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经济刑法国际化进路解析
2013-08-15罗苟新
罗苟新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8)
一、问题的源起与基本理念梳理
国际化是个纵向研究的社会课题,它以民族国家间的交往为前提,描述的是从古代社会的区域间交往到当今全球性的协作中,不同国家间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等的相互关联和影响的现象。在人类进入高速发展的21世纪后,随着全球市场经济拓展的深化,以及国家之间交往协作的频繁,各国法律也相互加强交流,进一步呈现出国际化现象。时下,由于现代科技带来了生态灾难,社会转型带来了对风险转嫁的不安,世界政局变动带来了对稳定的隐患等因素的共同作用,社会经济生活步入了一个风险泛滥的新时期。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如何全面预防和应对经济风险,是处在全球一体化发展中的国家所共同面对的难题。而预防和应对经济风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防御和治理由犯罪带来的经济风险。在世界各国法中,经济刑法因其担负全球经济发展风险防御的共同使命,将会更加凸显国际化的现象。作为维护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经济刑法也不会例外。我国经济已在经济、法治、民主政治和文化传播等因素共同作用下,走向了国际化的发展进路。但是如何在当今社会生活风险泛存的新时期,进一步完善国际化进程,是学界和实务界都无法回避的课题。
对于法国际化的内涵,已有诸多学者从不同视角进行阐述。落脚到对经济刑法国际化的理解,可以从彼此依存、相互影响的宏观和微观两种视角进行分析。从宏观视角来看,经济刑法国际化,是指世界各国经济刑法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吸收、渗透、缔结公约、遵循国际惯例,从而在法律文明取向上趋于接近甚至同化。通常包括各国经济刑法的相互影响、国际经济刑法的形成(发展)、国际经济刑法与国内经济刑法的相互渗透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从微观层面来看,经济刑法国际化,是指某一国经济刑法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对外传播本国法或引进他国法,或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协调一致,使本国经济刑法朝着世界各国共同认可的科学、民主、文明的方向前进。其主要方式通常包括经济刑法的移植(移出和移入)、参加国际经济刑事公约、遵循国际惯例、国内法吸收国际法等。在探讨我国经济刑法国际化进路的问题上,需要将世界宏观经济刑法国际化和各国微观经济刑法国际化结合,从整体和系统上对其发展动态进行完整的认知和分析。
经济刑法国际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其形式、程度、广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不相同。我国古代法律是以刑为主(当然包括了经济刑法)的法律,其代表律典是我国的唐律,曾一度成为古代诸多国家法律移植的对象,使中华法系输出具有世界意义。直至我国清末刑法改制,近代资产阶级先进的刑法理念、制度等才被引进,使我国刑法(包括经济刑法)发生了巨大变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加快,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确立后的迅速发展和国外法律文明的植入,我国经济刑法通过吸收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积极缔结或加入有关国际经济刑事公约,并通过国内立法转化等途径促进其国际化。在进入21世纪后,包括经济、生态、政治、文化在内的全球化运动,将世界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我国经济刑法的发展也随之进一步融入国际化的潮流中,对我国社会风险的防治乃至世界经济犯罪风险的防御都在积极予以回应,并不断向着国际文明的方向前行。
二、我国经济刑法国际化进路的基本特性和新时期面临的主要问题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法律的发展总是与特定的国家(或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相关联。我国法律因独特的发展历程而与其他国家具有差别。作为维护我国经济运转的最严厉手段而存在的经济刑法,在其国际化进路中,首先须立足于我国现实,强化“中国特色”意识,创造出不背离国际通行标准的独特发展道路,这是我国经济刑法国际化进路与其他国家发展方式的差异性。然而强调差异性,不等于就忽视发展中的共性。经济刑法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在维护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发挥共同作用而形成了共同的人性内涵。正是这些共同的人性内涵推动了各国经济刑法相互间的交流和共同发展,并且会“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交往的日益频繁”,逐渐减弱各国个体的差异性;通过“相互沟通,相互渗透,相互吸收,从而逐渐成为一个协调发展、趋于接近的法律格局”[1]。在此基础上,各国经济刑法为着打击国际经济犯罪,防范经济风险的共同目标,逐渐形成许多共性,在法律理念、法律价值、法律需求甚至法律技术等方面达成一致,即称为经济刑法发展的趋同性。这种趋同性表现在价值追求的相似,法律反应机制效益的提升以及司法跨国协助的需求相同等方面。我国经济刑法的国际化进路也具有以上趋同性。由此可见,我国经济刑法国际化进路的基本特性,兼具国家差异性与世界趋同性的双面表现,并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异中求同”“同中有异”地交互融合。
现代工业化文明在不断地利用各种科技手段创造经济增长的过程中,也给人类生存和生活带来了许多风险,比如:科技带来的生态灾难,社会转型的风险转嫁,政局变动的不安,等等。这些风险的广泛存在和深度影响,使人类进入了一个全面深刻地面对风险的新时期,而且这种时期的风险由于“超国界的存在,成为带有一种新型的社会和政治动力的非阶级化的全球性危险”[2],对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带来副作用。这些副作用在给人类社会带来繁荣的经济发展中,也是通过风险的方式呈现。《世界经济论坛2011年全球风险报告》指出,人类在未来10年将面临三类经济风险,即:宏观经济失衡的风险、非法经济的风险、经济增长面临资源限制的风险。①三类风险威胁全球稳定性[N]2011-01-14国际金融报 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10114/3201835.shtml“现阶段的全球化、市场化是鼓励或者迫使人们进行各种有风险性的选择。”[3]当经济冒险成为一种无奈而必然的选择,经济失范行为就会频发而迅速汇聚成一条世界性的风险链条。
经济犯罪无疑是该风险链条上因扩张和蔓延加剧而成为致损最活跃的部分。当今世界各国都不程度地受到经济犯罪的危害,国际性的犯罪更容易造成蝴蝶效应。因此,各国在加速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在着力建设经济法制。经济刑法是其中的重要建设内容。在全球范围需要构筑起维护21世纪新时期经济秩序和抵御犯罪危害的防线,为此各国都在积极推动本国法的国际化进程,完善相关制度。近年来,我国也在通过积极构建并不断完善经济法制体系来维护经济发展的安全稳定,但在当下全球风险容易引发危机的21世纪新时期,有效控制经济犯罪及其所导致的重大经济风险,还需要在全球化环境下,形成国际协助,统一防治的合力。面对国内和国际经济犯罪蔓延与扩张的趋势,降低经济犯罪可能形成的经济风险,强化法制的风险防范能力,成为我国经济刑法国际化完善进路中必须面对的问题。这需要我国经济刑法在完善过程中,积极转变理念,将本国差异性与世界趋同性适度结合,在制度设计上和资源配置方面,都注重与国际文明同步,进一步提升经济犯罪风险的防治和疏导效益。
三、新时期我国经济刑法国际化进路的立法取向与司法应对
我国通过吸收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积极缔结或加入有关国际经济刑事公约,并通过在国内经济刑法中将公约内容体现出来等途径来促进经济刑法国际化的进程。1997年刑法典修改后,我国经济刑事法律和政策,在促进经济刑法国际化方面做出了以下改进:(1)为顺应当今世界法民主、保障人权的进步潮流,在现行刑法典中确立了诸如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为使我国经济刑法中的刑事管辖权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在刑法典中正式确认了普遍管辖原则;(3)为迎合法人犯罪法典化的发展趋势,确立了单位经济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4)为体现经济刑法的人道、谦抑,进一步限制和减少了经济犯罪的死刑立法;(5)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在刑法典分则修改完善了部分经济犯罪的规定,增设了有关新罪,并以修正案的方式加以补充。
时下,进入21世纪风险泛存的新时期,安全成为社会稳定发展的基本保障。为应对全球市场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及可能的威胁,世界各国正通过加大法制建设的力度来增强安全的保障系数。为满足安全政策的行为需求和抑制高度危险的经济犯罪的需求,各国经济刑法在现代转型中围绕着共筑防线而形成国际化的话语资源,为世界范围内经济刑法的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我国经济刑法在此发展机遇中,需要把握好立法的科学取向。笔者认为,新时期我国经济刑法国际化进路的立法取向,在于根据时下经济风险控制的需要,在宏观上注重实现国家经济秩序安全维护的使命,在微观上注重民生安全保护的实现,并且着力权衡、协调好两者在规则体系内的张弛合力。
随着市场经济开放性、外向性、交流性特点的深入发展,国际形势的变化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秩序。作为经济秩序最后的法律保障,我国经济刑法需要结合我国本土化特点,大胆移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反映市场经济规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观念、制度、规范,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积极与其他国家进行相互交流和学习,与国际接轨,才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满足保障良好经济秩序的需要。从发展的眼光来看,随着经济风险的变化,在经济刑法国际化立法进程中,始终需要坚持把握秩序价值,偏离了它的引导就会失去方向。然而,强调维护秩序使命,不能忽视民生安全的保护。从社会个人微观层面来看,几乎每一部法律都会注重民生保护。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涉及经济刑法的23条至36条修正内容来看,就加强了对民生威胁入法的规制,比如加重了一些严重侵害民众生命安全的经济犯罪行为的处罚(例如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等),明确了一些经济犯罪的界定和适用范围(例如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行贿、强迫交易行为)等,都体现了新时期我国经济刑法面向国际发展中,民生保护的入罪扩张和法益保护前置的立法取向。但是每一种立法取向都不宜单一发挥作用,需要两者在经济刑法国际化进路中相辅相成,张弛适度,并与其他经济法规形成制度合力,才能更好地在立法上防范新时期经济犯罪带来的系列风险。
“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国经济刑法国际化进路需要司法的积极应对。在21世纪新时期面临经济失范行为,尤其是经济犯罪所带来的风险及其致损效应,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地进行治理和防范。而真正实现防治效益的直接关键环节就是司法。就国内外经济风险形势来看,随着我国经贸等对外日以合作的广泛,司法全球化的趋向也越来越明显,跨国执法、联手打击国际犯罪是我国司法机关必修的一个新课题[4]。为了顺应世界犯罪风险防治潮流,司法机关需要进一步强化国际化的理念,通过司法解释和订立(或参与)国际条约(协定)等,落实国际社会面对经济犯罪风险的共同需求与合作责任,达成防范风险的共识,做好互助思想准备,促成制度共赢的设计,奠定法务合作的基础。
为了新时期国际社会各界联动应对经济犯罪风险的更好融合,我国司法还需要积极促进与域外反经济犯罪的经验交流和加强国际司法协助。相互了解是开展合作的基础,直接的深入交流是增进了解的直接方式。我国司法界可以通过开展互访活动,互通情报,参加国际会议研讨等方式与国外司法机构进行交流,加深了解,共同探讨经济犯罪风险的防范良策。同时需要培养司法从业人员通晓国际经济法律和国际合约,具备国际司法合作或协助的能力,并积累实践经验,积极提高治理跨国性经济犯罪等风险的水平,努力推动国际司法多边或双边合作,强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促成新时期我国司法在全球化风险预防的国际环境下,形成有效的经济风险的防治合力。
[1] 公丕祥.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J].法学研究,1997(1):87.
[2] 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
[3] 季卫东.依法风险管理论[J].山东社会科学,2011(1).
[4] 秦平.从糯康受审看中国司法全球化[J].中国工人,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