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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科技大学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实践

2013-08-15朱清时

中国机构编制 2013年7期
关键词:理事章程理事会

● 朱清时

2012年4月16日,教育部正式批准建立南方科技大学(简称南科大)。7月5日,深圳市编办下发《关于设立南方科技大学的通知》(深编〔2012〕45号),规定南科大为深圳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要求南科大探索法定机构运行管理模式。此前,深圳市政府已经制定颁布《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南科大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南方科技大学理事会章程(试行)》(简称《理事会章程》),南科大制定了《南方科技大学章程(草案)》,作为南科大试行法定机构运行的制度保障。

一、南科大的办学依据

2009年6月29日,深圳市委常委会议同意聘任朱清时院士为南科大(筹)创校校长。2009年7月15日,深圳市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方科技大学(筹)创校校长有关事宜的意见》(深府党组〔2009〕10号),明确“在《高教法》框架下,赋予南科大最大限度的办学自主权。深圳市将以立法形式充分保障南科大的办学自主权。条件成熟时,南科大实行法定机构运行模式。”

2011年5月24日,深圳市政府颁发了《管理办法》,规定南科大要坚持追求卓越、学术自由、学者自律的大学精神,遵循理事会治理、教授治学、学术自治的原则,培育和发挥大学应有的活力和创造力,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深圳市以“一校一法”的做法,明确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南科大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按照《管理办法》,南科大设理事会、校长、校务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理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在实际的建校和办学过程中,南科大正是依据《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建立理事会治理机制

2011年7月16日,深圳市市长、南科大理事会理事长许勤主持召开了南科大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方科技大学理事会章程(试行)》,标志着南科大正式建立了理事会治理机制。理事会议审议了学校初创期办学方案和发展规划、办学定位、学科建设、校区基本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对南科大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进行了研究部署。

1.理事会成员组成。深圳市政府设立南科大理事会,理事由市政府聘任。南科大理事会采取“三三制”原则,成员除了深圳市市长或其委任的人员、南科大校长外,还包括三方面的人士:一是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总数不超过全体理事成员的1/3;二是南科大管理团队代表、教职工代表和教授代表,总数不超过全体理事成员的1/3;三是国内外著名大学校长及教育界专家和知名人士、关心和支持南科大的工商界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总数不少于全体理事成员的1/3。理事长由深圳市市长或其委任的理事担任。《理事会章程》规定,理事分为当然理事和推举理事,其中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当然理事。

2.理事会的职责。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理事会章程》,理事会拥有以下职权:

(1)校长聘任权。理事会根据校长遴选委员会的推荐提出校长人选,报经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审定后聘任;理事会可动议解聘校长。根据校长的提议,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校长。理事会支持校长及其管理团队在任期内实现办学目标,并负责监督和考核。

(2)审批决定权。理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对重大事项有审批决定权。一是审定学校的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二是审定学校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三是审议批准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四是审议批准学校人员总额以及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制度;五是审议批准学术单位、行政单位的设立、变更或撤销;六是审议批准关系学校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3.理事会赋予的学校管理权。南科大依据《管理办法》赋予的权利,在理事会治理、教授治学、学术自治的原则下对学校实施管理:

(1)全员聘任制。按理事会批准并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员额标准,建立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教师、员工队伍。目前,南科大已实行全员聘任制、员额管理等人事管理办法,打破了大锅饭、铁饭碗的传统体制。

(2)薪酬分配权。南科大教师和工作人员,按照学校聘用的岗位领取薪酬。南科大根据理事会批准的薪酬制度,确定教师和员工薪级,发放薪酬。

(3)办学自主权。一是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二是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制定减免收费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自主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联合建立教学科研中心,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进一步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南科大在理事会治理机制下,逐步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1.设立校务委员会,保障管理民主化。按照《管理办法》,南科大将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学术与行政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设主席一名,由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对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校务委员会审议与学生相关事项时,应有学生代表列席。校务委员会的设立,体现了法人治理中管理的多元化和民主化,利益相关者、服务对象都可参与其中。

2.设立学术委员会,保障学术自治。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教授会协商产生,其中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授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不少于1/2。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学、科研等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审议,包括学科专业设置,教师的聘用、晋升和解聘等。

3.设立教授会实现教授治学。设立教授会,作为南科大教授进行学术、科研交流,参与大学管理的自治组织,负责协商产生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目前,南科大已成立了教授会,并定期召开会议。

四、建设法人治理结构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南科大在新机制下依法自主办学,在办学机制上的创新吸引了一批热爱教育事业、有志推动高教改革的高端人才,高水平教师队伍在短时间内初步建成;形成科学、民主的管理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授治学”的优势,共同对学校的行政和学术事项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形成有力的办学经费保障机制。随着南科大办学的深入推进,也遇到一些深层次问题。

1. 理事会与学校的关系

理事会是否是学校的一部分?理事会治理是否也是学校自主权的一部分?这个观念应首先厘清。《管理办法》第三章(治理结构)第十五条规定:“理事会由政府代表,南科大校长及管理团队、教职工等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理事长由深圳市市长或市长委任的人员担任。理事由市政府聘任”。第十六条规定“理事会为南科大的决策机构,……”,这样的定位产生了不同的解读以及许多问题。

理事中多数是非教育专家,理事会是南科大的决策机构,南科大很难真正按教育规律办事;而且这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一致,表现在:(1)理事中有不少党外人士,《高教法》规定由校党委决策之事还要报理事会审批不合适;(2)《高教法》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然而现在学校行政的最高负责人不是校长,而是理事长。

2. 理事会治理与党委的关系

《高教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目前的《理事会章程》是把“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赋予了理事会。下一步,南科大理事会治理的各项规定应该与《高教法》衔接,进一步明确哪些属于决策事项、哪些属于管理事项。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重点是把握学校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审议和批准学校的财务预算决算等。在明方向、定目标的基础上,赋予南科大更大的行政管理权、办学自主权,使其能更加灵活、高效地展开建设和管理工作。

3. 经费机制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市政府将理事会审定的对南科大的经费投入纳入财政预算,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但在实际运作中,财政部门仍然按预算下达各项经费指标,由学校按市政府规定使用,一些必须的经费投入也要走审批程序申请款项。而在学校的建设初期,在科研中心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等,尤其需要更加灵活高效的经费投入机制,而不是周期较长的专项审批制度。

4. 配套福利保障政策暂未出台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南科大建立了教职员工全员聘用管理的制度。但是,由于当时未明确人员福利保障政策,作为法定机构南科大不能套用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房补、公积金、社保等福利制度。目前,南科大教职员工仍没有配套的福利保障政策,这使得南科大在招聘优秀人才来校任职时遇到一些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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