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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自治在中国传统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以《颍州罗姓族谱》为考察对象

2013-08-15张露露

关键词:家法族谱族人

张露露

自秦始皇统一到辛亥革命的二千多年里,统治阶级在乡村一直坚持“官民共治”也即官治与民治良性互动的传统。尤其是宗族自治在中国传统乡村自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最能反应宗族自治情况的当属家谱,家谱,俗称家史、族谱,它记载了一个家族发展的历史。笔者以《颍州罗姓族谱》为例,从宗族自治探析中国传统乡村自治的基本情况及宗族自治在乡村自治中的作用。

一、宗族对宗亲乃至乡亲的凝聚力

《颍州罗姓族谱》是颍州罗姓家族于1999年至2002年编纂而成,它是一部较为完整的家谱,主要内容有谱名、祖宗像赞、谱序、源流、族祠记、族祠平面示意图、祖坟地势图、祠堂规则碑文、家训、人物传记、世系表等,记载了颍州罗姓家族的历史发展及其家族自治的信息。

(一)同宗同源形成“收族”作用

在中国古代,尤其是在动乱年代,宗族团结至关重要。修家谱的目的也在奠世系、序昭穆,起到“尊祖、敬宗、收族”的功效[1]。 《颍州罗姓族谱》中的《豫章罗氏源流总序》记载:“罗氏生于重黎,为黄帝司徒,曰祝融。适时以火司化,号曰赤帝,听弇州之鸣以作乐歌,生都于郐,终葬衡山之阳。祝融生嚣术,嚣术生句龙,句龙生徭卢,为颛顼后土,能平九州,辨土地之宜,以教后世,兆民祀之,以配社。本妘姓,周初封郐於罗,为国,后因以为氏,凡罗皆其后也。至春秋时,罗为小国。迨隶襄阳之宜城,徒荆州之枝江,周末自宜城徒长沙。秦武陵令罗军用督运管铁,溺湖庭,女与弟寻尸不获,俱赴水没,乡人感其义,于长沙城东故居建祠焉。君用公遗孤珠,事汉高,为治粟内史,奉命守九江郡。因郡人张交献地,遂与灌侯婴筑城,环十里许,辟六门,告城,遂家焉。是豫章自罗始矣。晋隆安间,颖十八世祖企生公为晋殉节。泰始间,豫章太守胡公藩、邑令鲁侯攀,特请恩表其节于门,‘一门忠孝’。夫企生公之高祖以前,世家西山武阳,递至瑭祖,手植罗汉柏,遂曰‘柏林罗氏’也。”(颍州罗姓族谱,未刊本,3)《颍州罗姓族谱》的《宗谱序》记载“古人以国为氏,罗姓本源,明徴历历无疑。后江西九江郡,有豫章村,号柏林。吾罗氏始祖,居江西省吉安府永丰县。大明成化二年,兄弟相携,迁居于颍,至今已五世。高曾祖父在时,余亲承庭训,久恐遗忘,兹特志之。全伦公,惠伦公,广伦公,公字辈也。扆公、苞公、赏公、俊公、叔字辈也。钰公同胞四人,锡公同胞七人,以字辈也。之字辈、懋字辈难考。以江西故乡,道路阻长,名讳弗传,令人抚宗派而不能不抱无言之痛耳。自今以后,遵派为正。或有所忌有所慕,避旧派而取新派,亦当历历志之,为某一派某一辈。子以传孙,孙以传子,庶几使次序不至混淆,而先人命派续万世宗脉之意亦不得淹没也。”(颍州罗姓族谱,未刊本,4)《颍川罗氏谱序之一》记载“罗姓妘姓,黄帝之后,都于郐。周初,封于罗,因国为氏。周末,自宜城徒长沙。入秦后,有讳君用者,官为武陵令。运铁,过洞庭湖溺水死。其女与弟君同沿水寻骸,不获,齐赴水死。滨湖之民,立庙祀之。及宋元嘉间。封其女为孝烈灵妃,封君用公遗孤讳珠,字怀汉。至汉,为理粟内史,奉命守九江。惠帝时,命灌侯婴同珠筑城,环十里,辟六门,以防南越。告成,珠手植豫章于沟,遂家焉。因以豫章名其城,罗氏族名是著矣。怀汉后十二代孙讳瑭,赘北林刺史黄瓒珦女,植柏,改名柏林公,吾氏柏林者,为此也。瑭公后,三十六代孙长讳全伦,次讳广伦,四讳堂,行三者讳字无考焉,居江右吉安之永丰。广伦公,拔贡生,分发江南,历署县事。明成化二年(1466年)丙戌告休,兄弟四人俱善地理,遍历山川。后行三者居六安州八里滩,全仑公居颍上清河口,堂公居颍上柳沟文塔村。吾始祖广伦公,爱颍地风淳,访得七里铺善地一所,卜居焉。”(颍州罗姓族谱,未刊本,6)这3篇文章都对罗姓起源做了交代,并且记录了颍州罗姓的来历。在《颍州罗姓族谱》中的《世系表》更直观反映了罗氏的一脉相承。这样,罗姓族人对其源流有了认识,必然加强族人的宗族认同意识。宋元以来,祠堂祭祖和民间修谱使这种凝聚力更加凸显,正如明初方孝孺说:“为谱以明本一,为始迁之祠以维系族人之心,今使月一会于祠而告之以谱之意,俾知十百之本出于一人之身。”[2]族人对于同一祖先的尊重,对宗族的归属感,使宗族对族人形成强大的向心力,从而使族人团结起来维护本宗族的利益,当宗族与外部势力发生矛盾时,族人自然要为了宗族乃至个人的利益而奋不顾身,从而使本族的势力不断壮大,为本族能够立足奠定基础。

不仅汉族家谱能够反映宗族对宗亲的凝聚力,回族家谱也是如此,如《太师马家谱历史系统国考·前言》指出“滔滔江水入海洋,悠悠历史岁月长,……吾族之祖乃是中华之栋梁因之禄授为太师马也。吾族之历史起祖泽居职三品,而后各辈更是人才辈出超越前。武有安邦将领,文有治国能臣,视吾各族史册谱列辉煌篇章,弘扬千古也。”[3]从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回族人对于祖先的追溯而形成的强烈的家族认同感,这种认同感在无形中就增加了宗族对于族人的凝聚力。

(二)宗族对乡间大小势力的平抑性作用

中国宗族通常聚族而居形成一村一姓的格局,小农经济的封闭性使这些村落具有内在的自闭性,这使得宗亲在一定程度上与乡亲是重合的。但是,在很多地方,一村多姓的村落也是存在的,每一个宗族都是一个小社区,而当几个宗族居住在一起时,宗族之间就不可避免地产生联系,每个小社区与其他小社区有所沟通,这种联系就会产生所谓的相邻关系。由于自然资源等因素,宗族之间或多或少都会存在矛盾和分歧,这时候,为了维护地方的稳定,宗族之间的合作至关重要。在乡村事务中,势力大的宗族占据主导地位,而小势力的宗族则依赖于大宗族,以期得到大宗族的保护。这样,宗族的凝聚力不仅在宗族内部奏效,在宗族以外,宗族对乡亲的凝聚力也是不可或缺的,宗族在相邻的居民相处与社会秩序起到关键作用。这是因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是主要依靠村落内部宗族和乡绅进行自我管理”。[4]而当某一宗族势力过强时,小姓宗族会联合起来共同对付大姓宗族,以期达到势力平衡,不被大姓宗族欺负,例如:在同治年间一份文书中记载徽州一古村落两个小姓方姓、程姓订立盟约,与大姓抗衡,这反映了宗族势力之间的冲突。为了避免冲突的激化引发械斗,宗族对乡亲的凝聚力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突出反映在大宗族对小宗族的凝聚,这就要求大宗族树立宗族权威,和睦相邻。

宗族对宗亲乃至乡亲的凝聚力是宗族自治得以成功的精神动力,只有将宗亲、乡亲团聚起来形成合力才能稳定村落的管理秩序,从而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

二、宗族群体的自治自律力

(一)德高望重的族长治理

为了维护宗族的稳定,宗族管理不可缺少。由于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农业为基础的,农业生产要求具备丰富的经验,因此古人都十分重视老人的作用,对于德高望重的长者更是尊重备至。所以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宗族采取族长制的治理方式,由宗族内部德高望重的长者担任族长,管理宗族内部事务,调解族人内部的矛盾,处理族人纠纷,对族人的行为进行奖励或惩罚。

(二)宗族福利政策的经济控制

通常宗族对族人还有一定的福利措施。为了维持对族人的管理,宗族一般都拥有祠田或族田。《颍州罗姓族谱》中《颍州罗氏族祠记》就有记载罗氏族祠有族田三百六十亩,祠田收入主要用于:(1)族祠房屋维修;(2)罗氏族人来城办事,当日不能返回者,在祠内吃住,由祠金开支:(3)照顾族人中的贫困户;(4)有志上学而无力支付学费者,发给助学金;(5)清明节十月初一日举办两次祭祖上坟典礼,开支香纸餐饮费用。”(颍州罗姓族谱,未刊本,8)可见,罗氏族田分为祭田、义田、义学田,以满足祭祀、赡族、发展族学的需要。这种对族中弱势群体的资助有利于团结族人,维持族内的稳定,而族学的发展可以促进宗族的强盛,因此,历代宗族都十分重视族学。

(三)家训的制度约束

1.罗姓家训

为了宗族内部的有效管理使族长有法可依,宗族通常会制定家法,又称家训、家范、祠规等、在《颍州罗姓族谱》中有《新增家训》,为罗姓族人制定了二十条家训:

奉祖先、孝父母、睦兄弟、和夫妇、严闺閫、亲宗族、敬师长、信朋友、力耕种、勤诵读、存忠厚、尚勤俭、习礼仪、戒淫恶、戒为非、戒赌博、戒酗酒、戒争诉、戒溺女、戒洋烟。(颍州罗姓族谱,未刊本,18)

这些家训明确规定罗姓族人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达到规范族人的行为,并且起到德育的作用。此外,在《颍州罗姓族谱》中收录的罗姓先人罗伦的《戒族人书》,教育族人要做好子弟不在于有好田宅、好衣服、好官爵这些物质条件而在于好名节、道德高尚,在于做于国家有用的人,又告诉族人齐家在于忍让,不争田地,不占山林,晚辈要对长辈礼让,所以子弟要读书,学会礼让,这些都是对族人立身处世、持家治业的告诫,成为罗姓世代遵守的家法。

历史上还有很多流传下来的家法、家训,尤以颜氏家训、朱子治家格言最让人称道,至今仍是家庭教育的典范。每个宗族都有自己的族规家训,主要内容多包括尊师敬长、和睦相邻、孝敬父母、合乎礼教等。这些家法是宗族内部管理的缩影,一是对族人的约束,二是教化族人。为了加强族人对家法的了解,不少宗族还会制定对族人进行家规族训教育的具体制度,通常由族长定期带领族人朗诵家法。例如《郑氏规范》规定:每逢初一、十五参谒祠堂后,家长要率领家人朗诵夫和妇顺、兄友弟恭、和睦邻里之类的道德歌诀,家规祖训;每天早晨在“有序堂”举行家族聚会时,还要让未冠男孩女孩分别宣扬朗诵睦亲善邻、待人处世、劝善戒恶等道德的《男训》《女训》[5]。 除了汉族有家法,少数民族也有家法。回族家谱中的家法将伊斯兰教规与汉文化的宗法制度很好得结合起来,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宗族特征。例如:下马坝家族的十条戒规涉及人伦、教门、本分、婚姻、人际、教规、治家等方面[3]。满族家谱家训内容主要包括忠君爱国、尊老敬上、睦邻和顺、家庭管理、生活习俗[6]。对于生活习俗的记载可算上满族家谱的特色,反映了满族人的民族特点。从其风俗的变迁也能够看到满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的融合。

综观家谱中的家法内容都是以约束族人、教化族人为目的,并且为族人的行为提供评价的标准,当族人的行为触犯了家法,族人不可避免将受到惩罚,这时家法成为惩罚的依据。通常家法中也会有惩罚族人违背家法的具体措施。为了增强家法的权威性。一些家族会将家法呈请官府批示备案,例如光绪十年(1884年),宁乡熊氏续修族谱时,制定了一份祠规,请官府批阅。官府批示:“子弟偶有过犯,应由父兄治以家系藐法妄为,及为匪为盗,自应宗祠设立刑具。准请存案。”同时还赠送刑具:小刑竹两副、木枷两副、祠壮号褂四件[7]。以上得知,官府对于宗族家法的强制性是承认的并且给予了宗族一定的司法权,这样就为宗族内部自治提供了政府支持。根据族人所犯家法程度的轻重,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如警告、体罚、罚款、捆绑示众、开除出宗、处死、送官。在中国古代,诉讼成本较高,有“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之说,又加之家丑不外扬的民族心理,通常宗族内部族人之间发生纠纷或者族人与相邻发生矛盾时,都尽量在宗族内部解决矛盾,化解纠纷,而不打官司。而若宗族将族人送官,那必定是族人罪恶难赦,送官也就将族人置于死地。族人违背家法的行为有很多,行为较为严重要被重责的有:(1)奸淫乱伦;(2)不务正业;(3)不孝不悌;(4)偷盗抢劫;(5)破坏祖墓[8]150。在众多的惩罚方式里,开除出宗即“黜族”是最严厉的。在宗族制度盛行的中国传统社会。名字不能上谱将使族人失去宗族合法成员身份,族人将面临无依无靠的悲惨局面,上愧对祖先,下愧对子孙,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正因为“黜族”的严厉,宗族一般都十分谨慎,只有族人犯了大罪才会执行此罚。例如:清乾隆年间,在歙县金川胡氏宗族就制定了所谓的“六不书”条款“谱有六不书,凡此六者皆有玷于祖宗,有一于此黜而削之。一曰弃祖。弃卖祖坟地于异性,货鬻族谱于非族者,谓之弃祖。二曰叛党。前人叛逆抄没,而余党苟全于世者,谓之叛党。三曰犯刑。积世恣恶,代遭刑狱者,谓之犯刑。四曰败伦。彝伦渎乱,男女无别,禽心兽行者,谓之败伦。五曰背义。不思祖宗义重,惟图苟行微躯,甘为下流者,谓之背义。六曰杂贱。不肖无耻,甘为下贱为婚者,谓之杂贱。”[9]

2.具有公议调解力的宗祠

处理族内纠纷执行家法的场所通常是宗祠,《颍州罗姓族谱》中《罗氏祠堂规则碑文》有“族人有因故闹家务者,均来祠申述,公议调解,不遵者公责之”(颍州罗姓族谱,未刊本,11)的记载。家法的执行者通常是族中尊长,祠壮,有关执事,族众,家长等。家法族规中不仅有惩罚办法也有对族人善行的褒奖,以期为族人树立榜样。因此,很多家法中都有对某些行为给以奖励的内容,并有奖励的具体措施。归纳起来,家法奖励的重点有:(1)读书仕进;(2)孝悌忠信;(3)节妇烈女;(4)恪尽职守;(5)有功于族;(6)举报恶行[9]。而宗族奖励的办法更是多种多样,包括从精神到物质各方面有褒奖、优遇、奖钱、奖物、载录、立传、旌表等。

通过制定家法从惩戒和褒奖两个方面使族人趋善避恶从而实现对宗族内部的有效治理,而对族人的福利措施更加有利于族内的关系稳定,从而实现宗族内部的有效自治。

三、以宗族教化为载体的德化力

(一)祖先德性的激励作用

宗族自治中的一个相当重要内容在于对族人的教化,特别是用道德感化族人,使族人去恶向善以达到宗族正风气、行善政的目的。宗族教化的重要方式在于将族人中德高望重、品行兼优、忠孝节义的人物事迹记载入家谱即家传,从而为族人树立道德楷模,促进族人向模范学习提高自己的道德情操,所谓“礼祖有功而宗有德,表扬行实宜外立传并略见于谱序中。”[10]《颍州罗姓族谱》中的《宗谱序》记载:“周汉以来,伟人继起,在圣庙如从彦与钦顺二公,有节义如企生公,能诗隐公、邺公、能文如万藻公,负长生之术如公远公,又洪先公大魁天下而更负长生之术者也,此数公者,莫不表表为家乘之光。无如越至今,族固日繁,而使人莫知其极盛而难继也,抑蓄久而弥光也。夫人之生也,外知忠君爱国,内则光前裕后。苟有可取,史策必传之,况家乘乎。而今而后,敢翘首吾祖之中,能为家族争光者,亦必传之。”(颍州罗姓族谱,未刊本,4)记载了罗姓祖先的先进事例,成为后世罗姓族人的精神动力。

(二)家族人物德行的示范作用

根据记载人物德行的不同,《颍州罗姓族谱》将这些德行主要分为士德、官德。士德是指读书人考取功名的志向。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读书人推崇“学而忧则仕”,读书就是为了能够在科举考场上一考惊人,获得功名。一旦考取功名,不仅是个人的荣耀也是整个家族的骄傲,因此,为了鼓励族人奋力读书,考取功名,一些宗族都会对族内考取功名者记录在册以期实现鼓励族人的目的。《颍州罗姓族谱》中的《颍州罗姓宗祖辈名人纪略》将罗姓考取功名之人记载下来,如担任礼部儒官的罗锡,拔贡生罗镛,庠生罗镇,考中进士的罗錡,国学生员罗养志,庠生罗友煷、罗克纯、罗克敏,贡生罗云霞、罗思泉,监生罗坊、罗克健、罗克绍、罗克泰,获赠修职郎和恩赐八品顶带的罗象衡,国学生罗象辅、罗克明、罗克牧。官德在于为官之德,在于为政为民,劳心劳力。《颍州罗姓族谱》中的《豫章罗氏源流总序》记载了罗姓始祖罗君用以身殉职的事迹 “秦武陵令罗军用督运管铁,溺湖庭,女与弟寻尸不获,俱赴水没,乡人感其义,于长沙城东故居建祠焉。”(颍州罗姓族谱,未刊本,3)

宗族通过对族内有功于宗族的族人德行事迹的记载起到宣传封建礼教、加强对族人的控制的作用,并且使族人在道德上受到宗族的影响,受宗族的支配。这样,为宗族自治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思想动力。

宗族作为中国社会的一个基本元素,在中国传统乡村自治中具有突出的作用。宗族通过对族人的凝聚,促进族人之间的团结,为宗族自治提供了精神前提。再制定一系列的家法为宗族治理提供强制依据,为族人提供的共同福利措施对于缓和宗族内部矛盾,促进宗族稳定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宗族教化族人,从道德上控制族人更有利于宗族的自治。宗族自治的实现,一个宗族的稳定在聚族而居的古代中国就意味着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由下而上更是国家政权稳定的基础。虽然自治自治具有局限性,当族权与王权发生冲突时,族权不可避免将受到王权的打压。但是,中央政府采取“官民共治”的治理模式,将宗族自治与国家有机结合起来,利用宗族力量增加国家政权对乡村的控制力,利用宗族使国家推行的仁义道德灌输给国民,从而实现民心归一,促使政权的稳定发展。宗族自治的治理模式对于当下中国新农村的乡村自治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虽然时代变了,但是农村的有效治理都不能忽视宗族力量的存在,实现乡村自治与国家治理的平衡是实现中国乡村自治使农民真正当家作主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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