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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社会矛盾化解路径探析

2013-08-15张志红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职能部门维权矛盾

张志红

(深圳市宝安区委党校,广东 深圳 518101)

作者系深圳市广播电视大学宝安分校、深圳市宝安区委党校讲师。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平稳持续增长,年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达到9.8%。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经济总量连续超过意大利、英国、法国、德国、日本,2010年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均 GDP达到 4429美元。在GDP总量和增速逐年创新高的同时,整体社会结构、经济发展模式也在发生变革。社会转型时期不仅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迁、社会阶层发生了结构性改变,社会利益结构的失衡更带来了资源分配的不匀。新形势下,各种社会问题凸显、矛盾激化,当其能量积聚到一定程度,借助某些外力的催化,极有可能引发社会危机。在社会危机的萌芽时期,政府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坐视不理或处置不力将会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对社会的稳定发展产生冲击。因此,创新社会管理思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更是社会转型的必然选择。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诱因

(一)劳资纠纷

从量的方面来看,近年庞大的外来劳务工群体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一直居高不下且居各类矛盾总量之首。劳资纠纷问题较多,缘于以下四方面:其一,众多企业良莠不齐。资金实力雄厚、信誉好的企业大多用工规范,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依法为员工缴交各项社会保障费用。但也有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采用各种手段,显性或隐性地克扣、拖欠、截留工人工资,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根本不签订劳动合同,逃避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由此引发劳动争议。其二,近年全球经济形势严峻,企业内外受困。受国际大环境影响,外向型加工企业订单数量锐减,导致业绩大滑坡;受国内原材料价格上涨、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及企业融资难等因素影响,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倒闭、拖欠工资、老板卷资而逃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三,法制日益健全和完善,大规模、形式多样的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深入厂区、深入民心。工人维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逐年增强,遇到侵权事件,不再忍气吞声。其四,部分劳资纠纷背后有一批“黑律师”专业怂恿、操纵劳务工不通过正常法律途径维权。

(二)征地、拆迁矛盾

随着近年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升温,土地出让收入已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有数据资料显示,2009年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 43.7%,2010年则提高到76.6%,2011年由于国家持续调控,土地供应缩量减少,但因地方政府因土地出让所带来的收入仍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3。土地带来的丰硕财政收益成为地方政府开展大规模征地、拆迁活动的主要推手。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所带来征收制度的缺陷及征地、拆迁实践运行中的弊端,造成被征地农民、被拆迁业主权益受损现象频繁发生,有些地方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三)权力寻租

腐败问题并非当今社会独有产物,其渗透于权力运行的角角落落。腐败已成为社会焦点、热点、难点问题,公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腐败产生的不公及对公众利益的巨大损害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频频曝光的官员贪腐事件引起群众极大不满,成为诱发社会矛盾的导火索。

(四)城市管理水平较低

城市管理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管理水平高低考量地方政府执政能力。虽然各级政府三番五令强调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和提高工作水平,但各地仍存在职能部门之间协调性不足,职责不清、监管不明、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形;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工作效率低下、方式简单、态度粗暴。“门难进、脸难看、腿跑断、事难办”的问题仍存在,群众诉求难以解决、意见无处表达,政府和民众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政民关系处于紧张状态。

二、社会矛盾救济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职能部门工作卓有成效

经过多年努力,政府部门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公众合法权益的维护方面切实发挥了作用,大部分群众对政府工作持肯定态度。理性维权,遇事找相关职能部门解决问题成为公众首选的维权方式。

(二)媒体救济功效放大

媒体力量强大、作用明显,以真实、客观著称。在部分群众眼里,媒体就是“社会救星”。许多久拖不决、棘手难办的事经媒体曝光、领导督办,走特别程序、特别通道就能迎刃而解。导致相当一部分群众,不愿通过正常途径、正常渠道寻求真相,解决问题,遇到困难第一时间寻求媒体帮助,希望借助媒体的作用,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

(三)信访不信法,信访救济功能错位

近年,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各地方政府闹访、缠访现象呈上升趋势,不理性、不合法维权时有发生,基层政府化解矛盾压力与日俱增。这种状况的出现与行政考评制度的不科学有一定关联,国家信访局对各地群众进京上访量实行每月通报、排名,各省也将各地群众赴省进京上访量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并进行行政问责。此外,受综治维稳工作一票否决的影响,“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工作原则被高高举起,而“谁主管、谁负责”工作原则则几乎被忽略。这种简单划一的考核机制、生硬的指标评价带来系列问题,基层政府为通过考核,不在排名中垫底,承担了过多的不该由其承担的工作,也助长了一些信访人借考核机制要挟政府的不良风气。花钱买平安是其中最常用的一种方式,社会上流传甚广的一种说法是: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不闹不赔。对于部分当事人而言,不管诉求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只要采取“闹”的态度,或多或少政府相关部门也能满足部分诉求。政府部门不正确、不积极的作为将错误引导当事人并在社会上形成不良示范,更有甚者将“信访”当尚方宝剑,信访不信法、试图以访压法,以行政权干预司法权。法律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本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理念下,行政权干预司法权不仅降低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甚至纵容部分当事人聚众闹访、越级上访,进一步激化矛盾。

(四)过激维权不容忽视

通过跳楼、堵路、爬高压线等手段维权屡见不鲜,这些过激维权方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冲击显而易见。找相关职能部门维权、上访、法院诉讼以及寻找媒体救助等,尚属政府相关部门可控、可把持范围之内,过激维权则具有行为突发、结果不可预期的特点,处理不当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对易使用过激手段维权的群体加强监测,深入研究其采取过激手段维权的原因、方式及目的,对化解社会矛盾有积极意义。

三、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化解路径

当前社会矛盾的种类、数量及复杂程度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制度体系下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手段与现实需要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且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如何建立一套社会危机管理体制和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解因社会矛盾的爆发可能引发的社会危机是新时期研究的重点课题。针对当前突出的社会矛盾现状,笔者认为政府应从以下角度入手:

(一)贴近基层中积极改善民生

民意是政府工作的方向,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倾听民声、实现民意、服务民众。闭门造车、强加民意,是当前一些政府工作难以推进的病根所在。政府在制订有关人民群众切身体利益的重大决策前,要深入基层,以明查暗访的方式,了解群众疾苦。对群众亟待解决的困难,分门别类地归纳,然后采取听证、征询意见、风险评估的方式,深入分析其中的不确定因素,找准切入点,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次,各政府职能部门要顺应民意,扎实改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启动岗位责任追究机制,真正做到“为民服务、为民着想”,切实帮助公众解决实际问题。

(二)便民、利民中优化政府内部运行机制

1.简化工作流程。社会矛盾救济渠道有多种,公众为何乐衷于上访?其原因在于对当事人而言,其他方式如仲裁、复议、诉讼有法定时间程序,走完流程将消耗过高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而很多简单的纠纷,尤其是劳资纠纷领域,涉案金额不高,但按现有法律程序处理,流程复杂且维权成本高。对于当事人而言,这部分辛苦钱是养家糊口的命根钱,通过正常途径难以解决问题,当然只有采用非常手段。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应检讨自身的工作方式,简化工作流程,对于简单的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劳资纠纷要优化处理机制、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快速解决问题。

2.部门间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职能部门不仅要熟悉自身部门的工作职责,还要了解其他部门的业务范围。每个职能部门可专设外联室,在办理具体业务时,不能给予当事人明确指引或不属自身职责范围内但当事人坚持已见的,可先收文,由外联室交由相关部门处理,但应强化外联室的责任。按受理时间先后,最先收文的外联室应负责文件的跟踪、了解处理进度,并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误解。

(三)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

当前政府管理工作过宽、过泛,许多完全可以通过行业性组织或民间社团机构解决的问题,政府也大包大揽。管得越细、政府的“手脚”束缚得越紧,产生的矛盾更多,民众无论大小事,矛头一律指向政府。在民生和部分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或引入市场机制的方式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管理、解决民生问题,积极构建政府和社会的良性互动体系。

(四)法治思维中解决改革发展稳定问题

政府在社会矛盾的处理上,态度要鲜明、立场要坚定。公众的合理诉求政府应予支持和满足,属于政府部门应当解决的应及时做出积极回应;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要及时予以引导;对于非法、无理取闹的诉求则应坚决抵制。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理念下,部分地方政府缺乏敢于担当的领导者,只要当事人“缠”、“闹”,无论合不合理、合不合法,都采取长官意志,要求基层工作人员不惜一切代价解决。政府息事宁人的态度让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屡屡得逞,逼迫政府就范。笔者认为,对于类似情形,政府不应姑息放纵,采用简单的说服、教育,以和为贵;当处理,就应做出强硬的姿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1]文学国,范正青. 中国危机管理报告[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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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百精. 中国危机管理报告[M]. 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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