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公示催告欺诈的成因与治理对策研究
2014-04-16康华一
康华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 济南 250021)
票据公示催告欺诈的成因与治理对策研究
康华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 济南 250021)
公示催告是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保全其合法权利的重要补救措施,既是一种法律程序,也是一种法律制度。但是,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公示催告的机制漏洞,伪报公示催告实施欺诈的案件不断增多,给善意持票人造成了损失,扰乱了票据流通秩序。
一、恶意公示催告的典型动机及手段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公示催告骗取票款。
主要有以下两种手段:一是骗取票据信息并实施欺诈。不法分子假意与持票人进行交易合作,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以验证票据真伪等为由,伺机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而后以种种理由取消交易,利用取得的票据信息,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骗取票款。二是合法票据背书转让后实施欺诈。首先,不法分子通过合法手段取得银行承兑汇票。随即,寻找交易对手,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付款,待取得货物、交付票据、完成交易后,立即申请公示催告,诈称该银行承兑汇票遗失、被盗或被抢,要求法院做出除权判决。
此类欺诈的隐蔽性较强,如果合法持票人未关注公示催告信息,不法分子便可持法院判决顺利取得票款。
(二)票据转让人因与受让人之间的原因关系纠纷,伪报票据丢失,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取回票款
所谓票据的原因关系是指授受票据的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据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例如,出票企业因购买货物而签发并交付票据,用以支付货款,出票人和收款人因此发生票据关系,该票据的原因关系即为买卖关系。因票据原因关系纠纷伪报票据丢失,多是票据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交付票据后,发现交易对手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为了阻止交易对手继续使用该票据付款,或使其转让票据的行为归于无效,或使其不能及时行使票据权利,实施伪报公示催告。
这些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票据当事人以票据丧失等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骗取法院除权判决,力图通过这种方式使自己在票据原因关系纠纷中占据主动地位,严重扰乱了票据流通的秩序。
二、公示催告制度和实施存在的问题
(一)公示催告期间与票据付款期限不相衔接,不利于有效防范恶意公示催告欺诈
目前,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最长可达到6个月,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少于60日,二者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于票据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对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的,承兑银行不予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上述法规在付款日期方面的机制设计,容易发生除权判决在票据到期日前生效,不法分子于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前,凭借除权判决取得票款的情况。
同时,对于持除权判决要求付款的日期,在实务操作中也存在一定争议,主要在于除权判决生效日早于票据到期日时,票据付款人是否可以拒绝付款。在票据不丧失的情况下,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请求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将拒绝付款。那么,在票据丧失的情况下,除权判决作为票据发生意外后法律采取的特别措施,从法理上看其所承载的权利不应优于原票据上的权利。但是从相关规定的字面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也因此产生了一些纠纷。
(二)公示催告形式审查缺乏有效性,配套惩戒机制威慑力不足。
一方面,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案件,主要是采取形式审查,即要求申请人提供票据复印件和前手证明。这些证明材料很容易通过伪造或其他途径获得,仅仅通过这种形式上的审查,很难辨别公示催告申请人是否为票据合法持有人,给不法分子伪报公示催告提供了可乘之机。与此同时,伪报公示催告惩戒机制威慑力不强,进一步纵容了不法分子的欺诈行为。长期以来,由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巨大,一旦作案得手将获得巨大收益,票据欺诈案件一直层出不穷。对于采取伪变造方式实施票据欺诈的案件,司法实践中毫无疑问地将其定性为刑事案件。但公示催告欺诈这种诉讼欺诈行为是否构成诈骗,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三)票据当事人对公示催告制度缺乏了解,公示催告信息难以便捷查询,加大了票据持有风险。
一是企业对公示催告欺诈缺乏防范意识。经过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司法部门长期地宣传培训,企业对伪变造票据的防范意识明显增强,识别能力不断提高,但对公示催告欺诈的防范意识仍明显不足。例如,有的不法分子在将票据交付企业之前,就已经申请了公示催告,但由于企业防范意识不强,未在接受票据之前进行公示催告查询,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企业对于伪报票据丢失、申请公示催告行为的性质缺乏正确认识。不少企业将这种方式看作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有效手段,一旦与交易对手出现经济纠纷,就采取伪报票据丢失、申请公示催告的方式取回票款,并没有认识到这是一种诉讼欺诈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三是公示催告信息难以便捷查询。企业持有银行承兑汇票的时间最长可达六个月。持有期间,面临不法分子伪报票据丢失、实施欺诈的风险。持续关注法院公布的公示催告信息是防范欺诈的有效手段。但是,法院每日发布公示催告信息数量很大,且主要发布于《人民法院报》和人民法院网,查询渠道便捷化、电子化程度不高,对于持有较多票据的企业来说,查询公示催告信息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
三、政策建议
(一)完善公示催告付款时间设计,保护善意持票人合法权益。
在现行的公示催告形式审查无法有效确认票据最终持有人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到恶意公示催告给合法持票人权益造成的侵害,在制度设计中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避免。首先,应与《票据法》的提示付款期限规定相衔接。对于《票据法》赋予的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任意一天提示付款的权利,应给予充分的保护。建议将“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的规定,增加限制条件,即“除权判决公告之日且票据提示付款期末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由于公示催告是对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持票人丧失票据本身是存在过失的,因此延迟其获取款项的时间是具有合理性的。同时,为满足善意公示催告申请人提前获取票据资金的需求,应建立合理的票款支取的机制,例如建立担保机制,在公示催告申请人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可允许其在票据到期日前获取票款。
(二)进一步强化惩戒机制,增加公示催告欺诈的违法成本
一是加大对公示催告欺诈的司法惩戒。公式催告欺诈实施人通过申请公示催告取得法院除权判决,借助司法强制力取得合法持票人的财产,严重损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应当加大对其司法惩戒力度,从制度层面明确公示催告欺诈的刑事责任,增加不法分子违法成本。二是加大对公示催告的经济惩戒。将恶意公示催告申请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一旦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催告票据提出异议,并获得法院支持,公示催告申请人有关信息将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被纳入征信系统,增加不法分子实施恶意公示催告的经济成本,维护票据流通秩序。
(三)加强公示催告知识宣传,建立公示催告信息查询便捷渠道
一是全方位加强公示催告知识宣传。一方面,要让企业了解申请公示催告是票据丢失后的一种救济手段,以便于票据丢失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另一方面,要让企业充分认识到伪报票据丢失申请公示催告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增强企业防范公示催告欺诈的意识和能力,掌握有效的防范措施和手段,例如接收票据前查询票据状态,持有票据期间关注公示催告信息等。
二是完善公示催告查询服务,为企业提供便捷的公示催告查询渠道。一方面,可由司法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查询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权威、便捷、高效的公共查询平台;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可将票据公示催告提醒服务纳入票据综合化服务产品体系,作为提升票据服务竞争力的手段。目前部分金融机构为保障自身持有票据的安全,建立了公示催告信息监测系统,可在完善、优化的基础上,面向客户提供查询、监测及提醒服务。
(责任编辑 孙 军;校对 SJ,W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