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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法庭民事裁判的实证分析

2013-08-15李国波

关键词:人民法庭人民法院被告

李国波

农村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农村中心城镇设置的派出机构,负责民事案件的立案、审理和裁判。农村人民法庭对民事案件实行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调处大量农村法律纠纷,民事裁判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受新类型诉讼案件数量增多、法官素质偏低和农村法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农村人民法庭民事裁判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对调查过程的说明

诉讼是解决农村民事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农村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农村民事纠纷解决中处于第一线,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村人民法庭以民事裁判的形式化解民事纠纷,民事裁判的作出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为了掌握农村人民法庭作出民事裁判的基本情况,本课题以农村人民法庭民事裁判合法性为切入点,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农村人民法庭民事裁判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推动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提供决策参考。本课题实地调查的对象是位于广东粤东地区的揭阳市4县(市)2区基层人民法院共25个农村人民法庭。揭阳市是广东省粤东地区人口最多的农业大市。建市10多年以来,揭阳市经济发展步伐不断加快,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在揭阳市实现经济、社会双转型的过程中,农村社会矛盾纠纷较为突出。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新类型诉讼案件数量增多,任务繁重,压力较大。为了调查农村人民法庭作出民事裁判的基本情况,笔者通过三种形式进行调查:一是查阅案件卷宗档案的形式。向25个农村人民法庭收集、查阅已结案的案件卷宗档案,了解受调查人民法庭受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过程。二是召开座谈会的形式。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与人民法庭庭长、审判人员、书记员进行交流,主要了解人民法庭运转的情况,审判人员对办理诉讼案件的一般流程和思路等问题。三是以个案代理的形式。笔者以普通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为农村村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充当诉讼代理人,参与到具体个案的诉讼活动,从中感受真实的诉讼过程。

二、对调查材料的问题分析

笔者通过上述三种形式进行调查,查阅了100个已结案的案件卷宗档案,参与诉讼代理案件10宗,与80名人民法庭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流,初步掌握农村人民法庭作出民事裁判的基本情况。从总体成效而言,农村人民法庭民事裁判案件调解、撤诉的比率较高。农村人民法庭充分运用人民调解的工作方法及时化解原告、被告双方的矛盾和纷争,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和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取得明显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对于已审结的案件,在程序适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仍存在一些问题。

其一,程序适用错误。一是立案不规范。有些法庭接受当事人材料没有出具回执,没有确认签收时间。有些法庭审查立案的期限超出法定期限,个别庭前案调解的案件甚至没有相关立案的审批表。个别人民法庭存在跨区域管辖案件,办理应由其它法庭管辖的案件。有些被告户籍所在地不在本区域,被告也没有在本区域办理合法暂住证,法庭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依据作出立案。有些法庭在立案时没有查清当事人的基本身份,在原告没有提供被告主体身份的基本资料时便作出立案。对缺席审理的案件,没有依法调查被告主体身份的基本资料,仅依据原告诉状的内容确定被告的主体身份,在作出民事裁定书时,甚至出现被告出生日期无法列明的情况。对于继承纠纷等共同诉讼案件,在其他法定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在没有依法追加其他法定继承人为共同原告便作出立案、审理和裁判。二是审理流程不规范。在证据规则适用上,部分人民法庭没有送达举证通知书,或者虽确定举证通知,但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举证通知书的举证时间不足30天。有的案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任凭当事人违反规定反复举证,或者法院随意依职权做调查、评估,导致案件重复开庭审理。有的裁判文书没有区分当事人举证的证据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证据。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时,没有做出书面决定告知当事人。在送达方面,部分使用口头送达,送达回证签发人和送达人没有签名。在送达调解书时,代收人与受送达人是否是属于同住成年亲属的关系不明确。在送达其它法律文书时,在受送达人没有授权委托的情况下,随意由受送达人的非同住成年亲属代收。一些裁判文书没有宣判笔录,对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在当事人的宣判笔录中没有明确告知在本案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另行结婚。

其二,认定事实错误。一是认定事实的依据不充分。在认定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时,以当事人提供的村民委员会证明为依据,对于没有办理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没有提供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书等原始凭证。对于居民户口本登记多数家庭共同成员时,依据居民户口本无法充分确定当事人的子女情况,但裁判文书在确定婚姻案件当事人的子女时,只有该户居民户口本作为证据证实,没有其他证据材料来佐证婚姻案件当事人的子女情况。户籍资料及其它证明材料未齐备,导致从卷宗的户籍材料上看,当事人与子女是祖孙关系。二是认定事实简单化。人民法庭法官综合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的能力较低。在一起拖欠货款的纠纷案中,原告持有一份由被告签名的货款结欠单证明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但由于货款结欠单是使用原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的简称,在全案其它证据相互应证原告与被告存在经济往来情况时,法庭在没有充分分析双方证据关联性,单方面认定被告的陈述成立,一审裁定认为原告开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与被告签名确定的字号不一致,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生意交易关系。原告不符合本案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予以驳回。由于综合运用证据审查判断事实的能力较低,对依法应该认定的事实不予认定,当事人不断进行诉讼,导致司法负担加重和司法资源浪费。三是认定事实前后自相矛盾。对于一些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法庭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不违法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但在判决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时,对某些条款却不予确认。

其三,适用法律错误。一是民事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对适用调解结案的案件,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超出当事人协议内容。对于依法应作出约定的事项,没有对当事人解释清楚,使当事人人权利义务不清。例如,婚姻案件中涉及探望权的问题,有些案件中没有向当事人释明,在调解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不利于裁判文书的执行。审查当事人调解协议的合法性缺乏法律依据,使不合法的调解协议被确定为:“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例如,原告、被告借款时间为2001年,双方设定的抵押物没有进行登记,而在调解书协议中原告、被告约定原告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约定合法有效。有的民事调解书又将当事人合法的约定认定为违反法律约定而不予确认。二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自相矛盾。一些判决在法律适用部分否定了一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在一宗简单道路交通事故案中,一审判决审理查明对于原告的赔偿总额,原告与两被告约定由两被告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的亲属代表本案当事人于2010年4月7日签订协议书,原、被告也没有异议,该协议书合法有效,依法予以确认。”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认定三方约定有效,但在后部分,一审判决却作出如此表述:“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在协议书第3条约定由两被告一次性付还原告5万元,该条款没有明确两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一方面认定按份之责的事实约定,另一方面又认为没有明确两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明显是自相矛盾的。

三、完善农村人民法庭审判机制的对策

首先,转变人民法庭法官传统的审判思维习惯。办案形式存在不规范情形是人民法庭裁判文书存在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与法官传统的审判思维习惯密切相关。个别法庭和法官片面理解“便民利民,简化程序”的办案方式。“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习惯使法官对法律法规遵守、执行不到位。一些法官铁案意识不牢固,责任心不强。个别法官合议案件形式化,对于不是自己主办的案件,在合议、评议时对案件证据的判断采用、对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等没认真进行评议,出现合议庭笔录内容欠缺的情况,导致一些案件的裁判文书质量不高,说理不清、逻辑性不强,未能全面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必须加强对人民法庭法官的程序法教育,从立案受理、起诉状的送达、证据交换、开庭通知、合议庭成员告知、开庭审理、案件评议、文书撰写、文书审核、裁判文书宣判送达等,都严格按照守法律规定办理,符合审判规范的要求。

其次,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业务指导。近年来,人民法庭受理新类型诉讼案件和群体性纠纷的案件数量增多,新类型诉讼案件和群体性纠纷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人民法庭审判人员难以胜任。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审判指导和知识指导。一是以抽调审判人员的形式。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人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合议,充实人民法庭的审判队伍,加强对人民法庭的业务指导。二是以移送管辖的形式。人民法庭对于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直接移送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知识指导是要大力加强人民法庭法官的法律业务培训,更新人民法庭法官的专业知识,重点学习证据规则的运用,加强对证明责任、证据时限、交换证据、审查判断等方面以及它们相互之间联系的理解和掌握。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庭应对一些常见的问题加强对基层的指导,统一尺度,规范审判和执行,全面提高人民法庭法官法律理解、运用的水平。

最后,完善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监督机制。完善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监督机制。一是完善事中的监督机制。基层人民法院应设立投诉中心,对于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从立案、送达、开庭、审判、执行等程序,基层人民法院要动态管理、全程监督,接受当事人的投诉,对违反规定的审判行为及时提出纠正建议。二是完善事后的监督机制。要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作用,对于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审判监督庭要定期抽查,从程序上、事实认定上及适用法律上严格审查,发现错案,及时启动再审程序,依法纠正,决不护短。认真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坚持“有错必查,有查必果”,把错案与年度考核、岗位任务、绩效考评及年终奖挂钩,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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