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工作方法初探
2013-08-15左琦
左 琦
(河南警察学院 刑事技术系,河南 郑州 450046)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不断增多。社会的进步,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使交通事故鉴定越来越受到重视。现阶段,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鉴定还未形成学科体系[1],鉴定的工作方法和程序还处于探索、归纳、整理阶段。如对典型交通事故鉴定方法进行总结,用鉴定案例来指导鉴定实践[2]。一般的交通事故鉴定程序要通过事故现场勘验、模拟实验、分析检验等几个环节,才能得出结论,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往往对一方不利,引发不利方的抵触、不信任情绪,要求再次鉴定,甚至多次鉴定。作为司法鉴定人员,鉴定结论经检验多数是正确的,可为何经常被质问?回顾鉴定的程序和环节是否有遗漏或不透明的地方?经过多次鉴定实践,发现鉴定过程中,请当事人陈述意见、参与事故现场勘验、实验、讲解一些鉴定原理,能有效平复当事人情绪,接受鉴定结论。梳理、归纳交通事故鉴定工作方法提出“五步工作法”,以期同行检验。
一、“五步工作法” 概述
(一)“五步工作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步:由主办民警介绍案情、鉴定人员阅读卷宗
主办民警将特定的时间、地点、天气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现场上的事故车辆碰撞损坏情况、停止位置、当事人伤亡情况和各种痕迹物证形成等情况向鉴定人员详细介绍。鉴定人员在听取案情介绍后,阅读办案民警整理出的事故卷宗,重点查看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人体(尸体)法医报告、事故后伤者就医情况等,使鉴定人员对该事故有一个初步认识。
第二步:听取涉案当事人分别陈述
鉴定人员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让当事人在没有干扰的情况下,叙述事故发生的起因、经过、结果,提出各自主张及其依据,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鉴定人员可以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思考,听取合理意见,只需静静聆听,默默记录即可,不可轻易表态。
第三步:对事故现场予以查看
在主办民警的带领下,鉴定人员对事故地点进行查看。首先查看事故现场概况,进行事故地点方位的确认,如对事故地点具体路段、道路走向、路面情况、交通标示、事故车辆行车状态进行确认。其次查看事故现场痕迹,对现场痕迹重新测量、定位,如痕迹数量、位置、起点、终点,长度与颜色的变化,散落物的属性、数量,重量;附着物的形态、高度、相对位置等[3]。本环节请双方当事人一起参与复核现场、标示特征,并请当事人对相关数据、现场图签字以确认相关位置关系及痕迹物证。
第四步:检验事故车辆、伤者及模拟实验
首先检验事故车辆,如车辆的整体情况,品牌、颜色、牌照、外观完好度(从前、后、左、右四个角度进行观察),整车功能(启动、制动是否正常)等;车辆的细节情况,寻找车辆上的擦划、磕碰、印压、凹陷痕迹,确定痕迹的形态、面积、高度、起点、终点等。其次检验伤者,根据医院病历,对伤者伤痕进行查看,确定伤痕的具体位置,伤痕的形态、长度等。再次进行模拟实验,依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车辆接触关系,进行接触实验,模拟车辆发生事故时的运动状态,进行不同角度的实验,以确认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否接触;接触是否会碰撞、擦挂伤者;伤痕的位置是否和车辆相关部位的高度、形态相一致等。本环节需要双方当事人全程参与,并协助完成实验。
第五步:分析归纳做出鉴定结论,出具鉴定意见书
在以上四步工作的基础上,鉴定人员以事故现场上的车辆损坏情况、停止状态、人员伤害情况、事故中相关痕迹(如制动印、碰撞痕迹、路面痕迹、人车痕迹)为依据, 对交通事故发生的起因、过程、结果做出科学合理的分析、判断,再现交通事故现场,最终依据痕迹检验鉴定原理,对事故中人、车、路、环境中所涉鉴定项目作出科学解释,出具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4]。
(二)“五步工作法”探索规范鉴定的环节
“五步工作法”中的五个步骤,虽然是鉴定实践中常用的步骤,但有一些步骤经常被忽视缺失或敷衍了事,造成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不信任而引发争议。文中提出的“五步工作法”在运用中,一步都不能缺失,环环相扣才能达到效果。
第一步是鉴定的起点环节。办案民警是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勘验人员,掌握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对案件的发生、处理、争议有全面的了解,鉴定人员通过主办民警介绍,可以快速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掌握争议的关键点。阅读卷宗可以确认民警介绍案情的基本内容,并对事故的具体数据有进一步的了解。
第二步是掌握当事人诉求的环节。交通事故的发生多数是一瞬间的事,当事人虽然是事故的参与者,但感知、认知不一定能客观反映事实真相,特别是事后的回忆本能的会趋利避害,对同一事故的描述不尽相同。如果同时面对司法鉴定人进行陈述,一方的陈述往往会被另一方打断,甚至引起争吵。通过当事人的分别陈述,可以全面了解当事人的诉求,还可以让当事人发泄积怨,平复情绪。
第三步是客观全面认识事故现场的环节。虽然阅读了卷宗,听取了当事人陈述,但“纸上得来终觉浅”,卷宗里的文字、图片与实际空间环境、位置关系、距离、数据还有一定认识上的差异,当事人的陈述也时有偏颇。所以既使一些交通事故案件无原始现场,为了对事故现场及道路空间环境有一个实际认识,还需重新勘验现场,全面认识现场。
第四步是深入检验案件的环节。通过检验车辆、伤者、模拟实验等,使双方当事人对有争议的痕迹比一比、量一量,对碰撞位置、碰撞姿态、碰撞性质等进行深入检验,推断这些痕迹产生的原因。同时司法鉴定人员可以针对当事人的疑问,介绍一些痕迹检验原理,解除当事人的疑惑,为最终对鉴定意见的认可打下基础。
第五步是客观、独立、完成书面意见性证据的环节。《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人根据勘验情况、专业知识独立完成鉴定意见书,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体现司法鉴定的客观、独立精神。
二、“五步工作法”的工作原则
“五步工作法”把当事人参与一些关键的鉴定环节,作为核心内容,力图体现司法鉴定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当事人参与是核心
人、车、路是构成交通事故的三大要素,其中人是事故中唯一具有主动性的要素,车是肇事的工具,路则是肇事的现场载体[5]。通过“五步工作法”的实施,让事故中具有主动性要素的双方当事人充分参与到鉴定的关键环节中来,了解鉴定的流程、内容,了解鉴定的理论和方法。当事人可以对车辆上痕迹形成原因,伤者致伤原因等,有一些客观、理性的判断,对鉴定结论的依据有清醒的认识。“五步工作法”的实施体现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应以人为本的精神,同时减少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争议。
(二)公开、透明是司法鉴定原则的有益补充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绝大多数省(市、区)相继制定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通过司法鉴定实践,笔者认为在处理交通事故民事案件中,可以把“公开、透明”作为司法鉴定原则的有益补充。通过公开检验的程序和方法,让当事人成为检验鉴定关键环节的参与人,既可以解释疑惑,化解矛盾,还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三、“五步工作法”实践应用的案例
(一)当事人分别陈述事故经过,平复情绪,鉴定顺利进行
2011年12月26日,开封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委托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对一重型货车与三轮摩托车是否接触,致使三轮摩托车侧翻,造成乘坐人王金花死亡的案件进行鉴定。在接受委托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已聚集十余位亲属,一方要求要求严惩凶手,赔偿损失;一方认为两车并未接触,不应承担责任。鉴定人员面对几近失控当事人,先引导当事人客观看待交通事故,疏导、平息了当事人的情绪,再介绍一些鉴定的程序,分别听取双方陈述事故过程,提出各自意见,最终使鉴定能顺利进行下去,并对鉴定意见表示认可。
(二)当事人参与现场查看,确认事故形成原因
2011年4月28日,受汝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委托,对一辆人力三轮车侧翻造成驾驶员段婷死亡事故中,三轮车侧翻原因进行鉴定。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方认为三轮车侧翻原因是前方车辆刮擦引起的,另一方认为三轮车侧翻是在行进中左后轮内胎爆裂形成的。面对争议鉴定人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协同办案民警、双方当事人一同来到事故现场,对两车行驶方向进行确认;对两车距离进行测量;对三轮车制动印痕进行确认、测量。根据车辆位置关系、车辆印痕,最终三轮车主家属认可,三轮车左后轮胎爆裂,重心向左偏移,车圈扭曲变形,以致车辆未能及时停下并倾倒是酿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当事人参与模拟实验,解决心中疑惑
2011年7月20日,受洛阳伊川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委托,对一辆两轮摩托车与一辆三轮摩托车是否接触,导致两轮车乘客任变好左小腿前侧骨折的事故进行鉴定。争议的焦点:两轮车主认为,三轮车与两轮碰撞,造成两轮摩托车倒地乘客受伤;三轮车主认为,三轮车一直在两轮车前侧行驶,两车没有相接触,更谈不上碰撞。面对争议鉴定人员在重新查看现场的基础上,在停车场进行模拟实验。根据现场情况,两轮车及三轮车的整车情况、擦划痕迹、接触的可能性、接触性质等,邀请当事人用彼此认可的车辆状态,进行前、后、左、右四个方向的模拟接触实验,发现:两轮车乘客任变好左小腿所受创伤不是三轮车右侧车体所设部件碰撞形成。最终得出结论:两车未接触。双方当事人对实验结果表示认可,心中疑惑得到合理解释。
四、结语
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事故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处理交通事故,关系到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大局。“五步工作法”的提出旨在探索交通事故鉴定规范的程序和工作方法。“五步工作法”的具体实施,尊重了当事人的权利,体现了司法鉴定“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同时“五步工作法”探索有效解决当事人纠纷,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环节和途径,促进了司法公正。希望“五步工作法”可以成为司法鉴定实务的一次有益尝试。
[1] 齐国新,井雁飞. 交通事故鉴定和事故勘查在事故分析中的作用[J]. 中国司法鉴定,2011,(4).
[2] 许洪国,何彪. 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再现[M]. 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2000.
[3] [4] 吴坚毅. 关于委托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几个问题[J].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
[5] 朱淳良.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国际研讨会综述[J]. 中国司法鉴定,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