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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协商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2013-08-15孙存良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民主协商协商公民

孙存良

(国防大学,北京100091)

党的十八报告把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表明中国共产党对协商民主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我国人民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积极发展协商民主,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一、协商民主是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

民主的本质是人民的统治,但民主的实现形式具有多样性,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两种重要的民主形式。近些年来,协商民主作为一种重要民主形式,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得到极大的发展,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青睐。

采用何种民主形式以实现人民的统治,是长期以来人们不断探索的重要问题。在公共决策中,如果人民的意志能够达到完全一致,也就意味着实现了人民的统治。但事实上,由于人民的立场不同,看问题角度也不同,达到完全一致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于是,通过选举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选举民主就成了实现人民统治的重要方式。二战以来,人们甚至把选举和民主划等号,把竞争选举作为政治合法性的惟一来源。但选举民主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局限性。首先,选举民主只是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 “由谁来统治”或者 “采取什么方式进行统治”的问题,而没有解决 “人民怎样统治”的问题,这与民主的本质内涵存在着差异。其次,选举民主以承认社会差别为前提,一些政党和政治人物为了在竞争选举中获胜,尽力强化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诉求,将不同社会群体的矛盾公开化、对立化,扩大了社会分歧,加剧了社会分裂和对立。第三,选举民主只是从数量上进行的选择,而不是从质量上进行的择优,在很多情况下,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因此,选举民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协商民主也正是在对选举民主的缺陷和弊端进行批判和反思的基础上得以兴起。

协商民主理论认为,民主不仅仅只是投票,还在于人民对公共事务进行公开讨论和理性思辨。协商民主强调,人的偏好不是固定不变的,民主不只是人的偏好的简单相加,公共决策不是直接诉诸于选举投票,以人数多少、票数多寡作为决策依据,而是通过对公共问题进行讨论交流,各种观点和主张得以充分表达,人民的偏好在讨论交流中发生改变,从而形成关照到所有人意志的最好的公共决策。这样的决策比简单投票更符合公共利益,更具有合法性。当然,协商讨论未必能够达到一致同意,并且协商也不可能无限期进行下去,最后还要诉诸于投票。但在这一决策过程中,不同群体利益的诉求得以表达和有效协调,既尊重了多数,又照顾了少数,保证了人民意志的实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二、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协商民主尽管近些年来在西方得以蓬勃发展并被学术界引入中国,但是它决不是西方的专利。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创造了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

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属性。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社会主义运动本身的目的,在政治上就是要把劳动人民从剥削阶级的统治下解放出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为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不仅包括独立地参加投票和选举,而且包括参加日常事务的管理,即经常协商讨论公共事务。被马克思认为 “给共和国奠定真正民主制度”的巴黎公社,人民不仅可以随时罢免公务人员,而且还直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列宁曾经指出:“在社会主义下,‘原始’民主的许多东西都必然会复活起来,因为人民群众在文明社会史上破天荒第一次站起来了,不仅独立地参加投票和选举,而且独立地参加日常管理。”[1]这说明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属性,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应有之义。

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创造。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人民民主写在自己的旗帜上,积极探索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协商民主是我们党在探索人民民主过程中的伟大创造。早在抗日战争时期的 “三三制”政权中,中国共产党根据国情不仅创造了画圈、划道、烧香窟窿、投豆子等选举投票形式,而且注重用民主协商的方式解决重大公共问题,受到党外人士的充分肯定,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扬。周恩来曾指出 “三三制”政权有两个特点,“一个就是共产党不一定要在数量上占多数,而要争取其他民主人士与我们合作。任何一个大党不应以绝对多数去压倒人家,而要容纳各方,以自己的主张取得胜利。第二个特点就是要各方协商,一致协议,取得共同纲领,以作为施政的方针。”[2]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继承民主革命时期协商民主的传统,坚持用民主协商的方式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我国不仅建立了由人民普选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且还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社会各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就公共事务进行广泛协商提供了制度平台。李维汉指出:“政治协商是我国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方法。我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内部关系是经过协商来调整的,国家事务中的重要问题是协商成熟而后决定的,国家的选举也是经过协商提名的。正是由于在协商过程中反复地交换了意见,展开了争论,从而辨明了是非,达成了协议,在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的时候,就自然而然地常常出现最大多数一致以致全体一致的赞同和决议。” “政治协商的好处在于既能实现最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又能尊重占少数地位的人民的民主权利,在经过充分协商之后,使各方面的政见在基本上达成适当集中和统一。”[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建立健全选举民主制度的同时,大力发展协商民主,进一步提高协商民主的地位和作用。1991年,江泽民在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全国政协七届四次会议党员负责人会议上就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西方民主无可比拟的,也是他们所无法理解的。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更能真实地体现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4]近些年来,中共中央颁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等重要文件,推动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促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同时,中国共产党还广泛发展基层自治领域的民主协商,推动公民广泛参与公共事务。

协商民主是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契合的民主形式。文化是一个民族的历史积淀,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在历史上形成的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深深影响着该民族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不同的文化孕育不同的民主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必须与本国传统文化相契合,建立在本国国情基础之上,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民主的最大化功效,保障广大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就是充分汲取和弘扬了传统文化的积极因素,使协商民主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根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 “和合”文化,强调和谐而不是冲突,合作而不是对抗,说理而不是蛮缠,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这种传统文化与协商民主强调的合作共事、求同存异、民主协商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为我国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文化土壤。

三、积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形式。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有助于拓宽有序政治参与渠道,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和优势;有助于系统、综合反映社会各方面意见、愿望和要求,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助于推动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按照党的十八大的决策部署,把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健全各个层次、各个领域的协商民主制度,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要健全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党的十三大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及时地、畅通地、准确地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彼此沟通,互相理解。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健全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就要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等职能作用,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公众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回访、联系群众制度,畅通公民利益表达渠道,深入了解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寻求不同利益的交汇点,以获得群众普遍认同,取得群众支持和拥护。

要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是协商民主在我国发挥作用的重要机构和主渠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不断完善人民政协制度,充分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首先,要合理设置界别,不断扩大团结面,最大限度地吸纳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增强人民政协的包容性。胡锦涛强调:“要注重发挥人民政协界别优势,扩大人民政协团结面和包容性,切实发挥政协界别作为扩大社会各界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作用。”[5]其次,要完善政协委员产生方式,加强对政协委员推选的管理,不断提高政协委员的能力和水平。第三,要完善人民政协履职尽责的形式、内容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协商什么、与谁协商、怎样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具体要求,促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第四,要探索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民主协商的多种形式,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

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由于基层单位地域面积较小、所辖人口不多,基层民主协商更具有包容性、平等性、透明性等特点,发展基层民主协商也更具有重要意义。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村民会议、居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协商制度,拓宽协商的范围和途径,丰富协商的内容和形式,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四、不断夯实协商民主发展的现实基础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一定的社会土壤,协商民主的发展有赖于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必须进一步发展公民社会,切实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大力培育公民文化,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奠定丰厚的社会土壤。

积极发展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介于政治国家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公共领域,其基础和主体是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公民社会与协商民主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组织是制衡公共权力的重要力量,是协商民主实践的重要组织者和参与者。只有不断培育公民社会,协商民主才有坚实的基础和持续的动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社会组织得以快速发展,依法登记的达40多万个,专职和兼职的工作人员达1000多万人。但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培育不足、规范引导不够、结构和分布不合理问题比较突出。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积极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一是给予更多财政资助。大多数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资金来源渠道有限,资金严重不足,需要提供财政支持。二是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当前,我国社会组织仍然存在着自律不够、人才缺乏、行政本位等问题,必须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完善社会组织的自律机制。三是严格依法管理。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扶持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是党和政府的神圣责任。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6]。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是协商民主的前提条件。协商民主不是简单的咨询或征求意见,而是协商参与者之间的平等讨论。只有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公民才愿意参加协商民主实践,敢于表达自己的真实愿望和诉求,能够与政府和相关团体平等交流和讨论。保障公民权利,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要加强法治建设,坚持和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要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畅通公民利益表达的渠道,确保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有申诉和维护的途径。要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协商民主公开进行,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以有效监督公共权力。

大力培育公民文化。公民文化是公民对于共同体的态度取向,包括公民的价值、信仰和态度等。协商民主与公民文化有着良性互动的联系:一方面公民参与协商民主实践有利于公民文化的养成,另一方面协商民主也需要良好的公民文化。在一个缺乏具有独立人格、主体意识、契约精神、平等观念和理性包容等公民文化的社会中,协商民主实践是难以有效实施的。培育公民文化,必须通过家庭、学校、新闻媒体等各种途径提高公民意识。同时,要积极鼓励公民参与到协商民主实践中,通过参与协商讨论,进行不同意见的交流与互动,不断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

[1]列宁专题文集(论马克思主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87.

[2]周恩来选集(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253

[3]李维汉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320-321.

[4]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347.

[5]胡锦涛.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211.

[6]习近平.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学习时报[R].201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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