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冲突与制衡的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研究
2013-08-15贺东平
□贺东平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湖南 怀化 418000)
近年来,贫困问题已成为高校与社会发展中普遍关注的话题,构建高校贫苦生资助体系,帮助贫困生解决实际困难,已成为和谐校园建设的必经之路。近年来,我国各大高校已经加大贫困生的扶持力度,但是在工作中也凸显了诸多矛盾与冲突,如何做好新时期的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实现物质助困与精神培养相结合,已成为当前思考的话题。
1 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存在的冲突与矛盾
1.1 缺乏合理的贫困生资格认定机制
以我国当前确认贫困生的标准来看,将所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线水平的学生都纳入到“困难学生”队伍中。但是在判定贫困生资格方面,让缺乏可靠性、合理性,如作为衡量家庭收入指标、资产数据的证明,往往存在造假行为,学生只要填写表格并由家庭所在地开具证明,就可以作为认定依据,而没有完善的申报制度或者监控机制,难以判断家庭经济背景的真实性,也不能对每一个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都进行调查[1]。另外,对于贫困生个人来说,可能家庭贫困程度属实,但是由于某种心理作用或者不善于表达,没能得到应有的资助,在生活条件、学习条件以及心理层面产生不平衡现象,给资助工作的开展带来极大难度。
1.2 受资助贫困生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在高校贫困生的资格认定中,大多采取“终身制“,以静态形式为主。当某个学生通过贫困生的认定之后,只要没有自动退出或者他人提出异议,那么在校期间就具有受资助的权利。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学校没有提出受资助学生的义务,可能造成学生的依赖心理,在生活、学业方面产生不思进取的心态。另外,我国大多数贫困生资助属于无偿的,很多高校都没有提出明确的贫困生义务,这也是一种不公平的体现。一些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取奖学金,但是却没有贫困生获得的补助多;而国家采取扶贫政策,主要为了确保家庭贫困的大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让所有学生处于同一起跑线,但是如果只提出权利而没有义务,让贫困生更多的获得“免费的午餐”,可能引发学生的心理不平衡,甚至个别学生产生了不劳而获的心理[2]。
1.3 缺乏足够的勤工助学岗位
勤工助学主要分为校内勤工助学与校外勤工助学两大部分,但是当前很多高校的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不足,大多集中在食堂、实验室、图书馆等,但是劳动岗位不多,只有少数贫困生可以通过兼职劳动赚取生活费或者部分学费。实际上,高校内部能够提供的劳动岗位十分有限,经常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更多的压力集中于校外勤工俭学,如果学校和社会的交流不足,也会阻碍社会勤工俭学岗位的实现渠道,减少了贫困生参与勤工俭学的机会。
1.4 助学贷款具有局限性
对于家庭经济贫困的大学生来说,助学贷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开展助学贷款工作,为解决贫困生问题提供了全新路径,体现了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但是由于助学贷款属于信用性贷款,不需要学生提供任何的抵押,而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在助学贷款方面设置诸多障碍,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存在一定难度。
1.5 高校对贫困生的心理疏导不足
当前,在高校发展与管理过程中,真正负责学生贷款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较少,缺乏对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视程度,更没有在贫困生资助体系中发挥心理辅导的作用,缺乏对贫困生的心理引导。因此,高校贫困生资助多集中于物质上的帮助,忽略了贫困大学生的心理变动。实际上,很多学生由于生活贫困、学习压力大、受到不公平待遇等,存在严重的焦虑、自卑、烦躁不安等心理问题,甚至一些学生由此变得越来越内向,产生抑郁心理,在性格方面也出现偏执倾向,这些都是高校所面临并亟需解决的问题[3]。但是当前高校开展心理辅导工作并没有针对贫困大学生,在这一方面仍需作出努力,弥补贫困大学生心理疏导方面的不足。
2 实现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制衡发展的几点建议
2.1 合理确定资助对象
合理确定资助对象,做好贫困生的筛选与认定,是构建贫困生资助体系的基础所在。无论是贫困补助的申请条件、认定程序还是认定标准、评议结果,都要采取动态化管理模式,对各个细节提出具体规定。其一,认定机制的规范性。应包括个人申请、所在地证明、家庭状况测评、民主评议以及结果公示等诸多环节,由专门部门进行监督与审批,同时也要逐年对申请的标准进行调整,落实追究责任等;其二,认定标准的规范性。对贫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测评采取量化手段,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4];其三,认定环节的规范性,采取民主评议方法为主,提高评定的公平、公正。另外,还应全面落实建档工作,完成认定工作之后,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之后可纳入到贫困生档案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2.2 明确贫困资助的权利与义务
对于高等教育来说,不属于义务教育范围内,因此若想从根本解决贫困大学生的问题,除了发挥国家与社会的引导作用以外,更要在自主政策中剔除可能引发“不劳而获”心理的因素,实现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结合高校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在保障贫困生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要提出明确的义务,增强可操作性,同时考虑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如要求受资助的贫困生应参加公益活动,在学习上保持一定的成绩,如果考试不及格则取消受资助的资格,以此起到激励作用。
另外,改变以往的资助模式,实现有偿资助。可采取勤工助学的方法,真正做到“授人以渔”,让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而获得相应报酬,既可改善生活条件,也可避免贫困学生的心理障碍或者依赖思想,激发学生任劳任怨的斗志,树立自强精神。助学贷款的发放,应该以贫困学生的个人信用作为担保,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确保顺利完成学业[5]。国家与高校都应积极参与到助学贷款制度的完善工作中,让贫困学生意识到权利与义务具有对等性,在享受助学贷款权利的同时,也要付出相应的义务并承担责任,毕业之后需要在规定期限之内还清贷款。如果个别学生存在恶意拖欠贷款、逾期不还现象,则录入诚信的黑名单中,将对今后的个人发展产生影响。
2.3 发挥勤工助学岗位的积极作用
一直以来,勤工俭学是学校扶持贫困生的重要手段与途径。除了在物质上帮扶贫困生以外,还可帮助学生积累能力水平,满足大学生自立自强的发展需求。同时,高校很多学生愿意接受这种资助方法,既可保护自尊心,也可解决实际问题。对于高校来说,应为学生提供、挖掘更加丰富的勤工俭学资源,除了传统的食堂、宿舍、图书馆或超市等区域以外,还应拓展到教学科研领域、校园环境维护领域等,如实验室管理、教室管理、教学道具维护等,为经济贫困的学生提供帮助[6]。另外,高校还应注重突破校园环境的局限性,不断发挥自身硬件优势与软件优势,加强与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为贫苦生提供半工半读的机会,既可解决一部分的物质问题,也可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为今后就业奠定基础,可谓一举多得。
2.4 进一步强化国家助学贷款
首先,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加强对贷款学生的引导,避免由于学生诚信度不足而制约各项工作的开展;其次,强化大学生信用教育,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时,开展诚信教育不仅确保贷款的顺利申请与发放,也将帮助学生更好地步入社会,引导学生树立诚信意识,保持良好的个人诚信记录,将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与诚信教育结合起来,发扬大学生自立自信、诚实、富有责任感的精神[7];最后,学校也要做好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高校作为助学贷款的受益者之一,也要担起责任,积极应对贷款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加强对学生贷款的引导,严格审核学生的贷款申请资格,在申请过程中,引导学生的心理与思想。
2.5 加强贫困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贫困大学生作为特殊的群体,帮助他们树立健全的人格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高校来说,也要加强对贫困大学生的重视与关爱,除了给予物质上的帮扶以外,也要满足他们的精神需求。一方面,开展贫困大学生的励志教育活动,帮助他们树立自立自强的心态,通过开展多元化的活动、座谈会等方式,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引导他们坦然面对贫困,通过自己的努力摆脱贫困;另一方面,作为高校辅导员,尤其是心理咨询教师,也要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多关注贫困大学生,加强与贫困大学生的沟通,给予更多的鼓励,帮助他们放下心理包袱,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以一颗感恩的心回报父母、回报社会[8]。
总之,新时期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逐渐走向成熟。
[1]邢舒惠.新形势下高等院校贫困生资助工作初探[J].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2]薛 深,刘慧婷.高校贫困生资助人文关怀的缺失与重构[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9(5).
[3]李栓久.“助困育人”:高校扶贫模式探索[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5).
[4]周 蕾,朱文凯.贫困生资助中教育疏导工作实践与思考[J].价值工程,2011(25).
[5]谢守成,闫丽莉,叶 雷.高校受助贫困生现状及其教育引导[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高教版),2009(12).
[6]赵炳起,李永宁.高校贫困生资助绩效评价与提升对策研究[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7(3).
[7]郭松明.论我国高等院校贫困生资助方式[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6).
[8]方书论,张玉英.和谐社会视野下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研究[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