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开放与中部地区金融发展:1996-2010
2013-06-21陈志刚
陈志刚
(武汉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湖北武汉 430072)
一、引言
继东部沿海率先发展、西部大开发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之后,2006年4月国务院正式付诸实施中部崛起的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并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中部地区生产总值由2005年的37411.17 亿元,提高到2010 年的86109.38 亿元,年均增速为18.26%。“三基地、一枢纽”地位进一步巩固提升,构筑了中部地区承东启西、贯通南北的综合运输大通道。对内对外开放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在全国区域发展格局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
稳健高效的金融系统有利于储蓄的增加、储蓄向投资转化和资金优化配置,进而推动资本积累、资源优化配置、技术进步和长期经济增长[1]。所以,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发展已经成为了中部崛起的决定力量。但是,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中部地区金融发展相对滞后。那么,中部地区金融发展的决定因素与机制是什么?如何推动金融发展,加快中部地区崛起的步伐?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从制度、开放等不同角度出发,国内外学者对金融发展的决定进行理论解释,并提供了国别经验的证据。以此为基础,本文以中部地区为样本,对制度、开放与金融发展的关系进行研究,初步解答上述问题。
本文的其他部分结构安排如下:首先是一个简要的文献回顾。其次是理论分析与中部地区相关特征事实描述。第三对中部地区制度、开放与金融发展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最后是本文的结论与政策建议。
二、文献回顾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一国或地区长期经济增长的决定力量。既然金融发展对一国长期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作用与影响,那么,金融发展又是如何决定的,究竟是什么因素造成各国或地区之间金融发展水平的显著差异呢?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从制度、开放等不同角度出发,国内外学者对金融发展的决定因素与机制进行理论解释,并提供了国别经验的证据。
LLSV(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通过实证考察两大法律体系(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国家的金融发展发现,相对于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国家给投资者提供了较好的权利保护,金融发展水平也较高;并且,较好的法律实施质量与金融发展之间存在正向联系[2]。Demetriades和Hussein的经验研究表明,只有当金融体系植根于健全的制度框架(主要涉及对产权的尊重、促进透明的会计和信息披露体系、以较低成本实施合约的法律体系,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鼓励竞争的监管体系等),金融发展才会对经济增长产生巨大的影响[3]。进一步,Claessens和Laeven的研究发现,不同的法律框架不仅影响可获得的外部融资的数量,还将影响资源在不同类型的资产之间的配置状况[4]。卢峰和姚洋通过中国的省级数据计量研究发现,在中国金融压抑的条件下,加强法治有助于提高私人部门获得的银行信贷份额,推动银行业的竞争[5]。皮天雷利用1995-2005年中国省级单位的数据研究了政府行为和法治水平对地区金融发展的影响。结果发现,在不考虑政府行为这一制度因素时,法治水平的提高对地区金融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效应,但这个效应有限[6]。
LLSV之后,Rajan和Zingales指出,出于维护既得利益的考虑,来自金融业和其他产业的既得利益集团所采取的阻挠金融发展的措施,成为了各国或地区金融发展差异的决定力量。金融业和其他产业的利益集团通过施加手中的政治影响力,阻挠有助于新企业的进入和鼓励竞争的金融发展,而政府最终被“俘获”,公众也常为他们的合谋所欺骗。作为对外开放的基本形式,对外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有利于削弱利益集团对金融发展的阻挠力量,促进金融发展[7]。Rajan和 Zingales特别强调,开放贸易、国际资本流动独自并不足以使既得利益集团转而支持金融的发展,只有贸易和资本的国际流动同时不受限制,金融业和其他产业的既得利益者才有激励推动金融的发展。运用96个国家1980-2006年的实际数据,Bekaert等的实证研究发现,一国的国际资本流动能促进国内股票市场与银行中介的发展,并且国内的制度环境(如产权、法律制度)、宏观经济稳定性越好,国际资本流动对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越大[8]。
三、理论与中部地区相关特征事实
30多年来,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区域组成部分,中部地区的制度建设、对外开放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作为制度建设、对外开放的一种结果,中部地区金融发展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从总体看,在制度建设、对外开放和金融发展方面,中部地区与全国平均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中部六省之间也存在显著的差异。
(一)中部地区制度建设。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它们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规范和制约。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交易的激励结构,制度变迁则决定了社会演进的方式[9]。制度的含义非常宽泛,对金融发展起决定作用与影响的制度主要包括产权制度、法律制度。
产权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的正式制度。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强制实施对于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10]。Demirguc-Kunt和Maksimovic的研究发现,越重视产权制度的国家,那么企业使用的外部资金就越多,企业家愿意利用利润进行再投资[11]。世界银行的调查发现,银行的国有成分越高,意味着更高的存贷利差,更少的私人部门信贷,更冷清的证券交易活动,更脆弱的金融国际竞争力[12]。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各种制度。法律制度不仅是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保障的正式制度,而且也是一国金融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LLSV首次在金融发展决定因素中引入法律因素,并对其进行量化,检验二者的关系,发现法律起源的不同可以解释各国金融发展差异[2]。LLSV以后,从产业和企业等不同层次所提供的经验证据进一步支持了“法律渊源与投资者债权人保护、法律实施质量,从而金融发展存在相关性”的观点[3][4]。
问题是,如何度量一国或地区的产权制度、法律制度的质量与水平?根据中部地区数据资料的可获得性与相关性,本文以每万人律师人数作为产权制度、法律制度质量与水平的度量标准;并且,每万人律师人数越多,产权保护越好,法律实施质量越高。图3-1描述了1996-2010年中部六省每万人律师人数的变化情况,以及其与全国平均水平的比较。
如图3-1所示,1996-2010年,中部地区和全国平均每万人律师人数都呈不断增长趋势;在此期间,中部平均每万人律师人数由0.57增加到0.95,全国平均由0.56增加到1.38。中部与全国的起点比较接近,因为增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0年中部平均每万人律师人数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2/3左右;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中部地区的产权、法律制度建设要滞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就中部六省内部而言,湖北每万人律师人数增速较快,2010年达到1.07,江西每万人律师人数增速较慢,2010年仅为0.73。
图3-1 1996—2010年中部六省每万人律师人数
(二)中部地区对外开放。
对外开放指一国积极主动地扩大对外经济交往,放开或者取消各种限制,不再采取封锁国内商品市场和国内投资场所的保护政策。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是一国对外开放的两种基本形式。除有利于发挥比较与后发优势,促进经济增长外,对外开放还可以削弱利益集团的阻挠作用,推动一国金融发展。
Rajan和Zingale认为,来自金融业和其他产业的既得利益集团出于维护既得利益的考虑所采取的阻挠金融发展的措施,已经成为各国金融发展呈现显著差异的决定力量[7]。对于产业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更多依赖利润来为新项目融资,通常不能从金融发展中收益,相反金融发展导致的新企业的进入会加剧行业的竞争;与此同时,金融发展不仅摧毁了金融业的既得利益集团的既定租金,还将破坏金融机构与其他产业的既得利益集团长期形成的信用关系。对外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有利于削弱利益集团对金融发展的阻挠力量,促进金融发展。在这方面,Rajan和Zingales特别强调,贸易开放独自并不足以使既得利益集团转而支持金融的发展。其原因是,在国际资本流动管制的条件下,本国金融业的既得利益集团可以通过请求政府的贷款津贴来应对贸易开放的挑战,而不是从根本上提高当地金融体系的质量。与此同时,由于产品市场缺乏竞争,国内企业对外部融资依赖度不高,国际资本流动独自也不足以激励本国其他产业既得利益集团推动金融的发展。所以,只有对外贸易和资本国际流动同时不受限制,金融业和其他产业的既得利益者才有激励推动金融发展。
参照相关实证研究的普遍做法,以进出口总额/GDP、外商直接投资(FDI)/GDP分别作为对外贸易、国际资本流动程度的衡量标准,图3-2、图3-3分别描述了1996-2010年中部六省对外贸易、国际资本流动的变化趋势,以及其与全国平均水平的比较。
图3-2 1996—2010年中部六省进出口总额/GDP
如图3-2所示,1996-2007年,全国平均和中 部地区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例都呈不断增长趋势,分别由 33.91%、8.58% 上升至 62.78%、13.22%。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与影响,上述比例分别大幅下滑至2008年的44.89%、9.48%。中部地区进出口总额/GDP与全国平均水平存在相当大的差距,2010年中部平均为10.82%,而全国平均为44.85%,后者是前者的4倍多。就中部六省内部而言,2010年GDP总量位居中部六省前两位的河南、湖南进出口总额处第四、第五位,直接导致两省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排在最后两位。作为国家煤炭基地,山西对外贸易发展也较慢,并且相较河南、湖南两省,其对外贸易更为依靠煤炭的出口。湖北、江西、安徽三省对外贸易发展情况相对较好,处于中部地区的前列;尤其是,经济总量不大的江西进出口总额却超过了经济总量较大的河南、湖南两省。
图3-3 1996—2010年中部六省FDI/GDP
如图3-3所示,1996-2007年,因为FDI的增长速度慢于GDP,全国平均和中部地区FDI占GDP的比例都呈不断下降趋势,分别由4.87%、2.27%降至2.14%、2.17%。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与影响,上述比例分别出现下滑至2008年的2.04%、1.79%,但冲击与影响程度明显小于对外贸易。2010年,中部地区FDI/GDP与全国平均水平比较接近,分别为1.70%、1.78%。就中部六省内部而言,1996-2010年,在总体呈不断下降趋势下,江西、河南两省FDI占GDP比重却有所上升。特别是,江西省FDI占GDP的比例占中部六省第一位,且大大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江西、河南两省的实例充分说明,在当前国际、国内东部沿海大规模产业转移的背景下,如果能够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那么中部地区的FDI就会出现迅速增长,进而加快中部崛起的步伐。
(三)中部地区金融发展。
在本质上讲,金融发展过程就是金融功能深化的过程。按照Levine的分类,金融系统具有动员储蓄、配置资源、促进公司治理、分散风险和降低交易成本等五大功能[1]。正是通过这些功能的发挥,金融发展促进了资本积累、投资效率和技术创新,进而影响经济增长。从中小企业发展和全要素生产率(TFP)角度,Beck等认为,一国金融发展、融投资环境的改善,有利于中小企业的成长、技术创新和全要素生产率(TFP)的提升,进而促进经济增长[13]。在内生经济增长框架下,陆静、唐小我通过引入金融产业的信用放大机制,刻画了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互动关系,研究表明,在稳态经济增长中,金融发展具有正向的作用[14]。运用63个国家的工业数据,Dabla-Norris等的研究发现,金融发展与技术创新和全要素生产率(TFP)的提升之间存在显著的正向联系[15]。
那么,如何度量金融发展?在金融发展的度量方面,以国外学者实证研究涉及的度量指标为基础,国内学者针对中国的实际进行了一定的创新与发展,并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度量方法及指标:一是从规模角度度量金融发展,主要有M2/GDP、FIR及其变种等指标[16]。二是从效率角度度量金融发展,主要指标是金融机构的存款与贷款比值,该比值越大表示银行更注重风险与收益权衡,金融体系资金配置效率越高[17]。三是从结构角度度量金融发展,主要采用证券余额占全部金融资产的比重,以反映金融市场与金融中介的相对地位[18]。
根据中部地区的实际和数据资料的可获得性,本文主要从金融发展规模层面度量中部地区金融发展水平,并将金融发展水平FIR界定为存贷款总额与GDP的比值。图3-4描述了1996-2010年中部六省金融发展水平的变化趋势,以及其与全国平均水平的比较。
图3-4 1996—2010年中部六省金融发展水平(FIR)
如图3-4所示,1996-2010年,中部地区和全国平均金融发展水平都呈不断上升趋势。在此期间,中部平均FIR由1.60上升到2.11,全国平均由1.82上升到2.98。从总体看,因为增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中部地区金融发展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的绝对差距呈不断扩大的态势,由1996年的0.22扩大至2010年1.16。就中部六省内部而言,山西省一枝独秀,是中部地区FIR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唯一省份。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中部地区GDP排名第一的省份,河南金融发展水平在此期间停滞不前,15年FIR仅上升0.07。
四、中部地区制度、开放与金融发展的实证研究
由前面的统计分析可知,在制度建设、对外开放和金融发展方面,中部地区与全国平均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中部六省之间也存在显著的差异。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表明,制度建设、对外开放是一国或地区金融发展的决定力量。那么,在金融发展方面,中部地区与全国平均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以及中部六省之间也存在显著的差异是否也归因于制度建设、对外开放程度的不同?作为统计分析的深入与补充,本文将建立实证模型,运用中部六省1996-2010年的面板数据,对中部地区制度、开放与金融发展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
(一)实证模型。
根据国内外的相关理论研究,实证考察中部地区制度、开放与金融发展的关系,本文建立如下的回归模型:
(4-1)式中,下标i和t,分别代表了第i个省份(涉及中部地区6个省份)和第t年(t=1996,1997,……,2010)。FIR、LAW、TRADE、FDI、RGDP分别表示金融发展水平、制度建设、对外贸易、外商直接投资和人均实际GDP。将1990-2010年中部六省的上述各项指标组成面板数据,运用STATA11软件进行实证检验。
(二)变量与数据说明。
1、变量选择。(1)金融发展水平(FIR)。考虑到我国主要的金融资产集中在银行,而银行的最主要资产是存款和贷款;所以,利用金融机构存贷款的数据,并将金融发展水平FIR界定为存贷款总额与GDP的比值可以反映中部六省金融发展水平。
(2)制度建设(LAW)。对金融发展起决定作用与影响的制度主要包括产权制度、法律制度。根据数据资料的可获得性与相关性,本文以每万人律师人数(LAW)作为产权制度、法律制度质量与水平的度量标准。
(3)对外开放(TRADE、FDI)。对外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是一国或地区对外开放的两种基本形式。因为目前中国对短期资本双向流动,以及对外直接投资的限制,外商直接投资是国际资本的主要渠道。所以,本文以TRADE(进出口总额/GDP)、FDI(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额/GDP)来度量中部六省对外开放的程度。
(4)其他控制变量(RGDP)。除制度建设、对外开放外,经济增长也是一国或地区金融发展的决定变量。在相关的实证研究中,人们通常以人均实际GDP来衡量一国经济增长,本文亦选用该指标作为反映我国经济增长的控制变量。同时,为了防止异方差,我们采用人均实际 GDP的自然对数形式(LnRGDP)。
2、数据说明。上述变量的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1997-2011)》、《中部六省统计年鉴(1997-2011)》计算整理。本文的一些数据直接剔除了价格水平变动因素的影响,并且为了减少数据变动幅度,我们对相关变量数据取了自然对数值。
(三)实证分析过程与结果。
1、主要变量统计描述。
对 FIR、LAW、TRADE、FDI和 LnRGDP 等变量指标进行统计描述,相关统计量及其结果见表4-1。
表4-1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如表4-1所示,从各个解释变量的统计值来看,中部六省金融发展水平、制度建设、对外开放,以及经济增长的地区差异都非常显著。
2、面板数据回归分析。首先运用 Wooldridge Test看面板数据是否存在自相关,该检验的原假设(即H0)为不存在一阶自相关。检验结果表明,面板数据的P值为零,拒绝了原假设,即变量数据各自都存在自相关。其次,对面板数据是否存在异方差进行了检验,对异方差检验的原假设(即H0)是存在同方差。检验结果表明,面板数据的P值都非常小,拒绝了原假设,即面板数据存在异方差。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面板数据中存在自相关结构和复杂方差,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不适合作为估计模型,所以,我们采用 FGLS(Feasible Generalized Least Squares)方法进行估计,估计结果见表4-2。
表4-2 中部六省面板数据的估计结果
在表4-2中,从方程(a)可知,1996-2010年间,在1%的显著水平下,制度建设(LAW)促进了中部地区金融发展水平,经济增长变量(LnRGDP)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加入对外贸易变量(TRADE)后,从方程(b)可知,在10%的显著水平下,对外贸易也促进了中部地区金融发展。再加入外商直接投资变量(FDI)后,从方程(c)可知,在1%的显著水平下,外商直接投资抑制了中部地区金融发展。最后,引入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的交互项(TRADE*FDI),从方程(d)可知,FDI、TRADE*FDI变量均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3、时序数据回归分析。旨在中部地区与全国的比较,以及检验实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运用全国1996-2010年的时序数据,对制度、开放与金融发展的关系进行协整回归分析。限于篇幅,变量单位根、残差序列的平稳性等相关检验从略,协整回归估计结果见表4-3。
在表4-3中,从方程(e)可知,1996-2010年间,在5%的显著水平下,制度建设(LAW)促进了全国金融发展水平,经济增长变量(LnRGDP)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加入对外贸易变量(TRADE)后,从方程(f)可知,在10%的显著水平下,对外贸易也促进了全国金融发展。再加入外商直接投资变量(FDI)后,从方程(g)可知,FDI变量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最后,引入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的交互项(TRADE*FDI),从方程(h)可知,TRADE*FDI变量也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进一步,将表4-2、表4-3进行比较发现,在中部六省,外商直接投资抑制了金融发展;在全国范围,外商直接投资变量则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除此之外,在中部六省和全国范围,制度建设、对外贸易均促进了金融发展,经济增长、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的交互项均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说明在中部六省和全国之间,制度、开放与金融发展的关系具有较好的一致性,本文的实证结果比较稳健。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在国内外学者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基于全国比较的角度,对中部地区制度、开放与金融发展的特征事实分析,以及三者之间经验关系的面板数据和时序数据实证检验,本文初步得出一些重要结论,并由此引申若干政策建议。
根据中部地区制度、开放和金融发展的特征事实分析及其与全国比较,本文的研究发现:(1)1996-2010年,在制度建设方面,以每万人律师人数为度量标准,中部与全国的起点比较接近,因为增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0年中部地区的产权、法律制度建设要滞后于全国平均水平。(2)在此期间,在对外开放方面,以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例为度量指标,2010年中部地区与全国平均水平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后者是前者的4倍多;以FDI占GDP的比例为度量指标,2010年中部地区则与全国平均水平比较接近。(3)1996-2010年,在金融发展方面,以FIR(存贷款总额与GDP的比值)为衡量指标,中部地区金融发展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的绝对差距呈不断扩大的态势,由0.22扩大至1.16。
本文对中部地区和全国范围制度、开放与金融发展三者之间经验关系的实证研究表明,(1)1996-2010年,在中部地区和全国范围,制度建设、对外贸易促进了金融发展。正是制度建设与对外贸易方面的差异,形成了中部地区与全国平均,以及中部六省之间的金融发展差距。例如得益于制度建设,山西省金融发展水平居中部六省首位,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受对外贸易的不利影响,河南省金融发展水平长期停滞不前,居中部六省末位。(2)在此期间,外商直接投资抑制了中部地区金融发展,在全国范围外商直接投资变量则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在中部地区和全国范围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的交互项都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可能的解释的是,一方面,在中部地区外商直接投资与国内投资之间存在替代效应,外商直接投资挤出了一部分国内贷款与投资,进而放慢了中部地区金融发展。另一方面,目前中国在对外直接投资、短期资本双向流动方面的高度管制,使国际资本流动尚未成为金融发展的决定因素。(3)1996-2010年,在中部地区和全国范围,经济增长变量都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金融体系可以脱离实体经济,具有其自身内在的发展规律。
所以,旨在促进金融发展,加快中部地区崛起步伐:一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减少不必要的政府行政干预,加强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为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二是在后金融危机时期,积极合理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发展外向型经济,逐步缩小与全国平均对外贸易程度的差距,进而促进金融发展。三是加快对外直接投资的步伐,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国内企业的境外投资;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逐步放松短期资本跨境流动的管制,使国际资本流动成为金融发展的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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