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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殷商基本词汇的多义性

2013-08-15郭丽华

关键词:造词多义词引申为

郭丽华

殷商时代的甲骨文是我们目前所能见到的最早的汉语文献和汉语言材料,殷商基本词汇是汉语基本词汇可追溯的最早源头。汉语基本词汇的研究若要正本清源需从殷商甲骨文开始,研究其始见时代的资料,有利于更好地把握其来龙去脉。

率先提出殷商时代基本词汇概念的是徐朝华先生的《上古汉语词汇史》,虽然没有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但该书第一次比较详细地列举了出了殷商时代的297个基本词汇,并详细地把它们分门别类。我们在统计基本词汇词义情况时,是在以上词汇数量的基础上,略作了一些改动。比如对于一词因有多义而分属于不同类别的基本词,不重复列举。如“日”,既属于天象类的基本词,又属于时间类的基本词,统计时计为一个多义词。对于在甲骨文中是否存在尚有争议的词,不在统计之列,如“狼”,《甲骨文字典》收有该词,下举一例“获狼(前 6.48.4,)”(按:“前”指《殷虚书契前编》,该片即 《甲骨文合集》的11228片),查《甲骨文合集》,此片模糊难辨,难以确定为“狼”,《简明甲骨文词典》《甲骨文简明词典》两部词典未收录,《殷墟甲骨刻辞类纂》和《甲骨文字诂林》等较权威的大型甲骨文工具书也未收录该词,此词在甲骨文中是否存在尚有争议,我们即把它排除在基本词汇之外。据此,统计出的基本词汇291个(具体词目、词义参见郭丽华《甲骨文字词典基本词汇释义疏证》)。我们所要研究的就是这些基本词汇的一词多义现象。

王绍新先生指出,“所谓一词多义,在甲骨文的词义系统中主要是指一词两义。多于两义的虽有,但很少见。甲骨文的词义系统还是比较单纯。”王传德先生认为甲骨文“词义不复杂,基木上是一词一义,只有少数是多义词。”邹晓丽等《甲骨文字学述要》更明确指出 “卜辞中单义词的数量远远超过多义词(77.2%∶22.8%)”。从整个甲骨文词义系统来看,情况大体如此。甲骨文中的人名、地名、方国名等专名已占了甲骨文词汇的大多数,这就大大增加了单义词的数量,事实上,在基本词汇这一范围内,情况并非如此。

在我们所统计的291个基本词汇中,单义词141个,占48.5%,多义词150个,占51.5%,多义词中有三个及以上义项的47个,占多义词总量的31.3%。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多义”采取不同的统计方法,就会有不同的统计结果。严格来讲,某字用为几种不同词性后就代表了几个不同的词,如“食”有五个义项:“一、食物。二、吃。三、祭祀动词。四、记时名词。五、日月被食而亏损,后写作‘蚀’。”确切地说应该是名词“食”有两个义项:“一、食物。二、记时名词。”动词“食”有三个义项:“一、吃。二、日月被食而亏损,后写作‘蚀’。三、祭祀动词。”名词“食”和动词“食”均为多义词。再如“雨”有两个义项:“一、名词,雨。二、动词,下雨。”确切地说应该是名词“雨”和动词“雨”各自都只有一个义项,均为单义词。

我们认为,虽然词性不同,但鉴于其意义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在统计时,把它们看作为一个词的几个义项更为合适。这样一来,多义性的范围就扩大了,多义词的数量就相对增加了。词的多义性归纳起来有以下两个大的方面:

一、词性不同,但义项间有紧密的引申关系

主要表现为:由名词义引申出动词义;由动词义引申出名词义;由形容词义引申出名词义;由动词义引申出形容词义;由形容词义或动词义引申出副词义等。这其中以前两种情况居多。分析如下:

(一)某词的本义是表示一个动作,其引申义项表示该动作关涉的对象或动作的结果,如:“俘”,从字形来看,造词的本义是动词“逮捕”,甲骨文中把逮捕来的对象也叫“俘”;“禽”,造词的本义是动词“擒获”,甲骨文中把擒获的猎物也叫“禽”;“兽”,造词的本义是动词 “狩猎”,甲骨文中把捕猎的野兽也叫“兽”;“伐”,造词的本义是“以戈断头”,甲骨文中把被戈断头的人牲也叫“伐”。

(二)反之亦然。某词的本义是表示名物,其引申义项表示与此相关的动作行为。如:“行”,造词的本义是名词“道路”,甲骨文中有动词“行走”之义;“鱼”造词的本义是名词“鱼”,甲骨文中有动词“捕鱼”之义;“目”造词的本义是名词“眼睛”,甲骨文中有动词“看”义;“食”,造词的本义是“食物”,甲骨文中把吃食物的动作也叫“食”,等。

(三)还有无法确知造字本义是名词还是动词的,但在甲骨文中名词义和动词义都有。如“雨”既有名词义“雨”,又有动词义“下雨”;“雷”既用作名词义“雷”,又有动词义“打雷”;“雾”既用作名词义“雾”,又有动词义“起雾”,等等。

二、词性相同基础上的引申

一个词,在本义的基础上,因相关、相类、抽象等都可能产生新的义项。具体分析如下:

(一)因相关性而引申的例子相对较多。如:“兵”,本义是“兵器”,引申为“执兵器的人”;“刍”本义是“割草”,引申为以草喂养的牲畜;“月”本义是“月亮”,引申为“月份”。另外,我们把祭祀动词以及职官名均理解为因相关性而产生的引申。如“鼓”有“击鼓”义,引申为祭祀动词,指“击鼓以祭”;“伐”有“杀伐”义,又引申为祭祀动词,指“用砍头的人牲祭祀”。“卜”有“占卜”义,引申为主要负责占卜吉凶的职官。“戍”有“戍守”义,引申为主要负责戍守和征伐方国的职官。

(二)因相类而引申,这部分词多为动词。某动词所表示的几个动作具有类似性,但因为动作的对象或主体不同,而分列为不同的义项。如:“牧”本义是“放牧”,对象是蓄养的动物,当对象是野生动物时,其义引申为“狩猎、擒获”(如《甲骨文合集》376正“牧石麋”、屯4033“牧雉”),当对象是人时,其义引申为“武装放牧,掳掠人口”(如《殷契遗珠》758“在易牧,获羌”);“执”,本义是“拘执”,对象为人。 当对象是动物时其义引申为“捕捉”,当对象是方国时其义引申为“攻打”。“出”,本义是“出来”,主体是人。当主体是具体事物时其义引申为“出现”,当主体是抽象事物时,其义引申为“发生”。

(三)因抽象而引申。如:“获”,本义是“猎有所获”,引申为“凡一切获得之获”;“涉”,本义是徒步过河,引申为“渡水”;“遘”,本义是“相遇”,引申为“与神灵交接”。

当然,以上分类也都是相对而言的,有时候某个引申义的产生可能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很难断言是某一种原因所致。并且由一个义项引申到另一个义项也未必能一步到位,特别是有多个义项的词,其义项间存在一个一步步逐渐引申和虚化的过程。总的说来,在甲骨文基本词汇中,一词多义的现象并不少见,词义引申表现出一定的特点和规律。陈年福先生在分析甲骨文多义词的多个义位时曾说 “其词义引申的关系异常复杂。这表明甲骨文词义的发展已到达一定程度,并非人们想象的那样简单。”此观点对我们研究甲骨文基本词汇词义特征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徐朝华.上古汉语词汇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5-38.

[2]徐中舒.甲骨文字典[M].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8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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