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与法的关联性探究——兼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
2013-08-15袁峥嵘李松
袁峥嵘,李松
利益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利益反映的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实际上反映的就是利益关系。所以说,利益不仅是现实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而且是学界研究的重要哲学理论问题。
一、利益简述
(一)广泛意义上的利益
1.什么是利益
利益,即益处、好处,通常人们将其解释为对人或物有良性影响的事物。而对利益的具体解释没有也不可能达成共识,因为利益是一个以利益主体自我为中心的具有独立方向性的事物,往往因为利益主体的立场不同,对利益的解释就各不相同。中国大百科全书对利益给出这样的解释: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利益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范畴。由于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因此有多种多样的利益,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利益作不同的区分,通常讲的利益主要指物质利益。
正因为利益是一个涉及面广泛的概念,目前为止学界还没有一个能够全方位高度概括的确切定义来描述利益,有关利益的定义都是从不同角度与不同领域的关联性而做出的独角度定义,不是简单的以金钱、地位、好处等诸如此类狭隘的概念可以囊括利益的。
2.利益的特征
首先,利益不能等同于愿望。愿望相当于起因,可以没有结果,而利益必须是有结果且有特定条件的起因。也就是说,只有既定结果的愿望才能称其为利益。比如说,你希望看到一棵果树在秋天的时候结满果子,如果这是一棵无主的果树或者是归其他人所有的果树,届时是否结满果实只是关系到你的愿望是否实现,与你的利益无关;如果这棵果树是属于你所有,则意义大不相同,结满的果子即你的利益所得,若没有结满果实则是你的利益损失。
其次,利益是多领域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比如有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之分,有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别,有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之差异等等,所以,研究利益问题要以特定领域、特定问题而论。不同领域的利益涉及的内容也大不相同,虽然各种利益之间必定有或多或少的关联性,但是错综复杂的关联性有时会将自己所要研究的重点引入歧途。因此,关于利益问题的研究要选取适当角度,并明确自己的研究重点。
最后,探究利益需要具体分析。正是因为利益所涉及的内容的复杂性,反映出利益其实是生活中的一个空架子,需要有具体内容的填充才有现实意义。
(二)马克思主义的利益观
1.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的科学内涵
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认为,利益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动力因素,人们从事各种活动,都是企图以最少的耗费,取得最大的物质利益。马克思指出:“‘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思想不能脱离利益的分析方法,成为马克思思考利益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马克思对利益问题的研究推动了他向历史唯物主义的转变,后来经过恩格斯、列宁等人的发展,逐渐丰富了这种对利益的分析法,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利益观。
2.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主义利益观是科学的无产阶级的利益观,经过恩格斯、列宁等人的发展,逐渐成为内涵丰富的马克思主义利益观。马克思主义的物质利益理论虽然诞生于150多年前,但是对于今天的各种利益问题分析仍然具有根本性、基础性的现实指导意义。用这些经典的马克思主义物质利益理论来透视当今社会矛盾,依然可以准确找到问题的渊源和解决方法。
(1)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指引中国共产党人在不断的探索中形成不同时期的社会主义利益观,成为中国共产党革命道路上的指路明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运用科学的社会主义利益观来指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将会使中国共产党方向更加明确、意志更加坚定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不懈奋斗。
(2)马克思主义利益观要求并指引人们追求更高层次的利益,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共同发展。当今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物质利益是人们各种动机和行为的原动力。任何社会都必须满足个人利益的需要,但个人利益并不是最高层次的利益。因此,马克思主义要求人们在争取个人利益的同时,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矛盾,自觉服从更高层次的利益的要求。
对更高层次要求的服从不是单凭自觉或者道德制约就可以达到效果的,必须有一种约束体制对其有统一标准的强制性制约,才能平衡满足个人利益与实现更高层次利益的杠杆。这一约束体制便是法律。
二、利益与法的关联性
(一)利益驱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1.法的产生源于社会利益的分化
伴随着阶级的分化,逐渐出现了对立阶级的利益,原本社会的制度已无法调和由于社会利益的分化而产生的利益对立甚至利益冲突的状况,这就要求在原有社会规范的基础上,更新体制以解决社会利益分化所产生的一系列利益纷争问题,法律便应运而生。利益问题在法的创制和实现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法律就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调节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而产生的。
2.利益格局的变化导致法的变化
法是稳定社会的调整系统,但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利益会发生变化,会有新的利益出现、旧的利益消失,这必然引起法发生相应的发展变化,以适应社会利益的不断更新状况,从而保证社会发展进行在秩序稳定的前提下。当出现了新的利益需要保护时,法律就要作出调整,以确定对这种新的利益是否加以保护,加以何种程度的保护。只有通过修改法律,调整现有的利益格局,才能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以强有力的约束力保证社会发展不断适应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二)法律调控并保障利益的实现
对利益的追求和维护始终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步。对利益的追求和维护的方式有很多,只有选择恰当的方式才能够保证在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下实现利益。这就需要一种让大多数人认可的方式来追求利益、分配利益,并能够解决利益纠纷,更好地维护和实现利益。这种恰当的方式非法律莫属。
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调控机制,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重建利益格局。在现代文明社会,法律是确立和维护利益关系的最佳手段。理由有三:第一,法律的施行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第二,法律具有公信力。古有商鞅重金赏运木者以示法律的公信力,此事例最具说服力。第三,法律具备普遍约束力。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都必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一旦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有公民都享有权利,也必须履行义务。因此,选择法律作为追求和维护利益的主要方式是历史的选择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法律在调整利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常常表现为维护和实现利益的工具。以阶级社会为例,统治阶级总是根据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利益关系的法律,更好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从制度上加强对大多数人利益的占有和控制,同时又使他们自觉顺从和习惯于这种控制。而非阶级社会中,法律则是约束利益追求的准绳,人们共同服从法律对于利益实现的调整,在统一标准下,一旦发生利益纠纷,法律就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不同主体对不同利益的追求必然产生纠纷,因此必须要寻求最有效的方式解决利益纠纷。法律在解决利益纠纷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通过法律的规定,对社会中的利益关系进行选择,对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平衡,保护合法的利益,排斥非法的利益,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三)利益与法相辅相成
利益一方面是法的诉求和目标,另一方面利益的发展也促进了法的发展。利益对法律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支配作用。法律正是在利益格局的不断被打破和重整过程中逐步向前发展的。正确认识法与利益的关系,不仅对认识法的本质、作用、存在和发展的规律性有重大意义,而且对正确制定法律、实施法律、完善法律调整、提高法律调整的效果有重大意义。因此说,利益与法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社会的进步。
三、利益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重要地位
(一)利益促进知识产权法的产生
利益纠纷的源头在于社会中存在的利益差别,并且利益的实现在各种利益之间产生负面影响,甚至阻碍作用。在知识产权法中,基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知识产品的公共特征,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同时,也正是这种冲突关系的存在,构成了知识产权法的必要基础,使知识产权法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
(二)利益既是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又是激励手段
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这样一种利益冲突,即对知识产权人专有权利的保护和对广大社会公众所需求的知识产品的保障之间的矛盾,这也就决定了知识产权法调整利益关系的目的就在于实现这两种利益之间的平衡,从而达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科学和文化进步的最终社会目的。
知识产权法的直接目的是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如果对知识产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到位,那么知识产权法就失去了存在的直接意义。而知识产权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以激励知识产品的不断创造,从而促进知识和信息的广泛传播,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文化进步。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最终目的就是以一种激励机制的形式在充分保障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促进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全面、迅速和可持续发展。只有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才能调动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从而达到运用知识的丰富、科技的发展以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
利益既是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又是知识产权法的激励手段。对围绕知识产品而产生的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核心内容。利益驱动机制是知识产权法激励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法以利益驱动机制刺激知识创造活动的进行,促进技术革新和进步,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
四、结语
利益反映的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实际上反映的就是利益关系。在一定的社会中,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追求和维护利益的过程中,必然要发生利益关系,而对于处于利益关系中的人们实现利益的行为的约束必须依赖法律。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最优方式。也恰恰是因为法律能够合理地调控利益关系,致使伴随社会发展的利益变化又能动地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也凸显了利益在法律领域的重要地位。以对知识产权法中利益的重要地位的初步探究为例,可以更具体地体会到,利益与法息息相关,利益变化促进法的产生和发展,法律则是利益关系的有效调控机制。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4]李国祥.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的实践价值[J].中外企业家,2012(2).
[5]李薇辉.马克思主义物质利益理论的深刻性[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0(1).
[6]肖虹.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及其当代价值[D].合肥:安徽大学,2007.
[7]刘晓欣.“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概念之辩[J].湖北社会科学,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