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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企业版权质押融资模式研究

2013-06-13杨玉娟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年2期
关键词:文化产业贷款融资

□向 勇 杨玉娟

一、当前我国文化企业版权质押贷款现状

当前,我国文化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在文化企业的信贷融资结构中,版权质押贷款虽然是重要的发展方向,但在发展过程中遭遇重重阻力。文化企业以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居多,经营规模小,有形资产少,产权结构不清晰,面临着市场不成熟、需求不稳定、产业链尚未形成的高风险,因而用于银行信贷的抵押资产有限、可信度也不高。因此,在国内银行普遍重视不动产担保的前提下,只有大型文化集团可以提供不动产担保或集团担保,较为容易获得银行贷款,介于大企业与初创企业之间的有潜力的中小文化企业的贷款融资现状则极为尴尬。一方面,这些中小文化企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急需资金支持;另一方面,这些中小文化企业将大部分资金投入到文化产品的研发中,普遍缺乏有形资产。按照银行传统抵押贷款业务来看,很难进行信贷融资。

与此同时,如果在实践中商业银行对版权等轻资产质押贷款的尝试越少,就越缺乏完善的操作办法和管理经验,政府提倡的版权质押充其量只是作为一种加强信用、分散风险的贷款担保的补充手段,大大制约了版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使得中小文化企业很难依此方式从银行获得资金。融资渠道的不顺畅,降低了很多文化企业的创意项目的可行性和成功率,严重限制了文化企业的成长,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扭转此种局面,推动一大批文化企业的成长壮大,国家非常注重文化产业价值系统的几大要素的构建,尤其在文化产业的资金支持方面,给予很多政策优惠。以北京银行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为主的一些商业银行开始积极探索文化企业的版权质押贷款模式。但是,由于版权资产存在价值难以评估、处置与变现困难等问题,目前只有少数几家银行对部分文化企业提供此项融资便利,而且一般需要附加其它多种担保方式。版权质押的这种金融创新模式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仍旧面临多重障碍,在商业银行的业务推行中受到广泛质疑。我们通过选取2006—2011年间部分比较典型的商业银行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案例(见表1),运用比较研究和实地调研,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额度较大的贷款项目一般是银企签订的意向性授信额度,并且大多为国有文化集团或者进入良性循环发展的大型民营文化企业,这样的贷款项目一般有政府、集团公司或固定资产作担保,即使有版权质押作为辅助担保形式,其担保效力也并不明显;

其次,额度稍大的贷款项目一般为影视行业中较有影响力的影视项目(如有知名制作人、导演和编剧,有大牌明星参与的影视剧)的应收账款质押。相对来讲,应收账款可以看作是已经达成交易的现实收益,具有更稳定的担保价值,并且,采取这种模式申请贷款的影视剧项目一般是中外合拍片,制片方比较容易通过国外的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完工保险,因此,采取应收账款质押加完工保险的模式较为容易获得银行贷款,而这种模式在其他行业中几乎没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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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额度较小的贷款项目所采取的模式往往比较接近版权质押贷款模式,例如表中额度为几百万的贷款项目。这些项目中的贷款企业多数都是中小文化企业,担保方式为版权质押加上固定资产抵押或者负责人个人无限连带责任。

从2006年我国商业银行对版权质押贷款迈出的第一步开始,文化企业的版权质押融资走过了一条极为不顺畅的道路。虽然各大银行的统计数据以及部分媒体的报道均显示了其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在逐年增高①,但是,笔者通过较为细致的调查研究发现,大部分商业银行对文化企业的版权质押贷款支持都因附带了其它多种担保方式而不能从严格意义上称之为版权质押贷款。并且,部分新闻报道和商业银行的宣传文件中针对版权质押贷款有严重的虚报、漏报现象,单纯为了宣传的目的而将“假质押”描绘成了“真质押”②。

二、版权质押贷款融资模式研究综述

目前,我国针对文化企业的版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担保体系还不健全,而文化产业资金市场对融资担保的需求不断加剧,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部分商业银行积极充当“金融引擎”,自发探索信贷模式,发展出交通银行的“智融通”系列和北京银行的“创意贷”系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这些版权质押贷款一般选择支持有发展潜力的动漫网游、原创戏剧、艺术品经营等小型新兴文化企业的发展,大多都是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多为一年期,只有某些以固定资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的贷款为三年期。这种流动资金贷款给借款企业一个循环授信的额度,在额度获批之后签订贷款额度合同,允许借款企业在期限内循环使用额度,允许借款人在额度内随时提用、随时还款,提用的时候开始计息,还款的时候可以结息,这样的设计有效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总体来讲,商业银行对文化企业的版权质押贷款仍然采取项目贷款的监管方式。

已实施的文化企业版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担保模式基本上可以归结为如下两种组合担保模式:一为版权质押保证贷款。这是以版权质押配合法人代表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共同担保的融资模式。银行与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合作开展业务,以企业合法有效的著作权资产提供质押作为贷款的主要担保方式,另外追加法人代表个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作为必备的、补充的担保方式。这需要建立在文化企业拥有高成长和收益率较高的创意资产的基础上。目前,国内的文化企业成功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案例中很大一部分是采取此种模式。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少有公司法人代表或相关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做法。国外比较成熟的操作是通过完整的保险机制来获得贷款,如果借款企业无力还款,保险公司将向银行赔付。同时,保险公司会与不同的再担保公司合作,谋求风险的再度分散。二是版权质押担保贷款。这是以第三方合作担保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作为基本的担保方式,以版权质押作为必备的、补充的担保方式的贷款融资模式(见图1)。这种模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两种方式之一进行操作:第1种方式为要求借款人在提供第三方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情况下,同时将版权质押给银行作为补充担保方式;第二种方式为接受出质人将版权质押给担保公司,作为对担保公司的反担保。

从理论层面对版权质押贷款模式的探讨也引起了部分学者的注意,如皮智分析了当前我国文化创意企业的四种贷款模式,并对当前我国文化创意企业贷款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提出银行放贷有四难——质押风险预测难、贷款风险分散难、对文化创意行业贷款的审批流程建立难、银行实现质权难,最后从信贷政策、保险市场、中介机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和法律五个角度给出了建议④。魏鹏举在全面梳理了我国文化产业融资的系统性困境及融资的政策、经济、金融环境之后,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间接融资模式进行了分析。⑤

袁双东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创新模式”(见图2),这是一个基于政府设立的公益信托担保基金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模式设想,该模式中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共涉及五个主体,分别为:贷款企业、专业评估机构、信托担保机构、银行和政府。在该模式的框架下,贷款风险由政府、银行、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贷款企业五者共同承担,政府以成立公益信托担保基金的方式介入。在我国信用担保体系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现实条件下,该模式较为实用。

陈晓静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流程图”(见图3),这是一个基于专业担保机构与管理咨询公司合作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模式设想,该模式中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共涉及五个主体,分别为:创业企业、专业担保机构、管理咨询公司、银行和政府。在该模式的框架下,贷款风险由政府、银行、专业担保机构三者承担。专业担保机构对创业企业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贷款进行再担保,并与管理咨询公司合作,规定管理咨询公司负责对创业企业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化服务,对创业企业成长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和扶持,以分散风险。该模型清晰地界定了管理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所应发挥的功能,为推动众多其它中介机构介入版权质押贷款融资业务提供了借鉴。

通过对各类融资模式的比较分析可知,我国版权质押贷款融资模式的发展方向应该是:第一,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出台担保业管理办法,确立管理体系、理顺监管体系、建立自律体系和完善再担保体系,以促使担保业健康发展。第二,信贷银行在参与担保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承担中应发挥更大作用。信贷银行应将积极扶持担保业发展作为建立防范金融风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对待,从投资、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上做出探索。第三、规范并鼓励企业和私人资本投资担保业。第四,吸引中介机构介入版权质押贷款融资业务,构建完善的贷款融资体系,引导文化企业健康发展。

三、文化企业版权质押融资的理想模式

1、总体思路

金融支持文化企业涉及三大主体(见图4),分别是:文化企业、商业银行和信用体系。通过此图的关系结构可知,要解决文化企业的融资难题,除了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以外,还可以分别从另外两大主体入手。

首先,解决版权质押贷款融资瓶颈。目前来看,商业银行支持文化企业的方式主要是提供版权质押贷款,而版权质押贷款难的主要原因是其风险的掌控难。但是,从本质上来讲,版权质押贷款仍是一种有担保的债权,其基本担保关系是版权质押关系,而影响商业银行正常业务活动的诸多风险因素不可能在同一时点(或同一时期内)以均等机会影响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其影响有主次、先后、强弱之分,并且可以通过一定的政策和制度设计等手段限制其影响的大小和出现的频率⑧,因此,商业银行的风险具有可控性。

其次,构建版权质押贷款信用担保体系。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政策和金融生态环境下,银行的授信风险较大且没有相应的分散机制,因此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从发挥信用体系作用的角度来构建我国文化企业版权质押贷款的模式是可行的。

总之,为了达到规避版权质押贷款所遭遇的前述风险的目的,可以通过激发担保机构的活力,强化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构建合适的版权质押贷款融资模式等行为来实现。

2、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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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5所示,该理想模式所涉及的参与方共分为5个部分,总计14个机构。其中,第一部分以贷款企业为核心,强调了文化企业在申请贷款之前首先要注意及时与管理咨询公司合作,理清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可能的还款来源,积极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及时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做好版权的保护工作,并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对企业资质、借款用途、质物权属等进行认证;及时与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合作,做出科学有效的版权资产价值评估,为版权的使用提供参考值。经过以上步骤,贷款企业需要能够提供一份针对已登记版权的综合报告,为下一步担保机构和银行的审查做好准备。

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本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第二部分以担保机构为核心。在版权质押贷款的全过程中,担保机构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承担着多项风险。第三部分主要是发挥商业银行的作用。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贷前调查、贷时监管和贷后管理工作,积极与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为了提高贷款的成功率,做好各项风险的管理工作,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有必要参考专家团队的意见,研发出实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有必要与资产管理机构合作,做好贷后的监管工作;有必要与保险机构合作,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有必要与版权运营公司、风险投资(VC,Venture Capital)/私募股权投资(PE,Private Equity)机构、版权交易机构合作,为质权的实现提供广泛的渠道,防范质押物处置变现风险。如果遇到企业经营不利,出现逾期不能偿还的情况,先由担保公司代偿银行贷款,在约定的期限内,担保公司负责对授信客户进行催收或对质物进行处置,这种方式有效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盘活版权的经济价值。

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主要是政府通过再担保机构发挥文化产业扶持基金的杠杆作用,既起到了推动文化产业的作用,又限制了政府对市场的过多干预。政府是文化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的终极出资方和风险承担者,再担保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政府参与的相关担保计划主要是为商业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调动商业担保机构提供版权质押融资担保的积极性,继而提高政府参与版权质押担保的杠杆作用,起到引导和带动金融机构为文化企业贷款的作用。

3、重要说明

此模式的正常运行除各相关机构各司其职,有机配合外,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此模式中的著作权质权登记程序不可忽视。我国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在合法版权经界定与评估之后,还需要到国家版权局指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相关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应在《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取得后,才准认可此版权作为有效质押物。

第二,目前来看,我国的保险公司已有针对导演、演员等一些个体的保险和为律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等中间机构提供的执业责任保险,但还没有针对整个文化企业投资、融资的全面保险。而此模式中的保险机构的介入主要在于后者的意义上。未来我国保险机制的完善将会简化此模式的运行机制,将为文化企业等融资主体提供更多便利。

第三,商业银行积极的金融创新意识是此模式得以运行的条件之一。加强对企业、银行、中介机构的培训和业务交流来提高有关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使他们进一步熟悉版权质押融资的模式、程序和要求,将会有利于此模式的实施。

第四,政府要有明确的政策目标。政府支持的担保计划一般应明确规定担保对象的规模和性质,重点支持那些拥有自主版权和独创商业模式的、有发展潜力的中小文化企业,通过对版权质押贷款的贴息、补助评估费用等其它相关中介费用的方式有效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部分大型文化产业集团的贷款融资业务不在此模式支持的范围内。

第五,目前来看,对于文化企业来讲,这种版权质押贷款的融资成本还较高,因为此模式涉及面广,结构复杂,贷前需要做大量的评估、鉴定和权利质押等技术工作。另外,由于贷款人在项目中承担了较大风险,因而企业还需承担较高的贷款利率等等,使得版权质押贷款成本高于传统融资成本。

四、运行保障与实施建议

为了保证理想融资模式的有效运行,需要必要的法律、政策、社会环境支撑,必要的融资担保制度设计以及版权质押贷款风险的预防、规避、补偿、转移和分散等机制的建设,以下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进行具体分析。

1、宏观层面

宏观环境的支撑主要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建设,发挥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引导作用,塑造重视版权的社会环境以及构建版权流转体制。

第一,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为了支持文化企业融资业务的开展,首先需要推进法学理论研究,修正相关法律条款,建议出台相应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修改《物权法》中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质押生效要件以及《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转让生效要件,填补目前《担保法》、《物权法》中版权质权效力的空白规定等。这些修订应适当明确可以质押的版权范围、版权的完善渠道和实现顺序,以及目前并不统一的版权权利变动规则,甚至可以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独占许可使用权也可以出质,允许知识产权人最大化地利用质物,对侵权者有一定约束力,对已设立质押权的版权进行财产保全等等。其次推动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和出台文化企业融资的专项支持政策。加强政府、商业银行与文化企业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在组织实地调研并结合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联合制定诸如《版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度,明确版权质押贷款的基本要件、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和融资模式等,为开展版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进一步的指导。再次完善文化产业各门类的监管体系,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宽松适当的环境。如改善影视审查制度,完善影视分级制度,削弱行政程序对文化市场的影响,减少文化产品的完成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第二,塑造重视版权的社会环境。可以采取的形式有:(1)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保护版权的重要性。召开版权质押融资宣讲会,开展版权登记业务培训和版权质押融资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培训,提升广大文化企业盘活自有版权的能力、利用版权质押融资的意识;组织成功获得版权质押融资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开展交流座谈会,发挥典型示范效应;利用其他媒体形式长期开展对版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宣传。(2)加强对盗版的查处和预防。加强监管部门对盗版市场的治理和文化企业与发行商、各销售渠道进行的正版合作。(3)完善版权登记和公示制度。版权经过资产评估后应及时通过各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或通常发布公告的媒体向社会公告版权质押的情况。

第三,转型政府对文化产业的支持方式。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加强资金引导,运用政府的财政杠杆,营造良好的版权质押贷款政策环境,对文化企业版权质押贷款出台贷款贴息(补企业)、中介费补贴、风险补偿(补银行)和风险奖励(补担保)等政策。

2、中观层面

从中观层面看,积极推动中介服务机构介入文化企业的融资业务,在全社会构建专业的版权资产价值评估机构,加强保险和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完善版权交易体制的建设,可以有效转移版权质押贷款的部分风险。

第一,构建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有学者提出:“质押版权价值评估中,更加关注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和风险因素的考量,关注企业的整体发展前景,在对评估参数进行预测时,需要结合市场、企业以及著作权本身的特点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在对企业经营状况总体把握的基础上合理预测著作权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以及面临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得出合理的价值评估结果。”⑨要加强研究,构建具有版权评估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和版权质押物价值动态评估机制,在全社会范围内,引入竞争机制,搞活版权评估市场,积极协调和推动金融机构和评估公司的业务合作,明确双方在客户选择、版权评估、贷款发放等各环节上实行自主决策、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初步建立版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合作模式。

第二,吸引保险机构开展文化企业融资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以版权本身和版权侵权赔偿责任为标的的版权保险,有助于增强版权质押双方的信心,减少交易成本,推动版权质押贷款的发展。保险机制和保险服务的介入可以保障质权人的利益,有效地分散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第三,完善担保体系。目前,我国担保公司涉足文化产业的实践也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由于文化产业与传统行业有实质上的区别,非专业担保公司在对文化产业的创作、经营都缺乏了解,没有很好的版权风险处置渠道的情况下,难以介入文化产业。因此,探索成立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权益担保机构,对文化产品的销售、风险处置、产品的再开发等有较好的业务资源和渠道,能对文化项目起到前期调查、后期监理的作用,使支持文化产业的银行担保融资体系趋于完整。另外,积极推动再担保公司的建设,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有助于其提高资信,扩大放大倍数,有效地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信用担保风险分散和代偿补偿机制,规范担保行业发展,解决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第四,构建版权流转体制。首先,完善版权交易体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健全的版权动态信息数据库及简易便捷的登记、查询程序,市场主体很难获得版权交易的相关真实信息,而成熟完善的版权交易体制可以为版权的转让变现提供权威的市场支持。因此,各地知识产权部门要进一步发挥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平台功能⑩,建立动态的信息跟踪和沟通机制,及时做好版权质押登记,加强流程管理,促进信息开放,降低交易成本,强化质押后的版权保护,为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质押评估委托方等查询质押版权法律状态、版权质押物经营状态等信息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商业银行逐步建立版权质押融资信用体系,为建立完善的版权交易体制做好准备。其次,推动版权运营机构发展壮大。注重对版权的经营,积极开发版权许可收益,开展艺术授权业务等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有效方式。版权运营机构可以有效开发到期不能顺利偿债而获得的版权,采取艺术授权的方式,将所掌握版权作授权,从而获得长期的、可观的版权许可收益盈利。这种经营管理模式是有效应对处置变现风险的方法,在版权市场发育尚不完善,流转体系还未有效建立的情况下,质押标的变现的问题可以通过此种办法得以解决。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探讨将商业性银行的版权质押贷款转化为一种投资性融资的手段。

3、微观层面

微观层面主要涉及质权人(银行)和出质人(文化企业)两个方面。从银行方面看,可以适应文化产业各分支行业和文化企业的特性,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在收益与风险之间寻求最优平衡。第一,商业银行将文化产业作为业务转型的着力点。银行适时创新对风险的态度,从“规避风险”到“经营风险”,积极规避纯粹风险⑪,主动经营机会风险⑫。第二,运用文化企业版权质押贷款融资模式,构建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合作的风险管理控制系统。为有效地防范风险,银行需要不断细化贷前审查、贷时监督、贷后管理等环节,制定并采取一系列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第三,积极开发版权授权费/版税/许可使用收益质押权,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第四,对担保公司有效的贷后管理。银行与担保公司达成合作后,要加强后续的管理和对担保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的分析,对担保公司动态担保能力实行定期检查和跟踪制度,使得贷款业务存在的潜在风险得以弱化。

从企业方面看,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版权资产货币化的趋势也愈加明显,文化企业的管理者不仅要把企业的版权看作是一种法律保证的无形资产,同时也应该认识到,版权是一种可以用来进行融资的金融工具。因此,文化企业要加强版权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充分利用文化企业的核心竞争资源,积极构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模式。首先,加强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次,版权的管理应是文化企业的工作重点。科学的版权管理强调对企业享有的版权主动进行登记⑬。版权在企业内部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其运作效果,也能有效地预防版权侵权的发生。再次,创新文化企业创意经理人和创意员工的管理与开发。文化企业中的创意经理人与其它行业的职业经理人有所不同,他们需要“像艺术家一样引领创意,像企业家一样领导变革”。⑭一名合格的创意经理人既要具备基础的胜任力,又要具备专业胜任力,需要在掌握管理企业和艺术家、创意员工的同时,自身具备良好的艺术素质、审美修养。对创意员工的管理可以通过培训来提高创意员工的版权保护意识,制定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通过合同管理对创意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属予以明确约定,与关键技术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合同⑮等,这种内部管理不仅能强化创意人员以及企业的版权保护意识,亦能有效地预防版权纠纷的发生。最后,加强各行业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创意产业涵盖的门类很多,可以通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强各个行业之间的联系,互相借鉴经验,信息共享,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分享率,改善版权保护的效果,最大程度上实现企业的版权价值并有效地避免版权侵权的发生。⑯

五、结论

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是近几年新兴的业务,目前理论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研究多集中在传统业务或商标权、专利权等比较成熟的部分,对版权质押融资模式的研究成果还较少。本文在理论上对贷款模式进行了综合和改进,提出了我国文化企业版权质押贷款的一种理想融资模式,通过综合比较和分析各国多种担保体系下的文化企业的融资模式,在原有研究和已有的版权质押贷款融资模式的基础上,整合了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功能,并突出了保险机构、版权运营机构、管理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专家团队等机构的作用。

我国文化企业版权质押贷款理想融资模式是以试图解决我国文化企业融资难题为目标,以担保机构为主要通道、以相关中介机构的积极参与和创新为支撑,以政府支持的再担保机构为最终风险分散机制的连接贷款企业与商业银行,实现版权质押贷款融资的一种制度设计。其中,风险的分散与控制机制是本模式构建的基础,政府通过再担保机构等所承担的终极风险是本模式成功实施的保证,贷款企业、担保机构与各相关中间机构合作的制度设计是本模式的创新之处与关键环节,商业银行的积极配合与主动创新的精神决定着本模式的最终实现。在此模式下,版权质押贷款一般以贷款支持项目的经营收益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以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为主要担保方式(文化企业将版权质押给专业担保公司以获得贷款担保),商业银行通过与专业担保公司紧密合作,主动向贷款企业推荐适合的担保公司,可以有效地拓宽文化企业的融资渠道,提升版权质押贷款的效率、质量以及覆盖面,实现企业容易贷款与银行贷款质量高的双赢。

从文化企业的角度来说,专业担保公司的成立,大大增加了从银行获得贷款的机会,同时,在国家文化产业扶持基金的支持下,还可以申请到贷款贴息和评估费补偿等等优惠。对银行而言,虽然文化企业当前的贷款额度一般较小,直接减少了业务收入,但是可以扩大银行资金的覆盖面,为银行争取到更多企业的结算开户和账面资金,并且开发了文化产业这一新兴的且有发展潜力的绿色行业。

本文通过强调政府通过对再担保机构的操控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在版权质押贷款融资中发挥核心作用,提倡在文化企业版权质押贷款的发展初期,就清晰地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角色,使得政府通过市场的相关主体实现扶持基金的杠杆作用。

注释:

①据各大银行网站报道,截至2011年年末,中国银行支持文化产业贷款余额达320.3亿元,支持企业数量达1700余家;中国工商银行支持文化产业贷款余额达630亿元,支持企业数量达3300余家;国家开发银行支持文化产业贷款余额达1053亿元;中国农业银行支持文化产业贷款余额达300亿元;中国建设银行支持文化产业贷款余额达170亿元;北京银行支持文化产业贷款余额达2700亿元,发放贷款1500余笔,且大部分都发放给了中小文化企业;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支持中小文化企业版权质押贷款累计发放16.28亿元,支持企业数量达91家。各家银行对文化产业的支持方式和力度均不相同,各有特色,并且支持文化产业贷款余额的统计也遵循不同的原则。其中北京银行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着力探索以版权质押贷款的方式支持文化企业。

②因为部分版权质押贷款项目中的版权质押登记手续较为繁琐或时间较长而没有进行实际登记。

③⑥袁双东:《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问题研究》,《东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④皮智:《文化创意企业贷款模式探析》,《中国金融》2010年第8期。

⑤魏鹏举:《我国文化产业的的融资环境和模式分析》,《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5月。

⑦陈晓静:《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方式的运作新模式浅析》,《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12月。

⑧靳树均:《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⑨张静静:《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9页。

⑩目前,北京已搭建文化金融中介服务平台:即依托北京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与各金融机构联合,推动创新和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这是在传统金融机构之外开设准金融服务的一次尝试。

⑪即:只有一种可能性即带来损失。

⑫即:带来损失和盈利的可能性并存。

⑬来小鹏:《版权交易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⑭创意经理人是指在文化产业的文化企业里对法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拥有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权,运用自身的经营管理知识、管理经验和文化创意与管理领域的专业技能,相对独立地对文化企业或文化项目开展经营或进行管理的人。创意经理人是文化产业领域的经理人,是能够对文化产业价值链进行统筹、规划和运作,拥有综合知识、多样技能以及创新精神的既懂文化艺术又懂经济管理的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参考向勇:《创意领导力——创意经理人胜任力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8页。

⑮竞业禁止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由于它所限制的是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故它与一般的合同有本质上的不同。竞业禁止合同又叫“不竞争合同”,是指雇主与劳动者双方之间订立的用以约束其雇员在职或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与雇主竞争的行为。

⑯王孝:《文化创意产业中的版权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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