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语篇功能分析与模型建构
2013-08-15淮艳梅何高大
淮艳梅 何高大
(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文科基地,广东 广州 510420;2华南农业大学 外国语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2)
语篇分析既没有公认的理论基础,也没有公认的分析步骤和分析方法。杜金榜总结了Schiffrin所介绍的六种语篇分析方法,即言语行为理论、互动社会语言学、交际文化学、语用学、会话分析和变异分析,并扩展了系统功能语言学、体裁分析、批评话语分析和认知分析等语篇分析方法。[1]而功能语篇分析则以Halliday的系统功能语法为理论基础,研究对象语篇的语言、语域和体裁,分析目的是解读、解释和评估语言在研究对象语篇中概念功能、人际功能和语篇功能三大元功能的应用与实现。
本研究所用语料体裁为庭审语篇。庭审语篇选自中央电视台12套《社会与法》频道“庭审现场”栏目2006年国庆特别节目《十佳法官断案记》。话题是由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东京城人民法庭审判的一宗普通而典型的民事离婚案件。案件争议焦点是原告被告婚姻关系中感情是否破裂。庭审主要内容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本案具有典范效应:第一,本案是离婚案件,婚姻案件的收案结案处理数量巨大;第二,本案以调解结案,这是处理民事案件的必选途径,以调解结案的婚姻案件占据民事案件中的大多数(《中国社会统计年鉴2009》显示,2008年离婚调解结案率高达84%)。
本案语旨: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属夫妻关系,原告为妻子,被告为丈夫,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处于利益对立关系,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但参与法庭陈述和法庭辩论等庭审过程责无旁贷,其在庭审中的表现直接影响审判员的判断和最终判决;本案法官是2006年全国十佳法官之一金桂兰,其庭审全过程可谓法官效仿以及科学研究的典范,其在本案中的角色为独任审判员,其地位属于中立第三方,职责是通过庭审判断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并相应做出是否支持离婚的裁决或判决。
本案语式:法庭庭审语言为汉语口语体,按照说话者和听话者的角色互换,可把整个庭审会话分解为由法官、原告和被告三个发话人依次发话的283个话轮;其中,部分发话是有准备的,诸如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陈述,庭审中法官对于审判进程的控制话语等,部分发话是即兴的,比如法庭辩论阶段的争辩话语,法庭调解中的即兴评价话语等。
一、庭审语篇功能分析思路
本文不但要解释本庭审语篇使用特定概念功能及物性系统的原因,而且将建构更加合理的概念功能指导下的庭审语篇模式,从而建构法律语篇分析与系统功能语言学之间的内在联系,以指导中国民事庭审交际的概念功能语篇建构与语言实践。其中,概念功能指的是语言对人们在现实世界(包括内心世界)中的各种经历的表达,其在语言系统中通过及物性系统来实现,具体包括物质过程、心理过程、关系过程、言语过程、行为过程以及存在过程。
民事庭审语篇结构上包括五个阶段,分别是开庭准备阶段、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陈述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以及法庭调解阶段(包括宣告结果)。本语料的分析方法如下:首先,把视频录像中的话语转写成语篇;其次,把庭审语篇按照五个阶段分成五个分语篇;再次,在每个分语篇中将审判员(本案中的独立审判员即法官)、原告和被告语篇区分开来,然后进行概念功能分析,以找出不同主体语篇在各分语篇的物质过程、心理过程、关系过程、言语过程数目以及占各分语篇总动词过程数目的比例(如表1所示),最后根据图表分析,建构民事庭审语篇的概念功能模型。由于行为过程和存在过程在本语篇中数量太少,因此没有纳入研究范围。
二、概念功能视角下的庭审语篇模型建构
(一)开庭准备阶段
在开庭准备阶段,审判员绝对控制着庭审秩序,牢牢把握着庭审中的话语权力。其中,审判员通过物质过程动词告知诉讼参与人庭审中的义务以及作为和不作为信息,以不断推进和掌控庭审进程,通过言语过程控制原告和被告的话题限制和话轮分配。在本阶段中,审判员处于法庭审判的绝对主导地位。第一,审判员可以直接通过言语过程体现与原被告之间机构话语中的话语权势关系,如决定谁什么时候发话如“审判员宣布法庭纪律”,谁什么时候不准发话如“旁听人员不准发言”的言语过程等。第二,审判员亦可以通过关系过程控制话语分配、话题范围以及关系确认,如问“原告有没有证人”,“原告有没有异议”以及“审判员是我”等。第三,审判员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告知各诉讼参与人的庭审义务,正如同属机构话语的教师在监考之初宣布监考纪律,用类似关机、不要抄等表物质过程话语为手段告知学生考试纪律并推进考试阶段的开展一样,本阶段庭审语篇亦是具有规范社会文化套路,并运用表物质过程动词诸如“开庭”、“遵守法庭规则”、“未经允许”、“关闭手机”、谁“担任记录”等明确告知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的作为和不作为的模式,以保证整个庭审过程的严肃,规范秩序,从而实现精准信息的传达。第四,原告被告属于话语接受者以及被动会话角色,即在限定时间限定话题范围以及限定关系过程语言范围内做出针对法庭问话的回答,语言选择基本固定,如“有”或“没有”等。
(二)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陈述阶段
在本庭审语篇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陈述阶段,审判员对言语过程和关系过程的控制较原告被告多,这充分体现出了审判员对庭审话语秩序的绝对控制,也体现了需要确定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及其诉讼请求的本阶段职权职责。而本阶段原告所使用的动词过程数则与审判员所使用的总动词过程数相当,详尽阐明了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也明确了感情不和的事实理由。被告所使用的动词过程数则较审判员以及原告少,这主要同原告被告之间婚姻生活的经历相关,而且多与表言语过程动词结合使用,因为被告的话语多是针对原告所说的婚姻事实经历做有针对性的反驳。
法官不仅要维持整场审判秩序的井然有序,还要公平裁决,而公平裁决的基础则是知悉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事实理由,并知悉被告对原告的信息反馈,然后对其事实理由是否能够充分支持诉讼请求做出合理判断,所以,对庭审而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被告的态度及理由是非常重要的。在本阶段,审判员的职责明确,地位中立。为了避免后面庭审中的案件合并审理的麻烦,审判员应重复运用表关系过程动词如“原告有没有其他诉讼请求”等,以穷尽原告的诉讼请求,也要不厌其烦地使用如“这是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等关系过程表述法,对法律相关的关键信息进行梳理和确认。审判员应当快速及时判断和确认诉讼当事人事实构建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这就需要审判员对诉讼当事人物质过程的事实描述,进行同义词或近义词的意义重复。审判员应当使用言语过程清晰调控本阶段庭审的话语秩序,如用“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被告答辩”等;另外,对于违反既定的话语秩序的当事人,审判员可以通过言语过程进行调整,如“原告先不要说”等。当然,本阶段原告的诉讼请求陈述至关重要,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陈述中既要有强烈明确情感意愿的心理过程表达,如“想”、“同意”等,又要有实现具体诉讼请求以及再现婚姻感情不和事实证据的物质过程表述。本阶段若被告明智的话,应明确告知自己的态度,如对于被告的陈述是同意还是不同意。由于法庭语域中原被告属于对立关系,所以被告应针锋相对,有理有据地对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物质过程事实陈述进行驳斥,这样才能有助于审判员建构法律事实,梳理焦点纠纷问题。
(三)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以审判员与原被告间法庭问答的形式交叉展开。在这一阶段,各方表述其关系过程的词语的使用数量最多,而表述其心理过程的词语的使用数量则较少,这凸显出本阶段的交际目的,即以陈述物质过程的语言表述梳理法律事实,以陈述关系过程的语言表述认定法律关系。具体来讲,由于审判员同原被告的专业、身份差距较大,在对法律规范认识不足的原被告陈述期间,独任审判员有义务对其进行与法律有关的话题引导,所以,审判员在本阶段依然担任主导角色,应时刻把握庭审话语权,尤其是话题的控制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之规定,法庭调查应按当事人陈述、证人出庭作证、出示书证物证、鉴定勘验、宣读笔录的顺序展开,然而在本案中,只有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的做人原则做出的陈述,无其他人证物证,而且当事人对法律知识、法庭程序比较生疏,所以,针对此类一审案件,尤其是当一名法官独任审判时,应注意如下几点:第一,审判员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主动出击,应利用其本身的专业素质和业务经验,把可能涉及到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信息审理清楚,因而审判员在语言的表述上,应大量使用表述关系过程的词语诸如“是”、“有”等进行事实的判定以及话题的转化,而不能坚持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不告不理原则,亦不能模拟英美法系中的对抗制,对双方当事人未注意也未提出的话题不管不问;第二,审判员应控制引导与法律有关的话题,可使用表述关系过程的语言,诸如“感情是好是坏”,“有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有没有同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没有证据”等改变和控制调查话题,建构法庭调查庭审语篇;第三,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审判员的话题引导下,针对审判员就其双方关系的发问,着重陈述其相应的物质过程,如“打”仗、“耍”钱、“动”刀、“砸”东西、“撕”结婚证等,以支持其感情不和谐的诉讼理由;第四,原告在陈述其理由时,可以适当运用哭泣、叹息等行为语言,强化其所承受的痛苦,以触动审判员,让对立方感觉羞愧内疚,从而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
(四)法庭辩论阶段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之规定,法庭辩论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以及互相辩论的次序依次展开。在本阶段,审判员发话最少,原被告发言机会较多,话题范围不受严格的限制,过程动词的使用多样化,其中尤以表物质过程和心理过程的动词的使用为最多。
语域理论语旨分析结果所显示的本案当事人法律文化教育水平以及语言表达水平与陪审员之间的悬殊差距,亦在现实庭审中可见一斑。双方当事人所争辩的事实,看似鸡毛蒜皮,其实是人类普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又由于此类民事纠纷的数量较多,因此,解决类似民事纠纷时,类似当事人法律水平的庭审语篇处理也非常关键。在法庭辩论中,此类庭审语篇处理需注意如下几点:第一,审判员虽然处于中立地位,发话较少,但是由于法官“说话即做事”[2](P12),因此,审判员可通过言语过程控制法庭审判中的话语秩序及分配,以指导当事人双方对与法律有关的话题依次进行交叉辩论;第二,审判员要注重使用表物质过程和关系过程的动词,利用自己的专业背景知识,及时抓住双方当事人辩论中的法律事实信息,通过表物质过程动词的使用,重复双方辩论的重要事实信息,并通过使用关系过程动词,当场确认以及将其升华为法律信息;第三,法庭辩论阶段主要是被告对于原告所提出的诉讼理由进行争辩,或者被告指出原告的错误之处,所以建议被告多使用言语过程如“原告说”,即引用原告原话进行有针对性的直接有力的辩驳;第四,法庭辩论当中,原被告应多使用表物质过程动词以纠正或颠覆双方的事实根据如“打人”、“耍钱”等,使自己的主张有理有据,多使用表心理过程动词如“同意”、“愿意”等,从而明确自己的心理感受以及阐释对方给自己所造成的不便和痛苦,以影响审判员以及对方的思考和判断。
(五)法庭调解阶段
法庭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愿就民事权益的争议平等协商,以达成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3](P195)在本阶段,审判员话轮最多,表心理过程词语的使用超越了前几个阶段,此类词语多用于安抚、调解双方的心理;同时,审判员也会使用表物质过程的动词,以指出双方对往昔事实陈述的不足以及解决问题的途径,由此激励劝告被告一方改正不良习惯。
由于社会关系的决定性作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参与人的交际目标都应得到明确定位。民事一审法庭调解中,审判员应从双方会合意出发以解决案由,如在本案中,审判员就是按照中国人“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的传统习惯,极力引导双方当事人以达成和解的。在民事法庭调解中,审判员担任的是中间调解、斡旋的角色,因此,审判员应当熟练掌握法庭调解的语言艺术及其运用技巧,如:教之以法,忠言相告;晓之以理,好言相劝;协之以愿,善言相商;扬之以长,励言相激;量之以心,和言相调。[4]这些调解语言艺术的运用,主要是通过相关动词的选择以实现的,如法官使用“被告拿出些诚意”的表述用于相商相激,使用“相互理解”的表述用于相告相劝,使用“被告需做改变”的表述用于相劝相调等,使用“原被告各让一步”等的表述以实现法庭调解。审判员在斡旋当中,话题内容除了要实现法庭调解的交际目的之外,还要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解中的关系做一些梳理和确认,这需要使用表关系过程的词语如“是”、“有”或“没有”来明确相关法律关系;同时,审判员也要对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感受和变化做一些引导,这就需要其语言应使用表心理过程的词语如“难受”、“高兴”、“同意”等,以主导或辅助法庭调解目的的达成。此外,原告被告如果想要坚持什么或挽回什么,都要有实际的行动,坚决的心理表示,而这一切主要是通过表物质过程和心理过程动词的使用以实现的,比如本案中被告4次运用物质动词“改掉坏习惯”,以表其“不同意离婚”的决心,而原告则用“改不改”、“是你自己的事”的表述,以表明其“必须离婚”的坚定态度。
综上所述,在本案庭审语篇中,各交际参与人所用的物质过程动词数量最多,其次是关系过程动词,其结构语篇体现出以诉讼当事人对往昔所经历事实的陈述为基础,审判员以其本身的专业法律知识确认相关法律关系为途径的民事庭审语篇的特点。此外,在整个庭审语篇中,审判员在法庭调解阶段所使用的过程动词数最多,原告在法庭调查以及法庭辩论阶段所使用的过程动词数最多,被告在法庭辩论阶段所使用的过程动词数最多,其结构体现出民事庭审语篇中的话语分配以及话语交际特点,即原告的话语分配以及话题论证权利主要体现于法庭调查以及法庭辩论阶段,其交际目的为全面争取审判员对自己主张的支持;被告的话语权分配和答辩辩论主要体现在法庭辩论阶段,其交际目的为针对原告主张的不合理以及不合法之处据理力争;而审判员的话语权分配和答辩辩论是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竭力在法庭调解阶段澄清各种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并利用法庭调解语言艺术,达到与原被告对立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的交际结果。
[1]杜金榜.试论语篇分析的理论与方法[J].外语学刊,2008(1).
[2]Austin J.L.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M].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2.
[3]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李惠东,张孝友.司法调解语言艺术浅析[J].警官教育论坛,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