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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西方和谐思想之异同

2013-08-15明,郭

大连大学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毕达哥拉斯正义音乐

秦 明,郭 燕

(大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在自然原生态中,无论在西方还是中国,和谐思想都有着丰富的内涵,它涉及到音乐、美学、政治、社会等各个方面。然而,随着历史的演进,和谐思想似乎越来越成为中华民族特有的民族心理和民族性格。对此,董根洪的解释是“中西方民族分别作了强化与弱化的双向演绎过程,从而使‘调和执中’最终成了中华民族区别于其它民族的基本特征。”[1]当然,董的《儒家中和哲学通论》并没有为此观点提供充分的证据,但是我们的确可以从中华先哲们的诠释中窥见其不断的发展与丰富,并突出地反映在中华先民生产生活的实践中。在西方,和谐思想同样有着悠久的历史。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柏拉图、莱布尼茨等都论述过和谐思想。总体看来,中西方人在解读和谐思想时都发现了“乐”的“和谐”,都试图从和谐角度论述“世界”的“和谐”,都认同和谐的基础是“不同”。但是,他们各自的诠释差别甚大。

一、和谐思想的感性代表:“乐”

在西方,数学家毕达哥拉斯明确把“和谐”作为自己哲学的根本范畴。他提出的“数的和谐”观念可以认为是西方学者关于和谐思想诠释的早期代表之一。他和他的学生把数目的元素描写成奇和偶,并认为每一个数都与奇偶这组对立有关,都是奇偶两个对立面的统一,而奇偶两个对立面的统一就是和谐。因此,他们在数目中见到了各类和谐的特性与比例[2]。在毕达哥拉斯看来,音乐之所以为音乐的关键在于和谐,这种和谐源自于声音的长短、高低、轻重等差别性的统一。具体地讲,声音的差异乃是由发音体在数量上的差别决定的,音乐节奏的和谐是由长短高低轻重的音调,按一定的比例关系组成。其中,最和谐的音调的频率为1:2:3:4,此四数之和为10,而4和10是古希腊人最崇拜的数字。他认为音乐的和谐是由数的比例关系决定的。传说毕达哥拉斯有次路过一铁坊,听到几个铁锤一起打铁时发出和谐的声音,他发现诸铁锤的重量成一定的比例。回家后,他用一个有活动弦马的单弦做实验,发现弦长成一定比例时发出的声音是和谐的,如1:2得到8度音、2:3得到5度音、3:4得到4度音[3]。他还发现琴弦长,声音就长,震动速度快,声音就高。事实上,音乐本身在一定程度上表征着和谐。以交响乐为例,这一名称源于古希腊,是“和音”和“和谐”两个词的总称。它的英文对应词为“Philharmonic”,从构词上看,“Philo”加“Harmony”,意为“爱和谐”,可见其与“Harmony”(和谐)相关。

在中国文化中,和谐亦有着深远的历史。中文词汇中,“和”与“谐”可以互训。《说文·言部》曰:“谐,詥也。从言皆声。”[4]《尔雅·释诂》曰:“谐,和也”[5],《广雅·释诂三》则曰:“和,谐也。”[6]可见,“和”与“谐”实属同意,两者组合成“和谐”符合现代汉语的构词规则。正是基于此,在哲学史上,“和谐”这一概念较早以“和”的范畴出现,并且“和”表征着“和谐”概念的全部意义。中国典籍记载着“鹤鸣在阴,其子和之;”[7](《易经·中孚》)“凤凰于飞,和鸣锵锵;[8]”(《左传·庄公二十二年》)“子与人歌而善,必使反之,而后和之;”[9](《论语·述而》)“叔兮伯兮,倡予和女。[10]”(《诗经·郑风·萚兮》)这些记载描述了包括动物、人、器具等发出各种不同声音之间的相互应和(四声)的状态。《说文·口部》记:“咊,相应也。从口,禾声,”即口为形符,禾为声符。按:后作“和”。《玉篇·口部》则记:“‘咊’为‘和’(之古文)”。大概正是因此,《汉语大字典》将“和”收入“口”部。其与声音相关的解释有四种:声音相应,和谐地跟着唱或伴奏;附和,响应;答应,允许;以诗歌酬答,即依照别人诗词的题材和体裁作诗词。然而,纯粹的“声相应”并不是和谐,“声应相保曰和”[11](《国语·周语下》)。这即是,不同声音之间以恰当的方式应和才能出现“和”的结果。“乐”是“声应相保”的代表作之一。事实上,在古代中国,“和谐”从一开始就与音乐相关。“和谐”一词最早大致出现在《史记·乐书》,其意正是用音乐来说明:“故云《雅》、《颂》之音理而民正,嘄噭之声兴而士奋,郑、卫之曲动而心淫。及其调和谐合,鸟兽尽感。”[12]其大意为“声”经调和后达到谐合可以感鸟兽。“调和”与“谐合”的组合即是“和谐”。在某种程度上,这说明“和谐”既包含动词意义的“调和”,又含有名词意义的“谐合”。“调和”意味着实现和谐的方法,体现出“和谐”的功能属性;“谐合”意味着和谐的实现状态,体现出“和谐”的目的属性。诚如成中英所说,“‘和’既是一种状态,也是一个过程,它是一种创造生命、创造新事物的积极力量。”[13]

由此可见,中西方都有着用乐表征和谐的传统。然而,同样关注“乐”,中西方人有着不同的侧重点。西方人注重音乐本身的和谐,并探讨音乐可以和谐的原因,如毕达哥拉斯认为数的和谐是音乐和谐的根本原因。古代中国人同样发现了“乐”本身的和谐,在此基础上,他们不是探求乐之和谐的原因,而是发现“乐”之“和”的功能,从而发展强调乐之功用。尽管《乐经》已经失传,但《诗经》、《礼记·乐记》以及《荀子·乐论》、《吕氏春秋·乐论》都记载着有关音乐起源及其社会功能的论述。随着人类生活实践经验的丰富,音乐的功能便由“神人以和”发展为“人人以和”。“乐也者,和之不可变者也”:“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礼记·乐记》)“故乐者,审一以定和,比物以饰节,节奏合以成文,所以合和父子君臣,附亲万民也,是先王立乐之方也。”(《礼记·乐记》)这些记载强调的正是音乐以和谐的旋律熏陶出平和无怨的人心,也即乐之务在于和心。在此意义上,乐是“和”的象征。早在周公时期,乐与礼结合在一起,成为两大制度。“夫乐道极和,礼道极中;”(陈旸《乐书》)“乐合同,礼别异;”(《礼记·乐记》)“乐者,通伦理者也。”(《礼记·乐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论语·学而》)古人重“乐”尊“礼”多半由于“乐”与“礼”都具有“和”的功能。

从根本上讲,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乐”可以象征“和”正是因为它可以展现出“和”的内涵与特点。中西方人在发现乐的和谐特性之后产生了不同的关注点。毕达哥拉斯探讨“乐”之和谐是用数的和谐解释乐的和谐。这种数的和谐恰恰是后来近代科学在西方兴起的原因之一。如开普勒认为“数学关系表达了世界的本质,也是科学的对象。真正的认识是对数量关系的认识,世界上一切都是简单的,因为一切都是由数学比例决定。”[14]这说明了“数的和谐”对近代科学革命发生在西方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中国古人则将“乐”之“和”特性,用于“和人心”的目的。这是中国古人重实用的思维方式的典型例证之一。

二、中西的和谐视野:“世界”

毕达哥拉斯是最早从宇宙本体论角度阐述和谐思想的。他认为世界的组成和运动遵循着一定的比例、规则和比重,确定这些比例和比重的即是数。万物通过数的协调达到和谐,世界是和谐的。宇宙也因数的存在而达到和谐:十个大小各异、速度不同的天体通过保持某种比例的距离关系(即“数”的关系),包括大小、速度和距离等,和谐地运行于宇宙之中。莱布尼茨继承了毕达哥拉斯和巴门尼德以来的和谐思想,通过重新解读单子概念,系统地勾勒出和谐图景。在莱布尼茨的理解中,世界整体的和谐是单子与单子之间的和谐,单子与世界整体的和谐。每个单子既是独立和完整的个体,又都是宇宙世界的缩影,都蕴含了内在的“杂多”。单子依靠自身的运动获得独立的存在,单子又是整个世界的组成部分,并与其它单子和整体实现既多元又统一的世界和谐。值得注意的是,莱布尼茨将世界和谐最终归功于上帝的“先定预设”,他强调上帝按照可能的最大和谐和美创造万物[15]。概括起来,莱布尼茨描绘的世界和谐具有前定性、自主性、神恩性。莱布尼茨不仅把和谐世界规定在形而上的层面,而且力求将和谐世界推向整个社会实践领域。由于上帝的完美,人作为理性的存在物可以认识并且热爱上帝的完美,并由此指导自己的理性行为。这种理性的行为能力称为德性,而按照理性、顺从和谐的目的行为就是正义[16]。这样,莱布尼茨把和谐具体化为理性与德性,与正义联系在一起,从而将抽象的和谐落实到具体的人类行为中,完成了和谐思想从形而上到形而下的贯通。

对于和谐世界的观察与论述也见之于古代中国。《周易》中就蕴含着丰富的和谐思想。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表征出中国古人探索外部世界的成果。按《周易》的理解,世界万物可以划为阴(――)和阳(–)两类,而且“孤阴不生,独阳不长”,只有“阴阳相摩,道之所生也。”[17]可见,阴阳相摩是成就万物的基本法则,也是自然的基本法则。“天地之间,无往而非阴阳,一动一静,一语一默,皆是阴阳之理。”[18]这样,万物的生长变化,即世界的构成与发展,是阴阳二气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也就是说,万物各得其性命之正,刚柔协调一致,相互配合,万物生成、发展,天下太平,从而实现并保持世界的最高和谐。王夫之认为和谐是天地之命以及万物之性,和谐是宇宙的本质。“天地以和顺为命,万物以和顺为性。继之者善,和顺故为善也。成之者性,和顺斯成也。”[19]因此,钱逊认为“和”的形态可以用“各得其所”四个字来表述[20]。然而,不同于莱布尼茨“前定和谐”,最高的和谐并不是由上帝规定的前定事实,而是一种有待争取实现的理想目标。由此,这种和谐首先表现为一种“希望”和“可能性”,一种需要经过努力奋斗方能实现的状态[21]。这种非先定的和谐,意味着一定的开放性,意味着无限可能性。正是因此,《易传》讲“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22]《易传》又讲“富有之谓大业,日新之为盛德,生生之为易”[22]。和谐的这种可能性与开放性引导了中国古人追求和谐的实践性。“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所强调的正是人的主观努力与奋斗。事实上,无论是儒家的孔子与孟子,还是道家的老子与庄子,抑或是墨家的墨子,在关注、追求和谐世界时,大多强调人类的主观努力。总体看来,这些思想家对和谐的关注更多地强调“人和”,即从“人”出发,考察其与外在环境如何实现和谐的问题。

事实上,西方人也关注“人和”。毕达哥拉斯认为灵魂的和谐既是灵魂和肉体两个对立面的协调,又是灵魂内部各种不同要素之间的和谐。净化灵魂的目的在于使灵魂处于一种和谐状态。这与中国古代提倡的身心和谐具有相似之处。柏拉图最早将和谐与正义联系起来,试图同时构建个体和谐与社会和谐。他认为,对于一个国家,和谐就意味着正义,也就是说正义即是和谐,或者说和谐可以具体化为正义。正义,即每类人必须从事最适合他们天性的工作,尽此类人的“职责”而不去干预他人。至于如何实现个体的正义,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阐述说:“正义的人不许可自己灵魂里的各个部分相互干涉,起别的部分的作用。它应当安排好真正自己的事情,首先达到自己主宰自己,自身内秩序井然,对自己友善。当它将自己心灵的这三个部分(即理智、激情、欲望–笔者注)合在一起加以协调,仿佛将高音、低音、中音以及其间的各音阶合在一起加以协调,使所有这些部分有各自分立而变成一个有节制的和谐的整体时,于是,如果有必要做什么的话,–无论是在挣钱、照料身体方面,还是在某种政治事务或私人事务方面–他都会做起来;并且在做所有这些事情的过程中,他都相信并称呼凡保持和符合这种和谐状态的行为是正义的好的行为,指导这种和谐状态的知识是智慧,而把只起破坏这种状态作用的行为称作不正义的行为,把指导不和谐状态的意见称作愚昧无知。”[23]可见,在柏拉图看来,个体的正义和国家的正义是一致的。两者的结合与实现构建成个人与国家统一的和谐正义观。

三、建构和谐的基础:“不同”

从哲学角度讲,毕达哥拉斯从音调的和谐中认识到对立与统一。他认为音乐就是对立面的协调,多的统一,意见冲突者的调和,从而把音乐的和谐上升到哲学意义上的和谐[24]。他认为对立因素的统一、协调、结合就是和谐。他把统一和对立称作结合起来的和谐[25]。由此,他认为“一切都是和谐的”[3],进而认为和谐是普遍的、一般的、必然的、绝对的。然而在此认识过程中,毕达哥拉斯否认了和谐的相对性和条件性。对此,赫拉克利特弥补了这一不足,提出了辩证的和谐思想。他认为,和谐是以承认对立并保持对立为基础的,它是对立的产物,而不是对立的泯灭;没有对立物的结合,就没有和谐,就没有统一。由此,他肯定了和谐是以“不同”为基础,在“对立”中产生,而不是在“相同”中产生。由此,他直接把对立物的统一称为和谐。不仅如此,他还指出了对立物实现统一的方式。他认为对立面“相反者相成”,“在斗争中对立面结合起来,就产生运动,运动就是和谐”,这样,赫拉克利特的“和谐”“是一种激越的、冲突性的、不断运动变化的和谐;和谐之美就在于对立面之间斗争、冲突与抗衡。可见,赫拉克利特的和谐是动态的,在斗争中实现,强调了对立物的对立与冲突。这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人类与自然的对立性,从而成为后人征服自然的思想源头之一。

中国古人对和谐的哲学理解,既有着与赫氏相似的看法,又有着区别于赫氏的地方。在中国,“和”作为哲学范畴,较早载于《国语·郑语》。西周太史史伯为郑桓公分析西周将亡的原因时说:“今王弃高明昭显,而好谗匿暗昧;恶角犀丰盈,而近顽童穷固,去和而取同。”又曰:“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他的话既道出了西周将灭的原因–“取同”,又点明了郑国欲强的关键–“求和”。何谓“和”?他说:“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即“把不同的东西加以协调平衡叫做和谐,所以能丰富发展而使万物归于统一。”[26]这也可以如此解释:综合事物的各相关因素,使之相互配合协调,形成新的事物或达到更理想的效果,这便是“和”。史伯又曰:“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指出了“以同裨同”的危害,“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味一无果,物一不讲。”由此,史伯肯定了和谐的基础是“不同”。史伯之后的晏婴也明确提出了“和”区别于“同”的地方。他说:“和如羹焉,水火酰醢盐梅以烹鱼肉,燀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君子食之,以平其心……先王之济五味,和五声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左传·昭公二十年》)无论是宰夫调制美味,或是乐师创造妙乐,抑或是君主治理国家,无一不体现着同一个道理:事物的各种不同的相关因素协调起来,相互补充,相互融合,可以使事物整体达到一个最佳状态。

可见,赫拉克利特与史伯和晏婴都认同“和谐”产生于“不同”这一观点。至于如何实现和谐,史伯提出“以他平他”之法。“平”可以训为交媾、交合[27]。可见,他强调的是不同事物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事实上,在中国古代,无论是老子提倡的致虚、守静、尚柔,还是孔子主张的“忠恕”,都倾向于调和适中,寻求整体和谐。例如整部《易经》都重视阳和阴的交感变化。阴阳交感的往往是吉卦,如泰卦,地在上,天在下,天地错位,地属阴,阴气下降;天属阳,而阳气上升。如所谓“吉”、“亨”正是指“上”与“下”的交感作用,发生移位变化并交感而和合。如果不能发生交感,不能和合的,就是“凶”,“悔”,“吝”。这样,在中国古代,和谐的实现方式多半是协调、中和。“不同”本身既包含了“差异”和“区别”,同时又内涵了潜在的“斗争”与“冲突”。“差异”和“区别”的解决方式倾向于保证矛盾双方共存的协调形式,而“斗争”与“冲突”的解决方式则往往是一方消灭另一方。赫拉克利特所理解的和谐强调了“斗争”与“冲突”,中国古代崇尚的和谐则侧重于“差异”与“区别”,由此在实现和谐的路径选择上也就出现了明显的倾向,即前者更多地强调斗争,后者则更注重协调。这显示了中国古代和谐思想的包容性。

中国古代的和谐思想注重协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它的优越性。这显示了和谐思想从产生之初就具有充分的包容力,可以消化、吸收各种异质因素。大概正是因此,充分体现出和谐思想的阴阳五行学说等,在它们产生之后的几千年中,其基本概念、基本观点、基本理论,很少有根本性的、质的变化[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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