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就业培训中合同意识的强化研究
2013-08-15孙倩
孙 倩
(长春工程学院社科部,长春130012)
对于劳动者来讲应有一个基本的维权意识,因此劳动者就业培训中应该重视对“合同意识”的培养。本文分析了劳动者就业的合同观念缺失现状,并提出了劳动者就业培训中合同意识的强化对策。(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劳动者应该运用法律的权力,通过劳动合同的设置来保证自身的权益。
一、我国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主要法律是《劳动法》,还有《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我国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劳动者享有广泛的权利,诸如就业权、签订劳动合同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职业培训权、获得社会保险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除上述权利外,劳动者还有其他法定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我国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能够较好地保护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但是很多细节问题则需要通过劳动合同进行详细表明,并在《劳动法》的保护下维护相关的合同权利,例如: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或其代表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权益视角下合同观念的缺失
(一)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中国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较为严重,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种的。首先,是由于劳动者的在校学习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内容,专业课程代替了法律常识的了解,使得劳动者在面临就业情况时缺乏必要的应对能力。例如:劳动者不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因而在就业方面没有对医保和社保以及试用期工资待遇情况作出必要的咨询和权益保护活动。其次,很多法律援助案件中,劳动者向相关部门寻求法律援助的情况以农民工为最多。农民工都懂得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讨工资,但一般高学历劳动者上当受骗后却常常碍于面子不向法律求助,上当受骗后多数选择忍气吞声。另外,由于就业协议内容不规范,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毕业生随意违约,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试用期,或者是在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把试用期的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不断更换试用期中的毕业生。总之,求职时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常被迫接受单位不平等条款。
(二)高校毕业生不了解合同签订原则
合同签订原则的了解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同签订意识十分重要,而不了解合同签订原则对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十分不利。对于劳动合同而言其签订的原则包括这样两方面:(1)劳动合同的签订应该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我国劳动法对这一原则的体现是通过确立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规定禁止同工不同酬的行为,并且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必须了解这一基本原则,在用人单位出现不符合这类原则的签订条件时应该及时咨询,合理选择,保护自己的利益。(2)保护公平竞争与保护弱者权益相结合原则。保护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特征之一,在劳动法中主要是要求用人者建立公平的竞争体制。而劳动者很多不了解这一原则,而出现合同意识的盲点。其实,由于合同意识淡薄不小心掉进合同陷阱比比皆是。例如:用工者与民工很少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又常常以没有书面合同、劳动关系无法得到确认为由,要么拒绝受理,要么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裁决。这种以书面的劳动合同为确认劳动关系惟一依据的做法,既极大地限制了劳动者维护权利的行动,也放纵了无良用工者,他们以没有合同便无劳动关系为借口,既不签订书面合同,也不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目前,关于劳动者就业方式就业观念的调查也均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帮助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意识和择业观念,确立清晰的就业方向,提高就业能力是目前劳动者合同意识培养的关键。
(三)基层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试图通过保护劳动者来实现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在施行中并没有带来一些劳动者的积极响应。一些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将影响自由流动,“捆住”了手脚。特别是一些中高层管理人员和高技术人员,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长期合同)将影响其向更高层次发展,不利于自由择业。而在相当数量的农民工群体中,多数务工人员认为自己农闲上班、农忙务农,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能来去自由了。对于私营、个体企业,特别是建筑、餐饮行业农民工合同签订率普遍较低的原因是劳动合同管理水平不平衡所致。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认识不到签订劳动合同对和谐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时,有些企业属于家族企业,家族化经营方式使得劳动合同签订难。虽然近年来我国个私企业发展比较快,但多数企业的规模并不大,一些企业经营模式上存在家族化现象,亲朋好友占有很大的比例,亲帮亲,邻帮邻;部分由亲友入股企业,合伙生产或经营,大家既是股东又是职工,彼次间难以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就业培训中合同观念意识的强化对策
(一)广泛宣传,提升法律意识
劳动部门和高校应该广泛开展宣传培训,营造浓厚氛围。例如:部署《劳动合同法》宣传工作,组织举办《劳动合同法》法制讲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印发宣传提纲,并将《劳动合同法》列入“普法”计划。还可以联系高校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律讲座、宣传咨询、送法上门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走街串户,深入街道、社区、农村和各类用人单位,广泛深入进行宣传。同时,宣传过程中要针对企业进行,对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进行相应的劳动合同宣传,保证企业能够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从用人单位方面进行劳动合同的意识培养,保证劳动双方形成双向的法律意识。
(二)加强高校内部合同培训
随着现代化教育的发展,高校毕业生成为了就业的生力军,面对高校毕业生,合同意识的培养要从高校内部培训出发,具体的培训方式包括:
1.合同意识培养的案例教学引入
劳动者就业培训中合同观念意识的强化首先要强化契约意识,即现代法律中所讲的合同意识。从微观上来讲,合同意识的强化可以让劳动者在事前法律保障上少走很多弯路,从而更好地保障其自身利益;从宏观上来说,劳动者自身合同意识的提高有助于我国劳动市场的规范,让劳动者能够以更加平等的地位面对用人单位。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前提下,我们强调劳动者合同意识的树立和提高,无疑能够从主观上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升,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契约意识的作用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显得更加突出。契约意识在就业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毕业生充分重视和深刻理解就业协议的重要性,能够在签订之前就拥有较为全面的法律知识内容,并对协议的签订过程做出全面的研究。二是毕业生必须要明确就业协议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必须要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协议。为了培养学生的这些合同意识,高校应该重视案例教学的引入,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合同内容进行分类研究,例如:“一边倒”合同的条款往往明显偏向用人单位,这类劳动合同往往内容模糊,滥用所谓的解释权。面对这样的情况,毕业生必须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明确要求用人单位表明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对出现的特殊情况作出书面标注。又如:单位要求毕业生把一些证件、财产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并在劳动合同中确定下来,当员工有辞职意向时,企业就以种种理由不退还抵押的财物。出现这样的情况高校应该教育学生对这类的要求及时提出反对,不能因为要求得职业而做出无条件的让步。总之,合同意识的培养应该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还有学校三方面在毕业生就业的权利和义务,以书面的形式来表现,能够解决应届毕业生的档案、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并保证这些内容都受法律保护。
2.开设劳动法的教育课程
劳动法的教育课程开设形式应该以课堂教学为主,而课程安排应该是随机性和广泛性的。首先,对于课程安排的随机性而言应该少量安排课程内容,以完成合同签订指导为主,应该在高校低年级阶段少量安排课程,在高年级(特别是毕业前)集中安排指导课程。广泛性则是应该对不同科系和专业的学生均进行《劳动法》的相应教学,当然不同专业的教学应该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列举不同的案例。而劳动法教育课程的设计目标应该遵循2007年12月28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劳动者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该文件明确提出,将课程作为公共课纳入教学计划,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培养过程。因此课程设计应该遵循该文件的要求,合理地组织课程内容和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应该是多方面的,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新劳动法律。因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培训、辞退和离职等引发的劳动纠纷频繁发生,通过劳动法相关的专场培训,可以帮助毕业生更好地了解就业的相关法律知识。另外,在教育课程的安排过程中可以实行弹性教学,使法律实际教学与失业指点课程无机结合。高校在失业教育中应当增强对劳动者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认识的教育,做好劳动者毕业前的法制教育任务,使劳动者在失业进程中可以做到知法守法,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
(三)建立基层劳动者的合同监督制度
当前的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产业链的国际化地位及趋势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强制性的《劳动合同法》的单边高标准保护缺乏有利的经济环境,其有效实施缺乏经济基础的支撑,前景不甚乐观。针对目前基层劳动者合同意识欠缺的情况,劳动管理部门应该重视对劳动合同的监督,通过制度管理来实现全面控制。首先,要加强指导、服务与督查,严促企业履行劳动合同。生活中短时间内结清的劳动关系非常普遍,比如雇用搬家公司、保洁工家庭保洁等等。由于这类劳动关系在短时间内就会解除,如果再去签定程序复杂的书面劳动合同反显多余,现实生活中此类劳动合同的订立往往是口头形式。社会劳动监管部门则要随时进行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确保这些短时间内的雇佣情况也有合同的劳动保护。其次,要加大劳动监察和争议调处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监察主要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加大劳动监察管理力度的措施如下:(1)推广简易劳动合同,便于农民工理解接纳,进而提高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2)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案件和劳动用工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处理到位,清欠到位、落实到位,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3)加强清欠的基础性工作,深入基层掌握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第一手资料,提高清欠工作的准确性。(4)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农民工投诉举报的问题尽快调查解决,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就业工作的基本法律,而劳动者毕业后签订的协议必须要有合同契约的作用,如果对方违约,那就可以凭此协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针对劳动者就业合同指导的培训应该从合同意识培养的案例教学引入、开设劳动法的教育课程出发,全面了解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和签订策略,建立基层劳动者的合同监督制度,从而实现劳动管理的全面控制,推行合同管理。
[1]罗丽华,严彬.平等就业权简论[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45.
[2]章洵.解读就业促进法:就业中政府的责任[J].法制与社会,2007(9):10.
[3]刘诚.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78.
[4]宋雪丽.论劳动权的缺失[J].山东纺织经济,2012(4):96.
[5]刘廷华.《劳动合同法》的“倾斜保护”及其效果:以服务期制度下的劳资博弈为中心[J].经济论坛,2011(5):76.
[6]朱敏霞.关于《劳动合同法》中涉及的几个问题[J].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