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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媒体舆论监督的思考

2013-08-15

天中学刊 2013年6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舆论公民

谷 曼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 长春 130012)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舆论监督”作为党的正式文件确认的概念,首次出现于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在此后历次党代会的政治报告中均有体现。舆论监督指的是公众通过舆论这种意见形态,对各种权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自由表达看法的客观效果[1]319。媒体是舆论监督的主要渠道,而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新媒体则为舆论监督注入了新的活力。

“新媒体”是一个发展中的概念。从技术角度分析,“今天我们所说的新媒体通常是指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基础之上出现和影响的媒体形态”[2]。从传播学角度考察,新媒体指的是“对大众同时提供个性化内容的媒体,是传播者和接受者融会成对等的交流者,而无数交流者相互间可以同时进行个性化交流的媒体”①。无论我们如何定义新媒体,它给社会生活带来的影响和改变都是显而易见的。

(一) 新媒体的去中心化打破了信息垄断,成为信息的集散地

在我国,传统媒体是一种高度体制化的存在,担负着舆论导向的责任。因此,它所反映的舆论通常是获得体制认同的部分,以正面报道为主,至少也是平衡报道,普通民众则很难借此自由表达自己的看法。新媒体则不同,它突破了传统意见表达与传播的制度性障碍和技术性限制。如果说传统媒体是由精英控制的信息发布系统,那么新媒体则是公众可以广泛参与的信息交流平台。新媒体的去中心化改变了信息发布过程中的权力关系,在技术上实现了由精英垄断向底层赋权的转变,普通民众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正如有些学者所说,在我国,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异质性不仅体现为一种物理性的媒体介质的差异,而且体现为一种社会性的媒体制度的差异[3]。不仅如此,“网络互动具有现实世界中不具备的人人平等的内在品质”,现实生活中的各种识别标志“全都隐藏在了以文本作为主要交流工具的网络世界的背后”[4]33。因此,新媒体的话语表达更加自由,更加原生态。同时,科技发展使信息传播越来越快,特别是微博、微信的出现,实现了信息反应的“秒互动”,传统的新闻管理方式应对起来显然力有不逮。通过新媒体,公众可以获取传统媒体通常不会提供的信息,也可以公开表达自己的想法,广泛参与对事件的讨论,从而使舆论监督更具活力。

(二) 新媒体的交互性改变了信息的单向传递,成为舆论的放大器

传统媒体时代,受众作为信息传播的分散终端,对信息的反应基本上止于街谈巷议,一般不会对相关事件产生太大影响。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使信息传播由一对多、点对面的“广播”变为多对多的网状“互播”。同时,新媒体的日益普及和成本的低廉也为公众提供了便捷的交流平台。因此,交互性成为新媒体的突出特征。在交互性的信息传播过程中,各种补充类、评介类信息吸附于源信息之上,像滚雪球一样形成信息团。“人多力量大”的优势在信息团的形成过程中得以充分体现,舆论的力量因而变得更加强大。

单纯的技术变革不会自行解决纷繁的社会问题,新媒体只是为更加有效的舆论监督提供了技术可能性,却无法保证舆论监督的理想前景。

(一) 通过新媒体呈现的舆论存在“先天不足”

舆论监督是否富于建设性,取决于舆论的质量。1910年,梁启超在《〈国风报〉叙例》中提出,若要形成健全的舆论,持论者必须具备“五本”:常识、真诚、直道、公心和节制。通过新媒体呈现的舆论与这样的标准显然相去甚远。传播学者胡泳曾将他的一本关于新媒体的书命名为《众声喧哗》,这四个字生动概括了目前新媒体意见表达的基本特点:新媒体上的“畅所欲言”既缺乏倾听与交流,又缺少尊重与包容。缺乏倾听与交流,使许多意见表达不过是自说自话,而且发言者的高度均等性极容易使真正理性的声音淹没在众人的聒噪之中;缺少尊重与包容,一方面加剧了“沉默的螺旋”,使“舆论”有可能偏离公众的真实倾向,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话语暴力——“除了满腔怒火之外,看不出什么修养,对问题还没有来得及深思就咆哮起来”[5]。这样的“舆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真正代表民意,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二) 以新媒体为载体的舆论监督带有偶然性

目前,新媒体监督基本停留在个案层面,像“孙志刚案”引发相关法律法规重大调整的情况毕竟是极少数。新媒体舆论监督产生实效的案例几乎都要具备一个基本条件:获得广泛而持久的舆论关注,并且引起相关领导的积极介入。

新媒体时代,信息的井喷式增长使注意力成为稀缺资源,一条信息能够撞入公众视野并引起持久关注带有很大的偶然性。有学者曾经这样描述时下人们对流行音乐的态度:一支传统乐曲要被听众接受,常常需要一个熟悉的过程,它是通过学习而浸渍到人的理解力中的。而一支流行歌曲应当是直接地、甚至是“一下子”打动听众的[6]101。在后浪推前浪的信息海洋中,人们对信息的态度与对流行音乐的态度颇为相似,这也就意味着很多虽然重要但缺乏“轰动性”的新闻很难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

更为关键的是,引发公众持久而广泛的关注只是前提中的前提。通过新媒体展开的舆论监督与传统媒体(特别是传统主流媒体)不同,在现有体制下,它只是“权利对权力”的旁观而非“权力对权力”的制约,不会直接对监督客体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果监督客体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不为所动或者采取“冷处理”的态度:“表态多,后续跟进少;道歉多,问责整改少;调查多,真相公布少”[7],再强烈的舆论也将无可奈何。正如学者马汇莹所说: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乐观的人说“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悲观的人则忧虑“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是跳蚤”[8]。

(三) 资本对新媒体的影响不容小视

早在1921年,梁启超就曾著文指出“吾侪从事报业者,其第一难关,则在经济之不易独立”,“无论受何方面金钱之补助,自然要受该方面势力之支配;即不全支配,最少亦受牵掣”[9]124。这番话今天依然适用。

无论是名正言顺的广告投放,还是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网络公关”,资本总有很多手段让新媒体折腰。当新闻成为可以买卖的商品,当形形色色的“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充斥其间,新媒体舆论监督的有效性难免令人担忧。

资本的威力不仅体现在新媒体与资本单位的直接往来上,还体现在媒体的日常运作中。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济理性”对媒体的影响日渐增强。新闻界有自己的格雷沙姆法则,为了吸引更多受众,它强调例外甚于常规,强调煽情甚于重要[10]34。新媒体当然无法免俗,“如同报纸追求订数,电视追求收视率,互联网追求高点击率带动广告的投放”[11]。一些新闻价值有限甚至完全没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硬被做成强势新闻,而原本更有意义、更值得关注的新闻角色却默默无闻。资本的力量“恰如吊顶的聚光灯,决定照亮舞台的哪个角落,而让其他位置依旧漆黑”[12]10。

新媒体带来了舆论监督的新景象,但在复杂的利益博弈中,提高新媒体舆论监督的水平,还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新媒体舆论监督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和法律规范

舆论监督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新媒体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在新媒体条件下的拓展。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一些关于新媒体的专门立法、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或明显滞后,或存在过于分散、法律层级偏低、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无法适应新媒体的快速发展。而且,现有法律法规偏重于对舆论主体的规定,对政府的责任担当、公民的权利行使与救济却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这就使得公众通过新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监督客体利用法律漏洞,凭借手中权力,压制舆论监督甚至报复监督主体的行为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公众通过新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网络语言暴力及各种不负责任、不计后果的行为屡见不鲜。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众通过新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予以法律确认势在必行。特别是要厘清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的法律界限,既要合理规范新媒体的信息传播,净化信息环境,有效防范网络失范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又要使舆论监督享有充分的法律保障,防止权力对权利的侵扰。

(二) 变“管制”为“管理”,实现体制外监督与体制内监督的有效对接

目前,相关职能部门对新媒体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网上舆情监测也成为一些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各种应急预案相继出台。但是,这些举措的出发点往往是“管制”而非“管理”,不但没有真正地将新媒体舆论监督视为建设性力量,而且还会自觉不自觉地站在其对立面。事实上,新媒体构建的虚拟世界虽然有自身的特点,但究其实质,它是现实世界的映射,网上舆情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现实舆情的反映。及时了解网上舆情,充分发挥新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是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同时,在体制内监督有待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新媒体舆论监督作为体制外监督的主要形式之一,是非常必要的补充。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变“管制”为“管理”,通过新媒体舆论监督的组织化和制度化,实现体制外监督与体制内监督的有效对接。

新媒体舆论监督的组织化就是针对新媒体话语表达碎片化的特点,通过组织化的渠道进行整合,变无序为有序,变非理性为理性,提高舆论监督的水平。新媒体舆论监督的制度化就是针对新媒体舆论监督无权力背景、缺乏强制力的特点,通过制度创新,利用新媒体的技术便利,搭建起公众与相关党政部门常态化、制度化联系的平台。只有实现新媒体舆论监督的组织化和制度化,使其与体制内监督有效对接,才会使之发挥更大作用。

(三) 加强公民意识的培养,增强舆论监督的建设性

“公民”指的是在一个国家里,具有该国国籍,并享有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成员。公民意识则指公民对于自身享有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自觉。其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互为前提,缺一不可。成熟的公民意识是建设性舆论监督的先决条件。但在我国传统的法律规定和政治观念中,并无“公民”的踪迹。公民观念是舶来品,深植于人们政治意识之中的是臣民观念[13]。近代以来,公民意识在我国逐步发展起来,但传统观念依然根深蒂固。新媒体的发展为公民意识的提升提供了便利,但新媒体虚拟化的特点和超强的信息传播能力又对公民意识提出了更高要求。公民意识孱弱会导致舆论过度情绪化甚至极端化,使人们既无法耐心倾听又不懂得平等对话,在非此即彼的选择中远离包容,加剧对立。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公民意识培养,特别注重公民责任意识和科学理性精神的提升,使人们能够自觉维护新媒体信息传播的正常秩序,增强信息判别能力,让舆论监督更富建设性。

(四) 制定更具操作性的规则,强化新媒体的行业自律

目前,我国的新媒体基本上可以划分为政府主导型和商业主导型两类,前者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支持,后者则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随着新媒体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对于后者而言,商业利益与媒体责任之间的冲突更趋尖锐,加强行业自律也就显得尤为迫切。

2006年 4月,千龙、新浪、搜狐、网易等 14家网站向全国互联网界发出《文明办网倡议书》;2007年8月,人民网、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14家网站共同签署了《博客服务自律公约》;2008年12月,参加第八届中国网络媒体论坛的百余家网站共同签署了《建设诚信互联网宣言》。尽管如此,现有的媒体自律体系尚不完善。因此,制定更具操作性的规则,进一步强化新媒体的行业自律势在必行。

作为权力性监督的党内监督和法律监督,与作为权利性监督的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是一个彼此联系、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以新媒体为平台的舆论监督是这个整体的一部分,它的良性运行需要其他监督形式的支持与配合。只有四种监督同抓并举,才能有效防范权力的非法行使,才能真正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注释:

① 美国学者Vin.Crosbie的定义,转引自江宏、卢榕峰的《解读新媒体》(载《新闻爱好者》2011年第2期)。

[1]陈力丹.新闻理论十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2]熊澄宇.新媒体与文化产业[EB/OL].(2005-02-01).http://media.people.com.cn/GB/35928/36353/3160168.html.

[3]董天策,陈映.试论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议程互动[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7).

[4][英]安德鲁·查德威克.互联网政治学[M].任孟山,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

[5]蔡永胜.喜忧参半的网络民意风暴[J].书屋,2009(11).

[6]陈力丹.舆论学[M].北京:中国广播出版社,2005.

[7]多地对热点事件热调查冷处理,责任追究渐无音讯[EB/OL].(2013-01-20).http://www.chinanews.com/gn/2013/01-20/4503408.shtml.

[8]马汇莹.碎片化监督:转机与危机[J].郑州大学学报,2012(4).

[9]傅国涌.笔底波澜[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10][美]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M].展江,王征,王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11]南帆.虚拟的意义:社会与文化[J].东南学术,2009(1).

[12]邱林川,陈韬文.新媒体事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13]刘泽华.论从臣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变[J].天津社会科学,19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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