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力与协调力——论社会行动理论的实践内涵
2013-07-08马洪杰
马洪杰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 北京 100872)
一、为什么要研究控制力
开宗明义,首先定义本文所研究的社会行动。按照韦伯的说法,“社会行动就是进行行动的个人……通过将主观意义赋予行动,考虑到了他人的行为,并根据这一点来确定行动过程的方向……”[1]。因此,理解韦伯所定义的社会行动的关键,在于行动者对自身行动赋予的主观意义。当然,个体对其行动赋予主观意义的方式绝不单一,正因为此才有了韦伯对社会行动的四分类法,不同行动则对应着不同的理解方式①。
韦伯的分析思路是从分析人们理解的对象——社会行动开始,然后根据社会行动的不同类别来研究相应的理解方法。比如韦伯提出的直接观察式理解与说明性理解这两种方法,就分别适用于不涉及意义联系的行动和涉及到广泛意义联系的行动[2]。而行动者对行动赋予的意义,往往“以他人为取向”。不过,何为“以他人为取向”?这一定义显得模糊不清。而在舒茨看来,所谓“以他人为取向”,就是一个行动的“筹划”指向他人,并在他人那里引发了某种有意识的经验。因此,对于舒茨而言,行动的核心便从主观意义赋予转变为筹划与设计,因此,本能性质的反射性活动,以及行动者仅在意识中涉及到他人,并未在对方那里引发任何实质性反应的行为,便可排除在本研究所定义的社会行动之外了。
所谓设计,可理解为人们对于自己行动的主观目的和所用手段的掌控能力,而由于主观目的与所用手段可能脱节,“控制力”便成为人们行动时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
对于上述“脱节”情况进行过专门研究的,是帕累托。他认为,人们行动时手段与目的之间的逻辑关联,既存在于行动者的意识之中,又存在于客观现实中。“想象的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与实际存在的关系之间存在着一种暂时的差距”。而“一种行为要合乎逻辑,就必须使客观现实中的手段与目地的关系符合行为者意识中的手段与目的的关系”[3];在主观上或客观上没有逻辑联系的行为则可归入非逻辑行为。
由于行动的结果并不一定符合行动者本人的预期,行动者本人对行动的控制力,就成为是社会行动向行动者主观设想的目的发展的关键。控制力对行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控制力的内涵
为了研究行动者在行动时可以对那些内容施加控制,笔者首先构造了一个社会行动模型,通过揭示行动的各个环节,分析行动过程中的哪些环节行动者是可以控制的,以期达到揭示控制力内涵的目的。
图1 社会行动模型
行动者的行动或是出于主动需求,或是迫于外在压力。主动需求或外在压力促使行动者设定目标并围绕目标实现进行意图和筹划,接着采取行动②以实现目标,并产生了一系列的效果。如果行动所产生的效果与个体的目标一致,那么行动效果对行动者而言就是正反馈,个体就会进入下一个行动单位,不再纠缠于已完成的行动。同时,这个已完成的行动过程会被行动者发展为“库存知识”,作为以后在相似情景中行动的参考[4]。效果与期望不一致时,行动者有两个选择,一是退出这个单位行动(源于外来压力的行动不太可能发生这种情况,除非个体愿意付出相当大的代价),二是修正单位行动的基本要素以完成目标。先说不能修正的。外来压力对于单位行动的主体来说是强制性的,严格说来并不属于单位行动的这个过程,所以个体不能对其进行修正。而“行动”一项,考虑到个体充分筹划的前提下,也不被视为需要修正的,况且,即使对其进行修正,也总是先对意图和筹划进行考察。
基于此,我们可以明确地提出控制力所含内容:一是在主动需求、目标与动机以及意图与筹划阶段所包含的知识和意见的真实性。而就意图与筹划来讲,不仅是要切合实际,更重要的是要保证所引据的知识和素材的经验有效性,因为它们都是建立在个体现有的知识基础之上的[4]。
二是体现在“行动”中的个体行动能力。不过,由于能力的培养和变化并非一朝一夕,所以在单位行动中,行动能力是作为一个常数存在的。因此,对于社会学研究来说,除非是能力的极端差异,否则均视个体行动能力水平大致相当。
三是行动者在效果与期望不一致时对行动本身的修正。修正本身可以再区分为积极修正与消极修正。前者是直接指向行动效果的修正,其目的是为了完整地达至预期,后者更多地表现出对效果的冷漠。
三、为什么要研究协调力
行动的效果问题并不仅仅是个体的问题。上述帕累托在对逻辑行动与非逻辑行动进行区分时,就指出只有当人们的行动在手段与目的之间建立的逻辑关联,既存在于行动者的主观意识中,又存在于客观现实中时,才能称之为逻辑行动。因此,即使站在行动者的角度来看,行动效果也面临着放在更普遍的社会世界中进行检验的问题。
其实不只是行动的效果面临这个问题,行动的每一要素都面临这个问题。同时,行动要面对的问题,也不只是检验的问题—这甚至不是最重要的问题—关键在于,行动者如何在行动过程中保持一种内外关系平衡[5],也即社会行动时的协调力。
在社会学领域的诸多学者中,论及社会行动的协调力问题的,首推舒茨。他认为:“我的日常生活世界绝不是我个人的世界,而是从一开始就是一个主体间际的世界,是一个我与我的同伴共享的世界,是一个也由其他他人经验和解释的世界。”[4]舒茨将互动发生其中的社会世界分为两种:一是直接经验的社会世界,也即人们之间的面对面互动构成的世界;二是间接经验的社会世界,是互动双方身体不同时在场(body-absence)的世界。在直接经验的社会世界,沟通借助于通过直接观察对他人行动意图的了解。在间接经验的世界,我实际上借助各种理念类型来理解他人。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舒茨研究的重点放在对社会行动进行充分合理的解释和理解上,他的主体间性更多的是一种既成的事实(生活世界的结构性和互动场景的相似与重复),这种既成的事实使人们相互间协调行动成为可能。不过,主体间性并不仅仅是一种事实,它还可以被建构,而且应该被建构,因为人们之间的行动的相互协调也有完全无法进行的可能。而试图建构主体间性的,就是哈贝马斯了。
哈贝马斯认为,一个社会的整合有赖于系统过程与日常世界过程之间的平衡。但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开展,发生了“生活世界的殖民化”,系统层面的发展逐渐超过乃至压制了生活世界的发展,从而导致了金钱和权力主宰现代社会的局面。为结束这种不健康发展的局面,必须大力促进“生活世界”的发展,使整个社会重新建立在通过理性沟通行为而形成的“生活世界”的基础之上。
哈贝马斯认为,这种理性沟通行为维护了三种效度:(1)参照外部客观世界,陈述是真实的;(2)就既存的规范背景联系或从社会世界的方面而言,陈述是正确的;(3)陈述是表里一致的并显示了主观世界的意愿与行动者的实际经验。在沟通行动中,这些效度被不同的人们指出、接受和诘难。因此这一种行动比其它类型的行动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
笔者认为,这种行动本质上是一种理想类型,其可行性还需诉诸现实的检验。如果交往行动能够成功重塑我们的日常生活世界,那是最好。但如果不能呢?即便是交往行动能够进行,但在重塑过程中出现各方无法达成共识,固执己见互不相让的情况,又该怎么解决呢?这时候,哈贝马斯选择了求助于法律,只不过这个法律需要具备强制的“实在性”和高度的“认受性”。但问题在于,强制的“实在性”容易实现,高度的“认受性”又如何求得呢?对于哈贝马斯来说,还是“交往”,还是“商谈原则”[2]。这样一来,问题又回到了之前,我们如何才能保证交往行动的有效性?因此,通过交往行动建构主体间性,达到相互协调,这条路是走不通的。
那么,我们还能不能找到个体在行动中维持内外平衡的出路呢?哈贝马斯的问题不在于无法通过建构主体间性来获取这种相互平衡,他的问题仍在于,把主体间性建立在单纯的主体之上是一条并不现实的道路。
我们就需要换一种思路:从系统论的角度考虑。在这方面,帕森斯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帕森斯将行动系统划分为三个方面:文化系统、社会系统和人格系统。社会系统就是互动制度化逐步稳定的过程,其中渗透了人格,并为文化所限制。值得一提的是,帕森斯指出了文化系统和社会系统对人格系统的制约作用。其中文化系统通过社会化机制将文化模式(价值观、信仰、语言和其他符号等)内化到人格系统,使个人愿意将资源与能量施加到自己扮演的角色中,形成互动,进而通过制度化促进社会系统的形成和运作。而社会系统也有一系列的机制来维持个人之间行动的协调,从而保证社会系统的整合[6]。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行动者协调力的发展并不是仅靠个人的努力。社会系统和文化系统也为个人之间的相互协调创造着条件。例如文化模式可以为行动者提供一些大众性观点,这些共享的资源,使得行动中个体之间的相互协调成为可能。当然,这与舒茨的“生活世界的结构性”并无太大区别。但是,通过帕森斯的分析,我们可以明确认识到个体生活于其中的更大的社会系统的各种特点。从而为我们探讨个体的协调力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框架。接下来我们在这个框架中探讨人们是如何处理协调问题的。
四、协调力的内涵
协调力的第一个因素是达至主体与自身的协调和平衡。这里最值得关注的是在行动中维持自我概念的平衡。当个体人格系统中的价值取向与行动模式取向与文化系统和社会系统的相关内容发生冲突,或者宏观的文化系统和社会系统对该价值取向和行动模式取向缺乏最基本的限定的情况下,个体通过何种方式来排解由于外在世界压力和冲击所带来的不安和焦虑,以获取新的自我观念平衡?个体的处理方式可以有三个:以求取特殊性而坚持自有的取向,这其实并不能获得真正的平衡,只是把问题在时间上往后推移而获取暂时的平衡;另一种方式的关键词也是坚持,但同时个体通过各种途径寻求已存于文化系统和社会系统中的能够支持自有取向的要素,这种方式形成的自我观念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再一个就是在理解基础上直接接受更宏观的系统的取向,纯粹地看,这种方式能够相当不错地解决平衡的问题,但这种将社会系统的要求完全内化为个体观念的做法,与其说是实现了平衡,还不如说是“过度社会化”[5]。
协调力的第二个要素是沉浸于行动中的个体在与其他行动着的个体的平衡,以及同一个体在不同行动单位之间的转换时的平衡。前一种平衡的维持就是建立在舒茨所揭示出来的生活世界的主体间性之上的,说到底,就是要在微观领域建立其哈贝马斯极力主张的交往理性。
第二种平衡的问题主要在于个体角色的变换。在生活世界中,个体的角色不会是单一的,而角色扮演也不是连续的,常常是离散的、断裂的。而不同的角色对行动模式的要求是不同的,甚至角色本身的要求也会发生变化,个体的问题就在于如何顺利地进行角色行动模式变换。这个问题很难彻底解决,我们只能努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个问题:首先是个体需要明了各个角色的行动模式及其变化,其次是要确认自己的角色承担能力,如果能力欠缺,就需要退出这个角色。
如帕森斯所说,角色的问题归根结底不是一个个体行动问题,而是一个社会系统和制度化的问题。因此个体在行动中的平衡还有:
协调力的第三个要素是行动的个体与更广泛的社会系统之间的平衡。社会系统固然可以通过价值和行动模式的内化与个体达成深层的一致,但个体行动的具体场景却并不总是与内化了的价值和行动模式相吻合。而且,为个体所内化的价值和行动模式不一定就具有普遍性。因此,个体和社会系统之间的平衡仍然是一个问题。
对于个体的角度来说,要想与社会系统求得平衡,实际上很难。从力量对比上来说,个体就没有能力与社会系统抗衡。因此,问题还在于个体如何在社会系统中保持自有的活动空间。如果个体的行动触动或超出了社会系统提供的界限,个体就只能取消其行动,否则将会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如此一来,问题又转换成社会系统了。社会系统应该给个体提供怎样的空间?而这个回转,本身已经超出了我们的研究范围。
注释:
①韦伯将理解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观察式理解,一种是解释性理解。参照韦伯对社会行动的四分类法,我们可以认为,传统行动与情感性行动因为少有动机(依韦伯所说的动机定义),因而适合作直接观察式理解,而对于工具理性式行动和价值理性行动则适合使用说明式理解。
②“行动”既可指正在发生,正在进行的过程,也可以指业已完成的状态。本文对“行动”的定义指的是后一种。
[1]韦伯德马克斯.韦伯作品集Ⅶ: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93.
[2]杨善华.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430.
[3]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540.
[4]特纳美乔纳森.社会学理论的结构(上)[M].华夏出版社,2001.
[5]戴维·波普诺.社会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724.
[6]舒茨阿尔弗雷德·许茨.社会实在问题[M].华夏出版社,2001:488.
[7]马尔科姆·沃特斯澳.现代社会学理论[M].华夏出版社,2000:400.
[8]亚历山大·美·杰弗里.社会学二十讲[M].华夏出版社,2000: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