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普特南论客观性

2013-08-15王艳秀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可接受性普特实证主义

王艳秀

(天津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87)

通常人们认为只有科学知识才具有客观性,“事实是什么”原则上可以以某种方式确定下来,方法是得到所有理性人的同意。休谟最早提出这一观点,当代语言哲学与分析哲学将之发扬光大,最具典型意义的是逻辑实证主义代表人物艾耶尔提出来的 “可证实性原则”。艾耶尔对这一原则的界定是:当且仅当一个陈述要么在分析的意义上是可证实的,要么在经验上是可证实的,该陈述在字面上才是有意义的[1]5。根据这一原则艾耶尔作出了以下推论:当且仅当一个陈述具有分析意义上或经验意义上的可证实性时,这个陈述句属于命题;只有命题才有真假意义可言;只有具有真假意义的命题才能进行理性研究;只有可以进行理性研究的才属于哲学研究范围;而伦理判断、审美判断等诸如此类的价值判断,既不具有分析意义上的可证实性,也不具有经验意义上的可证实性,所以价值判断不是命题,无真假可言,理性对此无能为力,因此价值问题不是哲学研究的题材。因此,艾耶尔得到以下两个结论:第一,可证实的知识具有客观性;第二,价值判断不具有任何客观性。

这样一种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是普特南一直反对的观点,在《理性、真理与历史》以及《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等一系列著作与论文中,普特南对此进行了系统的批驳。

一、重新界定“事实”与“价值”

1.通过对“事实”概念的考察揭示逻辑实证主义语言观的贫困

在普特南看来,逻辑实证主义虽然接受了休谟由“是”不能推出“应该”的论断,但是却并未接受休谟的论证。在休谟的论证中,由“是”不能推出“应当”不是一个纯粹形式的推理,“这样的陈述当作一种应当的情形的能力不是依赖于陈述的任何形式特征,而是依赖于理解它的内容”[2]15。 也就是说,休谟的论证是这样的:事实判断是一种真值判断,而价值判断表示同意与否的意愿选择,即可接受性,二者是不同的,前者不能蕴含后者。这一论证严格说来是包含逻辑上的错误的,普特南认为它“预设了一种实质性的形而上学,而不是一个单纯的逻辑观点”[2]15。 当然,我们要做的工作不是判断它的对错,而是揭示出休谟究竟是如何论证这一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命题的。

塞尔区分了蛮荒的或自然的事实(byubte or natural facts)和惯例的事实(institutional facts)。 后者的存在依赖于人类的惯例。惯例是在人类的约定、常规和习惯意义上形成的一定的规则。惯例事实一方面是事实,另一方面惯例与责任是束缚在一起的,意味着一种应该,所以由“是”可以推出“应该”。根据塞尔关于两种事实的区分,可以看出休谟推理过程中的两个问题:①这种演绎模糊了事实陈述的可接受性与价值判断的可接受性之间的区分。②与传统逻辑演绎不同,此演绎的有效性依赖于句子的内容而非纯形式。

那么休谟自己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呢?休谟的意思是,“‘是’代表一种事实内容,而‘应该’代表一种观念内容,当一种‘是’判断描述一个事实内容时,那就无法从中导出‘应该’判断。 ”[2]16也就是说,在休谟那里,由“是”推不出“应该”本来就不是形式推理规则上的不可能,而是由事实内容推不出观念内容。这就引出了下面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什么是“事实内容”呢?在休谟看来,事实内容由观念摹写,但观念本身具有图像与非图像的双重性质,因此它能够与情感或感情联系在一起。也正因为如此,观念本身在休谟看来是不可信的,所以才会导致休谟的怀疑主义,即“并不存在关于对的(right)事实内容和关于美德的事实内容”[2]15。

由上可知,在休谟那里,事实概念只是关于能够对之形成一种可感“印象”的东西的概念。逻辑实证主义基本上接受了这样一种关于事实的观念,可是随着科学的变革,休谟时代成立的事实概念的解释力却遇到了困难,细菌、原子、引力场等物质的存在已证明了存在不可感知的事实,事实本身的范围发生了变化。而按照逻辑实证主义关于可证实性的要求,第一,一种陈述要算是认知上有意义的,必须满足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它能够用“科学语言”(按照逻辑实证主义者的形式化要求)来表达;第二,被允许作为“科学语言”的“事实”部分的谓词必须是“观察术语”或可以通过具体的和限定的中项还原为观察术语[3]431-453。按照这一要求,关于细菌或电子或引力场的陈述要么被算作是 “胡说”,要么就必须被还原为观察术语。显然后者是惟一可行的方案,那么,逻辑实证主义者就必须全盘放弃一个有意义的事实谓词 “必须要么是一个观察谓词要么可还原为观察谓词”的要求。于是,逻辑实证主义者在究竟如何理解“事实”这个问题上陷入了困境。

2.通过对“价值”概念考察揭示逻辑实证主义的定义误区

逻辑实证主义不仅关于“事实”的概念是不清楚的,关于何谓“价值”同样是含混不清的。普特南对此的论证同样始于对休谟的解读。在普特南看来,休谟与逻辑实证主义都基本上把价值判断等同于道德判断或伦理学判断。在《道德原则研究》中,“休谟讨论的是个别的价值术语,例如罪恶、应当、美德,如此等等。但是语境总是伦理的语境[2]20。逻辑实证主义继承了这一点,卡尔纳普并不谈论 “价值判断”而只谈论 “范导伦理学”,史蒂文森的《事实与价值》一书中没有提到伦理学之外的任何价值判断。可是,问题在于,休谟虽然承认由“是”推不出“应当”,但并不否认伦理学存在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可是卡尔纳普等实证主义者却将伦理学彻底逐出了哲学的研究领域。

为什么会有如此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呢?普特南认为这里涉及到一个关于休谟的常见的误解:休谟不是认为“善”意味着导致大多数公正和受过良好教育的人赞成的东西,而是认为大多数公正和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愿意赞成任何善的东西。但是关于什么是善,并无事实内容可言。“忘恩负义的罪恶不是任何特定的单个的事实,而是起源于一些复杂的因素,当这些因素被呈现于旁观者时,由于旁观者的心灵特点的结构和组织,才激起谴责的情感。 ”[4]139不可否认,休谟这样一个含混不清的说法建基于这样一个预设:所有掌握了公正思考人类行为和问题的技艺的明智和受过良好教育的人都会在同样的环境中感受到赞成和反对的合宜 “情感”。然而,这种情况在20世纪发生了变化,20世纪是一个“理性多元论”的时代,再没有关于什么是善的共识存在,因此,实证主义者选择了“把伦理学逐出知识领域,而不是重建它”[2]22。他们之所以确信这种驱逐必然成功,就是因为他们坚信伦理句子与事实无关。可是他们忽视了两个重要的问题:第一,如前所证,关于什么是事实,他们并没有明确的答案;第二,他们更未对价值的本性做任何考察。他们仅仅把价值等同于事实之外的东西,而对事实的界定本身的模糊导致对价值的界定必然不清不楚。

总之,逻辑实证主义者与休谟一样,仅仅把价值判断等同于伦理判断,却忽视了认识的价值也是价值。奎因尖锐地指出,科学同样预设了价值,只是这种价值不是伦理学的同义词,而是“认识的价值”。例如物理学所预设的融贯性、简单性等等预设其实都属于价值,这就是认识的价值。

3.事实与价值的互相缠绕

既然逻辑实证主义关于事实与价值本身的界定就是有问题的,那么关于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自然也就是没有道理的。在普特南看来,事实与价值是紧密缠绕在一起的,事实有价值载荷,价值也同样具有事实特性。

逻辑实证主义认为自然科学原则上可以得到避免争议的收敛、一致和自由,而其他领域的论断则是主观的、认知无意义的。而普特南以历史学为例,通过一种两难推理证明价值与事实的不可分性。一方面,如果历史有认知内涵,那是因为单个假设是有认知意义的,但是,在涉及到关于整个框架的因果假设的问题上,普遍的因果解释是无效的,因为历史事件是不可重复的。对此赖欣巴哈的解释是:“有时当所有替代理论更加不可能时,我们不得不接受只是得到弱证实的理论,历史理论不会达到可能永远不会达到一个高度的可能性,这个事实并不意味着我们用来衡量那种可能性的归纳的本质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个别的。”如果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则科学的特殊之处将不在于其建立假说的真理的可能性,而只能是要求有理性的人的赞同。可是赖欣巴哈认为科学的本质在于对归纳的使用,而不在于所有人的共识,这是自相矛盾的。另一方面,如果历史没有认知作用,仍然出现悖谬。那就意味着除了完全空白的历史纪录外,关于过去的每一件事情都是虚构,这显然与常识不符。如果把历史与政治看作权力斗争,把真理仅仅视为胜利者的奖赏,那么在我们的文化中有价值的任何东西将会没落。逻辑实证主义对于事实与价值的二分目的是为了保证用一种科学的方法毫无争议去处理事情,这样才能够保证客观性。普特南进而批评了这种观点,认为这种信念将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普特南是通过反证法证明不存在绝对客观的科学方法,从而为伦理学的客观性留下地盘。

按照赖欣巴哈的观点(赖欣巴哈主张科学的方法就是能够全部被还原为直接的归纳原则),伦理学不是认知的,而历史理论和反事实句是有认知意义的。这是一个前提性的结论,按照这一前提,赖欣巴哈认为科学的方法是可以被还原为直接的归纳原则,历史学是科学的,所以历史可以进行归纳推理。普特南以凯尔特风格为例进行推理,凯尔特风格之所以在后罗马世界仍被重视,是因为凯尔特图案在罗马时期被视为邪恶的,而心理学有一个假设是:邪恶的事物会引起人们的迷恋,所以邪恶的凯尔特图案能够一直吸引人们的注意力。普特南认为这实际上只是一个类比归纳,而不是一个经过科学检验的规律的应用。类比的归纳之有效性依赖于一个“客观理性”的先行存在,这个客观理性规定了合理性的普遍标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科学方法的形式解释是失败的。普特南试图通过一套进一步的规则作为补充,这套规则将会决定,什么样的类比是合理的,哪些谓词是可投射的。但是这套规则不可能脱离形而上学、美学和其他学科单独起作用,我们对世界本性的判断无法脱离我们自身而独立存在。

这样,普特南证明了事实与价值是紧紧缠绕在一起的,价值属性能够被赋予一个对象,部分地是由于那个对象自身的性质,另一部分是由借以描述它的概念体系,这两点都表明价值属性具有客观性,可以作为哲学研究的一部分。

二、重新界定客观性观念

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与客观性观念息息相关。一般认为事实陈述就是能够客观为真的陈述,而价值判断则不可能成为客观真理和得到客观保证。普特南反对这种客观性,即人们将自己作为一个旁观者来描述自己的生存。在他看来,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实在论,根据这种观点,“世界是由不依赖于心灵之对象的某种确定的总和构成的。对世界的存在方式只有一个真实的、全面的描述。真理不外乎在语词或思想符号与外部事物集之间的某种符合关系。”[5]55普特南通过对形而上学实在论的瓦解而重新界定了客观性观念。

1.不存在中性的客观陈述

普特南认为离开了人的社会文化背景,无法确定词语的指称,所谓的中性客观陈述是不能成立的,真理的谈论必须和它在经验生活中的“合理的可接受性”联系在一起。

普特南的论证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事实与价值相关联而存在,不存在中性的合理性形式。普特南认为,人们对单纯的事实几乎不感兴趣,而往往是选择着收集某些特定的事实,这种选择是以反映人类价值和利害关系的相关标准为基础的。普特南区分了关于知识的真理性标准和实质性标准。而且认为对于知识的接受意味着同时接受这两个标准,甚至后一个标准是更为重要的。因为实质性标准是由合理的可接受性标准所规定的,而没有反证的真主张,在脱离语境的情况下却未必是合理的可接受的。这意味着,当我们在寻求这个世界的知识时,“我承受着我们语言的框架以及我们的概念体系、理论、期望和偏见的制约”。[5]151我们必须考虑到我们关于这个世界的知识部分是由各类价值所决定的,而这意味着,可能有一些真理,我们认为更真一些,因而需要一种合理性的中性形式,以减少知识对价值的依赖。

可是这种合理性的中性形式是否存在呢?事实证明这种寻求会陷入一种循环论证:即真陈述是那些符合C尺度要求的陈述,而C尺度之所以被承认,是因为C尺度被证明:它适用于符合C尺度要求的真陈述。这种循环总是不能避免的,因此,普特南认为我们并不拥有合理性的中性形式,对事情合理的可接受部分依赖于含有合理的可接受性标准的社会、传统或文化,这意味着,人们总是在自认为是实质性的和重要的事情基础上选择一种特殊形式的合理性。

第二,不存在中立的合理性不意味“接受一种合理性形式不需要证明其有理”。证明如下:①一个人如果明白一种合理性观点相当于什么,他就接受了这种观点。②如果一个人选择了一种合理性形式,就意味着它被赋予了一种存在,是在一定社会、传统和文化中固有的、能动的存在,并且被赋予了这样一种方式,即这种合理性形式是在这个社会、传统和文化中拓展关于世界的知识。这意味着:其一,作为一个理性存在物的人,相信他是什么和相信他应该做什么之间存在着联系。其二,一个人对一定形式的合理性从而也是对一种在其中获得关于世界的知识的方式所作的选择,依赖于一个人关于人类幸福的观念,以及依赖于包括在这种观念之中的许多价值。

2.作为合理的可接受性的客观性

普特南主张一种“内在真理说”,即真理一旦无法从神的目光、旁观者的角度谈论,便只能从人类文化语言内部谈论,这种谈论势必与文化的合理性标准不可分。合理性的问题或者说理论的正当性问题取代了理论的真值问题,成了内在真理的关注焦点。真理所对应的不是物自体,事实是与合理性标准相关的,而合理性标准又是渗透了文化价值的,所以事实与价值是密不可分地融为一体的。如果事实与价值融为一体,客观性便不能以超文化、超语言的存在为基础,“一个融贯的和可接受性的观点同我们的心理难分难离,它们依赖于我们的生物组织和我们的文化;它们绝不是无价值的……它们规定了一种客观性,一种对我们而言的客观性。 ”[5]60

作为合理的可接受性的客观性具有以下几点特征:第一,合理的可接受性与“真”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普特南看来,一方面,对真理的谈论必须和它在经验生活中的“合理的可接受性”联系在一起。“在真理概念和合理性概念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粗略说来,用以判断什么是事实的唯一标准就是什么能合理的加以接受。”[5]56但是,另一方面,普特南又认为二者虽有密切的关系,但却是不能等同的,“真不能直接成为合理的可接受性,有一个根本的理由:真应当是一陈述不可或缺的性质,而辩明则是一陈述可以失去的性质。”[5]61例如,“地球是平的”这个陈述虽然现在不能够被接受,但是在三千年前可以合理地被接受,但是任何时候都不能说“地球是平的”这个陈述为真,这就意味着地球改变了形状。“真”是一个陈述不可丢弃的超时空的性质,而合理的可接受性则既有时间性,又是相对于说话者的,并且还有一个程度的问题。“事实上,合理的可接受性既是有实践性的,又是相对于某个人的,此外,还有个程度问题,‘程度’是指该论述的精确性,而不是指它的可接受性或被证明正当的程度。”[5]61

第二,合理性概念具有合理可修正性,不是由一套永恒不变的规则确定的,反对关于合理性的唯标准的观点。在普特南看来,逻辑实证主义、日常语言学派持一种关于合理性的唯标准的看法,认为存在着规定什么可合理地接受,什么不可合理地接受的惯例化规范。普特南认为他们希望为合理性一劳永逸提出一份内容清单,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逻辑实证主义所青睐的合理性标准本身(“经验证实原则”)是自相反驳的,因为它既不是分析的(用于检验逻辑、数学的合理性),也不是经验可检验的 (用于检验经验可学的合理性)。“如果真只有能按标准得到证实的陈述才是可合理的接受的陈述,那么这个陈述本身并不能按标准得到证实,因而并不能成为合理的可接受的。”[5]120在普特南看来,所谓的规范、标准,无非是社会认可的产物,是“习俗化”的结果。近代以来,科学的高度成功,公众对科学理论地位的认可,使得整个文化将知识、合理性规范和科学绑定在一起,科学的标准成了惟一的标准。科学的标准本来是文化的产物,却反过来成了文化合理性的先验标准,其悖谬是显而易见的。

第三,合理性概念具有整体性,由很多因素决定,反对关于合理性的无政府主义观点。库恩和费耶阿本德看到了关于合理性的唯标准观点的悖谬,由否定逻辑实证主义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直接否定了合理性概念本身,认为决定我们的科学合理性概念的大部分是我们称之为非理性的东西。对此,普特南同样给予了坚决的反驳。费耶阿本德主要通过不同文化、不同理论范式之间没有 “可通约性”的相对主义主张来否定合理性。所谓的不可公度性命题是“在另一个文化中使用的术语,在意义或指称上不能与我们今天拥有的术语和表达式划上等号。”[5]123普特南反对这种观点。第一,普特南认为这个命题是自相反驳的,因为如果上述命题为真,则语言就是不可译的,可事实却是对所谓的“不可公度性”的概念进行详细描述。这是自相矛盾的。第二,这种观点的错误还在于把概念和观念混淆起来。在不同时期,即使是同一概念,也可能代表着不同的观念,但只要我们能够用语言描述出这一观念,就意味语言是可译的,如果不能则我们无从知道该观念与我们的异同,比较便是不可能进行的,因此,不可公度性概念是自相矛盾的。事实上,诠释的成功并不要求被译者的信念与我们的信念是相同的,只要求这些信念能够为我们所理解即可。总之,要进行比较便预设了某种可公度性的存在。相对主义者认为界定合理性的仅仅是本地文化规则的观点同样是一种科学主义情结,并没有摆脱“唯标准”的科学主义梦魇。

总之,在合理性问题上,普特南既不赞成逻辑实证主义为代表的“唯标准”的观点,也反对怎么都行的相对主义主张,而是试图在“唯标准是从”与相对主义之间找到一条中间道路。他把合理性和人类实践历史结合在一起,认为决定合理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它和人们对适当性、融贯性、简单性、有效性等的看法是唇齿相依的,最终与人们对善、幸福、人类繁荣的观念唇齿相依。这是一种整体主义的观点,合理性作为其中一环,其内涵的确定、变更、修正、补充,均由人类的实践背景、实践需要所决定。因此,我们不能说合理性一定是且只能是什么,也不能说根本没有合理性,合理性没有固定的内容但不等于没有客观的品格。

[1]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M].尹大贻,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

[2]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M].应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

[3]Rudolf Carnap.Testability and Meaning[J].Philosophy of science,1936,3(4).

[4]休谟.道德原则研究[M].曾小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5]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M].童世骏,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

猜你喜欢

可接受性普特实证主义
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法律解释和价值判断
法律论证理论对提高裁判可接受性的启示——基于“昆仑燃气公司案”的分析
分析实证主义、法律现实主义和法律方法的未来
“严肃”的“戏仿”——从《普特迈瑟故事集》看辛西娅·奥兹克的“礼拜式”叙事
美国逃奴案审判中的法律实证主义——以首席大法官莱缪尔·萧的判决为例
探索小日历
注重裁判理由的可接受性——“寄血验子”案的法律解释分析
从意向性与可接受性的角度分析话语交际
《自杀论》研究方法分析——运用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典范
推力、模式、困境与目标:阿普特政治现代化理论的解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