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完善
2013-08-15文梨
文 梨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完善
文 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规制市场、规范竞争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对执法的有关规定尚有待加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对建立责任政府、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以及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中存在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执法主体多元化和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的授权不充分等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
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成因;完善
文梨/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湖北武汉 430079)。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是指法定的承担反不正当竞争职责的行政机关,为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则,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和规定的程序,所从事的维护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抑制和惩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和谐的竞争环境的活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法律性质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它针对的对象是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经营者的违反公平竞争的市场活动。
一、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意义
(一)建立责任政府的需要
建立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它有两个方面的表现,其一是当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应该积极主动地自负其责,而不能懈怠逃避;其二是政府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时,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从事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政府纵容其发生而不制止,就造成失职,无法取得人民的信任,政府执政就会陷入危机。因此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是政府应履行的职责,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责任政府的建设。
(二)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国家在利用市场竞争机制的基础上,运用宏观调控以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是一个有序的市场秩序的核心内容,也是国民经济良性运行的可靠保证。而要建立和保护公平竞争机制,营造充分竞争的市场氛围,就一定要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排除影响市场正常运转的干扰因素,惩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尤其是经营者从事公平合法的经营活动,这样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
(三)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具有开放性,这就决定了各种市场主体的同时存在。这些独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为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相互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矛盾冲突。这时一些市场主体就会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法,排挤、打压其他竞争对手,侵犯他们的利益。并且,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往往也会危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此,必须要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制裁非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出现滞后问题。自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以来,在这近二十年的时间里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原先的法律条款已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经济环境下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现实经济生活的脱节,使其应有的规范作用难于发挥。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采取了概括式的立法体例,如它的第2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了经营者应遵循的原则和商业道德,以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定义,而在实践中可以根据这些概括式规定来帮助界定、适用具体情形。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还是采用了列举式的立法体例。它对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列举性规定,但它却赋予了每种行为明确的界定范围,导致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识仅停留在了颁布实施时的水平,而无法对其进行扩充性解释,导致了法律的封闭性和落后性。与之相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某些条款又太过笼统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如对第13条第2项规定的“质次价高的商品”中的“质次价高”规定不明,到底低于什么产品质量标准才是“质次”,高于什么等级的价格才是“价高”,《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下文。再有,某些条款表述不清或者有歧义,如第5条第4项规定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如果是“作引人误解的真实表示”又当如何呢,《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不明。鉴于以上所述,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体系的完善亟待解决。
(二)执法主体多元化制约规制市场的作用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主体分为两类:一是作为一般执法主体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是分割监督检查权的产业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这种二元行政执法模式将会造成执法权被分解的弊端,不利于规制经营者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虽然被《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权,但它不是唯一的执法主体。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又给予了专门的行业监管机构或直属事业单位一定的执法权。这种现象,不仅可能造成法律法规间的效力冲突,也导致了实践中执法权的交叉重合,造成多头执法的不利后果,还容易给其他执法机构任意扩大法律解释大开方便之门,滋生权力腐败。
此外,我国政府部门在职能权限上有诸多交叉重叠之处,这就极易导致多头执法的存在。尤其是地方职能机构设置庞杂,多头执法的现象比较严重,可能造成当局部利益与国家全局利益发生矛盾时,地方政府弃国家利益于不顾,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后果。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同时也阻碍了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建立。
(三)现行立法对执法机关的授权不充分
1.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范围有限。《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时有调查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财物权和处罚权。而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必要时是否有权对与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证据和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却无明确规定。
因为缺乏对前述强制措施的赋权,并且检查权仅限于与市场混同行为相关的财物,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大大减弱。这种执法职权的不足和执法手段的缺乏,不仅使得执法机关遭遇取证困难、执法被动的尴尬,让执法效果大打折扣,可能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甚至扩大其损失,而且大大限制了对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威慑力,以至于有的经营者继续铤而走险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
2.工商部门的行政规章层次较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的工商部门,就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此一来,虽然工商部门可以制定行政规章,但是其立法权限被限制在比较小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它无权对3种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低价销售、搭售和商业毁谤行为进行处罚。进一步而言,工商部门的行政规章还不能够就《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列举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除警告、罚款之外的行政处罚措施,这就使很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排除在法律管控范围之外,不利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开展和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泛滥。
三、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对策
(一)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表现形式和不可知性,因此已颁布实施近二十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急需做出调整。完善和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就需要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操作性,尽量使法律规定细化。途径就是积累和总结执法的经验教训,不断增强法律论证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同时还需要制定并完善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以尽量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漏洞。
此外,还要解决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矛盾冲突的问题,否则将会导致执法机关寻找执法依据时无所适从,从而影响执法效果。因此立法部门要在执法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改相关法律,制定实施细则加以调整等方式,加强各相关法律法规在内容上的协调,避免造成法律冲突,影响执法效果。
(二)设立或明确专门统一的执法主体
在世界上,能保障公正、有效地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都有强有力的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应的执法机关,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的联邦卡特尔局和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
强有力、高效率的执法机关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得以忠实贯彻的保障之一。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都必须确保一个独立的、权威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的存在,这是落实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主体要件,同时,这个执法机关还应符合市场经济的高效率要求。因此,基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实际情况,借鉴外国先进制度的经验,创设一个统一的、独立的、专业的、权威的,集监督检查权、查封扣押冻结权于一身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是十分必要的。在此基础上,再明确该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能权限、执法程序和组织结构,使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解决反不正当竞争多头执法、行政干预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的独立性等问题。
(三)赋予执法主体充分的行政执法权和准立法权
1.加强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权。要增加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可操作性和高效性,务必要提高执法机关的法律地位,确立多元化的执法手段。这就意味着需要给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财物、账户的权力。除了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自身职权外,人民法院也应当对其有一定支持。如执法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时,需法院签发决定书。一方面这是给予司法支持,另一发面也方便司法监督。
2.提高执法主体的立法层次。必须一方面提高行政规章本身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适度扩大执法主体的立法权限,特别是增加、强化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力度。另外,还要给予执法机关对法律未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权。通过这些手段,执法机关的准立法权才能有所保障,其独立、权威的地位才能真正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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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紫烜.经济法(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王显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研究——以行政执法为视角:经济法论丛(2010年下卷)(总第19卷)[C].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3]邸玉娜.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8(11)
[4]吴凤兰.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探究[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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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531(2013)16-0010-02
责任编辑:何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