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四法”考论
2013-08-07余治平
余治平
(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上海 200235)
整个秦汉时代, 无疑是中国思想与文化性格的塑造期、成形期,天道观、宇宙观之高度发达,非其后任何朝代所能比拟; 儒家知识分子们把不同学统体系的思想内容吸收、糅合、融化在一个框架之内的能力和效果,也非其后任何朝代所能企及。 阴阳、五行元素渗透进夏商、文质之法统,进而交织、融合在一起,在汉儒那里已经习以为常,几乎也已经成为一种普遍观念。具体的历史、现实的政治由此而往往被上升到行上的层面、哲学的高度予以认识和理解。 《白虎通·爵》引《易》语曰:“伏羲氏之王天下也,爵有五等,以法五行也。 或三等者,法三光也。 ”公、侯、伯、子、男之五等爵位,可对应于木、火、土、金、水之五行。 但孔子著《春秋》,却只存公、侯、子三等,以求与天、地、人三统相呼应和感通。 《白虎通》曰:“或法三光,或法五行,何? 质家者,据天,故法三光。 文家者,据地,故法五行。 ”[1](P3516)天子王天下,是质治,还是文治,其倾向、风格、特征、内容、过程与效果均有不同。 不过,治以质者,所依据的是天道,取法于天、地、人三才;治以文者,所依据的是地道,则取法于木、火、土、金、水五行。 但为《白虎通》所没有点破的一个问题则是天、地、人三才与木、火、土、金、水五行之间又会交互作用,彼此推演。
一、主天、法商与主地、法夏
在《三代改制质文》中,依据于天、取法于商而王天下者,其礼制规定具体呈现为:
主天、法商而王,其道佚阳,亲亲而多仁朴。
故立嗣予子,笃母弟,妾以子贵。
昏冠之礼,字子以父,别眇夫妇,对坐而食。
丧礼,别葬。
祭礼,先臊。
夫妻昭、穆别位。
制爵三等,禄士二品。
制郊宫、明堂员,其屋高、严、侈、员。
惟祭器,员。
玉,厚九分,白藻五丝。
衣制大上,首服严、员。
鸾舆尊盖,法天列象,垂四鸾。
乐载鼓,用锡舞,舞溢员。
先毛血而后用声。
正刑多隐,亲戚多讳。
封禅于尚位[2](P43)。
商王治理天下依据于天道, 所以便阳气旺盛,“佚阳”犹“溢阳”,意即“盛阳”[3](P205),其品格大致为:亲爱他的亲人,崇尚仁厚、朴实之德。商王一般立儿子为王位继承人①,宽待同母胞弟,其妾因为儿子的地位而显得尊贵。成年之礼上,能够按照父亲的姓氏而为自己的儿子取名;婚礼之上,夫妇所行礼数则稍有分别,相对坐着而饮食。丧礼,夫妇则分别埋葬,死后不在一起。祭祀之礼,先奉献生腥之肉。宗庙里,夫妇的神主则按左右的秩序排列。 周王所制定的爵位,分三等;给予士子的俸禄分为两级。 周王建造天子祭祀上天的宫室,天子的太庙设计成圆形,所建造的房屋高大、威严、宽敞而又呈圆状。 所用的祭器是圆形的,所用的玉器都有九分厚,串起玉器的绳子有五股,白色中掺杂着别的颜色。 所穿的衣服,上面宽大一些;帽子高耸,而且也是圆的。 鸾驾的车盖应该显得高大、尊贵,它取法于日月星辰之天象,还悬挂着四个铃铛。奏乐要用平摆着的大鼓,舞蹈则采用干舞,舞蹈时的队列应该是圆形的。 祭祀的时候,要先献上牲畜的毛和血,然后才开始演奏音乐。公正地执行法令,但也不能告发尊者、长者,君王的亲戚犯了法,一般不要直接说出来,设法为他们隐讳②。封禅之时,君王则应该站在上面的位置。
而依据于地、取法于夏而王天下者,其礼制规定具体呈现为:
主地、法夏而王,其道进阴,尊尊而多义节。
故立嗣与孙,笃世子,妾不以子称贵号。
昏冠之礼,字子以母③,别眇夫妇,同坐而食。
丧礼,合葬。
祭礼,先亨。
妇从夫为昭穆。
制爵五等,禄士三品。
制郊宫、明堂方,其屋卑、污、方。
祭器,方。
玉,厚八分,白藻四丝。
衣制大下,首服卑、退。
鸾舆卑,法地周象,载垂二鸾。
乐设鼓,用纤施舞,舞溢方。
先亨而后用声。
正刑天法。
封坛于下位[2](P44)。
不同于周王,夏王治理天下则主要依据于地道,所以便崇尚阴柔之气,“阳过矣,则进于阴”[3](P208),拥有尊敬长者、深明大义之德行。夏王通常立孙子为王位继承人,宽待世子④,其妾并不因为儿子的地位而享有尊贵的名号。成年之礼上,能够按照母亲的姓氏而为自己的儿子取名;婚礼之上,夫妇所行礼数则稍有分别,并肩坐着而饮食。 丧礼,夫妇则合葬在一起。祭祀之礼,先奉献煮熟的祭品。宗庙里,妇人的神主则按左右的秩序跟丈夫排在一起。 夏王所制定的爵位,分五等;给予士子的俸禄分为三级。 夏王建造天子祭祀上天的宫室,天子的太庙设计成方形,所建造的房屋低矮、破旧而又呈方状。所用的祭器是方形的,所用的玉器有八分厚,串起玉器的绳子有四股,白色中掺杂着别的颜色。 所穿的衣服, 下身宽大一些;帽子则前面低、后面高。 鸾驾并不显得高大、尊贵,它根据地上各种事物的形象而制作,只还悬挂着两个铃铛。 奏乐要用陈列着的鼓,舞蹈则采用旄舞,舞蹈时的队列应该是方形的。祭祀的时候,要先献上煮熟的食品,然后才开始演奏音乐。公正地执行上天的法令⑤。 封禅之时,君王应该站在下面的位置。
二、主天、法质与主地、法文
而依据于天、取法于质而王天下者,其礼制规定具体呈现为:
主天、法质而王,其道佚阳,亲亲而多质爱。
故立嗣予子,笃母弟,妾以子贵。
昏冠之礼,字子以父,别眇夫妇,对坐而食。
丧礼,别葬。
祭礼,先嘉疏⑥。
夫妇昭穆别位。
制爵三等,禄士二品。
制郊宫、明堂内员外椭,其屋如倚靡⑦员椭。
祭器,椭。
玉,厚七分,白藻三丝。
衣长前衽,首服员、转。
鸾舆尊盖,备天列象,垂四鸾。
乐桯鼓,用羽钥舞,舞溢椭,先用玉声而后烹。
正刑多隐,亲戚多赦⑧。
封坛于左位[2](P44)。
凡是依据于天道、取法于质的王者,一般都阳气旺盛,亲爱他的亲人,崇尚仁厚、朴实之德。一般都立儿子为王位继承人,宽待同母胞弟,其妾因为儿子的地位而显得尊贵。成年之礼上,能够按照父亲的姓氏而为自己的儿子取名;婚礼之上,夫妇所行礼数则稍有分别,相对坐着而饮食。丧礼,夫妇则分别埋葬,不在一起。祭祀之礼,先奉献稻米。宗庙里,夫妇的神主则按左右的秩序排列。 所制定的爵位,分三等;给予士子的俸禄分为两级。建造天子祭祀上天的宫室,天子的太庙内部设计成圆形,外部则是椭圆形的,所建造的房屋像是相连起来的椭圆形。 所用的祭器是椭圆形的,所用的玉器有七分厚,串起玉器的绳子有三股,白色中掺杂着别的颜色。 所穿衣服的前襟稍长;帽子是正圆形的。 鸾驾的车盖显得高大、尊贵,它取法于日月星辰之天象,还悬挂着四个铃铛。奏乐则用固定在梁柱上的大鼓,舞蹈则采用手执长笛、翟毛而跳的那种舞, 舞蹈时的队列是椭圆形的。 祭祀的时候,先用玉磬演奏音乐,然后再奉献煮熟的祭品。 公正地执行法令,但也不能告发尊者、长者,君王的亲戚犯了法,一般都予以赦免。 封禅之时,君王则站在左边的位置。
依据于地、取法于文而王天下者,其礼制规定具体呈现为:
主地、法文而王,其道进阴,尊尊而多礼文。
故立嗣予孙,笃世子,妾不以子称贵号。
昏冠之礼,字子以母,别眇夫妻,同坐而食。
丧礼,合葬⑨。
祭礼,先秬鬯。
妇从夫为昭穆。
制爵五等,禄士三品。
制郊宫、明堂内方、外衡⑩,其屋习而衡。
祭器衡同,作秩机,玉厚六分,白藻三丝。
衣长后衽,首服习而垂流。
鸾舆卑,备地周象,载垂二鸾。
乐县鼓,用万舞,舞溢衡。
先烹而后用乐。
正刑天法。
封坛于左位[2](P44)。
凡是依据于地道、取法于文的王者,一般都崇尚阴柔之气,尊敬长者而讲究礼节。通常立孙子为王位继承人,宽待世子,其妾并不因为儿子的地位而享有尊贵的名号。成年之礼上,能够按照母亲的姓氏而为自己的儿子取名;婚礼之上,夫妇所行礼数则稍有分别,并肩坐着而饮食。丧礼,夫妇则合葬在一起。祭祀之礼,先奉献黑黍、香草酿造的酒。宗庙里,妇人的神主则按左右的秩序跟丈夫排在一起。所制定的爵位,分五等;给予士子的俸禄分为三级。建造天子祭祀上天的宫室,天子的太庙,里面设计成方形,外面则是长方形。 所建造的房屋重迭相连,也呈长方形。 所用的祭器是长方形的,制作一种叫做秩机的天文器具。所用的玉器有六分厚,串起玉器的绳子有三股,白色中掺杂着别的颜色。所穿衣服的后襟稍长;帽子则呈重迭的形状,前面、后面都垂着旒苏。 鸾驾并不显得高大、尊贵,它根据地上各种事物的形象而制作,只还悬挂着两个铃铛。奏乐则悬挂着的鼓,舞蹈则采用大型舞蹈,舞蹈时的队列应该是长方形的。祭祀的时候,要先献上煮熟的食品,然后才开始演奏音乐。 公正地执行上天的法令。封禅之时,君王则站在右面的位置上。
三、“四法表”释义
商、夏、质、文四者特征、功能之异同可列表式为:
《三代改制质文》之“四法表”
从这一表式中,我们大致可以做这样的分析:
第一,因为所主对象之不同,新王取法于商、取法于质与取法于夏、取法于文在阴阳、德行、立嗣、冠礼、婚礼、丧制、祭礼、宗庙神主、爵位等次、士品、郊宫与明堂建制、所造房屋形状、祭器与祭品要求、衣服制度、銮驾规格、乐舞度制、奉献程序、刑罚特质、封禅主位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即便在法商与法质之间、在法夏与法文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而正是这些区别或差异才构成了丰富的政治史和人类文明史, 它们也往往既是新王必改制的理由,又是新王必改制的结果。
第二,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夏、商王朝,不仅分别被赋予了质、文特征,而且还各自被糅合进了阴、阳之道。主天者,法商,其道进阳;主地者,法夏,其道进阴;主天者,法质,乘阳而行;主地者,法文,得阴之助。于是,王朝与质文气质、与阴阳之道相辅成,抽象化了的质文、天地、阴阳与具体的生活事件或礼法仪轨交织、勾连、融合在一起,感性现实中有了普遍的哲学诉求, 抽象的形上道理中也不乏感性的历史真实。孔子说:“我欲载之空言,不如见之于行事之深切着明。 ”[4](P944)不尚空洞、纯粹的坐而论道,而讲求通过可感可触的实事案例挖掘出永久真理, 中国历史、中国哲学的基本叙事风格从这里可以窥得一斑。《春秋》一书堪称融合事与理、形下与形上,而让王化之道在最平凡的生活事件中获得更为有效呈现的典型。
第三,在这里,不仅政治被伦理化,而且历史也被伦理化,自然也被伦理化。伦理成了一只吞噬力特强的大口袋,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塞,什么东西都能够吃得下。殷商政权、自然之天、质统、阳道一律被赋予了“亲亲”、“质爱”的美好善行。同样,有夏一代、自然大地、文统、阴道一律都被注入“尊尊”、“义节”或“礼文”的道德品格。 取法于商者,能够“亲亲”,还没有走出血缘关系的范围,希图用仁爱、爱人的原则处理好一切人事问题,能够顾及并且拘泥于父子之情、兄弟之情、夫妻之情、长幼之情,所以显得原始而单纯;而取法于夏者则能够“尊尊”,开始懂得君臣之义、朋友之义、群己之义,进而能够阐发出天下之义,人间之公道。这显然应该是人类生活的一大进步。然而,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推演下去,则必然产生这样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即前面的夏代都已经“尊尊”了400 年之久了,而后起的殷商为什么却又退回到“亲亲”呢? 答案似乎只能在于:董仲舒的历史哲学应该被理解成一种循环论而不是一种进化论。
第四,“四法”流转的过程中,蕴含着丰富的人类学内容,颇值得我们进一步挖掘。 君王传承王位时,法商、法质者则立子,而法夏、法文者则立孙。推崇天道、阳道则立子。 推崇地道、阴道则立孙。 天主阳,父系亲缘强盛,子阳之气多旺,所以立子可助推王者之事功。一旦地主阴,母系亲缘强盛,子阳之气多亏,故往往立孙以补其阙。在作为一种成年仪式的冠礼上,主天、法商者在为儿子取名时,“字子以父”,而主地法夏者则“字子以母”,此间的差异恰恰就是质、文性质之间的差异。而在婚礼上,男、女饮食“对坐”与“同坐”的区别,以及,丧礼上,男、女“别葬”或“合葬”之不同, 则折射出天地阴阳之道的高下限制与尊卑划分,生动地反映出文明初成之时,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最基本原始的思维方式。
第五,“四法”之中,充斥着丰富的礼制规定,如新王夫妇在宗庙神主牌位中的昭穆位置, 爵位等次是三等、还是五等,士品级别是三、还是二,銮驾有盖无盖与垂鸾的数量,乐舞用鼓的要求与舞蹈的队形,在保证公正执法前提下为具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做出适当的隐讳与赦免,所主、所法不同,则所持、所行必异。而祭礼用品、郊宫与明堂建制、所造房屋形状(圆形、方形、椭圆形等)、祭器与祭品的要求、衣服制度、奉献程序、封禅时的主位等,则都不失为儒家礼学、儒家宗教学的生动内容。
第六,“主天者法商”与“主天者法质”,虽同进阳道,但肯定不在同一个层面上。 “主地者法夏”与“主地者法文”,虽同进阴道,而在意义、功用和最终效果上也绝不能完全等同。 质区别于文,文区别于质,但前质又区别于后质,前文又区别于后文。 新王即位,无论是法质而王,还是法文而王,应当分清具体的历史境遇、制定并遵守不同的礼制内容,千万不能笼统宣称自己法质或者法文。
第七,道统运行的频次,究竟是一商、一夏、一质、一文四次一轮转,还是只要一商一夏地流转下来便可以自然呈现出质、文之特征了呢?从“四法”之名称、祭祀之物品与规格、郊宫和明堂之建制、君王所佩戴玉器之厚度、衣服和首服之体例、封禅之主位等内容分析,显然应该是一商、一夏、一质、一文四者一流转。 所以才有“王者之制,一商一夏,一质一文”之说。至于《说苑·修文》所曰:“商者,常也。常者,质,质主天。 夏者,大也。 大者,文也,文主地”[1](P685),把商、夏之朝代名称作了一番十分具有“文艺腔”的理解和诠释,则难免望文生义、隔靴搔痒之嫌,显然不符合《三代改制质文》后文所谓“四法修于所故,祖于先帝”之说。
第八,“四法”之中,尚存不少疑问,有待进一步解决。 譬如,论王朝之历史,夏先商后,但《三代改制质文》篇之“四法说”为什么却硬把商排在夏的前面呢? 是刻意区别于既定的历史事实,而特地标榜《春秋》一统,还是出于质、文连称的语韵习惯,抑或还是另有所图呢? 君王所佩玉器的厚度为什么越往后来便越薄呢,自商、夏到质、文,从九分、八分厚一直减低到七分、六分厚呢? 是制玉工艺水平日益提高了,文饰雕刻技术也日益成熟了, 还是出于其它未知的原因呢?所建造房屋的形状圆形、方形、椭圆形、长方形之间有什么本质区别吗, 它们各自的含义又如何呢,其形状有什么特殊指谓与符号学意义吗? 甚至,质、文之变与《春秋繁露》的五行转移说、与《吕氏春秋》的五德终始说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呢?等等。 读不完的董仲舒,留给我们无尽的谜。
四、“四法”感应
给凡俗的人事现象披上一件神圣的外衣, 为现实的帝王政治添上一抹天道的光环, 是汉代诸多儒生的习惯做法。 司马迁在总结、 介绍邹衍学说的时候,就说过“五德转移,治各有宜,而符应若兹”[4](P586)之类的话。 而把“四法”寄托于天命之授并附着于上古人文先祖的一系列神话传说, 则既可以提高其影响力和可信度, 又可以在天子王权的头上套上一个不可逾越、 希望能够起到限制作用的神性权威。 《三代改制质文》说:
四法11修12于所故,祖于先帝。
故四法如四时然,终而复始,穷则反本。
四法之天,施符授圣人王法,则性命形乎先祖、大昭乎王君[2](P44)。
商、夏、质、文之“四法”总结于历史,根据于先王,而并非子虚乌有的人为杜撰。 四法演绎,如四时之运行,终始循环,无穷无尽,由起点而奔向终点,而到了终点则又开始新的起点,往复不止,永不见底。“四法”取法于自然之道,上天降下符瑞,把治理天下的秘密王法授予了圣人,而圣人之所以是圣人,其天性与命运在他的先人父祖那里就已经初步孕育或建基了, 等到他一旦成为君王的时候则必然非常明显地展示、表现出来。
儒家理想中的君王一般都具有天授之性命,而且还必然伴随着非凡的异象, 公羊家往往不厌其烦地予以竭力渲染。 《三代改制质文》曰:
故天将授舜,主天、法商而王,祖锡姓为姚氏,至舜形体,大上而员首,而明有二童子,性长于天文,纯乎孝慈。
天将授禹,主地、法夏而王,祖锡姓为姒氏,至禹生发于背13,形体长,长足肵,疾行先左,随以右,劳左佚右也,性长于行,习地明水。
天将授汤,主天、法质而王,祖锡姓为子氏,谓契母吞玄鸟卵生契,契先发于胄,性长于人伦,至汤体长专小,足左扁而右便,劳右佚左也,性长于天光,质易纯仁。
天将授文王,主地、法文而王,祖锡姓姬氏,谓后稷母姜原,履天之迹,而生后稷,后稷长于邰土,播田五谷,至文王形体博长,有四乳而大足,性长于地文势。
这里的意思是,上天授命于舜,让他推崇天道、取法于商而称王天下,舜的祖先被赐予姚姓,表现于舜的身上则为,上身大,头圆,眼睛里有两个瞳孔,其本性善长于天文,非常孝顺、慈爱。
上天授命于禹,让他推崇地道、取法于夏而称王天下,禹的祖先被赐予姒姓,表现在舜的身上则为,他是从母亲后背上出生的,身材高大,小腿很长,快步走的时候,先跨出左脚,然后右脚再迈向前,所以他的左脚比较劳累,而右脚则比较安逸。禹的本性擅长处理事情,研究地势,了解水性。
上天授命于汤,让他推崇天道、取法于质统而称王天下, 汤的祖先被赐予子姓, 表现于汤的身上则为, 据说汤的始祖契的母亲因为吞下了燕子蛋而生下了契,早年的契胸部特别发达,其本性善长于处理人道伦常。而这种天命在汤的身上则表现为,他的身材高大而肥胖,左脚走路不灵活,而右脚比较方便,所以汤的右脚比较劳累而左脚则相对安逸。 汤的本性擅长于观察天文,本质平和而富有仁心。
上天授命于文王,让他推崇地道、取法于文统而称王天下,文王的祖先被赐予姬姓,据说文王的先祖后稷,其母亲姜原踩了天神的脚印后就生下了后稷,后稷成长于邰邑,在那里种植五谷。而这种天命表现于舜的身上则为,身材肥胖而高大,有四个乳房,脚很大,其本性善长于观察地理形势。
在上天分别授命舜、禹、汤、文王之后,“帝使禹、皋论姓,知殷之德,阳德也,故以子为姓;知周之德,阴德也,故以姬为姓。故殷王改文,以男书子,周王以女书姬。故天道各以其类动,非圣人孰能明之?”也就是说,舜帝便委派夏禹、皋陶为天下人定姓氏,因为殷商的德运属于阳道,所以姓子;而周代的德运属于阴道,所以姓姬。 这样,殷人在称王之后便改变姓氏制度,用男子的“子”字作为姓氏,而周人在称王之后则改用带女字的“姬”作为姓氏。天命既已经改变,王者的一切礼乐制度都必须跟着改变, 世界万物都必须根据自己同类的改变而改变, 这就是感通, 是天道,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如果不是博古通今的圣人,谁又能够明白这样的道理呢!
这一大段,结合了上古的神话传说,掺杂以汉人的异象感应观念,而且言之凿凿,非现代人之正常思维所能够想象和理解,于是便难免让我们心生芥蒂。苏舆就曾说过:“此篇即感生之说所本。 ”其观念“又时见于《纬书》,并今文家说,然疑非董子原文。 ”[3](P213)现比较“四法”一节与《纬书·春秋纬》中的文字,完全相同者,没有,但不乏观点相似或相通之处。譬如,《纬书》的《春秋演孔图》、《春秋元命包》等篇中亦有“舜重瞳子”、“舜目四童”、“禹耳三洞”、“汤臂四肘”、“汤将兴,黄云升于堂”、“文王四乳”一类的说法。 而仅凭观点相似或相通,则不足以推证《三代改制质文》一节之后面部分来源于《纬书》。 故苏舆之说——“惟 ‘四法’ 一节, 乃纬家说, 疑为羼入”[3](P184)仍属不恰当之断言,也未必可信,更何况,天人感应说一向为公羊家之特产。
注:
①《春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穆叔曰:“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 ”见《左传》,第259、260 页,岳麓书社,1988 年,长沙。 《史记·卷五十八·梁孝王世家》引袁盎等曰:“周道,太子死,立嫡孙。殷道,太子死,立其弟。”第477页,岳麓书社,1988 年,长沙。
②殷商时代,重质,而轻文,于是,礼制道统以亲亲,而非尊尊,亲情重于礼义,仁爱大于刑罚。《春秋公羊传·文王十五年》曰:“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若其不欲服罪然。 ”,第66页,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 年,沈阳。
③这里的“以”字,按照苏舆的解释,“各本作‘而’,今从天启本改。 ”并怀疑说:“此云‘字之以母’,或以母命之与? ”见《春秋繁露义证》,第二零九页。 凌曙注本亦作“以”,并非“而”字。
④何休曾说过:“质家亲亲,先立嫡;文家尊尊,先立侄。 嫡子有孙而死,质家亲亲,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孙。 其双生也,质家据见立先生,文家据本意立后生,皆所以防爱争。”见《十三经注疏》,《春秋公羊传注疏·隐公元年》,第13 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
⑤苏舆解之曰:“执法称天而行,不避亲戚。 ”见《春秋繁露义证·三代改制质文》,第二0 九页,中华书局,1992 年,北京。
⑥“嘉疏”,即“嘉蔬”。 《礼记·曲礼》曰:“凡祭宗庙之礼”,牺牲、祭品都有别称,如“羊曰柔毛”,“鸡曰翰音”,“水曰清涤”,“稻曰嘉蔬”,“玉曰嘉玉”。 见《礼记·曲礼下》,第294页,岳麓书社,1989 年,长沙。
⑦苏舆说:“倚靡,犹离靡矣。”见《春秋繁露义证·三代改制质文》,第二一0 页,中华书局,1992 年,北京。 《汉书·卷五十七上·司马相如传》曰:“布濩闳泽,延曼太原,离靡广衍,应风披靡。 ”第1115 页,岳麓书社,1994 年,长沙。 颜师古注曰:“离靡,谓相连不絶也。 ”王先谦补注曰:“《史记》作‘丽靡’,古字通用。”姚鼐《范蠡论》曰:“离靡之草,虎豹不居。”
⑧按照周代刑罚之惯例, 君王家族内部如有人犯了死罪,一般都交由掌管郊野之官(“甸人”)处以绞刑(即“磬”),让其身首不离,其尸体也不能弃之于市朝,意在为之隐匿。君王处置家族成员犯罪,通常应该以原谅、宽恕为原则,尽量予以赦免。 对于那些不得不处以极刑的亲属,也要为之举行适当的变礼,或素服,或亲自前往哀哭,以示痛心。 《礼记·文王世子》曰:“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 其刑罪,则纤剸,亦告于甸人。 公族无宫刑。 狱成,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 ’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 公又使人追之,曰:‘虽然,必赦之。’有司对曰:‘无及也。’反命于公。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亲哭之。”第365 页,岳麓书社,1989 年,长沙。
⑨凌曙引《白虎通》曰:“合葬者,所以固夫妇之道也。”故《诗》曰:“榖则异室,死则同穴。”见《春秋繁露注》,第二五八页,中华书局,1975 年,北京。
⑩苏舆说:“衡,同横。”见《春秋繁露义证》,第二一一页,中华书局,1992 年,北京。
11 凌曙引卢文弨注释曰:“四法,即夫子所以答颜渊者,王鲁也。其前当有脱文。”见《春秋繁露注》,第二五九页,中华书局,1975 年,北京。
12 这里的“修”,亦作“条”。 凌曙说:“官本桉:修,他本做‘条’。 ”见《春秋繁露注》,第二五九页,中华书局,1975 年。
13 司马迁:《史记·殷本纪》有曰:“殷契,母曰简狄,有娀氏之女,为帝喾次妃。 三人行浴,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 ”第14 页,岳麓书社,1988 年,长沙。 《史记集解》引晋人干宝之语曰:“修己背坼而生禹,简狄破胸而生契。 ”第五册,第1690 页,中华书局,1959 年,北京。
[1] 刘向.白虎通·爵[A].百子全书:第四册[G].长沙:岳麓书社,1993.
[2] 董仲舒.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3] 苏舆.春秋繁露义证·三代改制质文[M].北京:中华书局,1992.
[4] 司马迁.史记·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M].长沙:岳麓书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