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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国家责任 稳定行为主体预期

2013-08-15本刊评论员

财政监督 2013年16期
关键词:行为主体道德风险公共财政

● 本刊评论员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不可抗的自然力和政治、经济、社会运行中突发性的系统风险,频繁地酿成公共风险与公共危机,人类社会就是在应对风险与危机过程中成长的。一方面是先辈和今天的我们无可避免地要经历地震、旱涝、流行性疾病等灾害的威胁,也要承受人类社会政治经济危机带来的麻烦;另一方面公共危机也时时在砥砺人类与危机抗争的精神力量,使人类社会在考验中实现制度与技术的突破。

公共危机的突发性、社会破坏性、不良后果外溢性和不可分割性、对社会心理的冲击,使其社会成本巨大,这样的社会成本无法量化给个人且私人无力承受,所以当代社会需要由政府来承担。先发国家在处理公共危机方面起步早,制度比较完善。美国早在1803年就开始了处理灾害问题的立法尝试,迄今已制定百余部相关法律,还在1979年成立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将原先许多分散的与灾害有关的责任统一起来行使。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共财政”,财力安排理应根据轻重缓急排序,因此,度过公共危机,应具备一套完善的公共财政应急支持体系,力求使损害最小化,这是国家责任。

公共危机发生需要国家的力量支持和引导人们共克时艰,抗击公共危机的社会成本需要公共财政补偿。减免税费、贴息和动用预算预备费资金都是应对公共危机的针对性财政政策,公共危机频发更对充分考虑公共危机因素的财政支出结构提出了要求。近年来我国财政应急支出数额越来越大,相关财政应急机制正逐渐建立健全。同时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与先发国家相比,我国在应对公共危机的认识上、财力拨备上、制度设计上都有一定的差距。同时,社会成本总是与道德风险相伴,一是公共危机的特点(传染性、不可分割性和冲击效应)使公共财政从逻辑上和结果上都负有应对重任,在公共危机状态下,“不可豁免的国家责任”隐藏的道德风险在于:坐等公共救助,各个行为主体就会行动迟缓,相互观望,转嫁地方成本、私人成本的风险都有可能发生。二是“搭便车”和“公地悲剧”在所难免,应急财政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合谋套利、轻灾重报、地方政府随意挪用救灾和恢复重建资金、以权谋私等不法行为时有发生。

以上所述告诉我们,充足的应急财政资金是当代社会所必需的,而应急性财政资金的合规、安全、高效使用又有赖有效的监督和督促。监督和督促的目标一是使政府认识到应对公共危机的“国家责任”,增强忧患意识,更加注重提供公共服务、解决公共问题、“兜底”公共危机,二是稳定各行为主体预期,消除道德风险。在国家责任的履行方面,既要监督和督促政府更加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国家迅速动员和集中力量“应急”的优势,又要监督和督促弥补应急制度上缺陷,解决处理公共危机方面存在明显的职能缺位问题,特别要树立风险意识,更加科学地编列中央和地方财政预备费。在解决行为主体道德风险问题上,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加大相关财政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关切灾民等公共危机中的相关利益主体的诉求,严惩“搭便车”、发国难财的行为,建立起在灾难面前各行为主体共克时艰的稳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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