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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时期农村的“特殊”工分——以河北省侯家营村为个案

2013-08-15李屿洪

关键词:特殊工分生产队

李屿洪

工分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以计量社员参加集体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其可获取的相应劳动报酬的一种制度。早在互助组时期,工分制的雏形就已出现。到了初级社阶段,比较完整的评工记分制度已初步形成。高级社时期,工分的具体形式有了新的发展。人民公社化运动高潮时期,供给制和工资制是分配的主要形式,工分虽然仍在记录,但是却已经丧失了“劳动计酬”和分配依据的作用。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以后,人民公社的各项制度基本稳定,工分制也日益完善,到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前,工分作为“劳动计酬”和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始终发挥着作用。学术界的相关研究虽然对于工分制的制度设计和大体实施框架有所涉及,但是却并未完全阐明工分制实行的详细过程,尤其是对一些“特殊”工分的具体实行涉猎较少[1-4]。本文以河北省昌黎县侯家营村为个案,利用在该村发现的档案资料和田野调查所得①侯家营村隶属于河北省昌黎县泥井镇,位于冀东平原,是典型的农业村。20世纪40年代日本满铁调查部曾进入该村进行“华北农村惯行调查”,相关调查记录收录于文献[5]。该村相当完整地保存了20世纪50年代以来至今的村级档案文书资料,涉及该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目前这批档案资料被定名为《侯家营文书》,保存在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其中部分文书资料已经整理出版,即文献[6]。相关研究成果参见文献[7]。笔者曾经六次到侯家营村进行田野调查,访问对象包括历任大队干部、生产队干部、小学校长和普通村民,获得了覆盖面较为广泛的口述资料。,试图揭示出这些“特殊”工分的实际面貌、运行过程及其与集体分配的关系,阐明工分制对于集体分配的具体影响方式,从而使分配问题的相关研究更加丰富和细化。对于工分制和“特殊”工分的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能够发挥现实意义,目前我国进行的收入分配改革不断强调分配和再分配的公平性、公正性,工分制作为一种“按劳分配”的形式,其相关研究会对改革具有启发作用。

一、投肥工

投肥工是指农户的粪肥投给生产队所得工分。对农户交给村集体的肥料给予一定的报酬,早在初级社时就已实行。到人民公社时期,粪肥报酬普遍提高,各地畜牧工的分配标准和办法不太一样[1]156。

在侯家营,对于社员户投肥工的计算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变化。侯永成曾于1975—1976年、1979—2000年期间担任侯家营大队的会计。据他回忆,最开始的时候,生产队是派专人到社员家里的猪圈和厕所起粪,猪粪按筐计算,厕所中起的大粪则按桶计算。对于每筐猪粪、每桶大粪给记多少工分,生产队都有具体的规定,每个生产队的规定也都是相同的。生产队的会计把起出来的粪称好重量,按数量记上账,账面上注明该户社员给集体投肥多少筐、多少桶,这一过程称为“过筐”,再算出来总共给该户多少投肥工分。越到后来,社员投肥的数量越多,因为投肥可以挣工分,社员都很在意,所以就想尽办法往粪里添沙子、添土,这种情况非常普遍,生产队发现以后认为这种行为“不中”,公社等上级组织也了解到了这种弄虚作假的情况,就改变了投肥工的计算方式。

投肥工计算方式的改变大约发生在1972或1973年,具体表现为,猪圈由生产队管理,生产队给各户统一填牲口圈,然后按照猪的重量,每个月记录一次投肥工分。到月初,生产队队长和会计到每家的猪圈去验圈,按入圈的斤数算起,检查各家的猪的生长情况,主要是称量猪的重量,每户所得的投肥工会随时按照实际情况修改,反映在各户的往来账面上。社员投肥计酬的具体数额是:“①社员养猪:21~40斤每月记工35分,41~60斤每月记工50分,61~80斤每月记工70分,81~110斤每月记工90分,111~130斤每月记工110分,131斤以上的130分,母猪在成龄前和平猪一样计酬,成龄后按每月130分计酬。②灰粪:1等的1筐记工5分,2等的1筐记4分,3等的1筐记3分,4等的1筐记2分,5等的1筐记1分。③人粪:1等的1筐(桶)记6分,2等的1筐记5分,3等的1筐记4分,4等的1筐记3分,5等的1筐记2分,6等的1筐记1分。④炕坯烟子及其他肥:按屋子大小、炕坯质量高低计酬:1等的9尺炕记90分,1等的8尺炕记80分,1等的7尺炕记70分,2等的9尺炕记80分,2等的8尺炕记70分,2等的7尺炕记60分;1等烟子1桶记工7分,2等烟子1桶记工6分,3等烟子1桶记工5分;牛马粪每筐记工6分;羊粪1等的每筐记工4分,羊粪2等的每筐记工3分,羊粪3等的每筐记工2分,但每只羊在1个月内投肥所得的工分不超过40分。”①《侯家营文书》,A-6-29,《侯家营大队关于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意见》,1979年4月20日。本文所利用的《侯家营文书》资料,包括大队和生产队的工分记录、村级规章制度、农户的政治运动专项档案、村干部的工作笔记等。

在年终分配决算时,这些投肥工会并入社员户的总工分数中,参加每个生产队的实物和现金分配。从数量上来看,投肥工在工分总额中占了不小的比例,在缺乏劳动力的家庭里,养一只猪所得的投肥工分相当于家里多了一个软弱劳动力。特别是在家庭中有外出务工者的情况下,养猪积肥所累计下来的工分可以部分地顶替外出务工者上交给生产队的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职工户的生活负担。侯大义(1945年出生)曾任侯家营大队干部多年,1964年开始,先后担任团支部书记、民兵连长、大队书记等职务,至今仍是村委会主要成员。据他回忆,对于职工户来说,多养一头猪,能够减轻家庭负担、从生产队多分粮食,对家庭生计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二、大队工

笼统地讲,工分制完善以后,工分基本可以分为“小队工”和“大队工”两种,小队工是指农民直接参加生产队范围的集体劳动而获得的工分,而大队工包括大队干部工分,和生产队的社员被抽调到生产大队做工后所得的工分。从数量上来看,小队工占绝对的多数。在计算方式上,二者有着明显的不同。小队工每天由生产队长分派,每天收工后,生产队记工员负责记录下每一社员的“工分”。事实上,记工员每天记下的并不是实际参加分配的工分,而是社员当天的劳动单位时间,一般以“10分”表示满勤。原大队干部侯永成和侯大义都介绍过,在侯家营,这“10分”工被称为“10成天”,包括早晨2成天,上午4成天,下午4成天。生产队干部的工分属于小队工的范畴,由生产队会计每天按时记录,年终参加分配。

大队工最主要的部分是大队干部的工分。大队干部包括书记、副书记、大队长、副大队长、会计、治保主任、民兵连长、妇女主任。侯家营村20世纪60—70年代的大队记工表相对保存完整,详细记录了大队各级干部的日常活动。从历年记工表中可以发现,主要村干部一月之中的大部分时间都在忙于外出开会,会议内容大多是讲政治、讲斗争、讲生产安排。此外,大队各级干部在一月之内还要为护秋、擦枪、民兵训练、拥军优属宣传等事情忙碌。总体上看,有关生产管理和经济往来的内容并不是很多。以1968年和1978年的大队干部工分为例,无论干部从事何种工作,每天都记满10成天的工①《侯家营文书》,A-3-42,大队工分底账,1967年11月—1968年11月;F-34,侯家营大队记工本,1977年12月—1978年9月。。其他年份的情况也基本类似。大队记工表的主要作用就是记录大队干部每天去哪儿、做了什么事情,虽然也记录了劳动时间,但是对于大队干部年终时拿到的总工分数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只是起到了监督和考勤作用,相当于考勤表,而不是像生产队记工花名表那样,通过记录劳动时间,根据“底分”计算实际工分,以这个实际工分参与年终分配。

侯永成和侯大义作为多年的大队干部,对于大队干部工分的情况了如指掌,他们在访问中提供了相当丰富完整的信息。大队干部不是一天1个工,其总工分数是取一年工分数的“中线”。因为大队干部误工的时候多,经常外出开会、办事,或者参加公社及上级要求的各项活动,生产队无法完全按照劳动数量和内容给干部记工,于是大队规定大队干部的工分取“中线”,这个“中线”是按照全大队的工分数平均而来的。平时大队干部在自己所属的生产队里参加各项生产劳动,“四清”之后大队干部实行包队政策,即每个大队干部负责一个生产队,包队以后,大队干部平时就在所包的生产队里参加劳动。人民公社时期提倡大队干部多参加劳动,但实际上,因为各类会议很多,大队里边需要处理的杂事也不少,大队干部实际参加劳动的时间并不算太多,大约只有全年的三分之一或者再多一些,连三分之二都达不到。

年终时,大队干部的工分从大队的账户转到其家庭所属的生产队的账户,汇入其家庭的总工分数中,参加分配。在转工分以前,大队两委班子开会,了解各生产队的工分情况,定出当年的干部工分线(即“中线”)。举例来说,某年大队的各生产队里,社员有一年挣360个工的,也有挣320个工的,按照最高值和最低值进行平均,大队干部就挣340个工,这就是当年大队干部的工分线。大队干部的工分转到生产队时,只是转过去一个工分总数,大队转多少,生产队会计就收多少,生产队会计并不需要知道干部每天的具体劳动内容和时间。只有大队会计对于大队干部的工分有记录,大队干部如果出去公干,就把具体事项告诉大队会计,由大队会计记录在工分本上。大队干部在生产队平时记录工分的花名表上并不一定有记录。大队干部参加生产队里的劳动,虽然生产队长负责监督,但是生产队会计并不给大队干部记工,统一由大队会计进行记录。

到年终分配决算时,大队干部的工分值与其家庭所属的生产队的工分值保持一致。大队干部工分取“中线”,其家庭生活水平就应该也属于社员生活水平的中等,但个别干部家庭生活水平低于社员平均生活水平,是因为家里人口多。大队干部如果在生产队参加劳动,都能跟上大家的进度,不比社员干得少。大队干部多属于壮劳力,如果不是干部,而是作为普通社员参加劳动,可以拿到较多的工分,似乎在工分上吃了亏,但是原大队书记侯大义认为这种想法并不正确,因为干部如果按照最高的标准算工分,社员就有意见。社员一天班不落,每天都出勤,一年才能拿360个工,大队干部开个会,解决解决问题,一天合着也能挣1个工,一年挣360个工,那就不合适了。所以在给大队干部工分的时候,就只能取“中线”,不按照低的标准,也不能按照高的标准。这样的话,社员的意见就少多了。干部比社员干的活少、也轻,开会多,出大力的时候不如社员多,但是动脑筋、费脑子的多,干部费力气少,和费力气多的社员拿一样多的工分,群众不可能没有意见。那时候的干部都有一定的觉悟,即便想拿最高的工分,规定也不允许。

同时,对于干部总开会、干活少,社员们也有议论,就有人曾经不冷不热地当面讽刺过大队干部。针对这个问题,侯大义认为,实际上社员对于干部参加劳动少是有意见的,但是,社员有意见也没用,无法改变当时的情况。公社通知开会,或者要求干部外出办事,干部不能不去。只参加队里的集体劳动,不去开会,在上级眼中,这个干部不合格,光抓生产、不抓政治,不符合要求。当时干部就是有点儿脱离群众。农民关心政治并不多,他们关注的是,咱生产队活干得好,庄稼长得好,打得多,咱能多分粮食,“会能顶粮食啊?!”社员们的态度多是如此。听到社员们的议论,侯大义的想法是:“有的事能一个人解决,咱就别俩人解决了,尽量多参加点儿劳动,上边也提倡这个,‘同吃同住同劳动’也适用于大队干部。大队干部参加劳动少,群众确实是离心离德。干部晃了一天,解决件事,也挣一天的工。社员汗珠子掉在地上摔八瓣,就那么容易挣这一个工?这是必然的。主要是从干部本身,尽量地多参加劳动。”他的观点可以代表当时大队干部的基本看法。虽然干部和社员都对这种现状有所不满,但是却没有办法改变,只能一如既往地实行下去,直到管理和分配体制发生彻底变革,这种情况才能有所改善。

民办教师的工分也属于大队工。这些教师的工分每年由大队干部负责评定。侯振春从1965年开始担任村里的民办教师,后任村小学校长,在访问中,他说自己每年得到的工分数都不一样,挣过280、300、320、340个工,340个工就是最高的年份了。侯永成在访问中指出,林业队员的工分由林业队记录,月底交给大队会计。在公社工作挣工分的社员、运输员、副业人员、赤脚医生这些人的工分,也由大队会计记录。

除了这些固定的大队工以外,还有一部分大队工是临时出现的。例如,电工和木匠给大队或者村小学做电工或木工活,大队派出一部分青年参加公社和大队组织的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民兵参加训练,“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的各项活动,大队抽调几名社员给工作队员和来访客人做饭,等等。

这些固定和临时的大队工,到月末年末的时候,大队会计会如数拨给生产队,在生产队参加分配。社员属于哪个生产队,他得到的大队工就给哪个队,到哪个队参加分配。不管在大队做的是什么工作,无论本队条件如何,都必须回本队参加分配。

年终分配决算的时候,大队会计关于给各个生产队拨下去多少大队工都有详细的记录,根据这个记录,要进行各生产队之间的“找齐”,以保证各队负担的平衡。以侯家营大队为例,第二生产队在大队干活的人多,所摊的大队工就多。有的生产队可能还摊不上。所以到年底,大队会计必须把各队所摊的大队工的平均数算出来,定好每个生产队应该摊多少,摊完了再用当时生产队的日值工价,给各队进行找齐。某个生产队摊的大队工多,在进行分配的时候,相当于为别的生产队多干了活,少拿了钱,这个队的社员就吃亏了,社员会有情绪。为了避免出现这样不公平的情况,大队有各生产队的往来账,就在账上把钱给找齐,给多摊大队工的那个生产队拨钱。举例来说,某一年,全大队一共用了4 000个大队工,这个队摊了1 500个,另一个队摊了500个,还有摊1 000个的,那个摊500个工的就给摊1 000个的找回一部分钱来。再举一个例子,各生产队的劳动日值加在一块,平均之后,可能是7毛钱,那个多摊的生产队在大队存着3 000个大队工,在往来账上就给这个队划过去2 100块钱,这样就等于这个队没吃亏。大队所属的这些往来账上,一般是生产队欠大队的钱多,因为大队工的找齐,生产队得到一部分钱,账上就不欠大队了。当然,因为生产队都和大队直接有往来,都有账户,所以这些找齐的数额只是在账面上反映出来,都没动用过现金。

这种大队工的存在,是对小队工的重要补充。但是社员却对其怀有一定的不满情绪。侯元勤1960—1965年曾任大队会计,后又任大队长,他是村里出名的敢说话的人,他的一些言论可以说是这种不满情绪的代表,“1969年12月22日,在西坑掏水说:咱们大队使用大队工8 800个,看是多么利害,比旧社会地主剥削人还厉害,往年是大队二至三个人享受补贴,现在是民兵连部及宣传队、林业队、半农半医、护路等。光大义一年就记365个工,他连入洞房的工都记了工,一年也不在队劳动。”①《侯家营文书》,G-1,工农兵日记(大队干部工作笔记),1969年12月—1970年7月。大队工的存在影响了社员参加集体生产的积极性,是人民公社时期集体劳动中普遍消极怠工的重要制度根源。大队工的数量增加,也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成本[1]157-158。其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三、义务工

《侯家营文书》中有关于社员摊义务工的记录,例如,侯有忠说1976年每个社员应该摊10个义务工②《侯家营文书》,F-35,小报本(大队干部工作笔记),1977年2月2日。,王兴巨在工作笔记中记录了1977年、1978年因为基本建设应摊的义务工数③《侯家营文书》,G-9,王兴巨工作笔记,1977年9月;G-4,王兴巨工作笔记,1978年。。侯永深曾任大队长多年,他回忆,每个社员都必须按照公社的规定摊义务工,基本上是一年12个义务工。据侯大义和侯振春回忆,18~45岁的男女社员属于基干民兵,他们必须每年摊4、5个义务工。虽然几位村民回忆中义务工的具体数额不同,但是他们都指出,这种义务工不是去白给公社或者其他单位干活而不记工分,而是属于这种情况,即某一年公社规定每个社员需要摊几个义务工,社员在生产队参加劳动,得到工分参加分配,在年终结算时,生产队就从他的总工分数里边扣除义务工数,之后把义务工数投入到大队的总工数里。虽然这种义务工对于社员来讲是一种负担,但是因为每年的数量较少,而且在社员们看来,全国各地都是如此,每个人都要摊义务工,社员们就不觉得不公平,也就没有什么不满情绪了。

除了这种义务工以外,“四类分子”(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还要参加一些义务劳动,也可以算作义务工的一部分。大队对于“四类分子”参加劳动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劳动必须听从队长的分配,按质按量地完成生产任务,不迟到不早退,不准无故旷工,不准破坏生产,每月必须完成28个劳动日,一年必须完成330个劳动日,一个月两个义务工。”④《侯家营文书》,C-1-11-1,对四类分子的制度条例,刘斌质抄写,1966年1月1日。普通社员上了一天班,晚上在家里休息,“四类分子”晚上吃完饭还得干活,比方说挖土垫道,可能干到晚上十点钟。这些额外劳动都是无偿的,按照侯振春的话说,“强迫劳动,一分不记。”属于劳动改造,干完了活还得向治保主任汇报。侯家营的村民们都认为,对这种义务劳动,“四类分子”不敢有怨言或者不满,普通社员都不敢有怨言,更何况他们这些政治身份有问题的人,要是有怨言,可能马上就被拉出来批斗。对于强迫性质的义务劳动,他们心里再不满意,也不敢表现出来。“四类分子”被迫劳动,并且没有取得合理的劳动报酬,这种义务劳动是对“四类分子”的一种剥夺,可以说是政治因素造成的分配不公平。

四、结论

在人民公社时期,以投肥工、大队工、义务工为代表的“特殊”工分,是工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了解工分制的具体实行过程和细节,揭示工分与集体分配的关系,就必须阐明这些“特殊”工分的实际面貌和发挥作用的具体方式。投肥工虽不是通过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得来,但是对于社员家庭的整体经济收益有着重要影响。大队工不同于小队工,有着自身独特的计算方式,涉及的范围也十分广泛,同时体现了集体分配制度的公平性问题,社员对于大队工的存在和实行方式有着自己的看法,并且多数因大队工的不公平而心怀不满。强迫劳动义务工对于“四类分子”是一种剥夺,人人均摊的义务工对于普通社员则是一种普遍的负担。

对于这些“特殊”工分的探讨,既为工分制的研究进行了一定的补充,揭示了工分制与集体分配的实际关系,又反映出社员在实际分配中的心态和观念。从以上研究中可以发现,社员对于分配的不满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但是由于分配对于社员的“剥夺”被控制在了一定范围内,并且在集体制度下,各个地方的社员生活状况基本相似,他们受到的“剥夺”也是人人有份,出于“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态,社员在心理上容忍了对于分配的各种不满,这才使得人民公社时期的分配制度能够顺利实施。人民公社时期的分配制度存在着弊端,但同时不可忽视的是,社员对于这种弊端的容忍。任何制度设计,都必须在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条件下才能得以施行,社员对于分配制度的认识以及由此而生的容忍心态为这一制度提供了现实可行性。

[1] 辛逸.农村人民公社分配制度研究.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

[2] 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东方出版中心,1998

[3] 梅德平.中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变迁研究(1949—1985)——以湖北省为中心的个案分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4] 曹锦清,张乐天,陈中亚.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5] 中国農村調査刊行会編.中国農村慣行調査:第5卷.东京:岩波书店,1981年复刊本

[6] 张思,主编.二十世纪华北农村调查记录:第四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7] 张思,等.侯家营:一个华北村庄的现代历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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