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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分家析产的预分方式探析

2013-08-15马建红

黑龙江史志 2013年5期
关键词:立遗嘱遗书中华书局

马建红

(渭南师范学院 陕西 渭南 714000)

分家析产是中国古代家产继承的一种方式,具体而言则以父母在世时的出分、生分和父母去世后的继分为主,但因出分和生分是父母在世时候进行的,因此并不能彻底完成一个家庭的家产继承;再加上有的父家长不愿意过早将家长权移交给子孙,这样便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一种特定情形下的家产继承方式,即父母晚年或临终前的预分。

一、唐代对预分方式的完善

唐代以前,家长通过遗嘱的形式来处理财产后事还不是很普遍,家长在遗嘱中多是涉及到如何来安葬自己以及对子孙应该和睦相处的告诫。西汉刘元遗言让“能为乐者殉葬”。[1]2411孝武时人杨王孙“及病且终,先令其子,欲裸葬”。[1]2907王览及疾笃,著遗令训子孙曰:“……兄弟怡怡,宗族欣欣,悌之至也;临财莫过乎让……”[2]989唐代以前以遗嘱的方式分财的虽然并不普遍,但还是有史可查的。《风俗通义·佚文》中有这样一个记载,“沛郡有富家公,资二千余万……,公病困,恐大妇女欺小妇子争其财,儿判不全,因呼族人为遗令云:‘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与儿,年十五,以还付之。’”[3]588南朝萧景先遗言曰:“……私马有二十馀匹,牛数头,可简好者十匹、牛二头上台,马五匹、牛一头奉东宫,大司马、司徒各奉二匹,骠骑、镇军各奉一匹。应私仗器,亦悉输台。六亲多未得料理,可随宜温恤,微申素意。所赐宅旷大,恐非毅等所居,须丧服竟,可输还台。刘家前宅,久闻其货,可合率市之,直若短少,启官乞足。三处田,勤作自足供衣食,力少,更随宜买粗猥奴婢充使。不须馀营生。周旋部曲还都,理应分张,其久旧劳勤者,应料理,随宜启闻乞恩。”[4]663但据现有的史料来看,直到唐代,预分方式才有了比较正式和规范的析产遗嘱文书,这表明预分的分家析产方式到唐代时期已经比较完善。

现存唐代的析产遗嘱文书中多有类似的用语以表明预分所处的特定情形。斯6537号《遗书样式》“身染患疾,已经累旬。种种医疗,未蒙抽咸(减)今醒素(苏)生之时,对兄弟子侄诸亲等遗嘱。……”[5]180斯0343号,《析产遗嘱(样式)》“吾今桑榆已逼,钟漏将穷,病疾缠身,暮年不差。……吾与汝儿子孙侄家眷等,宿缘之会,今为骨肉之深,未得安排,遂有死奔之道……今吾醒悟之时,所有家产、田庄畜牧什物等,以上并以分配。……”[5]159

二、析产遗嘱文书

我国古代以立遗嘱的方式安排家产继承的记载出现较早,但最初却属于比较特殊的事例。到了唐代,遗嘱继产的记载较之以前增多了,并以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和家训遗嘱为三种主要形式[6]91。现存唐代的析产遗嘱文书中既有样式也有实例,为考察唐代的预分方式提供了重要材料。英国伦敦博物馆斯0343号文书保存了《析产遗嘱(样式)》,兹引之如下:

吾今桑榆已逼,钟漏将穷,病疾缠身,暮年不差。日日承忘痊损,月月见复更加。想吾四体不安,吾则似当不免。吾与汝儿子孙侄家眷等,宿缘之会,今为骨肉之深,未得安排,遂有死奔之道。虽则辜负男女,逝命天不肯容。所是城外庄田,城内屋舍家活产业等,畜牧什物,恐后或有不停争论、偏倂,或有无智满说异端,遂令亲眷相憎,骨肉相毁,便是吾不了事。今吾醒悟之时,所有家产、田庄畜牧什物等,以上并以分配,当字脚下,谨录如后。右件分配,并以周讫,以后更不许论偏说剩。如若违吾语者,吾作死鬼,掣汝门镗,来共汝语,一毁地下,白骨万劫,是其冤家;二不取吾之语,生生莫见佛面。谨立遗书,限吾嘱矣。[5]159

这份析产遗嘱的样式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说明了立遗嘱人立遗嘱的情形;第二部分交待了立遗嘱人对财产处理的意见;第三部分表达了立遗嘱人对后辈的嘱托。现存唐代析产遗嘱文书中一份比较完整的实例是S2199号,唐咸通六年(公元八六五年)《尼灵惠唯书》,兹引之如下:

咸通六年十月廿三日,尼灵惠忽染疾病,日日渐加,恐身五常,遂告诸亲,一一分析。不是昏沉之语,并最醒甦之言。灵惠只有家生婢子一名威娘,留与侄女潘娘,更无房资。灵惠迁变之日,一仰潘娘葬送营办,以后更不许诸亲口护。恐后无凭,并对诸亲,遂作唯书,押署为验。[5]153

在落款处有十个人的画押签字,由其弟金刚,索家小娘子,外甥尼灵皈、十二娘、索计计,侄男康茂、福晟,、胜贤,索郎水官,左都督成真。这份析产遗嘱实例的内容与以上所引的样式基本上是一致的。斯5647号《遗书(样式)》中的一件提到“若有违此条流,但将此凭呈官,依格必当判决者,父母遗书一道。”[5]162

三、析产遗嘱所适用的家庭形态

唐代的预分方式主要是通过立遗嘱来完成的,依据遗嘱来进行分家析产不仅适用于户绝家庭,也同样适用于有子嗣的家庭。户绝家庭中,析产遗嘱的效力大于法律规定,这在唐律中首次有了明文规定:

“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将营葬事及功德之外,余并入女。无女均入依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教。若亡人存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7]835

也就是说,唐律对身丧户绝家庭的财产处理已经有了明文规定,但在立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以遗嘱为准。唐代的刘弘基“遗令给诸子奴婢各十五人,良田五顷”。[8]2315《敦煌契约文书辑校》辑有五份《遗书样文》,样文中都标明是针对其子侄等卑亲而言的[9]160。

四、析产遗嘱的初衷与成效

唐代姚崇的《依令诫子孙文》中就表达了家长的这份心情:“比见诸达官身亡之后,子孙既失覆荫,多至贫寒。斗尺之间,参商是竞。岂惟自玷,乃更辱先,无论曲直,俱受哧毁。庄田水碾,既众有之,递相推倚,或至荒废。陆贾、石苞,古之贤达业,所以预为定分,将以绝其后争。吾每静思,深所叹服。”[10]2082可见姚崇主张早有析分,主要是担心子孙为争家产而毁名分。

现存的唐代析产遗嘱文书中几乎件件都留下了家长对子孙这种殷切期望的嘱托之语。斯6537号《慈父遗书一道》“吾若死后,不许相争。……眷属不合,当恶坏憎,百劫他生,莫见佛面。长在地狱,兼受畜生。若不听知,于此为报。千万情重,莫失恩颜,死将足矣。”[5]182斯0343号《析产遗嘱(样式)》“恐后或有不停争论、偏倂。或有无智满说异端,遂令亲眷相憎,骨肉相毁,便是吾不了事。……如若违吾语者,吾作死鬼,掣汝门镗,来共汝语,一毁地下,白骨万劫,是其冤家;二不取吾之语,生生莫见佛面。”[5]159总之,父母尤其是父家长在晚年或临终前为后代留下分家析产的意见体现了家长对家庭的责任心和终极关怀。

与父母的殷殷嘱托相反的是历代争财的不乏其例。后汉樊重“外孙何氏兄弟争财,重耻之,以田二顷解其忿讼”。[11]1119唐代马隧“没后,以资甲天下,其子畅亦善殖财,家益丰。到了晚年,兄嫂汇妻讼析产,身没之后,诸子无室可居,以至冻馁。”[12]4883崔贻孙“自吏部侍郎贬官塞北,三子争于旧业,分其利以自谋。”[13]10901唐代预分方式中的义让之期望与利争之现实的矛盾恰恰也是唐代教化导向与现实利益矛盾的一个缩影。

[1][后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2][唐]房玄龄等.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3]王利器,校.风俗通义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1.

[4][南朝]萧子显.南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2.

[5][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二)[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

[6]邢铁.唐代的遗嘱继产问题.人文杂志,1994,(5).

[7][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8][后晋]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3.

[9]姜密.中国古代“非户绝”条件下的遗嘱继承制度.历史研究,2002,(2).

[10][清]董诰,等.全唐文[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1][南朝]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2][宋]欧阳修.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13][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M].北京:中华书局,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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