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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权利的保护与救济

2013-08-15许一帆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请求权债务人票据

许一帆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一、票据及票据权利的涵义

(一)票据的涵义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包括股票、债券、发票、仓单、提单等;狭义票据是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本文所述票据仅限于狭义票据。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上设定的权利是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为目的。

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和内容。如在票据上必须载明法定事项,票据行为必须是书面的而不能是口头的,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如果欠缺法定要件,则票据无效。

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确定,票据文义以外的任何事实与证据皆不能用来作为认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证据。

4.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不以任何票据以外的原因为其有效的条件。票据只要符合法定要件,票据权利就成立,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

5.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是经过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产生,即由出票行为设立票据权利。票据的签发,是创设新的权利,并不仅仅是证明权利。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没有票据,则没有票据上的权利。因此,票据又被称为完全有价证券。

(二)票据权利的涵义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出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票据权利是建立在票据上的一种特殊民事权利,即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依据票据法所赋予的对票据行为的关系人所行使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根据票据行为设定的金钱债权。票据作为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权利人必须实际占有票据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利。

票据权利与一般债权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从权利内容上来看,票据权利是体现在票据上的金钱给付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义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而非物权;票据权利具有相对性,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主张。票据权利的客体是一定数量的货币,而非货物与劳务,是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从权利形式上来看,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权利。权票合一、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主张票据权利时必须提示票据,转移票据权利时必须交付票据,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收回票据。

3.从权利行使上来看,票据权利是一种双重性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权利人可以对两个以上的不同债务人行使两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是指付款请求权,即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第二次请求权就是指追索权,当票据权利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权利。这种制度更加体现了票据法侧重保护权利人以促进票据流通的宗旨。当然,在第二次请求权仍未能得到满足时,与普通金钱债权一样,还可以继续通过其他途径,求得法律救济。

二、票据权利的保护范围

票据权利的保护范围,涉及到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票据权利作为两次性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第一债务人或者关系人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这是票据上的第一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行使的主体可能是收款人,也可能是被背书人。付款请求权行使的对象是票据第一债务人或者其他关系人,如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

追索权,也称为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而不能实现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被拒绝的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也称为票据上的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行使的主体是最后的持票人,也可能是已为清偿的被追索人。追索权行使的对象为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之外的偿还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

虽然,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均为持票人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但在行使权利的主体、顺序、条件、次数、金额、时效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其主要区别如下:

1.权利义务主体不同。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义务主体是票据第一债务人或者其他关系人,如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而追索权的权利主体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外,还可以是已代为清偿的背书人、保证人。义务主体包括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即追索权的权利义务主体要比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多。

2.权利行使的顺序不同。持票人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若实现付款请求权,则追索权消灭;只有在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因其他事由无法实现时,持票人才能行使追索权。付款请求权于出票日或到期日开始行使,追索权则于付款人拒绝付款日或拒绝承兑日开始行使。

3.权利行使的条件不同。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一般来说是无条件的。而行使追索权是有条件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情况包括:(1)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2)票据到期前被拒绝承兑;(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破产、停业。

4.权利行使次数不同。付款请求权只能行使一次,而追索权可行使多次。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5.请求支付的金额不同。付款请求权的金额只能为票据所记载的金额,而追索权可以请求的金额包括票据金额、利息损失和有关费用。

6.权利消灭时效不同。付款请求权自票据出票日(即期汇票、本票)或到期日(远期汇票)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其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或被诉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条件与方式

(一)票据权利取得的条件

票据属于完全有价证券,取得票据权利必须占有票据。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给付对价。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如交付货物、提供劳务。而因税收、继承、赠予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即票据权利的取得以有偿取得为原则、以无偿取得为例外。

2.手段必须合法。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另外,票据的伪造与变造,影响票据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伪造的票据是无效的,持有伪造票据的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于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能主张票据权利。变造的票据是有效的,持票人可以主张票据权利,但权责范围按签章先后有不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所谓善意,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对票据外观无法查知的瑕疵,事实上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的主观心理状态。持票人如果是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二)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

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一般有两种,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是指票据权利的最初取得。一般是通过出票取得,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的行为。持票人直接通过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因出票而创设,故为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是依背书转让或单纯交付转让方式受让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是持票人从有权处分票据权利的前手取得票据权利,如因背书而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予而取得,因公司合并而取得等。

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持票人在善意和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依照票据法定方式,支付对价后取得的票据,为善意取得。持票人善意取得的票据,应当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明知转让票据者无处分或交付票据的权利,或者虽然不是明知但应当或者可能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而由于过错或疏忽大意未能得知而取得票据,为恶意取得。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四、票据权利的救济途径

权利救济起源于票据丧失,即票据权利人非出于其本意丧失其对票据的占有。如发生票据遗失、被盗或灭失等情况,而作为票据权利人(即失票人),最重要的就是在失去票据后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救济措施来弥补和保护其票据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可以运用的救济措施包括票据挂失、申请公示催告和票据诉讼三种方式。

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付款人,并指示其停止付款。但票据被挂失止付后,票据仍然有效,失票人仍应当对善意后手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以后,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催促不定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不予申报,则将丧失其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律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其他票据或票据纠纷不能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申请人可以凭除权判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诉讼是普通民事诉讼而非票据诉讼。

[1]王小能.中国票据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经济法基础[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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