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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社会力量办医

2013-08-10邓小虹

北京观察 2013年8期
关键词:办医特需营利性

文/邓小虹

作者系国务院参事、北京市政协教文卫体委特邀委员、北京市卫生局原副局长

在我国,社会力量办医主要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对满足社会多元化就医需求,特别是满足社会高端特需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是我国医改的基本原则和方向。早在1997年国务院即明文提出,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可以兴办医疗机构,作为政府办医的重要补充。近年来,很多地方对社会办医开启“绿灯”,倾力扶持,多个省市相继推出了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措施。北京也于去年8月正式发布针对社会资本办医的鼓励政策,这是北京首次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出台相关文件,共18条政策措施,被业界概称为“京18条”。一时间,社会办医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在我国,社会力量办医主要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对满足社会多元化就医需求,特别是满足社会高端特需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谈到这里,首先应该厘清两个概念,即何为基本医疗服务,何为特需医疗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是指政府及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为属地居民提供的医疗服务,其目的是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命健康权利。特需医疗服务则是在保证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为满足患者的特殊要求而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患者自主选择医院、选择专家、选择入院及手术日期、选择单人特需病房、家属陪住、选择高级进口医用设备或药品耗材等,而这部分服务本应由营利性医疗机构来满足,由个人或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来支付。譬如,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在北京居住工作,其就医需求日益增长,1997年北京建立了一所美中合作的和睦家医院,设立的诊疗科目从单一的产科逐步发展到可以提供全科、儿科、口腔科、心理科等综合服务,很好地满足了外国人在北京的医疗服务需求。

1997年我国医改的一大特征是将公立医院推向市场。政府减少了对医院的财政投入,但给公立医院诸多补偿政策,除了以药养医的政策,还允许病人自选医院、自选医生,允许公立医院开设不超过10%的特需床位,开展点名手术、专家特需门诊等服务。目前,特需医疗服务需求在国家级优质医疗资源聚集的首都北京一直十分旺盛,公立大医院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远远供不应求,住院床位需求大致在1/5以上,门诊需求比例更高,常常是一床难求、一号难求,倒卖专家号的票贩子屡打不禁。与此同时,本市社会力量办医发展却严重滞后。北京市卫生局提供的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12年底,全市医疗机构总数9816个,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2834个,占28.87%,看似比例不低;但按照医院床位数统计,全市总床位数105893张,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共9516张床,仅占8.99%,也就是说大部分营利性医疗机构规模较小,只能提供门诊服务,不能提供住院服务。

一方面是特需服务供不应求,另一方面社会力量举办高端医院为什么又严重滞后呢?有人认为政府应该在土地、投资、准入、税收方面对民营医院给予优惠、优先政策,以调动社会力量办医的积极性。但这样一来,政府有可能推卸其本应承担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责。

我认为社会力量办医严重滞后的原因本质有三:一是公立医院提供了大量特需医疗服务,实际上挤占了社会办医疗机构满足社会高端就医需求的发展空间。二是目前我国医保付费政策对社会办医造成了一定阻碍。医保部门是按照药品、医疗服务、医疗器械三大报销目录,根据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价格进行支付的方式报销,规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由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按市场需求自主定价,因此被排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之外,使参保人员不愿选择这类医疗机构就医。三是人才匮乏是当前发展社会力量办医最大的瓶颈。公立医院内聚集了大批受过良好教育并具有丰富的临床实践训练的医务人员,这些人都被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而不是自由职业者。虽然北京已出台政策,允许医生多点执业,但执行起来还有很多障碍,使在职医生流动受到制约,多是退休医生选择到民营医院就业,使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法聘用到足够的优秀人员。

针对以上三个原因,发展社会力量办医应当进行以下改革:一是公立医院只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逐步取消特需服务,让出市场发展空间,使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承担社会高端的特需医疗服务需求。二是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门诊服务下沉到基层由家庭医生按人头承包,医保实行按人头付费,住院费用实行按病种总额付费,所有合法成立的医疗机构均可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超过医保付费标准的高端服务部分所需费用由患者本人自付或商业医疗保险补充。三是对公立医院实行人事制度改革,取消人员编制管理,财政按总额预算购买医院服务,医务人员全部购买社会保险,从单位人转变为自由职业者,允许其与多家医疗机构签订聘任合同,提高医护人员的待遇和积极性。

发展社会力量办医,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形成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因此,要积极地加以鼓励与引导,使其发挥巨大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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