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拆迁视阈下农民利益表达的现状及途径——以山西省阳泉市某村为例
2013-08-15宫秀琪
宫秀琪
(中国海洋大学社会科学部,山东青岛266100)
城市化,也有学者称之为城镇化、都市化,是由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具体包括人口职业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转变、土地及地域空间的变化[1]。城市化拆迁就是指这个进程中土地的变化,本文主要指对城市周边的乡村的房屋进行拆迁,修建新的楼房住宅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城市化进程一直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在2011年12月,中国社会蓝皮书发布,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将首次超过50%,标志着我国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2]。虽然势头良好,但是其中也存在着问题,就农村房屋拆迁而言,此举对农民来说是否真正有益,农民的利益能否得到维护,只有在实际调查中才能找到答案。本文就从山西省阳泉市某村农民在房屋拆迁与搬迁后出现的问题入手,对我国现阶段农民利益表达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山西省阳泉市某村,由于城市化的需要,该村作为城中村,自2007年开始逐步对村中的房屋进行拆迁,拆迁后在原先的地方修建楼房,拆迁户可以凭借原有的房产证以旧房屋的使用面积“以旧换新”,其中某些住户旧房屋面积不足以换新房屋的,可以缴纳一部分差额入住。这种城市化的拆迁不论是对城市还是对农村来说,应该是一件值得肯定的事情,因为房屋的拆迁,城中村的改造,对城市化进程起到推动作用的同时,也改善了农村居民的住房条件。但是对于其中一些人,幸福可能太短暂了。在人们入住新房两年之后,这片新修的楼房中有些房屋房顶及墙面出现了裂缝,缝隙宽度、长度及严重程度不等。起初,人们认为这可能是季节交替、温度差异所致,慢慢会好转。但是一段时间过后,问题更加严重。事发后,他们首先去寻找当地政府,希望解决自己的问题,但是政府没有对此做出回应。随后又去寻找房地产公司,但房地产公司执意坚持这与他们无关。原本自己的房屋被拆迁,入住新房是好事,但是现在他们都不知道自己住的是新房还是“危房”。无奈之下,一些人联系到了当地的媒体,希望借助媒体的力量将事件曝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但是莫名其妙的是被请来的媒体还没有开始采访就杳无音讯。此时的他们可谓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事情只好一拖再拖。随后,在经过人们无数次“上访”后,房地产公司承诺对房屋进行为期一年的监测,如果裂缝继续扩大,房屋有任何质量问题,他们会对此负责。然而一年之后,裂缝依然存在,房地产公司所做的仅仅是按照裂缝的轻重程度对其进行了所谓的“赔偿”(赔偿数额只相当于购买材料填充裂缝的价格)。此后,人们也无力对此事再追究,只希望房子不会再出现问题。
从该村房屋拆迁事件引起的后续问题来看,虽然我国一直出台政策不断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但是实际效果却不理想,农民在利益表达中仍然处于劣势状态。
二、以山西省阳泉市某村为例来看我国农民利益表达的现状及原因
“利益表达是指一定的利益主体,为了实现既定的利益目标,而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利益表达客体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主张利益,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政治参与过程。”[3]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农民利益表达虽然有较大的改观,但仍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在山西阳泉市某村的城市化拆迁中,农民就是此次事件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不畅、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一事件也从局部反映了当下我国农民利益表达的缺陷:
(一)农民主体性缺失,利益表达意识淡薄
农民主体性是指农民在社会生活中形成利益表达行为的自觉性、自主性和创造性。当农民的利益遭到严重的侵害时,广大的农民群众可以充分进行利益表达,以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我国农民的主体性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升,但仍不容乐观。在我国,由于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农民中普遍存在着这样一个现象,“对与自己无关的事持漠不关心的态度,他们不是由于主体意识的觉醒或是对政治权利的发现,而是本着‘官应为民做主’,向上面讨个说法的心态来行动的”,农民缺乏必要的主人翁意识[4]。在阳泉市某村此次城市化房屋拆迁后重建的新房中,房顶及墙面出现裂缝的并不只有几户,这本是大规模的、涉及到很多人自身利益的问题,但在具体表达自身利益,寻找有关部门协商解决问题时仅仅是其中的几户作为“代表”去进行所谓的“谈判”,而且当一次又一次碰壁后,“代表”的人数又急骤下降,势单力薄更无法讨回公道……由此来看,我国农民在切实表达自身利益时仍然缺少主体性、主动性,一味依靠他人的结果只能使自身成为弱势群体。此外,农民在为了自己利益进行抗争的时候,往往由于部分基层政府的不作为和低效率,严重挫伤了农民利益表达的积极性,以至农民更不愿意进行利益表达[5]。
(二)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
一个社会,如果经济实现了迅速发展,社会实现了全面进步,则农民利益表达也会更加畅通。我国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人民利益表达渠道,而且也确实不缺少这种渠道,但从现实来看,这些渠道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情况不尽如人意。首先,集会、游行、示威只是象征性的,农民要通过集会、游行、示威方式进行利益表达,必须先到公安部门得到批准,为了维护社会的治安,公安部门批准的可能性很小。其次,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选举自己的代表本是农民进行利益表达的渠道之一,但农民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利益表达也存在很大局限性。很多农村地区是熟人关系社会,所谓的选举徒有形式,只要有意愿的人和上级打好关系,在选举时就会有人“指导”农民选举,这个过程中农民的权利荡然无存。而且对于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而言,少数代表是反映不了绝大多数农民真正问题的。再次,为了使广大的人民群众充分地表达利益,我国创设了信访制度,但当人民真正上访时,却处处碰壁。农民一上访就会受到上级部门的阻拦,一些信件即使被批到有关部门,但也不会及时反馈,最终石沉大海、杳无音讯。而且由于官僚层级制度的影响,组织机构庞大,层级太多,信访制度有其自身的缺陷,沟通渠道过长,农民利益表达的信息失真、效率降低[6]。有研究表明,每经过一个层级,信息失真率为10%~15%;上级直接向下属所传递的信息平均只有20%~25%被正确理解;下属向直接上级反映的信息被正确理解的比例不超过10%[7]。
(三)农民利益表达组织平台缺失
亨廷顿认为:“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力之路,也是稳定的基础,因而也是政治自由的前提。”[8]一个阶层或阶级利益表达的力度和有效性与自身的组织化程度有密切的关系。组织化程度越高,利益表达就越有力有效,相反,组织化程度越低,利益表达就越弱越无效。通过组织进行利益表达是很常见的,比如,工人有工会,商人有工商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消费者有消费者协会,妇女有妇女联合会,记者有记者协会,学生有学生会等等,唯独农民没有一个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的组织平台,经常是以个体的方式进行利益表达,随着城市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却越来越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究其原因:一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营方式使农民组织比较松散;二是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现有的利益表达组织,不能真正地成为农民利益表达有力的组织。”[9]农民如果没有有力有效的组织化平台,不能以特定的方式团结起来,就很难进行利益表达。在阳泉市某村城市化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从房屋拆迁到农民入住新房的整个过程有一定的组织平台为其进行质量把关、问题反馈,就如同商家买卖的“售后”服务,那么农民利益表达自然会顺畅。
(四)大众传媒的冷淡
现代大众传媒逐渐成为社会的第四权力部门,在传播信息上,既快捷又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经过媒体曝光的问题,会很快得到重视,进而解决。这本可以成为农民利益表达的有力渠道,但是在市场化的今天,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使大众传媒对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关注越来越少,而更多地报道和刊登致富渠道、娱乐节目、商业广告等等,加之一些农村地区俨然已经成为一个权钱关系社会,媒体与一些官员同流合污,对农民的问题视而不见,农民利益表达频频受挫。城市化拆迁过程中,农民的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在寻找有关部门协商解决问题无果的情况下,被迫寻求媒体的帮助,希望通过这个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维护自己的利益,原本是一个非常合法又会起到很大作用的方式,但是在现实中却无法顺利进行。被农民联系到的当地很有知名度的媒体,在到达现场之后还没有开始拍摄采访就莫名其妙“消失”了,之后杳无音讯。这就是我们当下媒体的态度,对待农民问题极其冷淡,有些甚至是被一些部门或官员买通,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避而不谈,即使是新闻曝光,也是对其进行“再加工”后的产物,完全不能表达农民的真正利益。
三、城市化拆迁视阈下完善我国农民利益表达的途径
(一)强化农民的主体意识,提升农民的文化素质
农民利益表达行为的实现程度与农民自身的文化素质水平有很大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的利益表达意识有所提高,但是由于受我国传统封建思想和农村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的影响和制约,农民有较浓的“顺民”观念,不能正确地充分地表达自身的利益[10]。同时,农民主体意识的缺乏与农民法制意识淡薄有很大的关系,农民受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越高,其法律意识就越强,在政治上越要求进行利益表达,从而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利益。城市化过程中,房屋拆迁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在这股潮流中,农民要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积极表达自己的利益,增强自己政治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不要试图通过委托个别“代表”或者是仅仅依靠“官为民谋利”,只有自身不断强大,所有农民在表达自己利益时融为一体,才有可能维护自己的利益。此外,提高自身的文化科学素质也是重中之重,只有自身素质不断提高,才能开阔视野,在表达自己利益时有章可循,为成功维护自身利益增加一些筹码。
(二)建立多种利益表达平台,疏通利益表达渠道
要使农民更加充分地进行利益表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为农民搭建多种表达平台,疏通农民利益表达的制度化渠道。当前,我国缺少的不是表达利益的平台,而是对其的充分利用。因此,我们应该从多方面着手来完善这些制度化渠道。第一,进一步扩大农民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使农民真正体会到当家作主的权利;第二,完善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有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人民政协要深入群众,了解民情,真正做到代表民意;第三,不断完善信访制度,尽量减少上访审批的层级,使人民在上访时“有路可走”,对阻拦人民上访的部门官员给予惩处等。这些完善措施我国近几年也一直在探索,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除这些表达利益的途径之外,在网络技术如此发达的当代中国,微博不得不说是一个可以纳入其中的平台。目前不少省市开通了官方微博。这对农民而言,着实多了一个可利用途径,只要想表达自己的利益,随时可以上微博表达,通过这种渠道,农民所表达的信息具有“原生态”的特性,避免被再加工,而且如果事情被大家所认可,就会不断转发、评论,从而扩大影响力,加快解决问题的速度。
(三)加强大众传播媒介的利益表达作用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大众传媒日益受到农民的青睐,大众传媒与立法、行政和司法一起被称为第四权力,有“无冕之王”之称。大众传媒之所以受到农民的广泛欢迎,是因为它有覆盖范围广、影响力巨大等特点[11]。农民可以通过大众传媒来进行利益表达,这样既可以节省农民利益表达的费用,也可以直接快速地把农民的利益要求传达到上级部门,减少了农民利益表达渠道不畅的情况,使农民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利益表达。如果大众传媒在农民利益表达中可以起到这样的效果,那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就更完善,但实际情况却非如此。这就需要国家对此进行大力关注,防止媒体被某些经济上政治上掌握实权的人或集团所掌控,严厉打击地方政府与媒体间的权钱关系,媒体要公开、公正,为民说话,为民谋利。“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等节目之所以被农民信赖,就是因为它们能够真实地反映农民的利益要求,能够快速地传播到各个地方,使相关部门了解农民的需要,进而采取措施为农民解决问题[12]。大众传媒是农民进行利益表达的有效途径,必须依法来规范传媒,使其真正成为农民的喉舌,能真正地为广大农民办事。
(四)完善法律制度,形成农民利益表达的法律机制
近年来,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维护农民利益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法律还不能很充分地维护农民的利益。在现实中,一方面,有些司法部门存在很严重的腐败现象,司法人员更注重自己的利益,而很少考虑农民的利益要求。另一方面,农民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并且诉讼需要一定的经济做支撑,这使得这样一个弱势群体很难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因此,在通过法律渠道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时,国家就需要增加一些投入,为农民做一些实事。一是要继续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或者广播让农民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政府部门定期派相关人员深入农村宣传讲解,让农民在表达利益的过程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二是降低法律门槛。对于一些懂法的农民,他们不是不想借助法律来表达自身利益,而是法律的门槛实在太高,昂贵的诉讼费会让他们负债累累。既然我国对高校贫困大学生有“助学贷款”这条绿色通道,可以让无法承担学费的学生继续完成学业,那是否也可以对一些无法承担诉讼费的农民提供一条诉讼贷款的绿色通道,或者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一些专门维护农民利益的零门槛法律平台,让农民在利益表达中真正受益于法律。
[1][2]http://baike.baidu.com/view/102584.htm 百度百科
[3]童星.发展社会学与中国现代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31.
[4]薛洪生.当代农民的利益表达与农村稳定[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2).
[5][6]袁金辉.和谐社会视阈下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研究——基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分析[J].理论探讨,2010,(1).
[7]赵士红.社会转型视野中的利益表达机制建设[J].学习论坛,2008,(5).
[8]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91.
[9]李尚旗.当前我国农民利益表达的困境和出路[J].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07,(1).
[10]涂晓芳,张欣.村民自治背景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完善[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9,(1).
[11][12]陈冕,任中平.和谐社会视野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A].首届湖湘三农论坛论文集(下)[C].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