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的商标管理及其价值与意义
2013-08-15张爱华
张爱华 李 佳
(1.石家庄学院 政法系,河北 石家庄 050035;2.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社科系,河北 石家庄 050035)
现代意义的商标战略是指以商标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经营战略。商标战略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实施商标战略是发展民族经济,保障国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撑和强大动力。商标战略内涵丰富,作为商标战略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标管理,成为其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总结探索我党在各个根据地时期商标管理工作的经验,具有重大的历史借鉴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
一、解放区的商标管理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主要解放区,有晋察冀、晋冀鲁豫以及湘赣豫皖等。在此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对其中一些进行了调整合并,成立了华北区人民政府。后来新中国成立组建中央人民政府,其机构设置和各项日常工作管理均参考了华北区人民政府的运行模式。我们主要是对根据地人民政府的商标管理工作进行梳理和研究。
我国商标管理教科书或其他商标管理书籍在谈到商标管理历史,特别是叙述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建立起来的解放区,即解放区商标管理时,一般都认为,解放区的商标管理历史最早是从1944年开始的,其中都以1944年5月25日晋察冀边区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商品牌号专用登记办法》为依据。然而,根据现有解放区革命史料记载,解放区商标管理的历史,还可以向前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末。1939年,中国共产党建立起来的抗日根据地就搞过大量的商标管理工作,尤其是在查禁日本投机商人利用日货冒充国货商标方面做过大量的检查管理工作。不法日商冒充国货,伪造国货商标,将大量劣质日货销往解放区,其主要目的就是要破坏抗日根据地的经济建设。这就意味着,早在抗战初期,我党就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商标工作与经济工作的重要关系。
管理与运行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商标管理工作也应当是有机的统一体。抗日战争时期,我党也是将商标各项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展开的。中国共产党审时度势,充分利用抗日战争时期的斗争形势,有条件分步骤地实施商标管理工作,从战略高度领导大众开展商标管理工作,实施了一场反对日本侵略者的经济战。抗日战争爆发后,我党在政治上与国民党合作,一致对外,共同抗日,军事上统一对日作战,在敌后战场和正面战场发挥我军作战优势,经济上继续打破日伪军封锁,打击劣质日货假冒国货商品。抗日战争时期,当时在华的日本商人生产和销售大量劣质低端日货,大肆掠夺中国物资,把质量上乘、大众急需的商品大量发往日本本土。日本商人把大量劣质日货发往内地城市,还有一部分被中国奸商销售到解放区。日本侵略者及其日商的无耻行径,给解放区的经济运行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抵制劣质日货,1939年5月15日,时任新四军江北指挥部政治部主任的邓子恢,根据中央经济斗争部署,对当时皖江抗日根据地抵制劣质日货冒充国货商标专项管理工作,做过重要的战略部署。皖江抗日根据地位于安徽芜湖附近,地处长江边上,水上交通极为方便。日商面对我国民众大规模抵制劣质日货商品,利用长江水道向西,偷偷通过当地奸商,将劣质日货转运到解放区。皖江抗日根据地虽然经济困难,物质条件艰苦,但老百姓在党的领导下,自力更生,发展生产,大家自觉抵制劣质日货的倾销,不用日货,不向别人介绍劣质日货。由于根据地的日用商品经常脱档,买不到国货商品,一些奸商就将劣质日货冒充国货,乘虚而入。针对这种冒牌商标情况,邓子恢同志在《关于根据地如何与敌人进行政治经济斗争》的著述中,明确指出了对仇货(日货)冒牌国货商标的检查、管理等问题,并发布了8条抵制冒牌国货商标的管理办法,如第一条:“抵制仇货及芜湖来的一切伪国货。”第四条规定:“在各市镇组织抵制仇货委员会,成立仇货检查队等,查明仇货种类商标切实查禁。”第六条:“在民众中宣传‘不买日本货’,使民众自动不买。”第八条:“总之,抵制仇货,禁运土产出口。”这些对劣质日货冒充国货商标的管理规定,在当时的商标管理中,发挥过很大的作用。这些内容正是现代商标战略实施的雏形。
当时我党已经建立了晋察冀、湘赣豫皖等众多著名根据地,各个根据地的商标运行工作并不是单一零散的,而是由中央统一协调部署,分区域管理。1944年5月25日,晋察冀边区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商品牌号专用登记办法》。当时其他地区的根据地也大多能够依据当时的斗争形势,发动群众,利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实施商标综合管理工作,保障了根据地的经济发展,打击了日本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苏皖边区地处江苏、安徽两省交界,是当时华东重要的抗日根据地之一。由于它地处交通要冲,又是抗日军队从敌占区采购各种物资的一条主要通道,因此,各种商贸集市活动很活跃。抗战胜利后,我党在这里建立了边区政府。为了繁荣经济,“保卫工商业发展,准许专利,举行商品商标注册”,1946年,边区政府特制定了《苏皖边区商品商标注册办法》。《苏皖边区商品商标注册办法》共计10条,并有《商标注册事项》作为附录文件。其中,《苏皖边区商品商标注册办法》第六条之“凡有下列情形之商品商标,一概不予注册”中的4条规定,几乎是今日《商标法》的雏形。如:“商品质量低劣,不适于应用,或有碍卫生者”,“假冒或有意混同其他商品商标、式样名称者”,“制造于社会有害,或经法令禁售之商品”及“工厂无固定基金”等提法与含义,与我们今天应用的《商标法》中的一些规定相同或吻合。其对已获得注册商标的厂商,还规定了其应享有的权利,如“政府予以专利,如有他人假目,得予以法律保障”,“商品销售发生困难时,可呈请政府予以减税出口”,“各工厂制创精良之商品,或有益于社会民生之商品,政府予以奖励”。这些规定,对当时发展经济是有积极作用的,尤其是当企业的商品销售发生困难时,“政府予以减税出口”是很有吸引力的政策,可促使厂商放心大胆地去搞生产经销。《苏皖边区商品商标注册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对当时边区的经济发展和打击伪劣商品,奖励诚信厂商,繁荣商贸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除此之外,根据地颁布的商标法规还有1946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制定的《商标注册办法》,194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办法》,1949年华北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以上法规的制定颁布,不仅保证了解放区正常的经济运行,有力地繁荣了解放区的经济,也为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解放区商标管理的价值与意义
鼓励创新商标标识,促进抗敌宣传工作。对于解放区而言,商标管理不仅仅是繁荣经济的需要,也是抗敌的需要,因此,解放区不仅鼓励商标标识的创新,更巧妙地赋予了商标标识独特的抗敌宣传功能。以火柴为例,便可见一斑。火柴是一种很重要的日用必需品,由于它销售面广量大,因此火柴商标可以很容易用来做宣传工作。在战争年代,我党领导的各根据地常常利用火柴商标这一小小的阵地,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据史料记载,解放区直接涉及宣传抗敌的火柴商标就有数十种。在抗战时期,很多火柴商标,如“丰足牌”、“灯塔牌”、“报国牌”、“航空救国牌”、“光复牌”、“胜利牌”等[1]都用来宣传发展生产、抗日救国,以激励广大军民奋勇向前,英勇杀敌。
加强商标管理工作,保护经营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巩固生产。1940年,晋察冀边区政府曾经发布过许多关于商标登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直到抗战后期,晋察冀边区政府还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商品牌号专用登记办法》。此登记办法规定:为了奖励工艺生产,凡工艺制造品使用的牌号,经制造人依照本办法申请登记后,政府予以保护;针对商户和生产者的商标申请,经政府核准后,发给商标登记证,申请人即取得商标专用权;一旦商标专用权受到违法商贩仿冒侵害时,利益受损者可以到当地有关部门寻求利益保护,地方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受损害事实程度,责令违法人给予相关赔偿,赔偿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受损利益的3倍。《晋察冀边区商品牌号专用登记办法》经晋察冀边区政府发布之后,本地区生产的布匹、香烟和金属手工制品等行业商户使用的商标,都基于此商标规范合法登记注册,有力地遏制了仿冒他人商品商标的不法现象,使解放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众工业生产积极性高涨,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抗战胜利后,冀中解放区行政公署针对当地饶阳、河间等地区很多生产者经常乱用乱贴上海、天津等大城市和国外产品商标的情形,在办理工业品商标注册登记的同时,还对本地区的土特产货物产品商标进行管理。冀中解放区行政公署通过《冀中导报》颁布了由冀中行政公署工商处制定的《发展土货中的商标问题》的文件。该文件作为一项重要的商标管理政策,积极推动了本地区土特产货物的生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示范性作用。
解放区商标管理工作为新政权建设中法制的健全以及宣传普及法的强制效力,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1940年8月20日,董必武在陕甘宁边区中共县委书记联席会议上发表讲话,其在《更好地领导政府工作》中指出:党组织和党员应成为服从法令的模范。[2]他认为,党领导人民把政府这一国家机器从地主军阀手中夺了过来,应该领导人民好好地使用它,使它能为自己服务。事实上,作为解放区商标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制定关于商标管理的政策、法令以及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如上文所述,当时解放区非常重视商标管理规范的制定,并能确保各规范的有效实施与运行。
解放区商标管理工作从自发性行为向自觉性行为的逐步过渡,为新政权建设探索了行政管理实践模式,并提供了理论支撑。解放区时期,我党的工作重心是组织各阶层群众抵御外来侵略,抗击反动势力。在开展革命工作的同时,我党也注意对经济、社会活动、行政管理工作的深入探索。解放区商标管理工作的示范性意义在于,商标管理工作已从自发性应对转为常态化的自觉性管理行为。这种转变也是基于当时我党抗战形势和斗争环境的要求的。我党在战略转移过程中,起初不可能进行系统性、常规性的行政管理活动,只能是有针对性地抵御一些有违民族利益的破坏行为,只有在建立了巩固的革命根据地,有了巩固的基层党组织和管理机构,有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和方式后,对于破坏市场的假冒商标等不利抗战的经营行为,才开始有了自觉的管理,才能有目的、有规划地实施商标管理行为。各个解放区都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对策,实施商标综合管理,制定商标管理规范,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群众打击假冒国货的破坏行为,以保障根据地的经济发展。当时解放区颁布过很多商标法律规范,其中就内容而言,比较完备的规范性文件是华北区人民政府在1949年1月8日颁布的《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1949年6月11日,华北区人民政府又对此规范给予了修改。此法规与目前我国的《商标法》在很多方面都有相似之处,其中包括立法宗旨、法律条文的内容以及结构框架方面等。该法规在制定过程中,提出了许多新的制度、法律术语、新的管理模式等。这充分说明,根据地的商标法规已日益完善。另外,当时还有《商品分类表》和对商标申请书格式、商标注册审定书格式的相关规范,这些规范都适用于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表》在根据地的商标法规中,是第一次出现。[3]
[1]左旭初.解放区的火柴商标[J].中华商标,2011(7).
[2]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
[3]左旭初.解放区早期商标法规的制定与商标管理[J].中华商标,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