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研究述评
2013-08-15张淑凤
张淑凤
(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23)
一、群体性事件研究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方面,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极大地唤醒和激发了全社会的活力,中国克服了重重困难,实现了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社会财富加速累积;另一方面,在改革的过程中,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以及部分公共政策的失衡,中国社会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贫富差距过大,尤其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伴随着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模式,环境状况日益恶化;由于利益表达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不完善,人们的权利和利益在受到侵害时往往得不到有效的维护。伴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社会利益格局的剧烈变动,各种社会矛盾积聚起来,其中某些迅速尖锐化,从而诱导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近年来,我国各地相继爆发了群体性事件,如贵州的“瓮安事件”、河南的“林钢事件”、重庆的“万州事件”、江苏启东的“反污染事件”等。群体性事件从1994年的一万余起上升到2003年的五万八千起,增加4.8倍,年均递增16.9%。其在2005年一度下降,但从2006年起又开始上升,2006年全国发生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六万余起,2007年上升到八万余起。2010年以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情况更不容乐观,其数量出现激增之势,在参与人数、规模与抗争方式上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群体性事件的不断爆发严重冲击了公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及生命财产损失。如何防范和应对群体性事件,进而通过治理模式的创新有效化解社会利益关系的紧张局面,已经成为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
二、国外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
(一)社会冲突理论
国外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社会冲突理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学派,而是分散于政治学、哲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之中,通过对社会冲突的经验分析,把理论分析和经验分析相结合,对社会冲突的原因、方式、影响、制约因素及治理对策等方面通过不同的视角进行研究。特别是从20世纪50年代末期开始,随着西方国家社会冲突的与日俱增,社会冲突理论的研究逐步丰富起来。如达伦多夫的《社会冲突理论的探讨》、齐美尔的《冲突论》、刘易斯·科塞的《社会冲突的功能》、《社会冲突研究中的连续性》,罗宾·威廉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冲突》、哈贝马斯的《合法性危机》、李普塞特的《一致与冲突》、丹尼尔·贝尔的《资本主义文化矛盾》、库利的《社会过程》等。
1.社会冲突理论的发展阶段。在借鉴各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国内学者于建嵘认为可以把社会冲突理论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社会冲突理论的源起阶段。如果从学术传统来追究,19世纪中后期的马克思、齐美尔和韦伯的著作代表了社会学中冲突理论的开端。到了20世纪50年代,随着西方社会冲突现象的普遍增长,以达伦多夫为代表的社会学家对帕森斯功能主义所描述的“极度一致、整合和静态”的“乌托邦”式的社会形态提出了批判,科塞进而通过强调“冲突对社会系统的整合性与适应性来修正达伦多夫的分析”并建构了现代社会冲突理论,使之成为“最具影响力的理论”。这一阶段可以称作冲突理论的繁荣发展阶段,除了达伦多夫和科塞之外,这个时期的代表人物还有米尔斯、特纳、李普塞特等。第三个阶段是冲突理论的延续扩展阶段,其中科林斯的冲突社会学、历史比较社会学中摩尔关于独裁和民主的研究、佩奇的农业革命理论、蒂利的动员模型理论、斯科奇波尔对国家和社会革命的分析、戈德斯通的国家瓦解理论等都是冲突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2.社会冲突的功能。如何认识和理解社会冲突的功能及影响,一直是社会学家分歧很大的问题。就社会冲突学派而言,国内学者于建嵘认为主要有两个基本的理论传统。第一种理论传统以马克思和达伦多夫为代表,强调的是社会冲突的破坏作用,认为社会冲突是一种功能失调的“社会病态”现象,具有破坏、分裂社会的反功能。如“马克思认为冲突最终会变成革命性的和暴力性的,并导致体系的结构性变迁”,达伦多夫也执此观点。正如结构功能主义大师帕森斯所认为的,冲突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在某种程度上又是可以避免的,它是人类社会的“特有病态”。另一种理论传统以齐美尔和科塞为代表,他们更多的注重冲突所具有的社会整合作用。他们认为社会冲突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能够缓解社会系统的压力,具有社会安全阀和促进社会进步的积极功能。同齐美尔一样,科塞也着重强调冲突对社会发展的建设性作用。他提出“社会安全阀机制”的概念,认为冲突具有“社会安全阀”的功能。
(二)集体行动理论
关于“群体性事件”、“群体行为”,西方学者一般称为“集群行为”、“集合行为”等。美国学者帕克最早从社会学角度定义“集合行为”,他在1921年出版的《社会学导论》一书中,对“集合行为”给出定义,认为“集合行为”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关于集体行动的理论,结合国内学者王赐江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价值累加理论。美国社会学家斯梅尔塞借助经济学描述产品价值的术语,提出了一个解释群体行为的社会学理论—— “价值累加理论”,认为所有集体行动、社会运动甚至革命的发生等6个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①有利于社会运动产生的结构性诱因;②由社会结构衍生出来的怨恨、剥夺感和压迫感;③一般化信念,指由结构性紧张转化成的对问题发生原因及解决办法的共同认知;④触发因素,即引发事件的直接要素或“导火索”;⑤行动动员,指事件的组织领导、策略选择、方式步骤等过程要素;⑥社会控制,即政府对社会冲突的把握和控制能力。斯梅尔塞认为,这些因素自上而下形成的程度越强,发生集体行动的可能性越大,如果6个因素都具备的话群体行动必然发生。
2.动员模型理论。美国哲学家蒂利将集体行动置于历史社会学的视野下予以考察,认为一个成功的集体行动是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的:运动参与者的利益驱动、运动参与者的组织能力、社会运动的动员能力、个体加入社会运动的阻碍或推动因素、政治机会或威胁、社会运动群体所具有的力量,它们通过特定的组合对集体行动的形成和进程产生影响。由于该模型的核心是社会运动的动员,因此这一理论被称为“动员模型”理论。在蒂利看来,社会运动是斗争政治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而言,所谓斗争,即表明社会运动本身包含了集体性主张,一旦这些主张能够顺利实现,就会导致与其他团体利益的冲突。
3.聚众失控理论。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勒庞认为:人群集时的行为不同于人的个体行为,此时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反理性和非理性特点。在群集的情况下,个体放弃独立批判的思考能力,而让群体的精神代替自己的选择,进而放弃了责任意识乃至各种约束,最有理性的人也会像动物一样行动。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采取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当人们聚集成为一个群体时,一种降低他们智力水平的机制就会发生作用。在勒庞看来,聚集在一起时个体很容易受群体心理和行为的感染,从而丧失理性,行为失控,甚至从事很大破坏性的活动。
4.相对剥夺感理论。英国社会学家格尔从社会心理的角度提出了“相对剥夺感”概念,他认为:每个人都有某种价值预期,而社会则有某种价值能力,当社会变迁导致社会价值能力小于个人价值预期时,人们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越大,人们造反的可能性就越大,造反行为大破坏性也就越强。格尔将相对剥夺感分为三种类型:如果一个社会中人们的价值预期没有变化,但社会提供某种资源的价值能力降低了,就会产生“递减型相对剥夺感”;如果社会能提供的价值总量未变化,但人们的价值预期变强了,就会产生“欲望型相对剥夺感”;当一个社会的价值能力和人们的价值期望都在提高,但社会的价值能力由于某种原因而有所跌落,从而导致价值期望与价值能力之间的落差扩大时,就会产生“发展型相对剥夺感”。
整体看来,国外学者对中国“集体行动”研究的突出之处在于它以丰厚的西方社会运动理论为资源,围绕着社会变迁与集体行动的关系、集体行动的象征维度、集体行动的社会网络和组织因素以及集体行动同政治结构的互动等核心问题进行讨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把握住了当前中国集体行动的一些关键特征。但是,这些研究总体上仍然停留在对社会运动等经典理论的诠释上,大多数只是进行概括式的或粗线条的静态描述,未能详尽阐述集体行动微观机制和运行过程的案例研究,加之西方国家与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这无疑削弱了其理论的说服力和权威性。总体而言,无论是从学者和论著的数量还是从研究维度 (广度、深度和高度)来说,西方学者对中国“集体行动”的研究仅处于起步阶段。
三、国内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
国内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最早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且研究工作主要集中在一些直接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政府工作部门。后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从事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主体开始广泛分布于社会学、法学、哲学和政治学等不同学术领域和各级科研机构。国内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主要有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编著的《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张建立主编的《群体性事件古今中外谈》,何显明主编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及其应急处置——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于建嵘编著的《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王学辉主编的《群发性事件防范机制研究》,龚维斌、马福云等主编的《社会群体与群体性事件研究》等。近年来,关于群体性事件研究的学术论文数百篇,整体而言,目前国内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群体性事件概念的研究
由于不同的学者具有不同的利益、知识和关注点,因此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对群体性事件的内涵有着不同的认识。概括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违法说或暴力说。这主要在一些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得以体现,着重从行为特征方面予以定性:如2004年中央预防和处置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定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称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
2.人民内部矛盾说。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教授王伟光在相关著作中谈到和谐社会构建时认为,一定要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他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主要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一定数量群众参与的游行、示威、静坐、上访请愿、聚众围堵、冲击、械斗、阻碍交通,以及罢工、罢课、罢市等严重影响、干扰乃至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
3.目的或组织说。2002年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提出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概念,认为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的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
(二)关于群体性事件分类的研究
最早在实践中对群体性事件做出分类研究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确定的为公安部门。2000年4月,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明确把“群体性治安事件”分成九类。如: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等。学界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分类研究多集中在对高校、农村、库区移民、职工、大型体育场、民族宗教等的群体性事件上,但很少有研究对群体性事件作专门明确的分类。在已有的少数分类研究中,分类的标准也多是从“人民内部矛盾”和“违法犯罪”的单一传统维度来进行的。作综合分类的代表性研究是王战军,他从“矛盾属性”、“发生根源”、“参与主体”、“表现形式”、“处置方略”等五个维度分别对群体性事件做了划分。王来华、陈月生提出了从“参与主体”、“事件本身是否带有政治性质”、“事件的规模大小”三个维度对群体性事件做了划分。郭云龙则从参与者人数、参与者社会身份、事件产生的原因和目的、是否违反法律、事件发生和影响的范围、有无实现策划和组织准备六个维度对群体性事件进行了划分。
(三)关于群体性事件成因的研究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学者开始了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由于研究视角的不同,他们对群体性事件的成因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从宏观上对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成因进行了研究,如:陈晋胜在所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中,从宏观上把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归结为政治成因、经济成因、法治成因、文化成因和社会成因五类。而吴君如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由多个方面的原因引起的,其中既有社会环境、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因素。他提出了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五种成因:第一,转型期社会张力的增大引发群体性事件。第二,转型期人们需求增长与需求满足滞后之间的矛盾激发群体性事件。第三,转型期社会控制弱化导致群体性事件。第四,转型期个人现代化受挫诱发群体性事件。第五,转型期社会不公引起群体性事件。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在《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一书中从宏观上将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归结为:体制转轨过程中利益和结构调整引发的矛盾冲突;社会保障滞后和就业矛盾的问题相对突出;不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等。
(四)关于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对策的研究
由于对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析仅仅侧重于经验教训总结,所以国内很多专家学者开始从建构如何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机制角度着手研究。如王赐江认为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对策应该包括以下几点:(1)在处置思维层面应顺应新形势,树立新理念。(2)在制度设计层面:要加快推进政府转型,着力调整社会结构,尽早改革信访体制并切实保障司法公正。(3)在操作技术层面:要认清事件性质,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审慎介入民事纠纷避免过度干预;主动公布事实真相,谨防谣言扩散;发现民众聚集及时采取疏散措施。(4)治本之策在于依宪治国。朱志刚、李腊生则认为为了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各级政府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坚持社会公平的制度取向,防止贫富差别日益扩大,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其次,要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关爱弱势群体,增强强势群体的社会责任感。最后,还要整合社会力量,缓解社会矛盾的运行机制,建立起相应的利益表达机制。
在国内学者已有的研究中,大多数专家学者是从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管理学等角度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探讨的,他们往往只注重于从本专业的微观角度去考察群体性事件,缺乏对群体性事件总体上的把握。有鉴于此,在将来的研究中,国内学者应尝试着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宏观背景,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视角,注重运用西方的社会冲突理论和集体行动理论对新世纪以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进行研究,力求从总体上把握现阶段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成因、特征、发生机制,并就如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进行思考,提出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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