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建国以来我国农村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变迁

2013-08-15刘伟黄炎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人民公社合法性政权

□刘伟 黄炎

政治合法性是政治统治的心理基础,是社会成员对于某种政治体系的普遍认可。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使政治权力转化为政治权威,并获得广泛的支持。因此,政治合法性对于维护政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应对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村可能会出现的政治合法性危机,我们有必要回顾建国以来国家政权在农村的治理历程,总结经验和教训,以便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

一、政治合法性的理论及其适用性

政治合法性理论可以分为两大流派:其一是经验性政治合法性理论,其二是规范性政治合法性理论。经验性政治合法性理论,强调从政治和社会事实中寻找合法性的来源与证据,并将政治合法性分析建立在可观察的社会事实之上。规范性政治合法性理论,则强调从应然的政治价值出发,通过逻辑演绎,确定政治的合法性逻辑,并以此为原则形成对政治和社会现实的观照与批判。两种政治合法性理论都具有相应的解释力,故在实际应用中可将二者结合起来分析政治统治的合法性。西方国家与中国,虽然在国情方面存在差异,但在政治统治中都会面临一些共同的问题,如维护社会政治秩序、构建政治权威与服从关系等。因此,我们可以借用西方的政治合法性理论来分析中国政治治理的合法性问题。

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从政治合法性基础的角度,来探讨国家政权在农村的政治合法性问题。所谓政治合法性基础,即国家(政权)取得合法性的依据。大多数学者认为,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主要有:理念基础即意识形态,规则基础即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有效性基础即政府绩效。从理论上讲,任何政治体系的合法性依据都是复合性的,但每一政治体系在特定时期往往最为倚重某种合法性基础。理念基础的合法性不仅需要内化为全社会的共同信仰和价值基础,还需要与相应的制度安排匹配,否则,单纯的意识形态宣传往往难以抵挡政治社会现实的冲击;规则和程序基础的合法性最具稳定性,值得所有的政治体系追求;有效性基础的合法性,对政府来说,虽然直观而可为,却充满挑战性和风险,因为没有哪一政治体系可以保证绩效改进的永久持续。

由于理念基础、制度和规则、政府绩效具有丰富的内涵,本文拟加以简化,选择它们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理念基础特指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制度和规则基础特指国家在农村实施的治理体制,政府绩效特指经济发展状况。依据国家政权在农村地区实施的重大政治和经济政策,可以把建国以来的历史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建国初期、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时期,以及改革开放时期。这三个时期,国家政权在农村地区实施的政治和经济政策差异很大。本文将具体分析意识形态、制度和规则、政府绩效在每一时期政治合法性建构中的作用,从而揭示每一时期政治合法性的主要依据和基础。

二、农村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变迁

(一)建国初期以政府绩效为主(1949-1953)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面临的首要挑战是如何巩固政权。巩固政权的关键,是恢复和发展正处于崩溃边缘的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中国是农业国,要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首先必须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

对于农村而言,发展农业生产,必须进行土地改革。这既是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主张,也是当时国情下的必然选择。亨廷顿认为,土地改革“首先在几乎所有的情况下,政府都必须建立起一个新的、经费充裕的行政组织,并配备立志于改革大业的专门人才去主持其事”,“土地改革所需要的第二种组织便是农民自身的组织。集中的权力能够颁布土地改革法令,但只有广泛扩展的权力才能使这些法令成为现实……农民的参与对于执行法律不可或缺”。[1](PP326-327)因此,中央政府需要在农村建立基层政权和农民组织,以便有效地推进土地改革工作。

建国初期,国家在通过军事占领建立必要的社会秩序后即开始进行地方政权建设。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了《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通则规定乡和行政村并存,同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域。乡(行政村)一般不设内部机构,只配备数名专职甚至不脱产的工作人员,分管民政、公安、财政、粮食、调解等事务。镇政府此时期一般称作镇人民委员会,按民政、财政、建设、生产合作、文教卫生等业务设专职干部。[2]国家通过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在农村确立新的政权组织。农村普遍设置了行政村和行政组,建立村级政权即村人民政府。国家权力深入到农村基层社会。这就为土地改革奠定了坚实的政权基础。

与此同时,国家积极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农民组织。1950年1月,中共中央下达《关于在各级人民政府内设土改委员会和组织各级农协直接领导土改运动的指示》,开始在新解放区分批实行土改的准备工作。1950年7月,政务院通过《农民协会组织通则》。通则规定:农民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农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此外,通则还对农民协会的任务、农民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农民协会的级别、组织原则、产生办法、组织机构、经费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就为农民协会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规和制度基础。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外部力量即国家政权的介入,国家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派遣工作人员到农村、提供经费支持等方式,积极引导和帮助农民组建农民协会。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为土改提供法律依据。法律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财产”。从土地改革法中,我们可知土地改革法在依靠贫雇农为主的同时,注意保护富农和中农以及民族资产阶级的利益。这既说明土地改革具有鲜明的阶级取向,主要捍卫贫雇农的利益,又体现了国家政权试图尽可能地团结更多的阶层以减少改革阻力的政治策略。

从1950年冬天开始,到1953年春,我国大部分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土地改革既是一场经济革命,更是一场政治革命。土地改革彻底摧毁了传统剥削制度,使我国3亿多农民无偿分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量的生产资料。土地改革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土地改革更是一场政治革命。它确立了贫雇农在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使广大农民翻身作主人,改变了农村的社会结构和阶级力量格局。土地改革使国家政权在农村获得了广泛的政治认同和极高的合法性。

在加强农村的政权建设和进行土地改革的同时,我国也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工作。国家政权通过多种措施来促进农村的马克思主义宣传和教育:其一,在农村大力普及识字教育,不断地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同时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传播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其二,在开展土地改革的过程中,向农民灌输“翻身作主人”的政治意识和马克思主义阶级意识。其三,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推行阶级划分制度。在土地改革和农村基层干部的选拔中贯彻阶级划分制度,阶级成分成为农村政治地位和社会资源分配的依据。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实践,直接强化了意识形态的宣传和教育效果。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通过宣传教育和政治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传递给农民,使农民作为“人民”、“群众”和“阶级的一分子”,形成了对党和国家的认知与认同。

综观这一时期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可知这一时期国家政权在农村的政治合法性基础主要是政府绩效。政府绩效主要指土地改革建立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及其带来的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得到了广泛传播,强化了国家政权在农村地区的合法性。

(二)农业合作化与人民公社化时期以意识形态为主(1953-1982)

之所以将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放在一起分析,是因为人民公社化是在农业合作化的高级阶段推行的政策,二者在时间和政策上存在着前后相继的关系。

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获得了土地。但这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理想。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应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经济基础。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理想是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在土地改革后不久,国家政权就开始在农村推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即农业合作化运动。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在国家政权的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小农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化经济的过程。因此,这一运动亦称农业集体化运动。[3]

高级社是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为基础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为什么还要建立人民公社体制呢?张乐天认为,高级社制度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国家政权所不能容忍的缺陷。“其一,高级社允许农民自由退社,尽管政府总想方设法阻止退社的农民,但是,政治力量只有与体制相匹配,才能长时期地发生作用。高级社从一开始就宣布了自愿的原则,这妨碍了政治力量的长期有效,也妨碍了高级社的巩固。这当然与政府的理想目标相背离。其二,高级社接受乡政府的领导,但从经济体制角度看,乡政府既没有产权,也不是社的上级。体制的不顺有碍于乡政府的领导,而从社这个权力缓冲层看,时间一长,它也可能产生更大的离心倾向,这些都会妨碍作为社会主义标志的计划经济的实施。”[4](PP56-57)此外,高级社还允许农民在不妨碍合作社生产的条件下,经营家庭副业。由此可知,高级社存在缺陷,不利于建立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

在高级社建立以后,国家发起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开扩大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下达后,全国迅速形成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热潮。到10月底,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5]

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在“大跃进”的背景下开始的。“大跃进”以实现工农业生产高指标为目标,要求工农业主要产品的产量成倍、几倍、甚至几十倍地增长。在这种背景下,人民公社初期的发展出现了一些问题:出现了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情况,刮起了“一平二调三收款”的“共产风”;同时,公社规模也过大。这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引起人们的不满,导致了1959至1961年粮食产量大幅度下降。

随后国家对人民公社制度进行了多次调整,截至1962年底,人民公社制度基本定型。从1962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农业六十条》中,我们可知人民公社制度的主要内容。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亦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人民公社的管理机构是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相当于原来的乡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职权。

人民公社制度是全新的政权组织方式,它的重要功能是使农村社会置于国家权力的高度控制之中。首先,人民公社控制了农村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将高级社时期分散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一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权力高度集中到国家手中。其次,人民公社极大扩展了农村基层政权的职能。人民公社不仅有政治统治的职能,还有组织生产的职能。第三,人民公社实行科层制和标准化管理。公社内部分公社、大队、小队三级并实现命令-服从式治理。“在人民公社体制下,政权组织的权力集中和渗透能力都达到了从未有过的程度,国家终于将离散的乡土社会高度整合到政权体系中来。”[6]

人民公社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激励机制不足,以及国家从农村汲取的资源过多。

激励机制不足是农村人民公社面临的首要问题。从农村的实际出发,笔者认为粮食产量是衡量人民公社治理绩效的最好指标。1959年至1961年,我国粮食产量大幅下滑;1962年至1978年,我国粮食产量一直处于缓慢增长的态势。1962年中央政府对农业和农村政策进行了调整,粮食产量缓慢增长。由于人口在增长,粮食产量的增长并没有给农民生活带来显著的提高,农民仍然长期处于贫困之中,不能解决温饱问题。林毅夫认为,“由于农业生产中要实行有效的监督的成本是极其高昂的,一个农业合作社的成功无疑取决于合作社成员所达成的一个自我约束的默契。然而,只有当合作社成员在其他成员不遵守协议时有权退出,这种自我实施的合约才能维持。”[7](P23)在合作化运动的初始阶段,农民退出农业合作社的权利一般得到了较好的尊重。这样,自我实施的合约在大多数合作社还能维持,且整个农业的绩效也随之增进了。然而,在建立人民公社制度后,农民没有退出农业合作社的自由,合作化运动从一种自愿的运动转变成一个强制性的运动。这导致了合作社中某些成员可能会利用合作社中的低监督,来逃避他们在自我实施合约中所约定的责任,也引起了其他辛勤工作成员的不满。因此导致了合作社的农业生产长期处于缓慢增长的态势。

此外,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从农村汲取资源。国家通过对粮食、棉花、油料、副食等农产品实施统购统销政策,征收农业税,销售工业产品等方式来提取农村的资金和资源。据雷锡易等人测算,“从1952年到1978年,中国农业通过剪刀差方式向工业转移的剩余为6320亿元,加上农业税共达7264亿元。扣除国家给农业的发展、建设等方面的资金1730亿元,农业实际向工业净提供资金5534亿元,平均每年205亿元”。[8](P136)这一系列的政策安排,使得国家从农村汲取了大量的资金和资源,加剧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困难和农民的贫困。

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缓慢,大多数农民处于贫困之中,无法解决温饱。在这种条件下,如何维持人民公社的存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为此,国家政权加强了在农村的意识形态宣传和教育。

国家政权的意识形态宣传和教育非常讲究策略。第一,描绘未来社会的美好蓝图,给农民以希望。人民公社成立初期,国家向农民描绘了一幅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美好图景:楼上楼下,电灯电话。良好的物质条件,平等和谐的社会,幸福美好的生活。此外,共产主义社会也得到了广泛的宣传。共产主义社会没有阶级差别和重大社会差别,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实行按需分配。通过给农民以美好的愿景,使得人民公社制度得以维持和运转。

第二,将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归咎于自然灾害。众所周知,1959-1961年,我国粮食产量大幅下降,致使大量人口死亡。政府在宣传中将其主要原因归咎于“三年自然灾害”。通过这种宣传,转移了人们的注意力。

第三,将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归咎于农民的私心。当时,农村中流传着一些批判私心的语言,如“脑子里有私心,革命工作不起劲;脑子里有私心,集体生产无干劲。”“斗私批修”有助于遏制公社干部贪污腐化和公社社员偷窃公社财物等不法行为,维护人民公社的运行。

第四,群众运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政权在农村发动了许多群众运动,直接面向农村的有人民公社化运动、农村农具改良运动、农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运动、整风整社运动、学习雷锋运动、四清运动、文化大革命等等。这些运动或者出于经济目的、或者出于政治目的、或者出于意识形态目的。在群众运动中,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传播。群众运动和意识形态宣传教育紧密结合,既强化了意识形态的宣传,又培养了高度政治化的农民。

第五,树立两个外部敌人,即“美帝”和“苏修”。“美帝”即美国。宣传自建国以来,美国就一直敌视新中国,对我国进行政治、经济、外交和军事封锁。美国还扶持台湾国民党政权对抗大陆,发动朝鲜战争、越南战争,对我国构成了安全威胁。“苏修”指的是苏联出现的修正主义。斯大林死后,赫鲁晓夫上台执政。赫鲁晓夫的一些做法引起了中国的不满。中苏两国由于意识形态分歧、国家利益差异等原因掀起了大论战,两国关系逐步恶化,甚至爆发了武装冲突。苏联在中国北方边界陈兵百万,严重地威胁了我国的安全。“美帝”和“苏修”在我国广播报纸的宣传中,被塑造为外部的主要敌人和反华力量。

通过意识形态宣传和教育,国家将人民公社体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归咎于农民的自私自利、干部的贪污腐败、自然灾害、以及苏联和美国的敌视等,这就减轻了国家政权的压力,维持了人民公社体制的运行。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在农业合作化与人民公社化时期,国家政权依据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农村进行改造,试图实现国家预定的目标。但结果是,政府绩效很低,人民公社体制难以得到农民的长久支持和认同。因此推行一系列的群众运动和加强意识形态宣传与教育,以规范农民行为,维持人民公社体制。总之,这一时期国家政权的政治合法性,主要以理念即意识形态为基础。

(三)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政府绩效为主(1982-2012)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开始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农村地区实施了包括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在内的全面改革。

1.经济体制改革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五个中央一号文件。从中我们可以梳理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轨迹。

第一,肯定农业生产责任制。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即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发布的第1个中央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首次肯定了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合理性。农业生产责任制有多种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又名“包产到户”)是其主要形式。另外,《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我国农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是长期不变的,集体经济要建立生产责任制也是长期不变的”。文件宣告了中共中央同意在保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并且长期保持不变。农业生产责任制赋予了农民以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极大地推动了农业的发展。

第二,活跃农村商品流通。随着农产品的产量迅速增长,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由生产领域转向流通领域。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这是第2个中央一号文件。文件认为,“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打破了我国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的局面,促进农业从自给半自给经济向着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从传统农业向着现代农业转化”。文件要求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调整统购统销政策,改革国营商业体制,放手发展合作商业,适当发展个体商业,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力争实现以国营商业为主导,多种商业经济形式并存的格局。在一号文件的指导下,国家放活了农村工商业。

第三,梳理流动渠道,发展商品生产。1984年1月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指出:“今年的工作重点是在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提高生产力水平,梳理流通渠道,发展商品生产”。文件允许农民和集体的资金自由地或有组织地流动,鼓励农民投资入股;允许农民自带口粮,进城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到集镇落户(集镇指试点的集镇);对农村雇工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梳理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流通渠道,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生产,无疑促进了农村市场的发育。对于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作用,杜润生先生认为,“如果说,前两个‘一号文件’着力解决的是农业和农村工商业微观经营主体问题,那么,1984年的‘一号文件’要解决的就是发育市场机制的宏观问题”。[9](P140)

第四,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1981年召开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在农副产品的购销中实行合同制,通过合同把国家计划和农民生产协调起来。1983年和1984年,中央逐步调整农副产品购销的政策,逐步减少农副产品统购的品种和数量。1985年1月1日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即第4个中央一号文件。该文件要求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从当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随后,农副产品市场逐步发展,集市贸易日益兴旺,批发市场逐步形成,开创了农副产品多渠道流通的格局。

第五,增加农业投入。1986年1月1日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要求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组织产前产后服务。文件强调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决定保持工业与农业的均衡发展。从“七五”计划开始,国家通过多种途径适当地增加对农业的投资,同时发展农业科技,增加科技投入。文件认为既要坚持共同富裕,同时又应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

第六,发展乡镇企业。1984年,《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将社队企业、部分社员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的合作工业和个体企业,正式改称为乡镇企业。企业在组织生产、产品销售等方面获得国家政策的支持,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成为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20世纪80年代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奠定了以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继续进行。目前,我国农村早已成功地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民摆脱了贫困,解决了温饱问题,不少地区已进入小康社会。

2.政治体制改革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使人民公社制度不合时宜。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我国正式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在农村恢复乡(镇)政府,建立了村民委员会,确立了“乡政村治”的治理体制。

乡(镇)政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行使职权,领导本乡的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建设,做好公安、民政、司法、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并执行上级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命令。与人民公社相比,乡(镇)政府的职权受到了较大的削弱,尤其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职权。

村成立村民委员会,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在各地区实践的基础上,1998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随后经过了多次修订。该法对村民委员会的组成、职责、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事项进行明确的规定,奠定了农村基层自治的制度框架。从法律和制度上看,村民委员会只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不是乡镇政权的一部分。它的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10]

村民自治及村民委员会,作为国家对农村基层最重要的制度设计,在具体的运行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预期的目标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正如有学者所讲的,“从外部形态上看,农村基层组织已经完成了转变,但是,从实际运行看,旧机制仍然在发挥重要作用,在有些方面甚至居于主导地位。”[11](P460)笔者的相关研究也证明,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的各项村民群体性活动,多存在难以产出结果的尴尬。[12]

从制度和规则的角度看,该时期国家政权在农村地区的相应安排仍处于初级阶段,不仅远没有达到国家预期的目标,也不足以支撑我国各地农村地区的优良治理。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本世纪初,“三农”危机的全面爆发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3.意识形态宣传和教育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并未忽视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宣传和教育。因废除了人民公社,国家再也无力大规模组织农民学习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电视和学校就成为国家宣传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阵地。

电视是农村居民了解外部世界的主要媒介。以中央电视台为例,其“新闻联播”是农民喜欢收看的节目。“新闻联播”报道领导人活动、经济和社会发展动态、政府救灾活动等时政新闻。关于国内的报道,有助于塑造为人民服务的领导人形象和政府形象,也有助于引导农民认同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领导。在我国,电视台属于事业单位,受到政府的有效管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及其下属的广播电影电视局的主要职责,就是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通过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府既可以确保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广播电影电视中占据主导地位,又可以加强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宣传和教育。

在中小学教育方面,农村地区的中学和小学,也是进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宣传和教育的主要渠道。政府通过设置思想品德课,对中小学学生进行宣传和教育。从教育部颁布的《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可以看出政府设置该课程的主要目的,是进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宣传和教育。如课程性质中的思想性规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导向,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分阶段分层次对初中学生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如课程目标中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部分,要求本课程引导和帮助学生达到“热爱集体、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等要求。

电视和中小学教育为农民提供了政治知识和信息,促使他们形成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认知。但是,意识形态不仅需要学习和理解,更需要由社会实践来检验。广大农民在实践中,尤其是在与国家机构和公务员接触的过程中,其经验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看法。国家机构和公务员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官僚主义作风和贪污腐败,极大地削弱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宣传和教育的效果。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政府绩效即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国家政权在农村地区获得政治合法性的主要来源。与政府绩效相比,制度和规则,理念基础即意识形态所获取的合法性,都不足以支持国家政权在农村的优良治理。

三、结语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建国以来农村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变迁轨迹是:建国初期以政府绩效为主,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时期以意识形态为主,改革开放时期又转换到以政府绩效为主。

分析农村政治合法性变迁的轨迹,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结论。第一,对于农村和农民来说,政府绩效,特别是经济发展状况,是国家政权获取政治合法性的最重要因素。无论是意识形态,或是制度和规则,要想长期有效地作用于农村获取政治合法性,必须有足够的政府绩效作为基础。第二,要重视农民在农村政治合法性中的作用。国家政权是政治合法性建构的主体,农民是建构政治合法性的客体。在农村构建政治合法性必须要从农村情况出发,聆听农民的意见,照顾和维护农民的利益。无视或侵犯农民的利益,单方面地从国家政权出发,不仅不会使政府获得合法性,相反会增加国家政权获取合法性的代价。第三,迄今为止,制度和规则在我国农村政治合法性建构中的作用都比较小。人民公社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使得农村经济长期停滞不前。“乡政村治”治理体制的效果与国家的预期目标仍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加强和改善制度与规则建设,将成为今后国家政权在农村建构政治合法性的增长点。这一点不仅是值得追求的,而且关系到我国农村地区的长治久安。

[1][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袁金辉.中国乡镇改革60年[N].学习时报,2009-07-27(5).

[3]农业合作化运动[EB/OL].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0/content_697957.htm

[4]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5]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EB/OL].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0/content_698143.htm.

[6]徐勇.政权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J].贵州社会科学,2005(11).

[7]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8]李茂岚.中国农民负担问题研究[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6.

[9]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10]村民委员会组织法[EB/OL].http://www.gov.cn/flfg/2010-10/28/content_1732986.htm.

[11]徐勇,徐增阳.乡土民主的成长——村民自治20年研究集萃.上海: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12]刘伟.难以产出的村落政治——对村民群体性活动的中观透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猜你喜欢

人民公社合法性政权
城市人民公社解体特征研究
陕甘宁边区政权治理经验探究
党的七大擘画建立新型国家政权的蓝图
古滇国政权的演进与消亡:一个必然的历史结局
Westward Movement
人民公社
合法性危机:百年新诗的挑战与应战
Food Fight
农村人民公社初期的媒介传播网络——以浙东地区为视点
浅谈汽车养护品生产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