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原则视野下的贫富差距
2013-08-15尤元华
刘 杰,尤元华
(1.河海大学,江苏 南京 211100;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江苏 南京 210016)
国内学界关于罗尔斯的学术研究方兴未艾,同时研究视角不断丰富,研究深度不断推进。正如罗尔斯申明的一样,正义理论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也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本文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方法,借助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尤其是第二项差异原则来研究中国当下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即贫富差距扩大化及其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后果。
一、序言
罗尔斯作为20世纪最著名的理论家和思想家之一,他的《正义论》自1971年问世后,在西方国家引起了广泛重视,被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该书先后被翻译成20多种文字,仅英文版本的发行量即超过25万余册。1998年现代图书馆( The Modern Library) 将他的《正义论》 列为20 世纪最佳 100 本用英语写成的非文学作品。因其《正义论》对政治哲学的贡献,罗尔斯被授予1999 年度国家人文科学奖章(The 1999 National Humanities Medal),并于 1999 年 9 月出席了在美国白宫举行的颁奖典礼。
罗尔斯“促生了政治哲学的复兴,把政治哲学在英语国家的地位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水平。”即使是他的学说的反对者也同样认可他的贡献。同为20世纪著名哲学家和思想家的哈贝马斯这样评价罗尔斯的思想,“在后形而上学思想时代,罗尔斯的方案可能是恰当的,而且其方式也并非错误”。
罗尔斯终其一生一直“为一个合理的信仰所指导——正义的社会从其现实性来看是可能的(A just society is realistically possible)”。他的所有著作都关切正义这一永恒话题。但罗尔斯的思想又并非一成不变,以《正义论》(1971年)和《政治自由主义》(1993年)两部专著的出版为时间节点,罗尔斯的思想前后共分为三个阶段。《正义论》出版以前,罗尔斯偏重于对社会伦理哲学的探究,中期则侧重于政治哲学的研究,晚期的思想集中体现在《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一文中,他改造了改造传统的国家观,提出一种新的弱势国家观继而建构为世界各国人民所认同和接受的人民法。
二、两个原则概述
关于(制度的)正义原则,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给出了完整全面的陈述。“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稀于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第一个原则可以概括为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包括两个具体的原则,即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或称差别原则)。
如罗尔斯所说,这两个原则对应社会结构的两个不同方面:第一个原则主要用来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第二个原则主要用来指定与建立社会及经济不平等。也就是说,在基本自由方面(包括政治上的自由、言论的自由、良心的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的剥夺财产的自由),一个正义社会中的公民应该是大家共享与人人平等的。但是,平等的权利,不等于平等的价值,所以事实拥有的不平等总是一个客观的现实,尤其在财富与收入方面。罗尔斯是一个平等主义者。他多次重申,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因此,在确保基本权利平等的优先性的前提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重点是用来处理事实中的不平等,尤其是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占有问题。在收入和财富的问题上,罗尔斯关注的与其说是自由问题,不如说是平等问题。
但是,有些社会价值是可以平等分配的,如自由和权利,有些则是无法平等分配的,如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这样问题就变成了:不平等的分配在什么情况下能够是正义的?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就是回答这个问题的。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中最闪光的地方,同时也是引发争论和批判最多的地方,尤其是对于激进自由主义者而言,差异原则不仅会冒着致使公权力过分强大以至于侵犯私权利的风险,同时,这样一种劫富济贫的思想是违背西方自启蒙运动以来所形成了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这一信条的。其中,罗尔斯在哈佛大学哲学系的同事,激进自由主义的代表诺奇克教授对差异原则的批判最具代表性。诺奇克认为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很容易助长强势国家和强势政府,为政府或国家以兼顾社会少数(处于最不利地位者)利益和要求的名义,来干涉和剥夺另一些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提供道德借口,这同古典功利主义以社会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名义,来干预和剥夺少数人的权利可谓异曲同工”。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建立在对西方一直以来信奉的功利主义学说的批判之上的。功利主义对于满足个人需求的基本解释是,把社会的蛋糕尽可能地做大,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蛋糕吃。但罗尔斯认为,事情并非总能如此:一则资源有限;二来社会福利总量的增加,并不意味着每个人所分享的份额也能够同时得到相应的增加,如果社会缺乏基本的公平正义,即便社会的蛋糕做得再大,也保不住一些人可能分到的蛋糕份额比此前更少,一些人甚至根本吃不到蛋糕,而另一些人却会分享到远远超过其实际需求的蛋糕份额。因此,在制造蛋糕的问题基本解决之后,问题的关键已不再是如何把蛋糕做大,而是如何公平正义地分配好社会的蛋糕。这也是当今中国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
三、贫富差距扩大:中国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历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从昔日的积贫积弱、一穷二白的国家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的经济体。得益于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社会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各种公用设施有了明显改善,越来越多的人受益于改革开放所取得的重大成就。但是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一些社会问题也随之出现并逐渐成为威胁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其中,尤其突出的就是贫富差距逐渐扩大和贫富分化的问题。
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贫富差距会逐渐拉大,而后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贫富差距就会逐渐缩小,这已经是被经济学理论证成的规律。问题是,当今中国的贫富差距现状已远远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并且日益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因素。基尼系数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它反映收入分配差异程度的数量界限,可以有效地预警两极分化的质变临界值,所以是衡量贫富差距的最可行方法。一般来说,基尼系数在0.2以下,表示居民之间收入分配高度平均,0.2~0.3之间表示相对平均,在0.3~0.4之间为比较合理,同时,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贫富差距的警戒线,认为 0.4~0.6为差距偏大,0.6以上为高度不平均。2012年12月初,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在京发布的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家庭的基尼系数为0.61,大大高于0.44的全球平均水平,这意味着中国的贫富差距现状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具体而言,中国的贫富差距扩大主要表现在城乡差距悬殊、地区差距明显和部门行业、阶层之间差距加大等方面。造成中国贫富差距扩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历史的因素,如“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自然资源的相对不足和地域相差悬殊;人口众多所导致的劳动力供给压力;“门当户对”的婚姻习俗;基础教育水准低下和人力资本投资不均衡等,又有体制和政策的因素主要是改革以来反对平均主义的政策导向、非公有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开放和特区政策、税制改革滞后、寻租和其他腐败行为、灰色收入、垄断行业的存在、职工退休年龄偏低、“内退”现象、失业和“下岗”;住房体制改革和股份制改革等。
四、差异原则对解决中国贫富差距问题的启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理想的体现,是一种按照理性改进社会的积极自由主义思想。当今中国正在经历经济体制转轨所带来的政治法律制度、社会结构、意识观念等一系列变革,社会正义是小康社会制度文明的核心内容。在此时代背景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尤其是差别原则,对解决当今中国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提供了一套整体的制度坐标。”
第一,差别原则可以达到补救原则的某些目标。罗尔斯认为补救原则是指“对不应有的不平等要求予以补救的原则”。一方面,差别原则并不要求社会去努力拉平不利条件;另一方面,差别原则确实 “它改变了基本结构的目标使体制的总体安排不再突出社会效益和专家政治的价值”。
第二,差别原则体现为一种互惠观。罗尔斯通过对道德上“应得”这个观念加以澄清,说明只有实行差别原则,社会合作所体现的互惠互利原则才能实现社会合作本身才有可能。也就是说,差别原则就成为了合作的合理的基础,那些天赋较好的人,或者在社会环境中运气较佳的人,可以在这个基础上指望别人来和他们携手合作,实现彼此的共同利益。
第三,差别原则反映博爱的观念。博爱思想既体现一种心理态度,又与一种思想感情相联系。如果在差距较大、两极分化的社会中,指望社会成员之间会有很好的思想感情的联系,那是很不现实的,因而要实现资本主义的博爱理想就必须缩小社会中的分配差距,实现社会的平等。差别原则中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正好“符合博爱的天然含义”。
对于解决中国当下的贫富差距扩大问题,差异原则有着更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承认收入和财富不平等的存在客观性和必然性的前提下,差异原则关心的是如何缩小差异而不是追求绝对的平均主义。差异原则提供给我们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思路是在分配上采取措施。总体而言,根据差异原则的思想,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缩小贫富差距:一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在再分配上更加注重公平。二是鼓励发展慈善事业,形成三次分配格局。 三是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1] 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修订版)[M]. 何怀宏,等,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2] 约翰·罗尔斯. 作为公平的正义[M]. 姚大志,译. 上海:三联书店,2002.
[3] 桑德尔. 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 万俊人,译. 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