疏通。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突出,涉及群众实质性利益的政府与公众对质事件也是时有发生,网络舆情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导火索”。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网络舆情的积极作用,它是我国不健全公民利益表达渠道的补充,也是社会情绪的“减压阀”、“出气筒”[5]217,网络舆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现实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比如“南京天价烟、房产局长事件”,实际上没有直接利益人,网民主要是针对其关于房价的不当言论和公款奢侈消费进行“声讨”,一种不满的社会情绪的集中释放。政府相关部门如果应对得当,也许可以通过网络舆情,让社会焦虑得到解构和释放。

3.把握社情民意,有利于群体性事件的解决。网络舆情其实是现实社会舆情的一种呈现方式,有时网络舆情就是现实群体性事件的预告。各级政府应该充分利用网络这个平台,充分了解民意、民情、民愿,对执政党、对各级政府都是十分有益的,可以帮助他们把握好社情民意,网络舆情所反映的社会问题之所以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或者加剧群体性事件的恶化,就代表公民的利益受到的损害,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国家必须要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那么网络舆情就为政府敲响警钟,帮助政府及时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政策方针,将问题控制在萌芽或初始状态。

(二)网络舆情的消极作用

1.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直接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转型期,我国社会各个阶层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不满、焦虑的情绪,而网络舆情的热点事件往往反映了社会阶层的各种复杂社会问题,以及在现实生活中无法通过正常有效的渠道表达的观点,比如“南京周久耕案”、“躲猫猫事件”、“杭州飙车案”、“邓玉娇案”、“郭美美事件”等,这类直接聚焦官员腐败、官民矛盾、贫富差距的社会问题,都是十分敏感的话题,一旦触发就会激起网民的不良情绪,引起网民的持续关注,并且借助网络发表对“弱者”的同情观点,宣泄自己对官员、富人阶层的不满情绪,并且利用网络,迅速传播互动,产生更大的网络舆情声势,更有甚者,进行组织、策划,使其直接演变成带有特定诉求性质的群体性事件。这类事件在近些年逐渐增多,这类网络群体性事件相较传统的群体性事件更加难以处理,一旦引导或处置不当,很有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事件,影响更为深远,危机社会稳定。

2.成为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催化剂”,推动群体性事件向恶性发展。由于网络舆情的主体众多,议题广泛而随意,这大大增加了网络舆情的非理性化和情绪化倾向,网络个体淡化责任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导致情绪化、负面化的舆情充斥网络,成为了一种负面“催化剂”,推动了群体性事件向恶性发展。网络谣言、网络上的过激言论的广泛传播,往往会误导公众视听,使简单问题复杂化、经济问题政治化、局部问题全局化,由此使得群体性事件规模扩大、矛盾加深、冲突加剧,引发更大规模的社会动乱。比如在杭州飙车案中,网络舆情就使得飙车事件不断扩大化并恶性化发展。案发初期,杭州市西湖区交警大队原本期望能够通过新闻发布会澄清飙车案的相关问题却事与愿违,反而导致“欺死马”风靡网络;杭州市市长蔡奇作了依法严处的批示,但更吸引网民关注的却是浙大学子发表的言论,“我们每次过马路打酱油也许都有生命之忧”,因此“珍惜生命,远离杭州”便迅速在网络上散播[5]259;依据依法严处原则判处胡斌3年有期徒刑,网民依然是不依不饶,又开始热炒“替身说”,使得杭州市的司法形象和杭州市政府再次陷入舆论批判的浪潮中。网络舆情有选择的传播,对事件的发展显而易见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得飙车案朝着规模更大、危害更加严重的方向变异。

3.成为群体性事件有效解决的“绊脚石”,妨碍群体性事件的控制。网络舆情传播的及时性、开放性、互动性、匿名性等特点导致政府引导网络舆情的难度加大,对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速度和能力提出了挑战。政府一方面要尽快处理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又要积极引导网络舆情,平息网络谣言,使网民信服。网络舆情基本上与群体性事件是自始至终相伴的,随着事件的发展,围绕着事件所涉及的话题将会不断延续,并且信息量泛滥,各类虚假消息、过激言论、网络谣言均是参杂其中,极易引起民众的恐慌、不满,给群体性事件的控制带来严重的阻碍,这样都无形增加了政府应对的难度和危机处理的时间,网络舆情也成了群体性事件有效解决的“绊脚石”。

三、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舆情的规范与引导

当前网络舆情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日益增强,规范和引导网络舆情,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控制和解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在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中,应加强对网络舆情的控制和引导,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全力应对。

(一)加强网络舆情主体的素质教育

对网络舆情的管理,归根结底,要落实到对人的管理,也就是对网络舆情参与主体的管理,对人的管理,最终要落实到个人的自律。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公民可以肆无忌惮地任意发表言论,甚至诋毁、谩骂他人,这是在现实社会中这些网民不会做的事,那么加强网络空间的治理,加强网民自律就成了迫在眉睫的事情。网络舆情的主体要加强他们自身素质教育,包括培育基本政治素质,有自己的政治主张和立场,不盲目跟风或发出过激言论;加强法律素质修养,知法守法,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不在网络中造谣、诋毁他人,做出违法乱纪的行为,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有基本的道德修养,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体现在网络舆情中,做好榜样示范作用。

(二)加强思想建设,建立有效引导网络舆情的机制

政府应建立针对网络舆情的预警、快速反应、控制、回应机制,科学设立网络舆论引导程序,有效引导网络舆情,避免谣言、流言的泛滥。一是构建多元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积极构建层级警报制度,实现长线预测,短线预报;二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必须第一时间调查处理并且第一时间发布权威消息[6];三是成立一个网络舆情管理指挥部,负责汇总、分析、整理网络舆情,再反馈给各部门,协助各职能部门制定灵活的应对之策,即建立网络舆情的控制与回应机制,加强地方政府的信息收集、甄别、回应的系统性能力。

(三)建立网络与传统媒介的有效合作模式

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介,已经在实践中证明了其优越于传统的新闻传播媒介的各种特性,但是也存在传统新闻媒介所无可替代的权威性、精确性等特点。所以寻求网络与传统新闻媒介有效的合作模式是十分必要的。一要继续发挥传统媒体舆论权威地位的报道优势,引导工作的理性态度。二是规范商业网站对敏感事件的信息发布的客观性、准确性,坚决避免不实报道和信息炒作。三是要创新网络舆情管理机制[7]。如浙江在线等网站开辟“社情民意网上通道”,鼓励网民实名反映问题、举报和揭发各种非法行为等。

(四)健全网络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秩序

自1996年以来,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应对网络政治参与的法规和条例,如《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网络安全的决定》[8],但随着网络应用的飞速发展,部分条文已经滞后,部分条文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并且至今我国仍没有一部关于网络的专业性立法,这一现象无疑助长了网络政治参与的无序,非理性化参与的发生,滋生了不少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犯罪等,影响了社会政治生活的有序和稳定。网络政治参与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良好的网络政治参与环境,良好的环境必然需要强制力的保障。首先就要加强相关立法。制定的法律法规要有针对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以明确的法律条文明确网络政治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和行为规范。其次要加大惩戒力度。对于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动者等通过网络危害社会秩序和政治生活的行为和个人及时进行坚决打击,以规范和保障网络的健康秩序。

网络舆情在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始终都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各级党政机关应重视网络舆情的作用,一方面利用网络舆情了解民意,体察民情,完善自身工作的不足,充分发挥网络舆情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强网络舆情的控制和引导,避免或减少其对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不良消极影响,加强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维护国家及社会的稳定。

[1]互联网发展信息与动态[EB/OL].

[2]推动互联网发展维护互联网安全[EB/OL].

[3]夏临.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及其舆论研究现状综述[J].东南传播,2010,(7).

[4]裴蓓,张雅丽.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引导[J].长安学刊,2010,(12).

[5]何显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及其应急机制——基于经典案例的分析研究[M].上海:学林出版社,2010.

[6]叶国平.从网络舆情的影响看群体性事件的疏导与化解[J].理论与现代化,2012,(7).

[7]李璐璐,王殿华.政府危机管理视角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对策研究[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2,(2).

[8]彭知辉.论群体性事件与网络舆情[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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