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思考
2013-06-10丁神驹
刘 燕,丁神驹
(1.湖北经济学院 金融学院,湖北 武汉430205;2.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310012)
信用担保作为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之一,对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就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这一担保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来看,目前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能否有效的解决这些存在于银保双方合作中的问题,将成为我国担保体系能否持续良好发展的关键。本文试图从信用担保机构形成的历史背景、目前的生存情况、与银行的协作关系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等角度,进行重点研究和探索,这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的银保合作关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等方面将起到一定的参考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状况
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起步于1992年,经历了探索起步(1992年起)、积极推动(1998年起)、规范试点(1999年起)、体制完善(2000年起)等四个阶段的发展。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式启动。根据这个指导意见,我国建立起由“一体两翼”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体”是指市、省、国家三级机构组成的担保体系,即上一级的信用担保机构以下一级的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两翼”是指城乡社区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商业担保机构与互助担保机构,这是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补充,直接从事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务。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诺干政策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和完善担保准入制度、资金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制度与自律制度并探索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2002年6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这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近年来,随着失业人数的增加以及政府对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日益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日益为政府关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迅速发展起来。信用担保机构数量高速增长,2000年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只有300多家,到2012年,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达到4300多家,在这4300多家担保机构中,国有的担保机构或者说是国有控股的大概有1300多家。其中,财政拿出14亿一共支持了540多家担保机构,通过他们的有效服务,为8万多家企业提供了4200亿贷款担保,同时,由于中央财政的引导,使去年信用担保达到1.58万亿,带动了35万户,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得到了贷款。
从性质上划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的担保机构主要有政策性、商业性、互助性等三类经营模式。三者在设立宗旨、资金来源与资本补偿、服务对象、业务内容、风险控制的侧重点、风险特性及盈利性等诸方面均存在不同特色,形成差异互补的信用增级服务体系(见表1)。
表1:三类担保机构的经营模式对比情况
三种经营模式的担保机构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他们各有优势,但无论是何种经营模式的担保机构,其运作目标均是使服务对象获得融资。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为需要获得担保的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便于其寻找到与其自身更为合适的合作机构。
二、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存在的问题
自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建立以来,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一直是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最佳手段。在一般情况下,信用担保机构一旦和银行达成了长期合作协议,其业务的开展将会得到很大的便利,担保机构将可以免去绝大部分在寻找合作银行方面的成本,并且可以缩短整个流程所需的时间。对于银行来说,与信用担保机构实现长期合作不仅可以有效的节省对于中小企业资信评估方面的成本,在风险方面也可以得到更为有效的控制。特别是对于那些不能达到银行信贷要求但又极具潜力或潜在价值的中小企业贷款业务,银行可以将其交给合作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进而发放贷款,避免那些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因为融不到资而倒闭的情况出现。同时,处于长期协作关系下的担保机构与银行,在信息互通互补、资源整合、风险评估、运营监控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优势,这样将能大幅的降低成本和风险,对于信用担保机构、银行以及中小企业三方都非常有利。
目前,我国大多数银行已经意识到了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所能带来的好处,许多银行纷纷在近年寻找合作伙伴,希望通过与担保机构合作来降低给中小企业贷款时的风险。但是,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的合作还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包括:
第一,从信用担保机构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担保机构资金规模过小。由于担保行业至今没有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行业管理缺位,导致行业进入门槛低。目前国内资本金过亿的担保机构很少,大部分的资本金都在1000万以下。实际情况是,政策性担保机构其资金来源是政府拨款,其他的资金来源很少,由于地方政府的财力有限,往往可以拨付给担保机构的资金有限,远远不能满足本地区对贷款担保资金的需求。资金规模小使得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差。几乎没有什么代偿能力,一旦出现代偿就有可能导致破产。二是缺乏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根据国际惯例,担保机构承担的责任比例一般是50%到85%,剩下部分由银行承担。但在我国内,由于缺乏制度规范再加上担保机构实力较弱,难以得到银行的信任,所以许多银行将贷款的大部分风险都转嫁给担保机构,有些担保机构甚至会被要求100%担保。这不仅会造成担保机构责任和能力的不对等,同时也限制了担保公司其他业务的开展,严重制约了担保机构的发展。三是综合运营能力低下。信用担保机构是一个集技术性、专业性、高风险性于一身的企业,因此其必须要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健全的担保风险管理机制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拥有经济、法律、技术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才能使担保机构可以正常开展业务,保证业务顺利进行。但是,这正是目前许多担保机构所不具备的。由于缺乏相关的专业人员,担保风险缺乏正确的考量,削弱了担保机构控制风险的能力,造成担保机构的损失,降低了担保机构的信用度。
第二,从协作银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主要包括:一是缺乏与担保机构合作的主动性。与国外银行积极寻求同担保机构合作的趋势不同,我国的多数商业银行缺乏与担保机构合作的主动性,即使要合作也要担保机构承担全部的连带责任。这种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关系极易引起银行的道德风险。特别是对于那些民营的担保机构来说,银行要求往往更多,资本金门槛设置的更高,希望完全的依靠担保机构的实力来防范授信业务的风险。二是参与合作的银行数量少。我国的银行管理体制是高度集中的,大多数的金融资源掌握在几家大型的国有商业银行手中,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虽然目前国内一些地方性、股份制的商业银行已经着手开展了一些针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但无论从其资产规模、经营实力、信贷规模及服务范围等方面来看,都还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目前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主导银行是个别股份制银行(如中国民生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这些金融机构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的比重约为16%,并且这些银行贷款的一部分还贷给了大企业。供求的不均衡导致了许多银行对于中小企业贷款采取信贷配给制,且担保贷款的利率往往偏高,这都大大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和融资负担。
三、总结与建议
事实证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高效运转和稳定发展都离不开协作银行的有效配合,只有两者积极合作,才能使得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切实的发挥出杠杆放大的作用,从而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从完善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内在合作机制开始,包括:
(一)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银行与担保机构构建平等的、风险和利益均衡的合作关系,对于双方都有益处。信用风险的合理分散会使信用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所承担的义务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均衡,这样二者都可以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有效地控制和防范信用风险。银行与担保机构建立起风险责任磋商机制,就风险责任的分担、担保放大倍数、担保和反担保的认定标准等具体问题达成共识并尽快的事实,以此强化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分散信用担保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从而促进银行的信贷业务以及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共同发展。
(二)建立信用担保机构资金补充机制
政策性担保机构要设立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与奖励机制,同时通过采取优惠政策等措施,引导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优化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结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以及互助性担保机构要继续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非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继续给予减免营业税等政策支持,同时利用征自中小企业税收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基金,用于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实现利用中小企业本身的发展推动其更大的发展,稳定各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的来源,以此提高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以及资金放大作用。
(三)建立全国性的再担保体系
要建立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在全国范围内成立再担保多层风险补偿机制。再担保可以有效的将整体风险分散到多家担保机构,降低各家担保机构所需面对的风险,同时提高了担保公司的违约代偿能力。再担保机构建立的初始资金可以由地方政府、担保机构和下级再担保机构提供,建立初期可以是担保机构承担70%以上比例,随着再担保体制的完善以及再担保机构的逐渐壮大,再将比例调至均衡状态。在再担保范围内,应将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同政策性担保业务一样,纳入再担保范围,以助于分散风险,保证金融安全。
其次,完善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外在合作机制,包括: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推动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同时引导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
信用担保行业是国际公认的高风险行业,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也是一项政策性很浓的业务,因此,在我国良好银信合作关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政府在其中的特殊作用。必须建立政府财政支持政策,保证政策性担保机构有足够的资金开展业务。同时,合理制定税收政策,为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提供政策优惠,为其发展提供便利。推动多层次再担保体系建立,以支持担保机构业务的开展,为其分担风险,保护其成长。
(二)加强信用评估体系的建设
建立一个能够向担保机构以及商业银行提供中小企业资信情况的征信系统不仅能大大降低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在评估中小企业信用能力方面的成本,还能督促企业重视信用建设,使其了解“一处失信,处处制约”。为此,应将银行组织的个人信用征集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部门的工商企业注册登记与信誉管理系统、税务部门的征税管理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各类信用资源进行优化整合,通过收集企业各种相关信息建立企业资信档案,并使其成为一个跨市、省、地区的全国性开放式的信用查询系统。同时,应切实引入信用评级和外部审计制度,增强借款人的信用观念,加强信用记录的约束作用,改善担保行业的从业环境,为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逐步改善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的金融环境
城市商业银行、各地信用合作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所以应建立以中小银行为主的,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区域性金融体系。通过利率市场化,使商业银行能够根据信贷对象风险程度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利率担保政策,改变风险与收益的非对称状况,增强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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