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肝利胆降逆和胃法治疗胆汁反流性胃炎72例
2013-08-15刘良福
刘良福 王 犇
(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抚州344000)
疏肝利胆降逆和胃法治疗胆汁反流性胃炎72例
刘良福 王 犇
(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抚州344000)
目的 本文通过对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胃病专科门诊2008年12月至2011年12月收治的72例胆汁反流性胃炎典型病例随机分组进行疗效观察。方法治疗组38例采取疏肝利胆降逆和胃法,根据临床分型随症加减治疗;对照组34例采用口服果胶铋0.3,吗丁啉10mg。结果治疗组有效率达88.9%,对照组有效率为61.8%,明显优于西医对照组。结论中医疏肝利胆降逆和胃法辨证治疗胆汁反流性胃炎取得了比较满意的疗效。
胆汁反流性胃炎;疏肝利胆;降逆和胃;中医药疗法
胆汁反流性胃炎是幽门括约肌功能失调或胃肠吻合术后含胆汁酸的十二指肠液返流入胃,破坏胃黏膜屏障引起胃黏膜充血、水肿、糜烂等炎性改变。从2008年至2011年我们采用中医疏肝利胆降逆和胃的方法治疗本病均取得较好的疗效。现总结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病例来源于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胃病专科,2008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就诊的患者72例,将其分成中医药治疗组38例和对照组34例。治疗组38例中,男20例,女18例;年龄最大的68岁,最小的19岁,平均39.6岁;病程最短3个月,最长9年,平均4.9年。对照组34例中,男19例,女15例;年龄最大的65岁,最小的21岁,平均39.2岁;病程最短5个月,最长10年,平均5.1年。72例患者均符合《实用消化病诊疗学》中胆汁返流性胃炎的诊疗标准,中医诊断辨证为肝胃不和、肝胃郁热、胆失通降证,临床主要表现为口苦、恶心、反酸、食道及胃脘部灼热感。
1.2 治疗方法
1.2.1 治疗组采用疏肝利胆降逆和胃兼清利湿热法。
方法:柴胡10g,枳壳15g,姜半夏10g,白芍15g,龙胆草3~4g,吴茱萸3~4g,黄连4g,白术15g,茯苓15g,海螵蛸15g,莱菔子10g。辨证加减:①肝胃不和型:加香附10g,木香10g。②肝胃郁热型:加黄芩10g,蒲公英15g。③胆失通降型:加大黄3~5g,厚朴12g,枳壳15g改枳实12g。
随症加减:脘胁疼痛者加川楝子10g,延胡索15g;胃脘嘈杂者加蒲公英15g,山药20g;反酸者加瓦楞子15g,浙贝母10g;胃脘灼热者加黄芩10g,蒲公英15g;脘胀嗳气者加厚朴12g,苏梗12g,木香10g,大腹皮12g,旋覆花(包煎)10g;呕恶者加竹茹10g;大便秘结者加大黄3~5g;口干者加北沙参15g,生地黄15g,麦冬12g。10天为一疗程,治疗时间为2~3个疗程。
1.2.2 对照组口服果胶铋0.3,每日3次;吗丁啉10mg,每日3次口服,30天为1个疗程。
2 结果
2.1 疗效标准痊愈:症状消失,胃镜见黏液清或幽门口胆汁反流减少或消失,胃黏膜基本恢复正常或明显好转;显效:症状、体征明显改善,胃镜见黏液变清或幽门胆汁反流减少,黏膜急性炎症基本消失;有效:症状、体征有改善,胃镜见黏膜慢性炎症有所减轻;无效:症状、体征无改善,胃镜见黏膜炎症无减轻。
2.2 疗效治疗组38例中,痊愈18例,显效11例,有效5例,无效4例,有效率89.5%。对照组34例中,痊愈6例,显效6例,有效9例,无效13例,有效率61.8%。
3 讨论
胆汁反流性胃炎属中医“胃脘痛”等范畴,病位在胆胃,涉及肝脾。早在《内经》就有“呕胆”及“胆痹”等记载,其病机及症状的描述与胆汁反流性胃炎较为吻合,如《素问六元正经大论》中“木郁发之……民病胃脘当心而痛”,“口苦者……病名胆痹”(《素问·奇病论》),痹谓之热也,痹者伤也,是胆汁反流性胃炎病机所在。“善呕、呕有苦……邪在胆,逆在胃,胆泄则口苦,胃气热则呕苦,故曰胆呕”(《灵枢、四时气》),描述了胆汁反流性胃炎的病机及主要症状。概述之,胆汁反流性胃炎的病因病机为肝胃失和,胆胃相悖,气机紊乱,升降失常,导致胆液上逆于胃而致。因此,治疗本病当以疏肝利胆降逆和胃立法,因胆胃气逆导致热邪湿浊留滞于胃,表现出湿热中阻之证,故疏肝利胆的同时应兼以清热化湿,热清湿化有助于肝胆疏泄和脾胃升降功能的恢复,胆胃和谐则病瘥。
方中柴胡疏利肝胆气机为君药,枳壳功善行气宽中除胀,与柴胡相配一升一降,共同调畅中焦运化之气机,柴胡配白芍一散一收疏肝柔肝;姜半夏、白术、茯苓有健脾和胃之功;黄连、吴茱萸有清肝胃之热,制酸和反佐之用,寒热并用以和胃,用吴茱萸之热还可调方中苦寒太过伤脾胃之效;少量龙胆草、大黄有降逆利胆之功,与柴胡相配共奏疏肝降逆利胆之效;黄连、黄芩、蒲公英有清肝胆脾胃湿热之效,大黄、枳实、厚朴有通腑泄热之功;海螵蛸制酸,莱菔子消食行气除胀,全方配合共奏疏肝利胆、降逆和胃、清利湿热、胆胃同治之效。
10.3969/j.issn.1672-2779.2013.23.013
:1672-2779(2013)-23-0022-01
吴义红
2013-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