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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管理中出租车经营权的寻租行为分析

2013-08-15佳木斯大学毕鹏张子翔

中国商论 2013年8期
关键词:管制经营权出租车

佳木斯大学 毕鹏 张子翔

1 出租车经营权的含义及特点

1.1 出租车经营权的含义

出租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限期从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它主要是针对出租车行业特点而创设的一项控制出租车总量的市场准入制度,因此,出租车经营权是一种政府创设并掌握的稀缺的公共资源,是不能无偿使用的,出租车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权利。

1.2 出租车经营权的特点

1.2.1 无形性

出租车经营权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经营出租车业务的权利,它不是一个实物形态,它的表现载体是营运牌照。当无形资产被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控制时,它虽然不具有独立物质实体,但是对生产经营或服务也能持续发挥作用,并能为其拥有者或控制者带来经济效益。

1.2.2 有价性

出租车经营权是一种政府创设并掌握的稀缺的公共资源,是不能无偿使用的。政府控制出租车的数量,即创设出租车经营权,可以保留住出租车客运在发展初期形成的超额收益,使进入该行业的经营者可以获得这种额外的好处。在市场中形成了特殊的差价收入,即“经济租金”,这是经营权价值的核心所在。另外,出租车在运行中要占用公共资源、造成环境影响,这些因素的存在,进一步强化了经营权有价性特点。

1.2.3 排他性

一项资产用于专门的用途其专有性越强。出租车经营权只能用于出租车客运服务业,最主要的是出租车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和管理,不能私自进行。正是由于政府对出租车行业实行经营权准入规制,才使得出租车经营权具有排他性,形成了行业进入壁垒。

2 出租车经营权拍卖中的寻租行为后果

2.1 寻租行为出现的条件

寻租是非生产性追求利益行为,是利用行政法律手段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竞争,以攫取或维护既得利益的行为。寻租的根源是政府,寻租现象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政府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介入,也就说政府在某种程度上和某些方面对资源配置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预,就使寻租行为的产生有了一定的条件和可能。

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出租车行业中设置行业进入壁垒,即出租车经营权,这就为寻租行为的出现创造了必要条件。而当拍卖出租车经营权时,政府或主管部门通过干预市场合约及行政法律的签订与执行,又在市场上形成了一定的管制机制,又为寻租行为创造了条件。另外,在出租车经营权拍卖过程中,政府的很多行为往往偏离最初的目标,倾向于追求组织内部目标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些都为寻租行为的产生创造了完备的条件。

2.2 寻租行为的后果

出租车经营权拍卖的寻租行为主要是围绕着经营权的获取或再分配而进行的非生产性的活动,并不能给社会带来新的效益。由于寻租活动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花费在用于争取政府的种种优惠上,因此,寻租行为一般是对社会稀缺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全社会的经济效益,并且会造成特权阶层日益腐化,消费者利益日益受损,经济运行日趋扭曲的恶性后果。

出租车经营权拍卖的寻租行为还可能产生一种副产品,即“黑车”,大量违法经营的出租车在无偿分享着专营利润,同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损害乘客的合法权益。

另外,由于出租车经营权的有价性和有限性,使得出租车经营权在拍卖之后还会出现违规转让的问题。高价炒买炒卖经营权,导致很多地方的出租车行业群体性事件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同时,政府不仅没有从中得到税收收入,还加重了出租车司机的负担。与此相关的是宰客、拒载、非法营运、“圈地争客”等不规范运营问题层出不穷。

3 出租车经营权拍卖中产生寻租行为的原因

政府管制出租车经营权的目标本来是消除垄断势力和保证社会福利,但管制本身却可能使政府成为过度干预和垄断市场的维护者,不可避免地产生权钱交易的寻租行为。

3.1 转轨经济形式下政府管制为权力寻租的滋生提供了可能性

我国渐进式改革的路径选择决定了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在不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要素难免经常要渗透着权力的成份。而且转轨经济下隐性规则的存在也为政府寻租提供了便利。拍卖出租车经营权是在政府逐渐放松管制的过程中出现的,特别是在市场不均衡、惩罚机制不存在的情况下,就不可避免地产生权钱交易的寻租行为。

3.2 出租车经营权拍卖中的委托—代理链条过长降低了寻租的成本

出租车经营权是一种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提供,因而不可避免地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加之在公有产权下,所有者的虚拟和非人格化,代理人没有剩余索取权,因而通过寻租方式获取公有产权剩余索取权就是一种理性选择。由于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造成的无制约的权力就使寻租的成本显得相对低廉,自然容易滋生寻租行为。

3.3 出租车经营权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

出租车经营权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是拍卖出租车经营权产生寻租行为的制度原因。长期以来,地方政府的交通管理部门一直在实际上掌控着出租车经营权,享有和承担着地方城市交通管理的大量权利和义务,同时获取大量所有权收益。而其管理做得并不到位以及监督工作缺位现象严重,这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外部条件。

4 防范寻租行为的建议

寻租行为的产生与高额租金的吸引密不可分,租金的多少可用公式表示为:租金(超额利润)=期望收益—寻租成本=效价×期望值—寻租成本,从上式可以看出,租金来源于三个方面:效价、期望值和寻租成本。而防范寻租行为即可从这三个方面入手。

4.1 完善市场竞争结构,减小政府寻租行为的效价

出租车经营权的供求活动应尽可能通过市场进行,要严格控制出租车市场非均衡状态下的排它与独占等行为,使政府在行使其管理职能时更加具有透明度和公开性。同时,开展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可以加大预期成本,减少预期收益。因而,要加快出租车行业的行政决策法制化的步伐,不断优化出租车行业的市场结构,使各利益相关者不必冒险寻租又能降低政策创租的利润空间。

4.2 转变政府监管方式,降低寻租的期望值

完善出租车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要按照“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思路,交通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其监管重点应从直接管理转变化为对市场机制失灵的监管。同时积极发挥出租车行业协会的作用,将有些职能如行业资质管理、信誉管理等交给他们进行管理。

4.3 提高寻租行为的惩罚力度和风险性,增加寻租的成本

提高出租车经营权市场的透明度,规范出租车经营权拍卖制度,以市场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建立租金消散机制。如对拍卖实行结果公开、程序公开,加大监管力度,利用宣传舆论、纪委机关、司法机关和大众举报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监督;提高公共权力运作的规范性,建立权力间的制衡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微观主体的寻租成本和风险,使其不敢滥用权力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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