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和谐的殡葬消费体系构建
2013-08-15何立军
何立军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北京101601)
近年来,殡葬消费暴利、行业发展不规范等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和媒体诟骂。深入研究、破解这一难题,建立科学和谐的殡葬消费体系,是一项紧要课题。
一、当前我国殡葬消费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殡葬行业进入壁垒较高,市场发育不良
长期以来,我国殡葬行业经营主体较为单一,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民政部门附属事业单位集殡葬服务经营权、行业管理权、执法权于一身的不良现象,导致社会资本进入殡葬服务行业的壁垒较高。同时由于民政部门缺乏对丧葬用品销售的前置审批权,丧葬用品经营者只需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即可开展相关业务,导致我国殡葬消费市场出现了基础丧葬用品经营主体泛滥、核心产品(服务)严重垄断的不良格局。
(二)事业性收费政策定性难改,殡葬消费价格虚高
近年来,国家民政部门一直在努力推动殡葬改革,不断放宽基础产品经营主体的进入门槛,但对丧葬用品的消费价格却基本延续计划经济时代的事业性收费政策,国家价格管理部门没有对殡葬服务的利润率及市场调节价进行统一规范,而是由各地殡葬管理部门及其事业单位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相关规定,并由市场调控。虽然中央政府规定各地政府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价格准则,但地方保护主义和政府部门逐利创收的冲动,使多数地区丧葬市场产品及服务价格疯狂上涨,让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难以承受。
(三)政府监管不到位,殡葬行业市场秩序较为混乱
目前我国殡葬市场定价在国家层面主要遵循行政法规执行,其中一项重要原则是“谁许可谁监管”,即对于丧葬消费而言,属地工商管理部门是其价格的主要监管部门,但由于诸多因素制约,多数省区尤其是县级以下工商管理部门在丧葬用品及服务市场上监管不到位,殡葬执法部门也缺乏对丧葬用品市场价格依法检查的依据。据媒体调查发现,目前我国殡葬商品类收费约占殡葬收费的80%以上,而相关方面法律法规的缺位及政策执行不到位,对殡葬消费公平性造成严重冲击,加重了普通民众丧葬消费的负担。
二、我国殡葬消费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丧葬观念催生畸形殡葬消费
经济发展是殡葬消费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持续增长,丧葬产品与服务日益丰富,人们的丧属消费能力有了较大提升,但传统、陈旧的消费观念没有跟上经济增长的步伐,导致丧葬消费市场出现畸形消费。原因在于:一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入土为安的传统习俗难以改变既有的丧葬观念。在传统思想影响下,超出丧葬的实质意义的入土为安、大操大办等似乎成为子女尽孝的最佳表现;二是贫富差距带来的封建迷信加剧了丧葬消费观念的畸形发展。缺乏科学价值观的普通民众将命运、祖坟、风水、运气视为造成贫富差距的潜在原因。这种观念与社会上封建迷信残余分子(或相关活动)交相呼应,使得普通民众希望通过大办丧事来改变命运,而大办丧事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采购丧葬产品价格的高低以及整个殡葬过程花费的多少。这种与现实社会发展进步不相适应的传统思想观念无疑促成了高额的丧葬消费;三是丧葬活动已成为部分社会大众对外显示自己孝心、炫耀财富或地位的“资本”,相互攀比、大办特办,从而造成了“生命已熄、花钱不止”的黑色经济泛滥局面。
(二)丧葬服务(产品)属性界定不够精准,政府投入存在不足
一直以来,由于政府对丧葬服务(产品)的公益性和盈利性界限划分不够精准,殡葬行业政企不分现象突出——国内90%的殡仪馆是事业单位,其中绝大多数是自收自支——而境外政府如日本、美国、西欧、北欧以及中国香港地区对类似殡仪馆这样的殡葬服务机构的产权和经营性质界定都比较清楚。为何会这样,政府投入不足是一大关键因素。据《殡葬绿皮书:中国殡葬事业发展报告(2012-2013)》反映,目前中国城镇公益性公墓建设面临无专门规划预算、法律法规不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困难等突出问题。以北京市为例,现有殡葬服务设施难以满足未来10年北京市的殡葬需求,且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的比例失调,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墓穴数量均大大少于经营性公墓,尤其是满足城市低收入群体需要的公益性公墓严重短缺。[李伯森.殡葬绿皮书:中国殡葬事业发展报告(2012-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这就导致经营性公墓主导公墓消费市场的局面,因此就很容易形成墓地价格虚高的局面。
(三)殡葬服务机构追求利益最大化直接催高殡葬消费价格
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大多数殡仪服务机构都是自收自支的单位,加上政府对殡葬服务(产品)的属性界定也不够明确,因此,很自然地出现了“市场失灵”问题。越来越多的殡仪馆等殡葬服务机构通过各种途经提高殡葬消费水平。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故意抬高丧葬用品和服务价格牟取暴利;二是普遍采用按消费金额提成给职工发工资的激励办法,使职工想方设法诱导消费者购买高档丧葬用品和殡葬服务;三是向中介机构支付高额提成,上扬的服务价格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四)殡葬管理法制建设不到位,改革政策对财政投入依赖度高
长期以来,政府关于殡葬管理和殡葬消费等相关的法规政策一直不健全,建设滞后,且落实不到位,严重制约了我国殡葬改革进程及事业发展。改革开放前,我国没有关于殡葬管理的专门政策法规,198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提出了要求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殡葬管理工作方针。这一方针成为指导今后30余年殡葬经营消费体系的重要原则。1997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殡葬管理条例》,而后一直到2012年11月,国务院才对《殡葬管理条例》进行修正,但至今为止,国家尚未出台《殡葬法》。近年来,针对“死不起人”的现象,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和《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等政策文件,部分省(市)区也出台了降低殡葬服务及产品价格、保障普通民众尤其是低收入阶层殡葬需求的相关政策(如四川省“十二五”期间将殡葬管理工作和老百姓对殡葬方面的基本需求将纳入民生工程和公共服务保障范围,重点建设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和新型公墓形态,以减轻困难群众殡葬消费压力 [刘星.殡葬惠民政策覆盖面逐步扩大 [N].四川日报,2011-03-16(10).]等),但是这些政策所提出的目标任务措施要想得到落实都依赖于地方政府的重视和财政投入的增加——这就导致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很容易“搁浅”或“跑偏”。
三、科学和谐的殡葬消费体系构建
(一)正确界定殡葬服务属性,建立政府—市场两级消费体系
解决我国殡葬消费领域出现的问题,首先需要正确界定殡葬服务的基本属性。殡葬服务链条主要是围绕“遗体保存、仪容修正、尸体火化、骨灰保存、墓地安葬、后续凭吊”进行的,外加诸如鲜花、骨灰盒、墓碑等相关辅助性产品。这一繁杂的服务链条决定了殡葬服务难以完全由政府或市场独立承担,因此其定性可通过产品与服务的特点按照两级混合模式界定。因尸体火化涉及到专业的设备及场地,而墓地安葬则涉及到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所以这两项应由政府统一管理,属共公产品序列;而对于遗体保存、仪容修正、骨灰保存、后续凭吊等服务类别应在提供政府基本服务的基础上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这种定性模式不仅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来革除现行体制弊病,又确保了全体公民丧葬权利的实现,又可使相关丧属根据自身情况(尤其是经济情况)选择相应的殡葬服务。因此,这种对丧葬服务的两级混合定性形式应成为我国丧葬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制度。对于基本殡葬服务,政府应该加大投入,向全体公民低价或免费提供,但目前许多地区的殡葬惠民政策针对的主要对象却只为低收入阶层,覆盖面较窄,为确保基本人权公平合理的实现,政府应对全体公民的基本殡葬需求提供无差别保障。对于经济收入较高人群的较高服务需求,则可通过市场,通过市场机制满足其差异化需求。
(二)积极引进优化配置社会资本,不断提升殡葬服务水平
虽然目前我国大部分殡仪馆及公墓经营主体仍属国有,但随着社会资本的不断渗透,国有及民营的殡葬产业和有限资源互相混杂、鱼龙不清的局面也逐渐凸现。这种被社会舆论严重忽视的殡葬服务商业化市场化运作与日益被边缘化的殡葬行业公共属性相互缠绕扭曲,形成了殡葬业半垄断、半行政、半市场的扭曲状况。因此,必须规范殡葬服务经营主体,设定符合实际需求的社会资本进入门槛与监管措施。可以将可供市场竞争的殡葬服务领域进行明确规定并完全放开,积极引导社会闲散资本采取诸多措施进行投资,最大程度上实现市场完全竞争,为丧属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与服务。比如中福控股公司在香港等地上市,实现了社会资本与殡葬服务的完美融合,在提升殡葬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再比如由中国殡葬协会开通的Netor网同纪念网站,服务内容涵盖网上纪念馆,人物查询,万家姓维客,Netor族谱、宗祠与园区等,网民交纳200元左右的费用后就可以通过网络手段实现哀思、悼念活动。这种悼念方式不仅可以涤荡旧有的污染浪费严重的悼念活动,更能逐步改变民众不合时宜的丧葬观念。对此创新做法,政府应鼓励和推广。
(三)推行协同治理,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解决殡葬消费暴利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众等利益相关者共同发力、协同治理。一是政府要加强殡葬服务制度化建设,建立完善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机制,平抑殡葬消费价格。坚持对火化、遗体接运、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逐步建立从特殊困难群众起步、减免殡葬基本费用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在保障中低档次服务需求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增加低档治丧厅堂和低档骨灰盒的数量,开发生态节地葬式等措施扩大市场供给,降低服务价格,确保低收入群体“死有所葬”;对经营性公墓、其他殡葬服务等选择性殡葬服务需求,通过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强化价格监管,确保价格公开,使丧户自愿选择。二是要依法管理和规范殡葬服务市场,实行殡葬服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全面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群众殡葬消费过程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满足群众不同层次殡葬消费需求。三是工商监管部门应在殡葬中介服务机构注册、备案等方面制定相关措施,确保以工商为主的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统筹管理,完善整体价格标准,对殡葬服务或产品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合理监管。四是价格主管部门要畅通价格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对殡葬服务收费的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五是殡葬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建立殡葬行业自律规则,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取缔业务员提成制度,降低销售成本,提高殡葬行业整体形象,实现让群众满意和社会满意的工作目标。六是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要积极宣传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和救助保障措施,提倡移风易俗、厚养薄葬和节地环保的丧葬方式,引导更多群众主动选择绿色殡葬,逐渐在全社会形成文明、节俭、健康、科学的丧葬风尚,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1]李伯森.殡葬绿皮书:中国殡葬事业发展报告(2012-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2]刘星.殡葬惠民政策覆盖面逐步扩大 [N].四川日报,2011-03-16(10).
[3]李蓉.殡葬改革的市场化方向[N].中国企业报,2011-04-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