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对理论与实践关系的重新理解
2013-08-15伊丽丽
伊丽丽
(农六师五家渠市党校 新疆 五家渠 831300)
一、理论与实践关系的演变
(一)以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为代表的古典时期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以法律为基础的宪法与市民生活的伦理之间并没有矛盾;反过来说,行动的规范性同伦理和法律又是不可分的,只有政治学才赋予公民以美好生活的权利,也就是说政治学本身是美好的和正当的生活学说;政治学是伦理学的延续,是同论述善与正义生活的理论是联系在一起的,“实践”主要是指伦理意义上的实现人的幸福过程。同时他强调,政治学即全部实践哲学,而且政治学所涉及的是人的行为,也就是实践的领域。而哈贝马斯认为政治学的直接实践性也决定了其认识论上的特点:它不会成为一门精密的科学。同时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关于哲学的实践作用的问题已经有了另一个问答:理论只有在实践哲学的形态中才获得实践的意义。
(二)以社会哲学为代表的近代时期
哈贝马斯认为,近代的社会哲学是在反对古典的自然规律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是作为一种科学理论产生出来的,但却失去了实践哲学所具有的那种与经验的密切联系。社会哲学不再与实践具有本质的联系,只是以脱离实践哲学的经验联系为代价,充其量只能通过技术的劝告对合同的行为做出指导。社会哲学不能真正地同实践发生联系,更多的是受社会技术的宣传品操纵,是同目的理性地行动。从这方面看,历史唯物主义可以被理解为一种以实践的意图拟定的社会理论;这种理论避免了传统政治和近代社会哲学的互补的缺陷,所以它把科学性的要求同一种与实践相关的理论结构相联系。[1](P3)由于社会哲学考虑的只是更多地确保它的学说的实践成果,而不是重大问题中的理论的可靠性:如何通过理论转化为实践,真正地实现“人类生活的进步”,使得它最终失去了自己的真正成果,失去了它的普遍有效的陈述的可靠性。
(三)以实证主义为代表的现代时期
自18世纪以来,即随着实证科学成为社会发展的生产力而发生了深刻变化。这就是说,随着我们的文明的科学化,理论在其中着眼于实践的维度缩小了。在这个先进的工业社会里,科学、技术、工业和管理,构成了一个循环过程。在这个循环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对技术的有目的的、合理的使用。科学的社会能量,转化成技术拥有的力量;科学不再被看做启蒙行为的能量。[2](P330)经验分析的科学,产生了技术方法,但是,经验分析的科学,并不是对实践问题的回答。富有社会影响的、理论的传播对象,不再是共同生活和相互进行语言交流的人的意识,而是相互交往的人的行为。
哈贝马斯认为,实证主义的产生使理性与行为,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出现新的转折。在实证主义框架内,往往用预测的潜力和适合于经验科学的技艺之类术语来假设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当我们的文明日益变得科学之时,促使理论直接指向实践的结构相应地形成,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也仅仅成了一种有目的地、合理地使用经验科学所提供的技术。
在他看来,上述三个时期都没有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历史的哲学和科学,由于其各自的局限性,都与实践相分离。
二、哈贝马斯对理论与实践关系的解释
(一)公众社会方面
哈贝马斯认为实践问题的着眼点是规范,特别是行为规范的接受或拒绝。按其结构用来解释实践问题的那些理论,是以深入人的探讨交往行动为目标的。确切地说,这些解释是在反思的基础上获得的合法价值。因此,只有当实际对话的制度满足广大公民的需求时,这些解释才能转化为富有政治成效的启蒙过程。[3](P4)一方面在公众社会中的政治化方面,大多数人的要求被作为权威而认可,公众舆论对政治和社会权威提供理性的基础,同时行政管理机构对公共政策的实施进行有效控制。另一方面,在公众社会的非政治化方面,理论只有在科学工作者自由地进行理论对话的前提下才能发展,经不起科学所检验的理论,必定会被抛弃。只有旨在实践的理论才能够根据这种事实辨认出来。
(二)认识与兴趣方面
哈贝马斯认为关于认识与兴趣的内在联系,并不是无中生有的,也不是毫无根据的。认识的兴趣可以追溯到一个具体的潜在欲望的生物遗传上,因为认识的兴趣是抽象的。确切地说,认识的兴趣产生于同劳动和语言相联系的社会文化生活方式的需求中。他把兴趣分类为技术兴趣、实践兴趣或沟通与了解的兴趣还有解放兴趣。因此,技术和实践的认识兴趣不是为了认识的客观性必须加以拒绝的对认识的种种操纵。确切地说,技术的和实践的兴趣决定了现实能够赖以被客体化,并因此能够赖以同经验相沟通的看法;技术的和实践的认识兴趣是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能够获得经验的必要条件。[4](P9)
(三)方法论问题方面
哈贝马斯从批判的理论对其形成联系及其运用联系进行反思这一情况中得出的结论是,仿佛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的方法论的内在表现,也就是理论与经验的变化了的联系。他以一种质疑的和尚不十分明确的概念的最重要的方法论问题做了补充研究。他认为实践中提出的理论,不是金科玉律,不能被神圣化,它要经受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的检验;实践和经验可以驳倒理论;理论可以被伪证,理论必须放下手里拿着解释世界的钥匙的架势,[5]而且理论只有在科学工作者自由地进行理论对话的前提下才能发展。这就使以霍克海默尔为精神领袖的法兰克福第一代批判理论家们和哈贝马斯在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的认识上产生了分歧,以霍克海默尔为精神领袖的法兰克福第一代批判理论家们的选择是:通过改造世界,进而解释世界;而哈贝马斯则是先要解释世界,但最终要改造世界。同时哈贝马斯把来自实践的理论,尤其是正确的理论视为社会进步的“一种必要的催化要素”;理论不仅能给人们的行为指明方向,还能影响他们的历史活动的联系,并且也给人类能够客观地反思自己的历史提供诸种条件。
三、哈贝马斯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与黑格尔、马克思的理论与实践关系的区别
(一)黑格尔把实践概念引入认识论的思想以及他的政治论文中论述的理论与实践关系中的部分观点得到了哈贝马斯的继承和发展
但是,对于黑格尔的“实践”概念,哈贝马斯并未完全接受,而是在对其批判之中发展了自己的实践的概念。黑格尔直接提出了“实践”概念,他把实践活动看作是与理论活动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真理理论活动是认识活动,而实践活动是趋向善的活动,他的理论和实践两种活动都是理念的活动,是在理性的范围内进行的两重运动,是同一认识过程中被设定的两个不同运动,认为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扬弃主观和客观的对立,克服认识的主观性,使之成为“完全的客观性”,从而达到客观真理。
哈贝马斯认为黑格尔的各种形式的实践活动都只是绝对理念在思想领域中的活动,是唯心主义的实践观,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
(二)哈贝马斯对马克思的某些观点是有所肯定、有所吸收
但他更多的是对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进行批判性改造。哈贝马斯认为,马克思仅仅把实践理解为劳动这种人支配自然的技术活动,忽略了主体间以语言为中介的相互作用的维度。哈贝马斯提出,主体间的相互作用不同于劳动的主客体关系,前者是主体间的对话活动,后者是主体工具性的独白式行为。由于马克思把实践理解为劳动,理解为人用劳动工具对物质材料的综合,因此,在马克思那里,综合不再是思维活动,而是变为物质生产活动。[6]同时哈贝马斯认为,马克思把交往活动还原为工具性活动,也就是还原成限定人类与其自然环境进行变换的生产性活动,这就鼓励了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机械联系曲解马克思主义。他写道:生产的技术性力量的自由发展……与能够使免于受支配的相互作用的道德关系的辩证法获得满足的那种规范的发展是不一致的……免于饥饿的悲惨事件并不一定被免除了支配和免除了贬低人性的概念所包含;因为在劳动与相互作用之间没有能够自行发展的关系。[7]
四、哈贝马斯对理论与实践关系的重新理解
哈贝马斯对理论与实践关系的理解涉及到对于霍克海默尔、黑格尔和马克思等的批判和继承,对理论与实践关系的演变进行分析,同时从公众社会、认识与兴趣、方法论方面进行了阐述和解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对理论与实践关系的重新理解。
第一,哈贝马斯把来自实践的理论,尤其是正确的理论视为社会进步的“一种必要的催化要素”,他指出理论不仅能给人们的行为指明方向,还能影响他们的历史活动的联系,并且也给人类能够客观地反思自己的历史提供诸种条件。那么,人类在控制自然和占有自然的实践过程中,理论会作为工业发展的一种生产力,改变着人的生活基础。同时人们的生活世界构成了相互理解实践的地平线,在这种实践中,进行交往的主体寻求共同解决他们的日常问题。
第二,哈贝马斯丰富和补充了霍克海默尔的观点。在霍克海默尔看来,理论与实践之间并不存在着“先定的和谐”:两者之间的关系产生于实际的历史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被看作是理论上正确的东西,并不因此而同时得到实现。人类活动并不是洞见的明确无误的函数,而是一种这样的过程,它在每个时刻都同样由其他因素和阻力决定着”。[8](P23)也就是说理论上正确的东西并不一定能取得实践上的成功,它要经受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的检验;也就是说理论要在实践中去检验、去证明,但从实践中得出的理论也并不一定是真理,要考虑到多种可能性,要不断地在社会现实中去检验。
第三,哈贝马斯强调任何知识都与实践处于内在关系之中。他把通常所说的“实践”区分为狭义的“实践”和“技术”这两种活动,而这两种区别的关键在于:技术性活动所涉及的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实践性活动则涉及主体与主体的关系。技术性活动的规则的依据是有关的人们的承认,因而是不可能违反的。所谓实践活动,就是人们依据他们所承认的规则来调节行动者与行动者之间的联系,或者在更高的反思的层面上,对这种规则本身进行调整和修改。[9](P35)在哈贝马斯看来,每一种科学理论背后都存在着一种人类旨趣或者利益,或者是主体对客体的技术控制,或者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往。
[1][2][3][4][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郭官义,李黎,译.理论与实践[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5]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哈贝马斯在华演讲集[M].人民出版社,2002:145.
[6]杨洋.哈贝马斯对认识论的重建[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27(1).
[7][英]威廉姆·奥斯维特,著.沈亚生,译.哈贝马斯[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15.
[8][9]童世骏.批判与实践——论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M].生活·读书·认知三联书店出版,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