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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二战后日本在领土处理问题上的态度与美国托管冲绳(一)

2013-08-15安成日李金波

大连大学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盟国天皇冲绳

安成日,李金波

(1.黑龙江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2.黑龙江大学《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编辑部,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二战后期,反法西斯盟国召开一系列国际会议协调各国的反法西斯军事部署,在宣示各国彻底摧毁德、意、日法西斯的坚强决心的同时,对领土问题等战后的善后处理问题也陆续达成了一系列原则性协议。

1943年12月1日发表的《开罗宣言》就战后的日本领土处理问题宣称:中美英“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我三大盟国轸念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与独立。”[1]4071945年2月11日签订的《苏美英三国关于日本的协定(“雅尔塔协定”)》则作为德国投降以后苏联参加对日作战的条件,还规定:“由于日本1904年背信弃义进攻所破坏的俄国以前权益须予恢复,即:库页岛南部及邻近一切岛屿须交还苏联;(略)。”“千岛群岛须交予苏联。”“三强领袖同意,苏联之此项要求须在击败日本后毫无疑问地予以实现。”[1]81945年7月26日发表的敦促日本尽快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则重申:“开罗宣言的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的主权必将陷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它小岛之内。”[1]78

根据上述反法西斯盟国之间达成的三个国际文件,我们可以归纳出盟国处置日本二战前领土的五项基本原则,即:1.原则上不为自己图利扩张领土;2.剥夺日本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的领土;3.归还日本窃取于中国的领土;4.归还1904年通过日俄战争取得的领土;5.剥夺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后在太平洋上取得岛屿;6.构成日本领土的四大主要岛屿以外的附属岛屿之归属由盟国决定。不难看出,在上述原则中凡是属于2、3、4、5项的二战前的日本领土,皆属于战后盟国要处置的日本领土,而日本附属岛屿的处置权则在于盟国。

然而,二战后日本以盟国之间达成的“不扩张领土的原则”为盾牌,巧妙利用盟国之间的矛盾和国际形势的变化,为在媾和条约中保留更多的日本领土(附属岛屿)绞尽了脑汁。

一、二战后占领初期日本在领土问题上的态度与冲绳地位问题

日本战败投降以后,日本政府面临的最大课题是如何尽早实现媾和,结束被占领状态,重返国际社会。为此,战败以后不久,即1945年11月30日,日本外务省的政务、经济、调查等相关课室的40岁左右的课长级“中坚官僚”10余人就自发组成了“和平条约问题研究干事会”(以下简称“干事会”),开始着手研究将要到来的媾和问题[2]。1946年1月,“干事会”开始着手相关研究,经16次研究讨论,于同年5月份拿出了“(一)有关缔结和平条约问题的基本方针及政策实施方针;(二)有关和平条约内容的原则方针;(三)和平条约的盟国方案(假想案)与我方希望之方案的比较;(四)和平条约中的政治条款设想及应对方针;(五)和平条约中的经济条款设想及应对方针”等五项文件。在“干事会”起草的上述文件在有关“国籍和领土”条款中,日方首次阐述了二战后日本在领土及冲绳问题上的原则立场。日方宣称“放弃台湾、朝鲜等旧殖民地”。至于冲绳(琉球)则表示:不反对成为联合国(特别是美国)的托管统治区,但是若把它看作中国领土,则缺乏“正当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最起码也要通过全民投票来决定其归宿[3]。“干事会”着手媾和问题研究时,盟国日本占领当局已开始实施对日本本土与冲绳分治的占领政策,并开始从日本本土遣返“琉球(冲绳)人”,冲绳从日本本土剥离出去的政策已显端倪。实际上“干事会”的“由联合国(特别是美国)托管冲绳”的政策构想就是上述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间接反应。

1947年3月17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D.MacArthur),在日本东京的外国记者午餐会上透露,实现对日媾和时机业已成熟。麦克阿瑟的这一发言在日本国内也掀起了有关对日媾和问题的热议。当然,包括冲绳问题在内的领土处置问题也成了日方关注的重要热点。1947年5月24日,日本片山哲内阁成立。新内阁外相芦田均在1947年6月,就任外相后的第一次记者招待会上在谈到战后的日本领土的处置问题时称:“日本国民对于《波茨坦公告》有关领土处理问题之规定适用于冲绳以及千岛的一部分存有疑虑”、“冲绳对日本经济并不重要,但从国民感情上讲,日本国民期待着将其归还”[4]。当时芦田均的这一发言作为右翼言论遭到日本国内左派抨击,也受到了来自国外的强烈反对。

1947年7月,美国提议各盟国举行对日媾和会议。面对即将召开的对日媾和会议,片山内阁在外务大臣之下设立了由各省(部)委托人组成的收集整理媾和条约资料的“国际委员会”。芦田均认为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把日本政府的要求和希望转告美国。芦田均认为,应在盟国的意向形成之前,转达我方的意见,否则就会为时已晚。战败国要想得到一点公正的待遇,就需要大国的支持,那个大国不是别的国家,就是美国[5]73。为此,从1947年7月26日和28日,芦田均外相主动接触盟军总司令部政治顾问G.艾奇逊(George Atcheson)、民政局局长惠特尼(Gen.Courtney Whitney)等探听美国在对日媾和问题上基本立场,他还把日本政府有关媾和问题看法归纳为九项内容,以“意见书”的形式转交给了日本占领当局。日方在该“意见书”中希望,将要签署的“和平条约不是强制性的,而是日本能够主动履行的,无论程序还是内容都是公正的条约”[5]74。日方希望“确定波茨坦公告中提到的本土周边诸岛的范围时,充分考虑本土与这些岛屿之间的历史的、人种的、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关系”[6]。9月13日,芦田均外相还通过正在准备临时回国的美军第8集团军司令艾克尔伯格(R.Eichelberger)直接向华盛顿传递了反映日本政府在对日媾和问题上的想法和态度的“芦田备忘录”。“芦田备忘录”以美苏关系的“改善”或则“恶化”为基本前提,提出了保障日本安全的两种方案。其一是把“日本的安全保障委以联合国”的方案,其二是把日本的安全保障委以美国的方案。“芦田备忘录”在其第二套方案中又给出了两种选择方案,其第一种方案是“在和平条约中规定,媾和以后美军继续驻扎日本,表面上驻扎的目的是为了监视日本履行条约义务,但实际上要达到防卫日本免受外部的攻击的目的”;第二种方案是“和平条约之外,日美另行协商缔结特别协议把日本的防卫委以美国”。而这两种方式,不管是其中的哪一种方式都是以“在日本之外的、与日本相邻的战略地点驻扎充足的美军为前提。”最后,“芦田备忘录”认为,在美苏关系得不到改善的情况下,比起在和平条约中规定美军驻扎的第一种方式,日美另行协商缔结特别协议的第二种方式才是“最佳方式”[5]78。在这里所指的“日本之外的、与日本相邻的地区”,说的再具体一点就是指小笠原和冲绳[5]78。由于当时,美苏在欧洲的矛盾已公开化,两国的“冷战”对立在不断升级,两国在亚洲的矛盾也在不断激化,裂隙不断扩大,美苏关系得到改善的可能性已经十分渺茫。因此,把日本提出的安全保障委以联合国的方案已基本失去现实意义,媾和后美军继续驻扎日本,承担日本的防卫任务已成基本趋势。

1947年,在围绕对日媾和问题美国政府各部门展开热烈讨论之际,9月19日,宫内厅御用挂(即天皇的翻译——笔者)寺崎英成拜访盟军总司令部顾问兼外交局局长西博尔德,以“天皇口信”的形式转达了昭和天皇裕仁对有关媾和问题和日本领土处理问题上的看法和建议。寺崎英成转述昭和天皇看法称:“天皇希望美国对包括冲绳在内的琉球群岛及其它诸岛继续进行军事占领。据天皇的意见,这样的占领既符合美国的利益又能保卫日本。天皇在想,实施这样的政策不仅是因为日本国民惧怕俄国的威胁,而且还因为担心俄国假借[日本]国内左右翼集团势力的抬头,制造‘事端’,并以此为借口干涉日本内政。正因为如此,这样(美国军事占领琉球群岛——引者)的政策将会获得[日本]国民的广泛认可。进而天皇在想,美国对冲绳(以及有相应请求的其他诸岛屿)的军事占领,最好以保留日本残存主权(或可以译成“潜在主权”——引者)的形式,通过长期——25年至50年或甚至更长时间——租界的方式进行。天皇认为,这样的占领方式不仅能够让日本国民相信,美国并没有永久占领琉球群岛的意图,而且由此也能够阻止其他各国,特别是苏维埃俄罗斯和中国提出同样要求。”在“天皇口信”中还附有“寺崎个人见解”,内称:“我认为取得‘军事基地”的相关手续,不应采取纳入盟国对日和平条约的形式,而有必要采取美国与日本签订两国之间条约的方式。”在寺崎英成看来,“前一种方式具有浓厚的强迫媾和的色彩,这将伤害日本国民的同情和理解”[5]97-98。

“天皇口信”在文脉上同“芦田备忘录”如出一辙。芦田均也好,天皇裕仁也好,其实当时都多多少少受到了麦克阿瑟为代表的盟国日本占领当局的对日媾和构想和美国国内对日媾和方面议论的影响。1947年6月27日,麦克阿瑟会见美国记者团时称:“冲绳群岛是我们的天然疆界。对美国持有冲绳,我想日本人中不会有反对的人。这是因为,冲绳人不是日本人,而且日本人已经放弃了战争。在冲绳驻扎美国空军,对日本也具有重大意义,很明显它也会成为对日本安全的保障”[7]。1947年9月5日,《朝日新闻》援引“美国政府某当事人”非常肯定的语气报道称:媾和以后如果在日本设立美军基地,将签订“共同防卫协定”或在媾和条约中写进相关条款[5]79-80。擅长英语,并担任天皇裕仁英文翻译的宫内厅御用挂寺崎英成也经常接触日本占领当局及美国方面的相关人士,并把有关媾和问题的信息及时“内奏”天皇,1947年一年时间里寺崎英成进见天皇达60余次[5]97。此外,整个占领时期,日本天皇裕仁也同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建立了密切的个人信赖关系,天皇裕仁不仅可以随时会面麦克阿瑟,而且占领期间天皇和麦克阿瑟实现了11次会面。因此,天皇非常了解麦克阿瑟的想法,也了解美国国内有关对日媾和问题的动向。芦田均外相,向美国传递“芦田备忘录”之前,也应天皇之邀,还两次进宫拜见了天皇。因此,天皇对“芦田备忘录”的内容应该也是了解的[5]94-95。芦田均和天皇的媾和构想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即在美苏冷战不断加剧情况下与其在美苏间保持中立,莫如通过满足美国的要求,与美国签订更为可靠的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来保障日本的安全,并以最小的代价实现尽早媾和,保障日本的安全。

“芦田备忘录”和“天皇口信”体现了当时日本政府有关战后处理的基本构想轮廓,它包含了后来构成“旧金山体制”的基本内容。即,“(一)在和平条约之外缔结“日美军事协定”,藉以同时满足美国在太平洋上保留其军事存在的诉求和日本的安全保障需求;(二)冲绳的领土主权保留给日本的同时,把它作为西太平洋上的军事要塞,充作美军基地;(三)日本的国内治安与将来的重整军备由警察部队来确保”。在此内容基础上如果再加上“保留北方领土问题;削减赔偿;废除对经济活动的限制;停止对战犯的追究”等内容,就和旧金山体制的内容几乎完全相同[5]100。据此,有学者认为“最先提出旧金山体制构想的既不是美国也不是苏联”,而是日本[5]100。但是,笔者以为这种评价言过其实。且不说“芦田备忘录”和“天皇口信”中提出的战后处理的基本构想在具体内容方面尚有很大的伸缩性,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其基本构想本身实际上就来自于盟国日本占领当局和美国相关部门(军方)的意见。实际上,美国人利用日本政府和日本天皇说出了自己想说而不便说出的想法而已。另外还应当指出的是,“芦田备忘录”和“天皇口信”中提出的有关冲绳美军基地化的构想,并不是基于冲绳的安全和福祉的考虑,而是基于日本本土安全保障的考虑而提出来的。“芦田备忘录”和“天皇口信”力图通过支持美军媾和后继续占领冲绳(琉球),以牺牲冲绳(琉球)人民的利益和福祉来达到既能满足美国在西太平洋上的战略利益又能保障日本本土安全的双重目的。在欧洲冷战已经开始,在亚洲美苏裂隙不断扩大,两国对立和冲突不断加剧的形势下,“芦田备忘录”和“天皇口信”通过强调“虚幻的”苏联对日本安全的威胁和“对日本内政的干涉”,把美军占领下的琉球(冲绳)最终被置于了东西冷战形势下“自由世界”防止共产主义扩张和进攻的“防波堤”位置上。依据“芦田备忘录”和“天皇口信”中的构想,日本在冲绳仅仅保留了其“残缺(潜在)主权”,美国独立掌握了对冲绳的统治权。

1947年美国首倡对日媾和时,占领初期美国制定的对日民主化、非军事化的政策尚未发生明显转变,尽管美国国内各部门之间存在不同的声音,但是美国政府的正式对日媾和立场依然是实现包括苏联在内的全面媾和。因此,美国并未立即接受“芦田备忘录”和“天皇口信”中的基本构想。但是随着1948年以后美国对日政策的急剧转变,“芦田备忘录”和“天皇口信”重新引起了美方的重视,对美国冲绳基地化政策的形成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朝鲜战争爆发以后,在加速推进“对日多数媾和”的过程中,美国逐渐确立了以构建亚太安全保障体系为目标,长期占有琉球(冲绳)的方针。

二、美国策划对日单独媾和与日本在冲绳美军基地化问题上的态度

1948年,随着美苏对抗和冷战的加剧,美国的东亚政策发生了巨大转变。其一是,务必使日本成为资本主义世界在远东的据点;其二是,重新评估和确认琉球(冲绳)作为对抗共产主义国家之军事基地的战略价值。为了重新确定冷战形势下的美国的对日政策,1948年3月,乔治·凯南(G.F.Kennan)访问日本,同麦克阿瑟举行会谈,交换了新形势下的美国对日政策和冲绳基地问题。在这次会谈中,麦克阿瑟认为;美国的战略防线是沿着亚洲大陆的东海岸,自阿留申群岛、中途岛、密克罗尼西亚群岛、菲律宾的克拉克军事基地到琉球(冲绳),形成U字形战略防线,其中琉球(冲绳)的战略地位最为重要。如果在冲绳拥有适当的兵力,就可以防止任何亚洲大陆的强国染指日本本土。……冲绳和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对美国的战略防御和安全政策是绝对必要的[8]。访日期间,凯南还同正在访日中的杜鲁门(H.S.Truman)总统的经济顾问、美国陆军部副部长德雷珀(W.H.Draper)举行会谈,听取了美国军方在对日政策方面上的意见。德雷珀主张重整日本军备,重新武装日本。从东京回国以后,凯南立即着手起草新的对日政策的纲领性文献NSC13/3。1949年5月,该文件获得美国总统杜鲁门的批准。

随着美国对日政策的转变,1949年5月,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在纪念日本新宪法实施两周年的演讲中宣称:盟军对日本的占领“在很多方面业已达到了波茨坦公告所宣示的对日占领目标”[2]16。几乎同时,1949年5月,在巴黎举行的美英法苏四国外长会议上苏联也提出对日媾和问题,提议就此举行苏美英法外长理事会议。1949年9月,英国外交大臣欧内斯特·贝文(Ernest Bevin)访美,13日与美国国务卿艾奇逊(Dean Acheson)举行会谈,在会谈席上贝文也谈到了对日媾和问题,表达了希望尽快缔结对日媾和条约的意向。对此,艾奇逊表示:美方准备在1950年1月9日举行的英联邦外长会议之前完成国内军方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意见调整[9]。在欧洲冷战局面的急速形成、朝鲜半岛南北政权的成立及对峙、蒋介石政权在中国大陆上溃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签订、围绕对华政策美英产生分歧等国际形势的急剧变化为背景,美、英、苏在对日媾和问题上也展开了激烈的主导权之争。二战以后,对以盟国的名义事实上单独占领日本,并一直主导对日占领政策的美国来说,在对日媾和问题上也不想把主导权拱手让给任何其他国家。为了推进对日媾和,1950年4月6日,美国总统杜鲁门任命主张推进超党派外交的参议员杜勒斯(John F.Dulles)为国务院顾问,5月16日又正式任命其为对日媾和问题的全权负责人。同时,杜鲁门总统还肯定了在对日媾和问题上国务院的主导作用。1950年1月,美国国务院派遣巡回大使约瑟夫(Philip C.Jessup)到日本,同麦克阿瑟举行会谈,听取麦克阿瑟在对日媾和问题上的看法。

随着对日媾和工作的推进,日本各界对对日媾和问题的关心也在不断地增强。当时日本各界最为关心的问题是在东西冷战的形势下业已通过《日本国宪法》放弃武力、否定国家交战权的日本,媾和后如何保障其安全的问题[10]。1950年5月3日,日本首相吉田茂,派遣大藏大臣池田勇人到美国,提出了“以允许媾和以后美军继续驻扎[日本]为前提条件,促进媾和条约的签订”的方案[11]。6月17日,为了推进对日媾和,杜勒斯第一次访日,同麦克阿瑟举行会谈,试图借麦克阿瑟之手抑制反对尽早实现对日媾和的美国军方势力。

正当美国紧锣密鼓地推进对日媾和的时候,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朝鲜战争的爆发对正在推进的对日媾和也产生了冲击。7月29日,杜勒斯致函艾奇逊国务卿,主张继续推进对日媾和的同时,恳请总统对此问题做出决断。与之同时杜勒斯继续加紧国务院与五角大楼之间在对日媾和问题上的政策协调,结果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终于收回了“反对尽早实现对日媾和”的立场。9月7日,国务院与美国军方终于达成了在对日媾和问题上相互协调政策的备忘录,以此为基础9月11日,美国国务院草拟出了《对日和平条约草案》(“9月草案”)。该草案第四章即为“领土”问题。其中第4条规定:日本“承认朝鲜独立”;第5条规定:“台湾、澎湖列岛及北纬50度以南的桦太(南萨哈林岛)及千岛群岛之将来的地位,今后由美、英、苏、中四国协商决定”;第6条规定:原来国际联盟委托日本实行委任统治的南洋群岛,置于美国为施政者的联合国的战略托管统治之下。日本同意把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及小笠原群岛置于联合国托管统治下的提案,在该案得以实施之前,由美国对该区域行使完全之行政、立法和司法之权利”[12]223。后来美国国务院将上述“9月草案”中的核心内容汇总成“对日媾和七原则”①①“对日媾和七原则”:(一)当事国:同日本处于战争状态,且愿意基于所提交之方案进行磋商而达成妥协,进行媾和的国家;(二)联合国:日本加入联合国的问题将予以考虑。(三)领土:日本承认或同意以下三点。a.承认朝鲜之独立。b.同意由联合国托管琉球和小笠原群岛,并以美国为托管当局;c.同意接受英国、苏联、中国和美国将来所作之有关台湾、澎湖列岛、南库页岛和千岛群岛地位的决定。若条约生效后一年以内仍未得出结论,则由联合国大会来决定。日本放弃在中国的特殊权利和利益。(四)安全保障:条约应考虑,由联合国做出负责的、具有实际效果的、令人满意的安全保障之决定之前,为了维护日本周围的国际和平与安全,继续维持日本国内设施与美国或其他国家军队之间的负责任的合作关系。(五)政治及商业安排:日本同意加入有关麻醉品及渔业的多边条约。战前的双边条约,可经相互协商予以恢复其效力。缔结新的通商条约之前,以可采取通常的例外措施为前提条件,给予日本以最惠国待遇。(六)请求权:所有当事国都放弃因1945年9月2日以前的战争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但是设以下例外。a.一般情况下,盟国接受在其领土范围之内的日本人财产。b.日本要归还战争中掠夺的盟国的财产,如不能完整归还,则应把损失的价值用日元予以赔偿。(七)争端:请求权问题的纷争,由国际法院院长设立的特别中立法院予以解决,其他各类争端则由外交途径解决或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美国国务院于1950年11月24日公布,FRUS,1950,vol.Ⅵ,p1296-1297),把它分发给远东委员会各成员国作为对日媾和谈判的基础。随后,杜勒斯立即携“9月草案”和“对日媾和七原则”前往纽约,与为参加第四届联大而聚集到纽约的“远东委员会”各成员国代表团就有关对日媾和问题进行轮番磋商。

在此次磋商过程中苏联提出了“美军驻扎日本的期限问题”、“把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置于美国托管之下之法律根据问题”,“台湾、澎湖列岛、南萨哈林岛、千岛群岛的地位问题”等,并认为冲绳、小笠原群岛不属于《波茨坦公告》规定的日本周围“小岛(minor islands)”,主张应归还给日本[13]。

随着以美国为首的盟国准备实现对日媾和的氛围渐趋浓厚,作为战败国的日本也不甘寂寞,积极着手准备应对即将到来之媾和,以便签订对己更为有利的媾和条约。据当时任日本外务省条约局局长的西村熊雄回忆,日本外务省正式着手准备媾和是从1950年9月开始的[14]37。1950年9月22日和26日,日本外务省政务局的东乡文彦和安藤吉光分别访问东京盟军总司令部(GHQ)政治顾问部,表达了日本政府对有关战后领土处理方面的意见。10月26日,GHQ政治顾问西博尔德把同东乡、安藤谈话内容整理成备忘录,向美国国务院远东局东北亚处做了汇报。根据西博尔德的备忘录:“安藤认为,[日本]国民是否对媾和抱有好感取决于领土条款,400年(庆长之役)来琉球群岛一直是日本的一部分”[15]。据此日本外务省要求:“1.世界形势允许的时候,日本恢复对上述群岛的政治主权。2.在媾和条约中以某种方式承认这一点。”[16]从西博尔德汇报的内容看,日本政府的主要目的在于力求回避“托管统治”并在签订媾和条约时,确认将来日本可以恢复对这些岛屿的主权。1950年10月5日,提交到吉田茂首相手中的日本外务省的媾和方案(A方案),也持相同的立场。在该案中,日本认为:美国将对琉球、小笠原群岛实施托管统治,“如果被置于托管统治之下,这些地区将根据联合国宪章从我国分离出去,将来会走向自治或独立。”鉴于此,日本期望盟国“不要把琉球、小笠原、硫黄岛从日本分离出去”,并“以某种方式保留日本的领土主权”[17]。为了贯彻日本政府的上述方针,1950年10月,日本政府还通过正滞留在美国的日本外务省管理局局长倭岛英二,向美国国务院远东局东北亚处副处长阿历克谢·约翰逊(U.A.Johnson)转达了日本政府的如下见解:“①琉球群岛北部(奄美大岛),在行政上被认为是鹿儿岛县的一部分。②日本关注美国把琉球群岛置于托管统治之下。③日本政府首脑不希望[盟国]谋求对琉球群岛的托管统治。托管统治伤害日本的对美感情。日本应拥有这个地区的主权。”[18]

日本的对美工作,很快起到了一定效果。1950年11月,西博尔德在递交给国务院的一份备忘录中认为:“对媾和条约中的领土条款必须极为慎重地加以研究”,“日本的舆论把和平条约中的琉球群岛、千岛群岛的处理视为特别重要的内容,并且也关心对小笠原、火山列岛的处理”,“社会党及民主党已正式表明了反对任何迫使日本弃放‘从历史上、人种上看都是属于日本’领土的和约条款的态度”,“在媾和条约的领土条款中对日本赋予过于严厉的条件,这对吉田茂首相不利”,“如果自由党政权签订包含大多数日本人反对的领土条款的媾和条约,其结果自由党有可能从执政党的座位上被拉下来。作为一个政党还有可能破产。”日本“自由党当然希望,恢复对琉球群岛的主权,希望美国以在日本本土拥有基地的相同方法,战略性地支配琉球,并保持军事基地。自由党虽然能够最低限度地将就着接收暂时性的托管统治协定,但是如果它是一个原则上承认主权方面的日本权利的条约,那就有可能敢于签订它。”[19]135-136。因此,西博尔德主张“在媾和条约的领土条款中避免能够做出把琉球群岛从日本主权中分离出去的解释的表述。”[20]

在上述国内外因素的影响下,1950年11月14日,美国国务院东北亚处的罗伯特·菲亚利(R.A.Fearey)建议阿历克谢·约翰逊就以下两个问题的妥当与否向军方提出咨询,即“(一)谋求和日本本土同等地位的永久基地为前提,寻求在琉球群岛上的军事权利。(二)以99年为期,租借我们认为必要的琉球群岛的特定区域,其它区域则保留日本的所有权利和统治”[21]也就是说,在对日媾和条约的交涉过程中,与签订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的构想并行,美国国务院内部出现了保有冲绳基地与施政权问题分离开来考虑的动向。12月13日,国务卿艾奇逊向国防部长乔治·马歇尔征询了对以下四个问题的看法,即“(一)是否可以不等待朝鲜战况的好转继续推进媾和?(二)以媾和为前提美国是否有实质性地介入包括日本在内的中国大陆沿岸诸岛(the Islands Chain)防御的意图?(三)缔结安全保障条约的基础上,是否可以把琉球、小笠原群岛置于日本的主权之下?(四)是否可以推进太平洋条约构想?”[22]对国务院内部的上述动向及把琉球、小笠原群岛置于日本的主权之下问题,盟军总司令官麦克阿瑟及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为代表的美国军方,于12月28日都回函国务院,表达了坚决反对的态度。麦克阿瑟认为“从军事角度看,把(琉球群岛的)主权留给日本会带来很大的麻烦”,美军参谋长联席会也“坚决要求把琉球群岛置于战略托管统治之下,不考虑恢复日本对其主权的问题”[14]43。

杜勒斯在接受对日媾和任务时,就曾不无忧虑地表达过“把琉球群岛从日本分离出去是否妥当?”之疑问。此后,就是否有必要把琉球、小笠原群岛从日本分离出去的问题,杜勒斯同美国军方进行了反复磋商[19]137。结果,在美国军方的强烈要求下,杜勒斯姑且接受了军方对琉球、小笠原群岛实施战略性的托管统治,并使之从日本本土分离出去的要求。

[1]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国际条约集[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

[2][日]鹿島平和研究所,西村熊雄.日本外交史·27·サンSSfflンシスコ平和条約[M].東京:鹿島研究所出版会,1971(昭和四十六年).

[3][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公開外交記録·マイクロSSイFIxvi」B’00098,第一巻,第0197页,平和条約問題研究幹事会:『第一次研究報告』,1946年5月。

[4]田庆立.冲绳归还交涉中的日本对美外交[D].天津:南开大学日本研究院,2005.

[5][日]三浦陽一.吉田茂とサンSSfflンシスコ講和[上][M].東京:大月書店,1996.

[6][日]細谷千博.サンSSfflンシスコ講和への道[M].東京:中央公論社,1984,32.

[7][日]中野好夫,新崎盛暉.沖縄戦後史[M].東京:岩波書店.2005,14-15.

[8]于群.美国对日政策研究[M].吉林: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9-100页。

[9]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1949,vol.Ⅶ,PartⅡ,858-859

[10][日]西村熊雄.サンSSfflンシスコ平和条約山和平条约·日米安保条約[M].東京:中央公論社,1999,29.

[11][日]宮沢喜一.東京——peシントン密談[M].東京:中央公論社,1999,60.

[12][日]石丸和人.戦後日本外交史(Ⅲ)―発展ⅩⅢtf日米関係[M].東京:三省堂,1985.

[13]“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by Colonel Stanton Babcock of the Department of Defense,”Oct.26-27,1950,FRUS,1950,op.cit,p1334.

[14][日]河野康子.沖縄返還PH(X)ぐtf政治と外交―日米関係史の文脈[M].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94.

[15]“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Japanese Peace Treaty,between Yoshimitu ANDO,Chief,General Affairs Section,Political Bureau,Japanese Foreign Office,and M.Weatherby,Foreign Service Officer,U.S.POLAD,Tokyo,”Sep.26,1950,RG59,NA

[16]“Territorial Provisions of Japanese Peace Treaty,from W.J.Sebald to the Depattment of State,”Oct.26,1950,RG59,NA.

[17][日]外務省外务省·外交史料馆《公开外交记录·缩微胶卷》B’0009,『対日和平条约関係記録』,『A作業米国の対日平和条約案の構想に対ⅩⅢtf(ⅰ)が方針』

[18]“Problems Concerning Okinawans and Bonnin Islanders in Japan,”Oct.13,1950,RG59,NA

[19][日]石丸和人.戦後日本外交史(I)——米国支配下の日本[M].東京:三省堂,1983.

[20]“Territorial Provisions of Japanese Peace Treaty,from W.J.Sebald to the Depattment of State,”Oct.26,1950,RG59,NA.

[21]“Memorandum by R.Fearey(NA)to the Deputy Director of NA,”Nov.14,1950,FRUS,1950,op.cit,p1346.

[22]“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Secretary of Defense(Marshall),”Dec.13,1950,FRUS,op.cit,p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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