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申请公示催告问题的法律漏洞和完善措施
2013-10-14郝世峰
郝世峰
公示催告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的一种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为不慎丢失、遗失、被盗票据的合法持票人提供一种司法救济途径,保障其实现票据权利。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票据使用越来越频繁,申请公示催告的情况也日益增多,其中不乏伪报票据丧失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问题,破坏了正常的票据流通和金融秩序,严重损害了合法持票人的权利。日前笔者所在企业就先后发生两起恶意公示催告案件,导致企业上千万元资金无法收回,给企业经营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
恶意申请公示催告问题的存在,暴露出我国目前的公示催告法律规定仍存在较大欠缺和不足。本文拟从公示催告程序存在的不足以及如何防范恶意公示催告等方面谈几点粗浅看法。
1 关于公示催告的现行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公示催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票据法》及最高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等中,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二是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三种,其他情形不能申请,比如票据已经背书转让的。
三是申请公示催告的地点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四是公示催告期间内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如没人申报,期满后根据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并公告,宣告票據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
五是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2 恶意公示催告的表现形式及发生原因
总结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例,基本程序是:
1、为非法取得票据项下款项,或者基于暂时占有资金的目的,恶意申请人独自或串通出票人,在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之后,又以票据丢失、被骗等理由伪报票据丧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法院无法知晓该汇票已经背书转让的事实,因此对于申请人是否为符合法律要求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无法核实,只能受理其申请,并予以立案。
2、之后,法院通过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但因大部分单位并没有及时查阅核对法院公告信息的习惯和条件,或者由于公告地点和方式的原因无法知晓公示催告信息,导致真正的权利人无法在公示催告期限内及时申报权利。
3、待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法院便依恶意申请人申请做出除权判决,申请人便持法院判决向付款银行领取款项。最后,当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后向银行请求付款时,才发现其票据已被公示催告过且票款已经被领走。
分析恶意公示催告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当前企业融资困难,部分企业企图通过公示催告,变相获取资金。加之民间票据买卖活动猖獗,为恶意公示催告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法院的实质审查义务并要求提供担保,公告的方式也存在局限,导致恶意公示催告的成功率较高。
三是现行法律仅规定利害关系人的撤销权,对恶意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和相应处罚并无明文规定,加之申请公示催告的费用较低,导致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成本较低。
3 法律完善及防范建议
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人之所以能够得逞,与现行公示催告程序存在两个严重漏洞有重要关系:
一是法院公示催告期限规定过短,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公告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0日,对具体期限并未明确。实践中,为尽快结案,大部分法院均规定公告期为60日。而汇票的到期日则相对较长,一般为6个月,结果是公示催告程序往往在汇票到期日前结束。从经济角度考虑,为避免利息损失,大多数最后持票人往往是在汇票到期日时才请求付款。而只有在此时,最后持票人往往才知道汇票被公示催告的情况,但为时已晚,此时票款可能已经被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领走。正是因为公示催告期与汇票期限存在的时间差,才导致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人能够得逞。
二是申请人的申请付款日与汇票到期日不能紧密衔接。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汇票到期与否,只要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并公告,申请人即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这一规定实际上等于确认通过法院判决可以变更票据权利的内容,这违背了票据的基本原则。另外,在汇票到期日之前请求付款,意味着出票人蒙受了到期日与支付日之间的利息损失,而申请人居然可以凭借公示催告程序谋求到了这一期间的利息利益,显然与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不符。
为解决恶意公示催告案件频发的问题,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公示催告法律规定和操作规范:
1、延长公示催告期,将公示催告期与汇票到期日紧密联系起来。除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下限不得少于60日以外,还应增加规定:“如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时汇票尚未到期的,公示催告期延长至汇票到期日后一定期限”。由于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无论是否看到公告,在票据到期时总要提示付款,这样就可以发现其票据被公示催告,就可以到法院申报权利。因此时公示催告期间尚未届满,恶意申请人的非法企图就不可能得逞。
2、把付款请求日与票据到期日挂钩。规定即使法院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做出除权判决,也必须在判决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后,才可以持该判决请求付款。这样一来符合除权判决不变更原票据权利的性质,二来保证利害关系人能够在票据到期日之前票款尚未被领走之时申报权利,从而彻底消除不法分子利用公示催告程序诈骗的可能。
3、建立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时应提供担保的制度。如此一来,一旦出现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情形,可以确保真正权利人利益不受损,也能够有效的降低不法分子实施恶意公示催告的动力。
4、加强法院实质审查力度,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其是否为票据最后合法持有人进行重点审查。实施多样化的公告方式,建立法院与银行的衔接系统,完善全国性票据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的网络公告平台。
5、严惩恶意公示催告人。建议明确恶意公示催告为恶意诉讼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于金额较大、影响恶劣的申请人,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以骗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刑事责任。
6、加强金融票据监管,杜绝通过恶意公示催告变相融资。各企业也应增强法制意识,自觉抵制民间票据买卖,不给恶意公示催告留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