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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投标异议、投诉程序浅见

2013-08-15邱士正河南方正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 2013年24期
关键词:行政监督预审招标人

□邱士正(河南方正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招投标异议、投诉程序浅见

□邱士正(河南方正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投标从业人员应该做到态度严谨,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程序合法合规,尽量避免引起投诉事件的发生;把握投诉处理相关制度和程序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当事人监督招标投标合法合规的意识。有利于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采购竞争环境,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从而遏制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程序;合法权益;异议;投诉

1 异议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对开标现场有异议的和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该按照法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的不得提出投诉。

1.1 对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

1.1.1 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潜在投标人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1.1.2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体现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和潜在投标人等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后,发现存在上述问题且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2d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d前提出,以便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采取必要的措施给予纠正,尽可能减少对正常招标投标程序的影响,避免事后纠正造成损失过大。实践中,提出异议的人应当充分重视规定的异议提出时限,避免异议权甚至投诉权因时效原因而灭失。

1.1.3 招标人应当在限期内履行对异议作出答复的义务

为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和招标项目进度,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d内作出答复。《条例》对异议人提出异议并没有质量要求,异议回复应当体现效率原则,重在及时消除异议人的疑惑,过于强调回复的质量将延迟招标人的回复时间;《条例》第60条第2款规定异议是投诉的前置条件,为保障异议的可追溯性,异议的提出和答复应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妥善保存备查;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条例》第21条规定办理。

1.1.4 对异议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如果异议所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又不及时给予纠正,将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后果,因此招标人必须尽快进行核实,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纠正并回复异议人。异议人不满意的,可以根据《条例》第60条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暂停招投标活动的规定可以进一步强化招标人及时回复异议的义务,防止招标人故意拖延。

1.2 对开标的异议

开标现场可能出现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标底价格的合理性、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的争议,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条例》规定的利益冲突的情形,这些争议和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影响招投标的有效性以及后续评标工作,事后纠正存在困难或者无法纠正。因此,对开标中的问题,投标人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该当场给予解释说明。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会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备查。

1.3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其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中标候选人公示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开标情况等,作出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判断,因此,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d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 投诉的提起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d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3 投诉的受理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决定。第一种情况是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第二种情况是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是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是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是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是超过投诉时效的。五是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六是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4 调查取证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5 处理决定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是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二是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3-11-06

刘长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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