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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食品安全法规中对食物营养规定的问题分析

2013-08-15王艳梅

中国卫生产业 2013年17期
关键词:卫生法食品卫生安全法

王艳梅

梅河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梅河口 135000

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威胁到13亿多人口的身体健康,而食品安全中的食物营养问题又直接影响我国国民的身体素质,最终给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碍。因此,保障食物营养与安全问题已然成为我国相关行业以及政府部门的一项重大任务。

我国最早是在1982年出台了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法规,即《食品卫生法(试行)》(下文简称《试行》),之后1995年正式形成《食品卫生法》(下文简称卫生法),直到2009年的6月我国才正式形成了系统性的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安全法》(下文简称《安全法》),其主要内容就是为了能够及时的预防与控制食物食材可能带来的卫生疾病,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最近几年我国有关食物安全问题的资料显示,因为食物营养健康导致的是食品卫生问题层出不穷,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且问题具有已经的缓冲期,实践一般较长,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有效解决。

以上所谈到的食品安全以及食物营养问题,和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食品安全法规政策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政策,忽视了科学营养和均衡饮食对在食品安全中的地位。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谈论,通过对我国当前有关食品安全法规政策以及政府对相关问题的管理状况的分析,得出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规中有关食物营养的缺陷。

1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规中对食物营养规定的缺陷

在我国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三部法律法规(即《试行》、《卫生法》、《安全法》)中,很少涉及到食物营养的明文规定,从内容上看,在《试行》和《卫生法》两部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中,只有分别在第四、五条与第六、七条提到了“食物应当五毒、无害,符合其应有营养标准,同时具有必要的色、香、味等感官特征”和“主、辅食物,营养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卫生、营养标准”;在《安全法》中,只有在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和第百十五条明确提到了婴幼儿与既定人群的食物营养要求和相应的监管、处罚规定,但是仍然没有具体到不同食物的营养需求以及相应处罚措施。依据世界卫生组织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定义:所谓食品安全就是指食物中含有有毒或者有害物质,会对食用人体造成一定健康危害的卫生问题。在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正是文件《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一文中,把食品安全定义成,对于食物而言,按照其实际用途在消费者食用后不会对其造成伤害的现象。我国在《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显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根据《卫生法》或者《安全法》相对应的一些法规和规范上来看,卫生部门自1986年以来前后颁布了《汽酒卫生管理办法》、《粮食卫生管理办法》与《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有关的管理法规与政策75个,内容主要包括对食品卫生中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外包装、食品容器以及食品生产环境、设备等相关的卫生管理办法,但是在众多的食品安全规范中与食物营养存在明显关系的只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这一个。

总这一方面来看,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规政策中在食物营养方面有着明显的缺失,有关政府部门也没有对这一问题提出正是的法规政策,有关问题也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也没有指定行之有效的规划、步骤与具体实施方案对有关问题进行弥补。例如,1992在任的卫生部部长陈敏章同志在对《世界营养宣言》与《世界营养行动计划》作出有关承诺之后,我国卫生部向后在1993年和2001年分别颁布了《90年代中国食物结构改革与发展纲要》、《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与此平行的是1997年以国务院为首并且要求各个部门必须落实实施的《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但是包括一些国家带领出台的“大豆行动计划”,与学生身体素质密切相关的“学生饮用奶计划”等,但是最终都没有得到落实。

正是因为食品安全法规中食物营养规定的缺陷,卫生部门的管理不足,我国才会出现各种有关食品安全的事件,例如刚过去不久的三鹿奶粉事件等。

2 食物营养和卫生结合不足的缺陷

食品安全最早是在1974年有联合国卫生组织提出,从广义上讲,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①从数量上来讲,首先要求国家能够提供足够的食物给国民,以满足人们社会生活的基础;②从卫生方面来讲,要求在食物充足的基础之上,保证食物不会对人们的身体造成任何伤害,并尽量满足人体对营养的需要;③从可持续发展的眼光看,要求食物的获取途径与生产环境应该有利于节约资源和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从食品安全的广义角度上,可以将食品安全理解为数量、营养与卫生。其中数量是基础,营养和卫生是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我国的《卫生法》和《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阐述主要还是在狭义之上,即人们饮食中的食物无毒、无害,符合人们所需营养需求,不会对人的身体机能造成任何慢性或者急性医疗事故等。尽管如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是停留在对食品数量上的满足,很难做到营养层次上的标准,可以说一些有关食物营养与卫生的法规只是简单的空条文。总体来说,我国食品行业以及相关部门对食物营养与卫生为题不够重视,造成有关法规中食物营养规定的缺失。

食物营养与卫生本身是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食物营养的过程就是食物经过人体的消化、运输与吸收的总的新陈代谢过程,从中产生人体所需的营养物质,维持人体各个部分的生长、发育,并源源不断的为人体提供日常活动所需的能量,保持人体健康,进而抵制一些有可能因为营养不良引发的各种疾病。如果食物营养不当,会对人体健康慢慢的产生一些危害,其漫长,危害周期较长,危害程度相对较高,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控制与治愈。最明显的问题就是儿童发育的营养不良问题,食物中营养不足很可能无法满足儿童成长发育所需营养,最终出现一系列于此相关的生理问题。另外,食物营养关注不够,还会导致有关食品生产行业不能够严格控制食物的生产、加工、运输、包装、存储等过程,而这些过程是食物最容易引发变质、病菌、化学侵入等有害物质的时期,这种食物就会成为人体带来各种疾病发生的病原,这一过程就是食品卫生问题。

可见,食品营养与食品卫生知识不同程度的同类问题,很多时候同时存在,食物营养规定缺陷,食品卫生问题随之而来。

3 食物营养规定需要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世界卫生组织以及相应的社会系统都在从不同的角度着手,逐渐将食物营养问题摆到人们面前,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机构,能够综合考虑食品的卫生、质量与营养的要求,而不仅仅是食品安全与卫生方面,对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与完善。

以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为例,其中的核心部分就是要求卫生监管部门尽可能的保证食品的安全生产。例如,餐饮卫生监管在法律的落实中仅对食品生产人员的体检、食材的获取途径以及餐具的消毒状况等进行监管。但并没有明确的提出,对不同种类食材的营养搭配状况的管理,在没有保障食物营养均衡的情况下,食品卫生将不复存在,食品安全更加无法保证。

4 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相关食品安全法规建设机构,应该在综合考量我国国民食物营养问题的情况下,重新审视现行食品安全相关的法规政策,从人与现实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角度,将食物营养问题看作人类身体健康的关键,在对当前食品安全法规加以完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增设一些更加具体的管理制度与规定,以保证我国食品安全得到更加科学全面的发展。

[1] 谭志哲.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之公众参与:借鉴与创新[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可科学版),2012(3):27-31.

[2] 陈卫洪,漆雁斌.中国食品安全政策的发展历程及其反思[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3):141-143.

[3] 廉恩臣.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评析[J].政法论丛,2010(2):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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