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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权力监督思想浅析

2013-08-15王晓辉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工农列宁机关

王晓辉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1)

一、列宁权力监督的制度构建

(一)实行党内监督,完善党内自我监督机制,以权力制衡权力

党内监督是防止党和国家领导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蜕化变质最具有约束力的监督,也是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的最有效的措施,因此列宁对它高度重视。1918年,在列宁亲自领导下,人民委员会设立了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随后又在人民委员部下设立中央控告检举局,接受审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渎职和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俄共第九次代表大会建立了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作为党的专门监督机构,并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就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作斗争。[1]这充分体现了党内监督具有强大的威慑力,是防止权力异化、产生腐败的有力举措。

(二)发动工农,以人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1.建立便于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监察机构

1920年1月列宁提出了国家监察工作全盘工农化的原则和把国家监察人民委员会改组成工农检查院的基本方向,目的是为了把国家监督与工农监督结合起来。[2]随后列宁减少工农检查院的职员,将改组后的工农检查院与中央监察委员会合并,成为党和国家最高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党的领导机关和苏维埃行政机关,形成党内外一体的监督机制。

2.赋予人民真正的监督权和罢免权

列宁在论述资本主义法治时指出,资产阶级赋予了选举代表启动国家机器的权利,但就未赋予选举代表罢免权。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就主持通过了《工人监督条例》和《罢免权法令》,强调实行工人监督和赋予人民罢免权,指出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真正代表民意的机关,才能使人民代表真正服务于人民。

3.设立工会组织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便于组织并代表工人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列宁非常重视工会在组织和发动工人群众在权力监督中的作用。苏维埃政权成立后,就颁布《工人监督条例》,成立全俄工人监督委员会,作为最高工人监督机关,独立行使罢免权。[3]发挥工人监督的职能,使工会成为工人阶级监督公共权力的重要渠道和组织力量,是无产阶级民主化的重大进步。

4.通过非党工农代表会议加强监督

广泛吸收非党工农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监督,是列宁的一贯思想。列宁指出,要广泛吸收非党人员参加检查苏维埃机关的工作以及定期参加非正式会议。在列宁领导下,苏俄创造了一套非党工农群众的参与制度,其中一个重要形式就是非党工农代表会议,其好处是可以吸引广大群众参加国家的监督管理工作。[4]P220这种会议的参会代表由工厂和农村按照规定的名额选出,它可以帮助党和国家机关了解群众需求,选拔优秀人才等。各种工农代表会议选出代表参加工农检查院,并监督工农检查院,这样一来,就可以使工农代表会议成为代表人民对苏维埃各机关进行监督的工具。

5.强化信访渠道的监督作用

列宁对接待群众信访问题作了如下指示:(1)实行定时公开接待;(2)实行来访登记制度;(3)国家各人民委员部还必须在各地设立星期日也保证接待的问事处;(4)对信访制度实行检查监督;(5)对群众来访来信的答复要确切和迅速,对群众来信来访置之不理,对打击报复者要予以严惩。[3]搞好群众的信访工作,是无产阶级政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密切联系群众、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监督权力的又一重要渠道和形式。

6.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新闻媒体是公开政务、沟通信息、监督领导机关工作的重要渠道和手段。列宁十分注重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公开和宜传法律和法令,报道党和国家机关的活动情况,主张传媒在表扬先进典型、批评落后现象的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官僚主义、违法犯罪和形形色色腐败现象的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介和社会舆论,群众能更好了解国家公务活动的执行情况,因为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人民的监督权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确立劳动群众的主体地位,从而调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参与国家建设的积极性。

(三)完善法制,强化法律监督

列宁认为法律是建立现代民主政治的最基本条件,也是强化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武器。把各种防范和惩治权力腐败现象的措施定为法规,从法律制度上保证权力的合理行使。

1.建立新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初,组建司法人民委员部,负责法律的编纂、宣传和监督法律的实施等工作。随后又设立以共和国检察长为首的检察院,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就是监督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整个检察机关只服从于一个同党的最高机关直接联系的中央,即地方检察机关只受中央领导。

2.正确处理党与法的关系

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法律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

3.重视监督程序的合法化

维持监督程序的正义性,防止监督权力自身的滥用有效途径。列宁强调,各种调查委员会的活动,应当在司法人民委员的直接参加下进行,他有权检查各种调查委员会的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执法机关分工合作

列宁要求法律监督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应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监督机关的实际任务是“根据公民的控诉进行流动检查”;检察院则没有丝毫的行政权,对任何行政问题都没有表决权,它只有把案件提交法院判决;法院则依据全联邦统一规定的法律“受理检察长提出的违法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5.强化群众法律监督

列宁认为只有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非党工农群众对法律的实施实行监督,法律监督的作用才能落到实处,人民群众的监督是走向社会主义的第一步。

(四)司法监督

司法是实现法律监督的最终保障,创设了良好的法律监督体系,须有公正的司法才能实现对权力的监督、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

1.主张司法权相对独立并且要求法院的产生具有独立性

司法权独立是进行司法监督的逻辑起点。1917年11月24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法院的第一号法令》,规定了地方法院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或由地方苏维埃选举产生,革命法庭由同级苏维埃选举产生。[5]P55后俄共八大又提出法官完全由劳动者从劳动者中选举产生,让人民自己进行审判。[6]P411这说明列宁认为法院权力始终是与立法权、行政权不同的,并且排除党委机关、行政机关即其他机关对正常司法活动的干涉,使法院能独立、严格依法审判,进而很好地执行其司法监督职能。

2.反对党委干预司法

在保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前提下,列宁强调司法机关一定要从工作程序上与党委分开。1921年6月16日,俄共中央公布一个《关于党的机关与司法侦查机关相互关系》的公告信,规定司法机关必须将待审的共产党员交由党委委托的人员保释,党委必须在向它介绍案情后三天内就案件的实质作出结论。[7]P267这就使党委的决定预先干扰法庭的审判结果,破坏司法机关独立性。之后列宁多次强调党的机关和共产党员要带头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审判,要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涉,从而加强司法监督。

3.主张法官独立

列宁认为,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认真对待我们共产主义法律的条文,而且要认真对待它的精神,不得有一丝一毫违背我们法律”。[7]P428可见,列宁主张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只能忠于事实和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官的独立公正审判,不受其他干涉,更好地发挥其司法监督职能。

(五)人权制约权力思想

1.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

1918年1月3日,列宁草拟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确立劳动人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基本权利。列宁把宪法视为人民代表参与立法和管理国家的法律,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8]P50随后苏俄宪法全面而明确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不仅为国家权力的行使划定了边界,而且要求权力的行使应该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2.人权执法

列宁要求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他特别强调,共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更应当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把自己的一切活动置于法律的范围之内,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违法犯罪,必须追究查办、依法予以严惩,唯有如此,才能切实保障法律的贯彻执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3.人权司法

列宁要求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还要求“人民法院加倍注意对官僚主义、拖拉作风和经济工作上的指挥失当进行司法追究”,以防止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列宁还强调,人民法院对严重失职的官僚主义者的审判应该公开,这“不仅是为了严厉惩罚,而主要是为了公之于众,打破那种广为流行的以为失职人员可以不受惩处的观念”。

二、列宁权力监督思想的缺陷

列宁建立了党政合一的监察机构,党政合一本身容易使执政者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权责不明。一方面,会出现以党代政的情况,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就会削弱。另一方面,党内部本身就有自上而下监督的体系,这种体系运作得好,可以使执政党加强自我免疫的功能,而合并之后,这种体系受到影响。[9]此外,党既是监督主体,又是监督对象,实际操作的难度巨大。再者,列宁在探索权力制约的过程中,也多用人治手段来推行其政策,未用法治力量来维护其改革效果,这就会导致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局面。长期以来,苏共名义上是民主集中制,实则是集中,很少有民主。

三、列宁权力监督思想的现实启示

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曾经指导过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实践,对我国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反腐败斗争以及权力的合理化运用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完善监督机构,从制度建设上防止和克服权力的滥用

以往我们较多地依靠道德来防止权力异化,但道德的强制作用有限,必须用制度化的人民监督来制约权力的运行。尽管列宁有关权力制约方面的一些具体做法不一定符合中国国情,但其思路值得借鉴。

(二)形成上下监督相结合的双向监督和内外监督有机统一的全方位监督机制

纵观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自上而下的下行监督易于实施,而自下而上的上行监督效果不佳,并且内部监督机制由于又在组织领导的控制之下而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此外,外部人民监督未能落到实处,大众媒体难以形成有力的舆论监督。因此需要将政府内部的自我监督、党内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多角度、全方位地监督和制约,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

(三)权力制约和监督要有法律制度作为保障

权力的监督需要具体、系统、配套法律体系,使之纳入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这样才能不受地方利益、地区差别的干扰。同时还要加大执法、司法的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巨大的威慑力量,从而使权力的运用法治化。

(四)大力提高监督、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

在选拔和任用专职监督和检查人员时,候选人事先必须取得特定的考试合格证,并且要定期对他们进行培训并组织交流监督工作经验,这样才能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以及熟练过硬的监督技能素质。

[1] 郭红霞. 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及其启示[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5).

[2] 王进芬. 列宁关于以“人民的权利”制约国家公共权力的思想[J]. 学术论坛,2007,(7).

[3] 龚廷泰. 依法治国的关键:权力制约与党法关系——重温列宁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J]. 法制现代化研究(第十一卷).

[4] 张国安. 列宁法治思想研究[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5] [苏]盖尔青仲. 苏联和苏俄刑事立法史料汇编[M]. 郑华,王增润,赵涵兴,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1956.

[6] 列宁全集·第36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7] 列宁全集·第4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8] 列宁全集·第1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9] 王志连,石磊. 以“权利”制约权力——列宁晚年时对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衡的探索[J]. 社会科学研究,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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