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抗辩
2017-01-13喻燕
喻燕
摘要:票据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一种重要的信用凭证。票据的法律体系中,抗辩制度显得十分重要,对债务人的抗辩权进行了规范限制,同时对正确处理票据债务债权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票据抗辩;民法抗辩;人的抗辩;物的抗辩;票据法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4.075
20世纪90年代左右,我国票据制度就已经进入了法制化的正轨,也成了我们生活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为了充分发挥票据作用,根据票据法设计了各种制度。研究票据抗辩,能使人们正确行使自我票据抗辩权,处理因票据抗辩产生的纠纷等,所以对票据抗辩制度的研究是很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
1票据抗辩概念简述
我国的票据,是指依法签订的、按照约定无条件支付应付金额的一种有价证券,持票人拥有追索权和付款请求权。关于抗辩的理念,在民事法律理论中,一般认为是相对人提出事实和理论依据,否定权利人的要求。它分为权利障碍抗辩和权利毁灭抗辩两种,都属于程序法律上的抗辩。而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定义来看,票据抗辩则是: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有权拒绝债权人的相关义务的行为,是债务人保护自我权利的一种手段。而这一切都必须要以《票据法》所规定的“一定合法的事由”为前提。
2关于票据抗辩概念的简单辨析
票据抗辩权与票据权利相对,它是债务人独有的一种权利。关于票据抗辩的概念,不同的学者也有着不同的认识。对多位学者相关观点进行简要的分析之后,我们发现:一是关于票据抗辩主体问题,是票据债务人,还是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个人认为,既然有票据无效的状况,由此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这种说法显然更可靠;二是关于抗辩事由的问题,票据抗辩可以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两类,对物的抗辩主要指票据本身存在影响票据效力的事由,导致票据无效;对人的抗辩则主要是指产生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
3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比较分析
票据抗辩法是以民法中已经存在的抗辩法为基础,但又有所不同,民法中广泛存在着抗辩,其中的票据抗辩法则属于特别法。
(1)从法理基础上来说,二者有着明显区别。票据抗辩是因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而民法抗辩则正好相反,是由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因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受着原因关系和票据效力的影响。如果是有因的,那么票据受让第三人的票据权利就处于了不稳定的状态,对票据的流通产生阻碍。民法上的抗辩有因性是指可以因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等产生。
(2)二者对请求人的权利的规定不同,民法上的抗辩权,只是对请求人的给付请求的拒绝,但并不否认请求人请求权的存在。只是消灭了相关程序权利,并没有消灭实际的权利。而票据的抗辩权,不仅包含了否认请求权,还包括了否认票据权利而导致了票据的无效,或改变了票据中不可更改的事项而导致无效等情形。
(3)民法上的抗辩具有延时性,而票据的抗辩具有切断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民法上抗辩的延时性意思是指,债权的转让,对原债权人无影响,仍旧保持有效作用,并且一直存在。债权虽转让,但债务本身内容却没有变化,给予民法上的抗辩延续。而凭借抗辩的切断性,则是不管国内国外都是给予承认的。这样规定的原因主要是出于既要保障票据的履行又要保障票据的流通的目的。
(4)二者抗辩事由的相关限制不同。相对之下,民法的抗辩权更注重保护债权人,如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权人、抗辩能对受让人无条件行使。但对于抗辩事由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也有限制。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能以前手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4关于票据抗辩的传统分类
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票据的抗辩的分类方法不同,这里简单列举票据抗辩在大陆法系国家和美国的规定,它们根据票据效力和抗辩对象的不同,把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
4.1物的抗辩
它依据含义又被称为绝对的抗辩和客观的抗辩,是指根据票据本身或者与票据密切相关的债务人而产生的抗辩。即使持票人变化,抗辩本身也不会产生影响。从它的含义上可以了解到,抗辩的事由主要因为票据本身已经存在问题,这就使得票据丧失了法律效力,发生纠纷时,便没法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可见,物的抗辩有着以下的特点:债务人可对抗一切的持票人,事由是票据和记载债务人本身,同时与票据当事人没有基础法律关系,具有很强的客观性。
4.1.1债务人可以对任一债权人行使权利
根据物的抗辩的事由,将其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因为票据本身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而导致票据无效。如票据上欠缺当事人的重要签名、相关印章、签署的年月日等;记载了不得记载的事项等;欠缺票据种类以及票据金额等;二是票据权利行使的情况。如票据已经完成付款、法院已经做出票据相关权利消除判决、持票人时效超过了票据相关约定等情况。
4.1.2特定债务人可对持票人抗辩
当债务人本身出现问题,如是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甚至债务人是不存在的、被伪造出来的人;债
务人之前已经被法律宣告破产的;债务人是被他人无权或越权代理了的等情况,则特定的债务人可对持票人进行抗辩。
4.2人的抗辩
它是指债务人因为持票人的相关票据权利并不合法,由此享有不履行的权利。人的抗辩依据其含义又被称为主观的抗辩或者相对的抗辩。由人的抗辩的相关含义,我们可以了解到,抗辩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特定的人,这种抗辩只能向相对的人提出,同时这种关系是主要存在于特定的人之间的。
4.2.1任一债务人可向特定的持票人行使权利
根据人的抗辩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当票据中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者出于丧失领取金额的基本能力的情况时;当特定的持票人已经欠缺了领取金额资格的情况时;或者票据根本不符合法律对此的相关规定的情况时。
4.2.2特定的债务人可以向特定的持票人行使权利
当出现以下问题时,如是票据欠缺原因为理由而产生的抗辩;因为原因关系属于违法的而产生的抗辩;出票人和背书人已经在票据中标注写明了不能转让的情况;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的情况等,则票据特定的债务人可以向特定持票人行使这一抗辩权利。
5关于票据抗辩传统分类的评价
5.1传统分类的优点分析
对人抗辩和对物抗辩的行使对象是不同的,将票据抗辩形象地分为人的抗辩以及物的抗辩,有利于醒目地使人了解票据权利的行使对象,从而使得特定的债务人和任一债务人可以清晰地行使这一抗辩权利。
两者有着不同的相关立法。物的抗辩又属于绝对抗辩,物的抗辩的权利是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的,也就是权利是绝对的;人的抗辩则又叫作相对抗辩,人的抗辩是属于特定的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也是相对的,法律上给予了一定的限制。
5.2传统分类的缺陷分析
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区分标准是抗辩的相关效力。如对人抗辩前提是承认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但却没有直接否认票据权利。从相关法律效果的实现来看,将票据抗辩简单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具有其不周延性。
传统票据抗辩分类中,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界限的区分,一般是进行个别的利益衡量。保护债权人的抗辩分化为人的抗辩,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的抗辩事由则分化为物的抗辩,其中可见,纯粹是以相关利益来进行划分的。这种分类方式不是以法律的相关条件为前提,而是确定了法律的相关结果,以此来进行衡量。
同时,将物的抗辩作为了绝对的抗辩并不十分合适。传统的票据抗辩中,认为物的抗辩是绝对的,可以对任一债权人行使的权利,而人的抗辩则只是对特定的人的抗辩。因此,根据对抗的范围来对对抗对象进行划分,并且称之为绝对抗辩和相对抗辩,显然并不合适,容易导致理论的僵化。
参考文献
[1]王丹阳.浅析票据抗辩分类理论[J].法制博览,2013,(5).
[2]韩宁.票据抗辩制度研究[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