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间票据贴现涉诉问题的司法应对

2013-08-15杨平洪

群文天地 2013年2期
关键词:关系人损害赔偿票据

■ 杨平洪

一、民间票据贴现的概念

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兑取现款,银行从票面额中扣除自兑现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将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资金融通行为。票据贴现是票据流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规范票据流通,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票据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票据贴现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民间票据贴现,一般指的是票据的贴现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到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办理贴现,而是在民间通过票据的买卖、倒卖、借贷等手段进行票据贴现。

二、民间票据贴现涉诉问题的纠纷类型

民间票据贴现所引发的纠纷,往往案件涉案标的额大,牵涉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巨大,并且民间票据贴现未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票据流通。因此,民间票据贴现引发的纠纷,既有票据纠纷,也有非票据纠纷。在票据纠纷中,根据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又可分为因行使《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引起的纠纷和行使《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所引起的纠纷。司法实践中,民间票据贴现涉诉纠纷的常见类型主要有:票据借贷型纠纷、票据买卖型纠纷、票据损害赔偿纠纷等。

(一)借贷型民间票据贴现纠纷

民间票据贴现所引发的纠纷中,民间借贷占有一定的比例,此类纠纷系非票据纠纷。这类纠纷中原、被告形成借贷合意后,原告将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金钱的替代物交付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

(二)买卖型民间票据贴现纠纷

在民间票据贴现中,最典型的就是票据的买卖。民间票据贴现涉诉纠纷中,数量最多的也是这类纠纷。这类纠纷中,原告持有的证据往往是被告出具给其的收条或欠条,载明内容是被告收到原告的银行承兑汇票,于确定的时间归还原告贴现款。

(三)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票据的流通环节多,在民间票据贴现过程中,票据的流通既有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流通环节,也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流通环节。个别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民间票据贴现中票据部分流通环节的不规范,以及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固有缺陷,进行虚假的公示催告,损害合法持票人的权益。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往往是票据的正面复印件以及上手出具的交付票据的证明。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立案审查是形式审查,由于票据无因性的特点及票据转让的性质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真正的持票人若自己不主张权利,其他的票据关系人如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并不知道票据最终持有人的身份。因此,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案件时,很难实质性地审查申请人是否就是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前的最后持票人。另外,公示催告的期间以及当事人申请法院除权判决日与汇票到期日不一致,均可能早于汇票到期日,当汇票到期后,真正的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可能票款已经被伪报票据灭失的申请人领走。民间票据贴现中票据流通的不规范以及公示催告程序的以上固有缺陷,给个别伪报公示催告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利用公示催告程序达到非法目的。

三、民间票据贴现纠纷案件的裁判原则

对于民间借贷型票据纠纷案件的裁判,在法律适用上应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不适用《票据法》。因为《票据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票据法》有规定的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的规定。对于这种票据借贷行为,因《票据法》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理。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对借贷关系效力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票据借贷中借贷关系有效。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的标的物虽然是银行承兑汇票,但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可兑现为现金,银行承兑汇票在借贷关系中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因此借贷关系有效。笔者认为,在票据借贷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应为无效。票据借贷,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票据贴现,当事人之间的票据流通违反《票据法》的规定,如前所述,该行为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这类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与票面金额相同的现金。

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后,若原告主张票据借贷期间的利息应如何处理?根据民法中“任何人均不能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的“洁手原则”,在票据借贷中,借贷双方没有按《票据法》的规定进行票据流通,双方均有过错。此时若不支持原告方关于利息的请求,则被告方白白占用原告的资金,因自己的非法行为获利,若像惯例那样支持原告方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则原告方获得和正常有效借贷一样的利息,也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获利。因此,笔者认为,对原告方关于利息的主张,应以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这样,双方均不会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获利。

买卖型民间票据贴现纠纷审理的难点是案由的确定和法律的适用。案由的选择,实际上是对案件所涉法律关系的定性。笔者认为,这类纠纷案由应确定为票据纠纷,法律应适用民法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因为在票据买卖中,虽然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流通,但双方从事的仍是票据流通活动,只是因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票据流通的相关规定而无效。判断票据买卖行为法律效力的依据是《票据法》。因此,此类纠纷法律关系的性质系非法的票据流通关系,案由定为票据纠纷比较合适。因双方当事人从事的是非法的票据流通,所以原告方并不享有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根据前文所述,应根据民法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认定双方票据买卖行为无效,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处理。

对于票据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是票据被除权判决后权利人的救济方式的选择问题。司法实践中,依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权判决后,利害关系人提起票据诉讼时,是否要撤销原除权判决?笔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利害关系人一旦提起票据诉讼,原除权判决即视为撤销,无需另行撤销原除权判决。因为公司催告程序为非讼程序,依据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除权判决具有不可逆转性,公示催告程序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在票据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提起的属于普通程序的票据诉讼中,作为特别程序中的除权判决在普通程序中不具有既判力,利害关系人据此提起的诉讼也不是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票据法中均无依据。

票据被他人申请除权判决后,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如何保护?笔者认为,如前所述,除权判决是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作出,其在普通程序中没有既判力,利害关系人或真正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提起票据诉讼时,其权利义务不受除权判决的约束,利害关系人或真正权利人作为票据当事人,可向进行虚假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提起票据损害赔偿诉讼。

若利害关系人以虚假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为被告进行票据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系行使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主要是指在发生追索时,追索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将追索事项通知其前手,从而造成其前手损失的,该受损失的前手可请求追索权人进行赔偿的权利。怠于追索通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票据法》为追索义务人所规定的一项权利。在发生追索的情况下,追索权人应及时通知被追索人,可以使被追索人提前筹措为履行追索义务而作准备,并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主动履行自己的追索义务,从而使自己尽快地实现向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尤其是当被追索人的前手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其偿债能力时更是如此。所以,《票据法》为了保护被追索人的利益,规定了怠于追索通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另外,在票据流通过程中,也可能因为相关当事人的其他侵权行为,导致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受害人也可以提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诉讼。由于申请人进行虚假的公示催告申请,通过法院的除权判决获得非法利益,从而侵害合法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持票人可提起票据损害赔偿之诉。票据损害赔偿之诉在本质上与民法上的其他民事侵权之诉并没有区别,所以原告应当依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四、民间票据贴现涉诉纠纷中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

民间票据贴现涉诉纠纷中,不但有民商事纠纷,有的还涉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同时,若当事人进行虚假的公示催告申请,可能由于其进行虚假诉讼而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而构成犯罪。在审理民间票据贴现引发的民商事案件时,若发现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织,要注意把握保护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和支持职能机关查处经济犯罪之间的利益平衡。若公安机关以涉嫌犯罪为由,对民商事案件的相关当事人已经立案侦查的,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中止条件的,可依法裁定中止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止诉讼的裁定对案件性质的判断不具有终局意义。一旦中止诉讼的情形消除,或存在应恢复诉讼的法定或酌定情形的,法院应依职权及时恢复诉讼。若审理中发现民商事案件的相关当事人有涉嫌经济犯罪的嫌疑,法院应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由相关机关按刑事案件的程序处理。若公安机关审查后不予立案,法院应继续审理民商事案件。

猜你喜欢

关系人损害赔偿票据
论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企业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其关系状态
企业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其关系状态
对我国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中“利害关系人”界定的探讨
我国从2018年起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6年11月底中短期票据与央票收益率点差图
2016年10月底中短期票据与央票收益率点差图
2016年9月底中短期票据与央票收益率点差图
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