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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票据权利

2013-08-15刘洪连

三晋基层治理 2013年5期
关键词:催告变造签章

刘洪连

(霍州煤电集团洪洞亿隆煤业有限公司,山西 洪洞 041600)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票据结算已成为商品交易和资金往来的一种重要结算方式。票据业务人员只有掌握票据知识,熟悉相关票据制度,才能避免票据结算过程中的票据纠纷以及票据权利的损害。

一、票据权利内涵界定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属于金钱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是建立在票据上的一种特殊民事权利,即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依据票据法所赋予的对票据行为的关系人所行使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根据票据行为设定的金钱债权。票据作为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权利人必须实际占有票据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利。

票据权利与一般债权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从权利内容上来看,票据权利是体现在票据上的金钱给付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义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而非物权;票据权利具有相对性,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主张。票据权利的客体是一定数量的货币,而非货物与劳务,是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从权利形式上来看,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权利。权票合一、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主张票据权利时必须提示票据,转移票据权利时必须交付票据,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收回票据。从权利行使上来看,票据权利是一种双重性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权利人可以对两个以上的不同债务人行使两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是指付款请求权,即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主债务人或其它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第二次请求权就是指追索权,当票据权利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和其它有关费用的权利。这种制度更加体现了票据法侧重保护权利人以促进票据流通的宗旨。当然,在第二次请求权仍未能得到满足时,与普通金钱债权一样,还可以继续通过其它途径,求得法律救济。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当事人依法取得票据,才能享有票据权利。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和方式,票据当事人之间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采用伪造、仿冒、欺诈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取得条件

票据属于完全有价证券,取得票据权利必须占有票据。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如交付货物、提供劳务。而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即票据权利的取得以有偿取得为原则、以无偿取得为例外。

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另外,票据的伪造与变造,影响票据权利的取得和行使。票据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以虚构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违法行为。伪造的票据是无效的,持有伪造票据的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于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能主张票据权利。票据变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没有变更权限之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之外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如变造金额或付款地。变造的票据是有效的,持票人可以主张票据权利,但权责范围按签章先后有不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取得票据时持票人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所谓善意,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对票据外观无法查知的瑕疵,事实上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的主观心理状态。持票人如果是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二)票据权利取得方式

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一般有两种: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票据权利的最初取得。一般是通过出票取得,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的行为。持票人直接通过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因出票而创设,故为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依背书转让或单纯交付转让方式受让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是持票人从有权处分票据权利的前手取得票据权利,如因背书而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而取得,因公司合并而取得等。

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持票人在善意和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依照票据法定方式,支付对价后取得的票据,为善意取得。持票人善意取得的票据,应当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明知转让票据者无处分或交付票据的权利,或者虽然不是明知但应当或者可能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而由于过错或疏忽大意未能得知而取得票据,为恶意取得。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取得票据的手段不正当或有瑕疵,其票据权利也无效或有限制。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损害的救济途径

权利救济起源于票据丧失,即指票据权利人非出于其本意丧失其对票据的占有。如发生票据遗失、被盗或灭失等情况,而作为票据权利人(即失票人),最重要的就是在失去票据后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救济措施来弥补和保护其票据权利。

我国有关规定,失票人可以运用的救济措施包括票据挂失、申请公示催告和票据诉讼三种方式:

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付款人,并指示其停止付款。但票据被挂失止付后,票据仍然有效,失票人仍应当对善意后手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以后,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催促不定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不予申报,则将丧失其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律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其他票据或票据纠纷不能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提起诉讼。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申请人可以凭除权判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诉讼是普通民事诉讼而非票据诉讼。

总之,票据权利是一种基于票据上的特殊权利,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而且必须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同时票据权利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种权利,其票据权利一旦因票据丧失遭受损失,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予以救济。在票据业务的实际处理工作中,票据业务人员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及操作流程办理票据业务,才能提高票据业务处理质量,防范票据风险,及时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票据权利。

[1] 王小能.中国票据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63.

[2] 李玉敏.中级财务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49.

[3] 张 鸣.高级财务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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